您的位置:寻梦网首页历史民国剑桥中华民国史>中国的政府机构

剑桥中华民国史

作者: 费正清

中国的政府机构

外国人的存在,在中央政府的三个部门是非常明显的,它们形式上虽然隶属于 中国当局,但在许多方面是在外国人的领导下,并在许多外国人担任更重要的副职 的情况下,行使实际上的自主权。它们是海关、邮政和盐务。

海关

在1900年,海关归总理衙门管辖,1865年起设在北京的总税务司署,几乎每天 与总理衙门接触。到20世纪的头几年,海关的组织结构、职责、工作程序及海关人 员的组成,基本上都是赫德(1835—1911年)的创造,他作为1863至1908年的海关 总税务司,独断地主持这个部门的工作。

在赫德在华工作的50年过程中,他已经积累了一定程度的个人权力和独立性, 这些在他开始任职时总理衙门是不可能想到的,而且它也肯定不会让他得到。但是, 根本不必怀疑他首先向谁效忠;在这几十年期间,总税务司不断地对他的外籍员工 强调,他们和他本人都是中国政府的雇员。但是到了1906年,赫德已71岁,而且身 体不佳;他的退休是近在眉睫了。在清朝进行改革运动的十年中,要以一个同样强 有力的外籍继承者代替赫德,是根本不可能的。19世纪也许较为温和的“自由贸易 帝国主义”,已经让位于更凶狠的国际对抗。到了1898年,当时的整个关税收入, 已经成了偿还因支付日本战争费用和马关条约所强加的巨额赔款而签订的外国贷款 的保证,从而使海关实际上成了为外国债主要债的机构。1901年,当关税收入中未 用于偿付债务的余额和条约港口50里内的关卡——这时由外国税务司控制——的税 收,都用作庚子赔款的担保时,海关被视为外国利益集团的工具,于是民族主义的 不满情绪进一步地发展了。缔约列强毫不犹豫地坚持,与监督进出口货物并加以征 税以促进对华贸易一样,偿还这些外国债务,是海关存在的理由。经清帝诏书批准 的1896和1898年借款合同中的条款暗示,在债券流通期间,海关的行政仍应保持当 时的原状,同时在1898年换文的条款中,英国以条约形式迫使中国同意,只要英国 贸易占优势,总税务司将由英国臣民担任。此外,海关还管理中国的邮政,以外国 国民担任邮局的关键行政职务;管理灯塔业务;控制中国港口的领港工作(在许多 港口,这项业务已经几乎全部由外国人掌握);并且由于出版统计、商业和文化方 面的资料,它对外国人来说是中国唯一的情报资料机构。50年以后,还没有一个中 国人在海关内被任命担任负责的职务——甚至没有人担任任何条约港口的帮办。

海关转交给1901年取代总理衙门的外务部管辖的过程,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但 是1906年6 月设立独立的税务处(不是部一级机构,虽然它最初由户部尚书铁良和 外务部侍郎唐绍仪领导)以监督海关业务的措施,被外国政府、海关工作人员和债 券主(他们的债券与关税收入有关)视为对半个多世纪形成的海关业务的外国特性 的一种威胁。1906年税务处的成立,是一个温和的尝试,在面临预料得到的外国反 对的情况下,尽量设法稍微降低海关的特殊地位,并且确保赫德的接任者不致于取 得海关最初半个世纪的情况给予总税务司的那种影响或独立性。事实上,安格联爵 士在他担任18年总税务司时在北京所起的政治作用,从来没有接近可与赫德的作用 相匹敌的程度。新总税务司及其外籍属员,远不像19世纪那样专心一意地关注中国 的国际关系。1911年以后,中国人开始担任上层的内班中的低级职务。但是在1928 年南京政府成立前,海关几乎没有出现重大的中国化的情况。

对所有在袁世凯任总统时期及以后几届北京政府时期分享政治权力的那些中国 人来说,外国控制的海关的存在,是统一和中央集权的中国的很少几个稳定而具体 的表现之一,而每个人都认为可以在他的领导下重建这个国家。海关以最大程度的 正直性,向对外的和沿海的贸易征收关税。在1917年以前,要偿还借款和庚子赔款 后,才能把余额交给北京政府自行使用,虽然从这个意义上说那时没有“关税结余”, 但从此以后结余数额将会增加的前景,对任何在北京掌权的人都是潜在的利益。对 巨额外债和赔款的有效的支付,有助于阻止缔约列强进一步行动,虽然这种支付没 有大幅度地减少它们在华的影响。当对德国、奥地利和俄国的赔款义务被取消,关 税收入出现结余而可以把它们用作北京政府内债的担保时,归还这些内债的工作由 外国的总税务司负责,而投资者认为,总税务司在中国对抗的各派别中,在政治上 是中立的,这个事实大大地加强了政府的信用。

海关的主要责任当然是阻止走私,检查船货,征收进出口货物和沿海贸易的关 税。它的管辖范围扩大到中外船主的“西式船只”和外国人租包的帆船。从1842年 的南京条约直到1928至1930年恢复关税自主,海关负责的关税税率是与缔约列强商 定的;而实际上,它是中国的贸易伙伴强加给中国的。固定的税率表的大部分,含 糊地要对进出口货物按价征收将近5 %的税;税率在1858—1860、1902、1919和1922 年上调了几次,以求实现对进口货按价实际征收5 %的规定目标。但是,1902年的 关税税率只有3.2%,1919年只有3.6%。

设在每个条约港口的海关机构是一种中外事业,其管辖权由税务处任命的中国 监督和总税务司任命的外国税务司分享。(只有总税务司由中国政府直接任命。) 虽然在形式上有时要听从中国监督,但实际上税务司是第一把手。港口的内班(行 使行政职能)只听税务司的命令。当与外国商人发生争执时,与外国领事打交道的 是税务司,而不是监督。但是监督指派他自己的书办(1912年以后改称录事),通 过这些人,他能够逐日地了解税收的情况。港口50里范围内的本地关卡由税务司管 理,其税收送交作支付赔款之用,但是有关办公人员和日常业务的事务,税务司被 责成与监督会办。50里范围以外的关卡只由监督管辖。

在1911年10月以前,总税务司及其税务司实际上并不在几个条约港口征税,也 不把税收存银行和汇走。总税务司通过其税务司,只负责确切地确定关税和向中国 政府报送征收数额的准确的会计报表。中外商人直接向批准的海关官银号缴税,这 些银号完全是中国人办的,通常由监督选定,而关税收入的安全,监督则要向帝国 政府负责;他们的帐目要与外国税务司报送的报表核对。在1911年10月武昌起义、 中央政权在中国的大部分地方崩溃(其中有许多清朝指派的监督,因担心自己个人 的安全而离职的情况)以后,这个制度发生了激烈的变化。由于担心各省的革命领 袖将扣押保证用来支付外债和庚子赔款的税收,在向北京宣布独立的几个省的港口 的税务司,为了缔约列强的利益,直接控制了税收并把它存入银行。这些安排被1912 年2 月正式掌权的共和政府不得已地接受了,并在一份北京外交使团强加给中国政 府的协定中表达了出来。这份协定的条款,规定组成一个上海各国银行总董联合委 员会,以监督支付以关税作保证的外债以及庚子赔款;并委托总税务司征收各港口 的关税,把它汇到上海和存入外国的看管银行,“以作归还该项洋债及赔款之用”, 并根据委员会决定的先后顺序,负责归还到期的借款。

这里应该指出1912年协定中的两点内容,在南京政府成立前这两点一直有效。 直到1921年,缔约列强有权决定在偿还外债之后,是否有“净存税项”,并有经其 批准后才能将任何资金交给北京政府的权利。它们对可以产生的净存税项的估计是 谨慎的,使历届北京政府都不满意,但无可奈何。此外,原先由中国的银行掌握的 中国政府的巨额资金,此时存入上海的三家外国银行——汇丰、德华(1917年中国 对德宣战前)和道胜(1926年它清理前)。在及时付给利息的同时,这些银行总是 存有巨额存款余款,使它们能够经营其他商业,而且在偿还外债时,它们从处理必 要的货币兑换的业务中,赚取巨额利润。

海关收入的第一个用项,是海关的薪水和业务支出。这项费用由中国政府和总 税务司直接商定,1893年定为每年3168000 海关两,此数保持不变,直到1920年才 增加到5700000 海关两。此外,各监督办公室的维修每年花费将近40万两。据报告, 1898年的收入总数为22503000海关两,1920年为49820000海关两。因此,这两年的 征税费用——不包括银行总董的佣金以及在征收和汇纯收入时可能产生的兑换上的 亏损——分别占总收入的15.9%和12.2%。1898年,895 名外国员工和4223名中国 员工(包括在邮政部门的24名外国人和357 名中国人)的办公费,平均每人为619 海关两。到1920年海关员工有1228名外国人和6246名中国人(邮政人员已在1911年 从海关分出),这反映了在这中间的20来年,许多新港口已被开辟为商埠。1920年 办公费平均每人763 海关两,收入增加,缓和了业务扩大而引起的财政紧张。

海关的中外员工被分配到海关三个部门——税务部、海务部(成立于1865年) 和工务部(成立于1912年)——之一去工作。海务部负责测探沿海和内陆的水道, 操纵灯塔和灯船,修理浮标和指向标,维修港口和维持那里的治安。到1911年,它 建成132 座灯塔、56艘灯船、138 个浮标(其中许多有哨声和煤气照明)和257 个 指向标(主要在长江和西江)。工务部负责和修理海关的房屋和财产。但是,海关 的中心当然是税务部。

税务部的人员分属三科:内班、外班和港务科,每个科又分成“洋员”和“华 员”两部分。每个港口的内班是海关的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和会计。它由一名税务 司领导,税务司又由一名副税务司和四个级别的助手协助工作,他们全由总税务司 指派、提升、分配和调离,总税务司仅向税务处通报各项任命。前面谈过的尊敬的 罗炳生曾经设想成立一个“中国真正土生土长的……教会”,赫德与他一样,也不 止一次地重复他在1864年备忘录中所表达的意图,大意是外国的税务司署“在它产 生了一个取代它的、并同样诚实和有效率的本地行政机构时,将结束它的工作”。 但是,事实上在他担任总税务司的时期,没有一个中国人当上即使是内班的最低级 的帮办。他曾经一度想过,掌握一定程度英语说写能力的同文供事,可能最后被补 充为那一级的帮办。这些供事 表35 1915 年的税务部内班 * 包括一名朝鲜人 + 有海关临时级别的海关学堂毕业生 主要是教会学校的华业生,他们的中文教育可能是不够的;总之,这是作为理 由反复提出的阻碍他们取得更高官职的一个缺陷。赫德还能引用北京高级官员反对 提升这些供事的事实,由于他们的教会学校背景以及他们基本上是南方人,反对是 不足为奇的。人数最多的是广东人,其次是江苏、浙江和福建人。他们通常在大港 口通过税务司主持的考试而被录用,他们之被选用,除了英语能力外,部分地是由 于他们懂得几种方言。他们最初主要是口译或笔译人员,而到赫德去世之时,许多 人正在干和外国帮办相同的那种办公室工作。1908年税务学堂成立,终于提供了一 批受过良好训练的毕业生,从这些人以及最够格的供事中,安格联开始任命一批中 国帮办。

书办或录事是监督的会计人员。内班中第三个中国雇员集团是精于中文文牍工 作和书法的文书和抄写员,他们准备税务司或监督与地方官员之间的一切往来中文 公文,也准备报送北京总税务司署再转送税务处的文件。

在1915年,税务部内班人员按职务和国籍的分布情况,见表35。外国内班人员, 或是由伦敦海关官署为补充占支配地位的英国集团而招收,或是由几个外国驻北京 公使馆直接向总税务司推荐。许多属员是受过大学教育的年轻人,他们认为,与在 本国相比,自己在中国可以得到更多的机会。税务司的官署受到了一定的压力,以 使这些任命与各缔约列强对华贸易的规模成比例。这可以举例说明:在1895年根本 没有日本人,1905年有16名日本人(全是帮办),1915年有37名日本人(包括两名 税务司)。英国人占优势,反映了一个事实:在1911年全年,用英国船只进行的贸 易,在海关总收入中所占的比率始终没有低于60%。甚至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期的 1915年,通过海关结算的中国对外贸易和港口间贸易总值的42%的货物,是由英国 船只运送的。

从海关业务一开始,赫德就强调税务司和帮办掌握足够中文说写知识的重要性。 新来的雇员应该先在北京进行语言学习,才能分配到某个港口工作。1884年,命令 对所有内班外籍雇员进行强制性的年度语言考试,从1899年起,没有足够中文知识 的人,原则上不得升任副税务司或税务司。任职满三年而汉语过不了关,或满五年 而汉文过不了关的帮办,原则上也要被解雇。但是对这件事,赫德比他对待属员的 其他许多事情更加宽容。作为一个集团,外籍内班人员只有中等水平的中文知识; 许多人从来没有掌握它;少数人成为杰出的汉学家。安格联在1910年10月对海关提 出要求,结果,更严格的语言考试和根据语言能力对帮办进行分等的措施,立刻奉 命执行,并再次在1915年详细地提了出来。安格联对结果似乎满意,但是海关人员 如同其他的外国人,精通中文的也很少。

1915年,税务部的外班包括881 名外国人和3352名中国人。在全部490 名负责 人员——监察长、副监察长(外班的行政官)、验估员、验货员、检查长、副检查 长、检查员和稽查员——中,除14名中国稽查员(他们检查进出港口船只的货物) 外,都是外国人。英国国民又占支配的地位。881 名外国人中,英国人有454 名, 在57个监察长、副监察长和验估员的高级职位中,他们占了32个,余下的3238名中 国人(译者按:上文是3352名中国人,减去担任稽查员的14人,应为3338人)为过 磅员、值夜人、船员、卫兵、送信人、办公室听差、看门人、看守人和劳工。在港 务科,40名指挥员、办事员、技师和炮手也都是外国人(其中英国人29名),而448 名中国雇员则担任甲板船员、引擎室船员和船舱船员。在海务部工作的1239人中, 只有少数中国人担任“行政”职务,这些职务基本上又是117 名外国人的禁脔。在 小小的公务部,33名雇员中14名为中国人。总之,6159名中国雇员(外国雇员有1376 人)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人担任非低贱的职务。

外班的外国工作人员与税务部的内班人员不同,是在条约港口就地招收的。在 海关的早期,许多人过去是水手和冒险者,试图在中国沿海寻找发迹的机会。内班 人员和外班人员之间社会的背景不同,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20世纪,这在内班人员 的薪水、住房、津贴和晋升机会等远为优厚的待遇中,反映了出来,内班人员被其 他外国人视为条约港口精英人物的一部分。

到赫德离职时,不满情绪事实上正在海关中沸腾,这种情绪不仅是针对高人一 等的优越感而发,而且是对赫德专横作风的一种普遍反应。安格联任总税务司时的 官方通报,在语气上几乎不比他的前任更加温和,但是他确实解决了一些具体的不 公平现象,例如到1920年,建立了退职和退休的制度,这个行动是赫德长期以来所 抵制的。

邮局

除了为清政府服务的古老官办邮政外,中国公众通过大批私营的信局来寄送邮 件,这种信局使用交通能提供的手段为主要城市中心服务。外国列强已在中国建立 了自己的邮政业务。 1896 年,帝国建立了自己的邮政机构。可是在中华民国的最 初几年,六个缔约列强仍保持自己的邮局和独立的邮政业务:英国在12个大城市和 西藏的3 处;法国在15个城市;德国在16个城市;日本在中国本土的20个城市、满 洲租借地的6 处以及满洲的另外23处;俄国在28个地方,其中包括满蒙的许多处; 美国只在上海设立。设立这些外国邮局的一致的辩护词是,“在华的安全通讯得不 到保证”,这显然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因为它们没有条约根据,这类条约在其他方 面限制了中国的主权。虽然中国在1914年参加了国际邮政联盟,从而使1906年国际 邮政会议的实施条例中的某些特定规定(它们为继续在中国设立外国邮局提供了某 些国际法的依据)失效,但是直到1921至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缔约列强才同意到 1923年1 月撤消它们的邮政。但是,对中国民族主义的这种让步,不是没有附带条 件:在外国租借地(日本人宣称,他们理解为应包括满洲的铁路区)的邮局继续存 在;中国邮政中的外国邮政总办的特殊地位不得改变。

外国邮局与中国邮局在大港口进行竞争,那里潜在的邮政通信量更加有利可图, 而又没有对利润较少的外围地区服务的义务。它们在执行中国海关章程时的懈怠是 有名的,在1914年后曾几次拒绝处理中国邮局发往海外的邮件。外国邮局最初在19 世纪60年代出现,也许是不得已,但随着中国自己发展了现代的邮政体系,它们的 继续存在,在道理上除了作为外国人在华特殊地位的一个标志外,就成为多余的了。 这一发展是在海关的推动下出现的。在19世纪60年代,海关的邮政作为一项业务, 在北京和条约港口之间传送几个公使馆的函件,从此在19世纪70和80年代,发展了 一项向所有用户开放的使用西方电报线路的邮政服务。在1896年3 月它正式改为帝 国邮政局以前,很少与中国人的信局和外国的邮政机构进行竞争,但此后它却不断 地发展。

在新的安排下,帝国邮政局被委托给总税务司管理,他把邮政局作为海关的一 个部门经营。几个港口的税务司也负责他们管区的邮政事务。1898年,24名外国人 和357 名中国人,脱离海关而在邮政部门工作。它提出的成为一个官方垄断事业的 要求,是部分地通过管理和限制信局的活动,部分地通过吸收信局来实现的。1906 年,特别任命的邮政专员被分配到上海、广州和汉口工作,以减轻负担更重的海关 税务司的双重责任。虽然邮政局的业务和人员发展了(1911年有99名外国雇员和11885 名中国雇员),它的收入却多少落在后面。在邮政局与海关分离以前,海关每年需 要给它补贴,以使海关的邮政局能够继续营业。

邮政局和海关在1911年5 月分离,当时帝国邮政局转归邮传部管辖,由前海关 邮政局总办帛黎管理,帛黎此时成为邮政会办。帛黎为法国人,1874年进入海关工 作,1901年被任命为邮政局总办,他继续任邮政会办,直到1917年。他和他的接任 者铁士兰都是法国国民,这反映了中国在1898年列强“争夺特许权”时期,对法国 作出的许诺,即中国的邮政,“在选择邮政人员方面要考虑法国政府推荐的人选”。 但是,帛黎作为总办的权力,比海关总税务司的权力更受到限制,因为他在形式上 隶属邮传部的一名局长,以便应付中国日益高涨的民族主义情绪。虽然在1911年以 后,邮政局更是中国政府的一个部门,而不是海关的(甚至安格联时期海关的)业 务,但是在以后的20年中,北京和各省的许多邮政行政领导职务,仍由外国人担任 (开始时他们从海关调任)。典型的形式是让一名外籍邮政专员领导一个邮区,由 华人或外籍副专员以及华人和外籍助手协助工作。设在北京的总办官署,约有25名 外籍工作人员(总办正式称“副局长”),其他大约75名外国人驻于几个省。1920 年,英国国民约占外国人的一半,法国人占1/4 ,余下的来自十来个国家。约30000 名中国雇员做分理和发送信件的实际工作。

盐务

中外合办的盐务署是在20世纪而不是在19世纪中期强加给中国的,它与海关不 同,也不如海关重要。

中国除了同意外国发挥有限的咨询和技术作用外,反对它们参与盐务管理,从 而拖延了1912年2 月至1913年4 月对袁世凯新政府提供善后借款的谈判的完成。主 要的缔约列强——英、法、俄、德、日、美(美国在贷款谈成前退出财团)——通 过六国的银行财团,寻求加强袁世凯的政府,希望它能够维持中国的统一和保护外 国的利益。但是银行家们只能在有足够保证的条件下答应2500万英镑的巨额贷款。 关税收入因为完全用作以前几笔借款和庚子赔款的抵押,所以在一段不能确定的时 期内只能是第二保证;因此北京政府只能用盐税收入来担保。作为发放贷款的主要 条件,财团坚决要求采取措施对盐务进行控制(而不仅仅是咨询和审计),为此这 几个国家迫使日益破产的袁世凯接受这个条件。因此,1913年4 月26日的善后借款 协定第5 款规定,在财政部下面设立盐务署,内设“稽核总所,由中国总办一员、 洋会办一员主管”。在每个产盐区设稽核分所,“设经理华员一人、协理洋员一人, 会同担负征收、存储盐务收入之责任”。

一个毫不掩饰的外国利益集团在中国的盐税收入中插了一手,爱国主义情绪正 确地把这种情况看成是对主权的一种侵犯;在有些省份中国经理和外籍协理并列, 看起来很像条约港口海关中外国税务司和中国监督名义上分享权力的海关的那种安 排。也许还由于盐政是中国政体的更密不可分的一部分,具有平衡国内收支的微妙 作用和长期的利益,任何外国的作用从根本上说是特别令人烦恼的。海关是继对外 贸易的成长而发展起来的新事物,而稽核总所则与之不同,开始就只表现为一个新 的行政集团介入了一个包括盐的生产、运输、税收和销售的长期存在的中国财政体 系。稽核总所被硬加在这些传统安排之上,以确保所征之税真正可以被中央政府用 来偿还善后借款,所以它在一段时期内确实取得了实际上对盐的生产和销售的控制 大权。但是这种控制除了保证分期归还善后借款分期偿还表上的本利外,与类似的 发展和保护国际商业的任何持续和特定的外国利益没有联系。得到好处的主要是控 制北京政府的人, 1922 年以后,主要是地方军阀。

由于稽核总所的外国会办及其外籍属员是欧洲银行家的代表,而欧洲银行家又 分别得到各自政府的支持,所以他们不仅仅是第5 款中可以自由解释的文字所暗指 的那种副手。但是没有出现像赫德建立的海关那样的国中之国。在盐务稽核总所的 初期,外国施加了最大的影响,当时袁世凯中央集权的努力看上去有一定的希望, 而袁总统也支持盐务稽核总所的第一会办丁恩。丁恩(1854—1940年)是一个以前 在印度任职的文官,先在北印度任盐税专员,然后任印度货物税和盐税第一总税务 司;1913至1917年在华任职期间,他负责一些意义深远的盐税改革,但他决不是另 一个赫德。财政部长和中国的总办,不是对丁恩所干的一切给予形式上批准的十足 的傀儡,相反,他们自己代表尽管是保守主义的、但却是民族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官 僚政治潮流,他们的利益在一段时期与外国辛迪加的利益是一致的,而且乐于利用 外国的存在可能提供的这类压力,以对付地方上的离心力量。

此外,盐务署的外籍雇员从来没有超过40至50名(1917年为41人,1922年为59 人,1925年当中国雇员共有5363人时为41人),而在民国初期,在海关工作的外国 人就超过了1300人。与海关不同,大批的中国工作人员不受外籍会办的控制。也许 有十几名外国人担任北京外籍会办手下的行政人员,余下的人则在几个产盐区担任 审计、经理、协理、或帮办。由于他们及与其地位相当的中国同僚所检查和审计的, 不是一种对外贸易,而是中国国内的商业和财政制度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中国的 同僚不大可能降低到海关监督那种基本上是多余的地位。外籍工作人员并不深入迷 宫般的盐务网络的基层,这与以外国援助进行改革的盐务署的中国人员正好相反。 就海关而言,外国人既是被管理和抽税的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又是管理者和征税人, 1928年以前还是支付贷款和赔款的大量税款的最后接受人。但是盐务方面的外国的 具体利益,只限于保证把收入按时付给外国财团的银行。到1917年7 月,关税收入 已经增长到能够支付善后贷款以及以前以关税为担保的贷款。从此,偿还善后贷款 与盐务署中外国人的存在只有间接的联系了。

盐务会办是一个英国人,外籍工作人员中几乎一半也是英国国民,这些事实加 强了英国在北京和长江流域的影响。(在稽核所的外国人中,日本人的人数仅次于 英国人。)两名总办对“盐余”——即超过善后借款分期支付数的盐税——的控制, 是根据借款协定的条款进行的,这些条款要求全部收入一并存入外国银行,“非有 总、会办会同签字之凭证,则不能提用”。这使丁恩在北京有很大的影响,但是, 条件是地方当局和军事将领要继续汇来大量盐税。1922年以后,所报的盐税总额和 中央政府所收的份额都急剧地减少了。当关税收入仍实行中央集权制时(甚至在军 阀统治的鼎盛时期也是如此),中外共同负责的稽核所没有、也不打算阻止各省扣 押盐税收入。丁恩的后任是甘溥和韦礼敦两人:前者也是前北印度盐税专员,于1918 年起任会办;后者原为英国外交官,长期在华任职,从1923年起任会办;他们两人 的影响必然比丁恩的影响小得多。把前海关官员、俄国人葛诺发安置在监督善后借 款支出的审计部门负责,把德国人朗普安置在一个涉及未来中国政府借款的部门担 任领导工作,这对他们代表的两国政府没有带来什么利益:葛诺发只被告知中国人 让他知道的事,朗普从来没有被请示过。




历史栏目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