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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隋唐史 作者: 费正清、崔瑞德主编 九世纪之初的藩镇 到9世纪初,新的藩镇已经存在了约40年,并且已成为唐代地理上的长期特征,虽然个别藩镇的地盘发生了变化。①李吉甫在写于814年的《元和郡县图志》中认为它们是活生生的事实,也是他编排材料的主要行政单位。在这一时期它们已发展了自己的制度结构和行政方式,所以我们必须对它们作出比较充分的阐述。这种阐述将集中在长江以北的藩镇,因为我们可以在那里发现新制度的最发达的形式。在南方,藩镇的行政机构力量较弱,更听命于朝廷。 军队依然是藩镇的核心。②由于它对藩镇的安全是必不可少的,所以通常占用了当地岁入的大部分。它的存在不但是任命该地区节度使的首要理由,而且在节度使与辖地内外的关系中给他提供了直接和具体的支持。军队的主要集结地在镇治之州,驻防部队称牙军。牙军能够镇压境内的任何反对力量,一般地说是藩镇唯一具有强大打击力量的军队。它的核心是亲卫军精英集团,负责节度使的安全,同时无疑地也被用作保卫节度使驻节之地的总的安全力量。在更好战和独立的节度使麾下,这种军队通常称牙内军,常常由以下几种有特殊地位的士兵组成:从节度使私囊出资维持的“私人”士兵;名义上的养子,为节度使效劳并随他从一地调到另一地的“侍从”。由于精英侍卫都是节度使的贴身保镖,他们在地方的政治中常起关键性的作用,同时我们可以发现他们的将领篡权的事件(未遂的和成功的)不乏其例。藩镇的其余军队则驻守在州县的治地和其他战略要地。①它们被恰当地称为“外镇”。它们的部署取决于不同的情况:本镇的地方防务(特别在自治的和边境的藩镇);境内的安全;对资源和收入的控制(如对商业中心和盐池)。这些外镇军的规模差别很大,从数百人至数千人,但这种大编制的军队是很少有的。 上述这些部队的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是正规军,他们的全部生涯都在行伍中度过。但有充分材料说明,地方的民兵(团练)也在藩镇军队中被广泛使用,所占比率可能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得多。使用团练有明显的优点:费用低;虽然他们不经常武装,但在境内能很快地被动员起来。虽然他们没有受过在境外作战的充分训练,但在保卫其家乡时可以指望他们英勇战斗。事实上从这一时期藩镇军的战斗记录来看,团练所占的比率似乎是很大的;这些军队在境外作战的无能是有名的,但在守卫自己的领土时却打得很顽强。 军队对藩镇的长期发展在两个方面有重要影响。第一,军队部分地使藩镇的行政越来越表现出地方色彩。如前所述,一旦军队驻扎在特定的地区,其兵将的利害关系必然会与所在地区混为一体,而且越到后来越强化。最后,他们基本上代表了当地的利益,这一事实往往使他们与外面派来的节度使发生不和。第二,这个方面部分地减轻了第一个方面的影响。在大部分藩镇,军人成了世袭的职业,这倒不是因为它能使军人取得很高的地位,而是他们有希望取得丰厚的物质报酬。军队可以要求高报酬和高待遇,他们也往往是这样要求的。因此到后来,军人,主要是牙军,成了一种新的低级特权精英。这当然使他们极力反对任何现状的改变,不管他们忠于皇帝还是忠于节度使,情况都是一样。(在9世纪,魏博军和武宁军在这方面更是臭名昭著。)此外,他们的要求必须由当地的纳税者来满足,所以他们把自己作为一个特殊利益集团而置身于人民之外。从这些情况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为什么有的节度使专门扩充亲兵队伍,并且在调任时把他们随身带走。 我们可以回忆一下,前面提到了州的制度原样未动,而在它上面加上了藩镇这一组织,由于州至少在理论上从未被明确地规定应附属于藩镇,结果就有出现两种平行机构的危险,而且也的确多次出现了这种危险。根据律令,这两种机构几乎独立行使职权。在这种情况下,节度使限于在一个地区内维持治安,对刺史和县令只行使监督的职能,刺史和县令则继续履行他们既定的地方职权。但实际上,由于节度使除了拥有兵权外,通常享有名义上的高官阶、威望大、与朝廷关系密切的优越条件,所以一般能把自己的决定强加给刺史。此外,由于他还负责朝廷和州县之间的通讯联络工作,他在下达朝廷的指令时使他能借此夹杂自己的命令。他有权考核自己治下官员的政绩,这显然又助长了这些官员个人听命于他。最后,州支持藩镇的机构和军队的义务使它在财政上依附于藩镇。由于藩镇一般负责接受和处理地方岁入中本镇和中央政府的收入部分,州的财政依附关系几乎是完全彻底的。 对自己的行政人员(使府)和军官,节度使实际上拥有任命全权。这意味着这类人员取得官职的途径不同于和独立于中央吏部任用的人员。各镇和吏部吸收人员的来源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但是,吏部重视出身,有相当明确的界限,即靠贵族门第、荫庇、科举中式或从胥吏工作提升而取得当官资格,而在各镇任职的人员来源的界限则远为不清和多样化。这类人包括未中举或者虽中举但未得到职事官的文人(韩愈就是其中突出的一例)、转搞行政专业的军人和社会出身低贱但有一定程度的文才足以胜任一般行政工作的人。事实上,在这些藩镇当局下的晋升在王朝后半期成为社会人才流动的最重要的途径,因为这时许多以前没有当官机会的人能取得官员的地位而升入各级行政机构之中。这样,在地方上,州县组织和藩镇的行政组织这两类平行机构不但在它们基本的政治和行政归属方面,而且在总的社会成分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当然,如果节度使在州县职位上安插了自己任命的人,这种不同就趋于消失。根据中央政府的观点,那些通过藩镇非正式任用而进入仕途的人不全是正式官员,按理说依然是属于“流外”官。结果,它对他们的提升和任期作了种种限制,并试图在他们和有正式资格的官员之间保持一条严格的界线。实际上除了武官外,他们中没有人获准在中央政府任职。可是正如中央政府中的正式官员白居易指出的那样,与正式的地方官员相比,在藩镇机构中任职的官员人数更多,待遇更高,由此可以想象地方当局掌握的财政资源有多少了。① 因此,在朝廷基本控制的藩镇中,节度使享有对自己藩镇的指挥系统的直接权威,并能对其所属的州县官员施加强烈的影响。在本文讨论的时期内,大部分节度使能比较自由地行动,特别是那些多年在一个职位上留任的人更是如此。不过其中的大部分人根据他们的意愿,或是在自己的地盘中巩固和扩大个人权势,如剑南西川的韦皋,或是大发其财,如曾在几个镇任职而变成巨富的王锷。从这些例子或其他例子可以看出,这不一定在节度使和朝廷之间造成对抗的关系。 但如前面所述,一个官员一旦在一个相当大的、或是富饶的、或是地处战略要冲的藩镇牢固地树立了领导的地位,他的行为就变得比较反复无常了。甚至在正常的情况下,由于藩镇和州的职权范围没有被适当地划分,中央和镇当局一直明争暗夺地力图对州进行控制,这样,中央和藩镇之间就存在着一种明显的紧张关系。直到9世纪初期,除了德宗登基的最初几年,紧张关系的加剧主要是藩镇当局的行动所造成。但从805至820年,由于中央采取了重新集权的新的有力行动,它加剧了这种紧张关系。 在自治的镇,问题的表现形式完全不同,因为在这些地方权力的体系已经合而为一。与藩镇的武官和幕僚一样,刺史和县令都是由节度使任命的,他们取得负责的职位正是因为他们是他的坚定的追随者。可以这么说,在这些藩镇,朝廷不能通过他们的刺史插手藩镇的内部事务,因此只能通过节度使及其官署。但是如果节度使在这些镇内的控制更加臻于完善,那么控制问题又比其他独立程度较小的藩镇要严重得多。权力赤裸裸地以武力为基础,节度使单独地负责,由他有效地任用人员。由于他将自己的地盘置于朝廷的控制之外,如果他的政体失败,就不能指望得到朝廷的支持。他们所受的惩处或是遇刺,或是被驱赶下台。结果这些藩镇的节度使采用了一种精心设想的控制体系,812年李绛给皇帝的一份奏议对此部分地作了阐述。“臣窃观两河藩镇之跋扈者,皆分兵以隶诸将,不使专在一人,恐其权任太重,乘间而谋己故也。诸将势均力敌,莫能相制,欲广相连结,则众心不同,其谋必泄;欲独起为变,则兵少力微,势必不成。加以购赏既重,刑诛又峻,是以诸将互相顾忌,莫敢先发,跋扈者持此以为长策。”① 此外,这些节度使还采用人质制以防止变节或叛乱,同时深深地依靠家属,因为可以放心地让他们担任关键的职务。提升的诺言和赏赐的不时颁发也能积极地鼓励忠诚。这类行动也能在朝廷控制的藩镇中见到。但它们与朝廷的关系是,节度使严格地要向朝廷述职,而在困难时也保证能得到朝廷的支持,所以在朝廷控制的藩镇中,这种关系与其他的藩镇有本质的不同。 在财政方面,两类藩镇之间也有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与其说表现在特定的财源方面(因为岁入基础不论政治秩序如何变动,基本上保持不变),不如说在它的处理方面。两类材料都很少,但朝廷控制的藩镇的财源的处理显然要复杂得多。自治的藩镇不论它们是否名义上上报朝廷,它们只是单纯地征税并截留归己。中央政府从它们那里收到的唯一收入就是“贡”品,如果进贡,也是不定期的,时间和数量都取决于节度使。有些忠于朝廷的藩镇的情况也基本如此,如剑南西川的韦皋就享有完全的财政自主权,不过这可能是合理的,因为那里亟需防止南诏和吐蕃对四川的入侵。但大部分藩镇事实上仍然需要向中央当局上报。 藩镇当局应收的岁入为所辖各州所交的“送使”部分,另外还有镇所在州的全部收入。如果节度使及其僚属想超过这些法定的限额,他们必须谨慎从事。一个额外增加岁入的常用办法是另立户籍而不向中央政府上报,它们的税赋专作本镇的收入。另一种做法为“应避”,也称“应庇”。地方上的富户通常将其土地名义上交给有官员地位的可以免税的个人,另外付以钱财作为他们土地得到免税的报酬。 征税权给个人创造了很大的获益可能性。有些其他权力分属于藩镇的各级官员,但这些财权只操在节度使一人手中,因为他是境内最高级的财政官员,只有他有权征税。他把持的与朝廷联系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他及其心腹助手才能决定哪些课税已得到中央的认可,哪些则没有。非法的附加税(有不同的名称,如配率、加配、加征)之采用有两种方法:第一种,在规定征课的基础上简单地增加税率;第二种,不管是否打算作为正式的税,以巧立的新名目开征。两税法的推行旨在结束当时存在的这些名目繁多的特殊课税,但中央权力的衰落使这一希望变成了泡影。 藩镇的官员还利用8世纪后期和9世纪商业发展的机会自行在境内设关卡税,它与19世纪推行的厘金税很相似。地处交通要道的藩镇则机会更多。例如,宣武和武宁肆无忌惮地利用它们位于汴渠的地位。长期任宣武节度使的韩弘到819年退隐时积聚的财富达数百万(以钱、丝帛、粮食和珍贵物品计)。①藩镇当局还明目张胆地自己经营商业,尽管这类活动有明文禁止。最后节度使及其下属有时干脆从百姓那里攫取钱财,虽然一般都有具体的借口。文献记载中最清楚的例子是9世纪初年剑南东川的节度使严砺的事例。严砺以约88户的家属成员与叛乱者勾结为理由,查抄了122起地产和住房(内有各种财产),而完全无视皇帝已对所有这类个人的宽恕。②但这种行径不能反复使用,所以很可能只是罕见的。 最难从文献中了解的藩镇的行政特征是藩镇当局与当地人民的确切的关系,以及在它们的辖区得到多少人民的支持。新的藩镇机构和人员无疑会被接受为正常的行政秩序的组成部分。前面我们已经指出,在军队方面,大部分行政的和军事的中、低级分支机构一定由本地人充任员工,与地方利益有密切关系。但这种情况——再加上其他因素——是否会产生地区情绪煽动起来的要求割据一方的压力?我们对此只能推测。我们从廷议的政策中的确知道,自治藩镇的民众紧跟当地领袖的情况曾被认真地考虑过。①尽管上层有斗争,但由于藩镇领导集团的组成有高度的延续性,这种情况助长了牢固的地方纽带的发展。自治藩镇的节度使对朝廷不负有任何物质义务,这可能使他们能够比其他忠于王朝的藩镇对一般的纳税人采取更加有利的税收政策。 这种民间的支持在一个藩镇内需经过一段时期才能发展起来,所以不能解释为自治政体出现的首要原因。类似的可能性在帝国的许多其他地方也存在,那里也有许多产生高度割据的办法,但实际上出现的自治程度则没有那么高。事实上,割据称雄的局面之所以没有普遍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一定是由于全国的精英继续把自己与他们所知道的既存体制——唐皇室主持的朝廷——视为一体。这种一致性不但是物质上的,而且也是文化和道德上的。对王朝的这种依附性也可能普遍存在于平民的情绪之中,其程度比人们所了解的更为强烈。 |
② 关于军事结构最精辟的分析,见堀敏一:《藩镇亲卫军的权力构造》,载《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20(1960年),第75—149页。
① 关于这方面最充分的论述,见日野开三郎:《唐代藩镇的跋扈与镇将》,载《东洋学报》,26(1939年),第503—539页和27(1939—1940年),第1—62、153—212、311—350诸页。
① 陈寅恪:《从唐诗中看官员的俸禄》,载孙任以都和J·德·弗朗西斯合编:《中国社会史》(华盛顿, 1956年),第192—195页。
① 《资治通鉴》,卷238第7692—7693页。
① 《旧唐书》,卷156第4135页;《新唐书》,卷158第4945页。
② 彼得森:《元稹在四川巡视时对贪污腐化的揭露》,载《大亚细亚》,18(1973年),特别是第43—45页。
① 《资治通鉴》,卷237第7659页;卷238第7664页;《全唐文》,卷646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