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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
作者: [汉]班固



                       ●卷二十一上 律历志第一上

    《虞书》曰“乃同律度量衡”,所以齐远近,立民信也。自伏羲画八卦,由数
起,至黄帝、尧、舜而大备。三代稽古,法度章焉。周衰官失,孔子陈后王之法,
曰:“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举逸民,四方之政行矣。”汉兴,北平侯张苍首
律历事,孝武帝时乐官考正。至元始中,王莽秉政,欲耀名誉,征天下通知钟律者
百余人,使羲和刘歆等典领条奏,言之最详。故删其伪辞,取正义著于篇。
    一曰备数,二曰和声,三曰审度,四曰嘉量,五曰权衡。参五以变,错综其数,
稽之于古今,效之于气物,和之于心耳,考之于经传,咸得其实,靡不协同。
    数者,一、十、百、千、万也,所以算数事物,顺性命之理也。《书》曰:
“先其算命。”本起于黄钟之数,始于一而三之,三三积之,历十二辰之数,十有
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五数备矣。其算法用竹,径一分,长六寸,二百七十一枚
而成六觚,为一握。径象乾律黄钟之一,而长象坤吕林钟之长。其数以《易》大衍
之数五十,其用四十九,成阳六爻,得周流六虚之象也。夫推历生律制器,规圜矩
方,权重衡平,准绳嘉量,探赜索隐,钩深至远,莫不用焉。度长短者不失毫厘,
量多少者不失圭撮,权轻重者不失黍累。纪于一,协于十,长于百,大于千,衍千
万,其法在算术。宣于天下,小学是则。职在太史,羲和掌之。
    声者,宫、商、角、徵、羽也。所以作乐者,谐八音,荡涤人之邪意,全其正
性,移风易俗也。八音:土曰埙,匏曰笙,皮曰鼓,竹曰管,丝曰弦,石曰磬,金
曰钟,木曰祝。五声和,八音谐,而乐成。商之为言章也,物成孰可章度也。角,
触也,物触地而出,戴芒角也。宫,中也,居中央,暢四方,唱始施生,为四声纲
也。徵,祉也,物盛大而繁祉也。羽,宇也,物聚臧,宇覆之地。夫声者,中于宫,
触于角,祉于徵,章于商,宇于羽,故四声为宫纪也。协之五行,则角为木,五常
为仁,五事为貌。商为金,为义,为言;徵为火,为礼,为视;羽为水,为智,为
听;宫为土,为信,为思。以君、臣、民、事、物言之,则宫为君,商为臣,角为
民,徵为事,羽为物。唱和有象,故言君臣位事之体也。
    五声为本,生于黄种之律。九寸为宫,或损或益,以定商、角、徵、羽。九六
相生,阴阳之应也。律十有二,阳六为律,阴六为吕。律以统气类物,一曰黄钟,
二曰太族,三曰姑洗,四曰蕤宾,五曰夷则,六曰亡射。吕以旅阳宣气,一曰林钟,
二曰南吕,三曰应钟,四曰大吕,五曰夹钟,六曰中吕。有三统之义焉。其传曰,
黄帝之所作也。黄帝使泠纶自大夏之西,昆仑之阴,取竹之解谷,生其窍厚均者,
断两节间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制十二筒以听凤之鸣,其雄鸣为六,雌鸣亦六,
比黄钟之宫,而皆可以生之,是为律本。至治之世,天地之气合以生风;天地之风
气正,十二律定。
    黄钟:黄者,中之色,君之服也;钟者,种也。天之中数五,五为声,声上宫,
五声莫大焉。地之中数六,六为律,律有形有色,色上黄,五色莫盛焉。故阳气施
种于黄泉,孳萌万物,为六气元也。以黄色名元气律者,著宫声也。宫以九唱六,
变动不居,周流六虚。始于子,在十一月。大吕:吕,旅也,言阴大,旅助黄钟宣
气而牙物也。位于丑,在十二月。太族:族,奏也,言阳气大,奏地而达物也。位
于寅,在正月,夹钟:言阴夹助太族宣四方之气而出种物也。位于卯,在二月。姑
洗:洗,洁也,言阳气洗物辜浩之也。位于辰,在三月。中吕:言微阴始起未成,
著于其中旅助姑洗宣气齐物也。位于巳,在四月。蕤宾:蕤,继也;宾,导也,言
阳始导阴气使继养物也。位于午,在五月。林钟:林,君也,言阴气受任,助蕤宾
君主种物使长大茂盛也。位于未,在六月。夷则:则,法也,言阳气正法度,而使
阴气夷当伤之物也。位于申,在七月。南吕:南,任也,言阴气旅助夷则任成万物
也。位于酉,在八月。亡射:射,厌也,言阳气究物,而使阴气毕剥落之,终而复
始,亡厌已也。位于戌,在九月。应钟:言阴气应亡谢,该臧万物而杂阳阂种也。
位于亥,在十月。
    三统者,天施,地化,人事之纪也。十一月,“乾”之初九,阳气伏于地下,
始著为一,万物萌动,钟于太阴,故黄钟为天统,律长九寸。九者,所以究极中和,
为万物元也。《易》曰:“立天之道,曰阴与阳。”六月,“坤”之初六,阴气受
任于太阳,继养化柔,万物生长,茂之于未,令种刚强大,故林钟为地统,律长六
寸。六者,所以含阳之施,茂之于六合之内,令刚柔有体也“立地之道,曰柔与刚。”
“‘乾’知太始,‘坤’作成物。”正月,“乾”之九三,万物棣通,族出于寅,
人奉而成之,仁以养之,义以行之,令事物各得其理。寅,木也,为仁;其声,商
也,为义。故太族为人统,律长八寸,象八卦,宓戏氏之所以顺天地,通神明,类
万物之情也。“立人之道,日仁与义。”“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后以裁成天
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此三律之谓矣,是为三统。
    其于三正也,黄钟,子,为天正;林钟,未之冲丑,为地正;太族,寅,为人
正。三正正始,是以地正适其始纽于阳东北丑位。《易》曰“东北丧朋,乃终有庆”,
答应之道也。及黄钟为宫,则太族、姑洗、林钟、南吕皆以正声应,无有忽微,不
复与它律为役者,同心一统之义也。非黄钟而它律,虽当其月自宫者,则其和应之
律有空积忽微,不得其正。此黄钟至尊,亡与并也。
    《易》曰:“参天两地而倚数。”天之数始于一,终于二十有五。其义纪之以
三,故置一得三又二十五分之六,凡二十五置,终天之数,得八十一,以天地五位
之合终于十者乘之,为八百一十分,应历一统千五百三十九岁之章数,黄钟之实也。
繇此之义,起十二律之周径。地之数始于二,终于三十。其义纪之以两,故置一得
二,凡三十置,终地之数,得六十,以地中数六乘之,为三百六十分,当期之日,
林钟之实。人者,继天顺地,序气成物,统八卦,调八风,理八政,正八节,谐八
音,舞八佾,监八方,被八荒,以终天地之功,故八八六十四。其义极天地之变,
以天地五位之合终于十者乘之,为六百四十分,以应六十四卦,大族之实也。《书》
曰:“天功人其代之。”天兼地,人则天,故以五位之合乘焉,“唯天为大,唯尧
则之”之象也。地以中数乘者,阴道理内,在中馈之象也。三统相通,故黄钟、林
钟、太族律长皆全寸而亡余分也。
    天之中数五,地之中数六,而二者为合。六为虚,五为声,周流于六虚。虚者,
爻律夫阴阳,登降运行,列为十二,而律吕和矣。太极元气,函三为一。极,中也。
元,始也。行于十二辰,始动于子。参之于丑,得三。又参之于寅,得九。又参之
于卯,得二十七。又参之于辰,得八十一。又参之于巳,得二百四十三。又参之于
午,得七百二十九。又参之于未,得二千一百八十七。又参之于申,得六千五百六
十一。又参之于酉,得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又参之于戌,得五万九千四十九。又参
之于亥,得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此阴阳合德,气钟于子,化生万物者也。故孳
萌于子,纽牙于丑,引达于寅,冒茆于卯,振美于辰,已盛于巳,咢布于午,昧暧
于未,申坚于申,留孰于酉,毕入于戌,该阂于亥。出甲于甲,奋轧于乙,明炳于
丙,大盛于丁,丰茂于戊,理纪于己,敛更于庚,悉新于辛,怀任于壬,陈揆于癸。
故阴阳之施化,万物之终始,既类旅于律吕,又经历于日辰,而变化之情可见矣。
    玉衡杓建,天之纲也;日月初躔,星之纪也。纲纪之交,以原始造设,合乐用
焉。律吕唱和,以育生成化,歌奏用焉。指顾取象,然后阴阳万物靡不条鬯该成。
故以成之数忖该之积如法为一寸,则黄钟之长也。参分损一,下生林钟。参分林钟
益一,上生太族。参分太族损一,下生南吕。参分南吕益一,上生姑洗。参分姑洗
损一,下生应钟。参分应钟益一,上生蕤宾。参分蕤宾损一,下生大吕。参分大吕
益一,上生夷则。参分夷则损一,下生夹钟。参分夹钟益一,上生亡射。参分亡射
损一,下生中吕。阴阳相生,自黄钟始而左旋,八八为伍。其法皆用铜。职在大乐,
太常掌之。
    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本起黄钟之长。以子谷秬黍中
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
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其法用铜,高一寸,广二寸,长一丈,而分、寸、尺、
丈存焉。用竹为引,高一分,广六分,长十丈,其方法矩,高广之数,阴阳之象也。
分者,自三微而成著,可分别也。寸者,忖也。尺者,蒦也。丈者,张也。引者,
信也。夫度者,别于分,忖于寸,蒦尺,张于丈,信于引。引者,信天下也。职在
内官,廷尉掌之。
    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于黄钟之龠,用度数审其
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
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其法用铜,方尺而圜其外,旁有BB31焉。其上为斛,
其下为斗。左耳为升,右耳为合龠。其状似爵,以縻爵禄。上三下二,参天两地,
圜而函方,左一右二,阴阳之象也。其圜象规,其重二钧,备气物之数,合万有一
千五百二十。声中黄钟,始于黄钟而反覆焉,君制器之象也。龠者,黄钟律之实也,
跃微动气而生物也。合者,合龠之量也。升者,登合之量也。斗者,聚升之量也。
斛者,角斗平多少之量也。夫量者,跃于龠,合于合,登于升,聚于斗,角于斛也。
职在太仓,大司农掌之。
    衡权者:衡,平也;权,重也,衡所以任权而均物平轻重也。其道如底,以见
准之正,绳之直,左旋见规。右折见矩,其在天也,佐助旋机,斟酌建指,以齐七
政,故曰玉衡。《论语》云:“立则见其参于前也,在车则见其倚于衡也。”又曰:
“齐之以礼。”此衡在前居南方之义也。
    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本起于黄钟之重,
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
四钧为石。忖为十八,《易》十有八变之象也。五权之制,以义立之,以物钧之,
其余小大之差,以轻重为宜。圜而环之,令之肉倍好者,周旋无端,终而复始,无
穷已也。铢者,物繇忽微始,至于成著,可殊异也。两者,两黄钟律之重也。二十
四铢而成两者,二十四气之象也。斤者,明也,三百八十四铢,《易》二篇之爻,
阴阳变动之象也。十六两成斤者,四时乘四方之象也。钧者,均也,阳施其气,阴
化其物,皆得其成就平均也。权与物均,重万一千五百二十铢,当万物之象也。四
百八十两者,六旬行八节之象也。三十斤成钧者,一月之象也。石者,大也,权之
大者也。始于铢,两于两,明于斤,均于钧,终于石,物终石大也。四钧为石者,
四时之象也。重百二十斤者,十二月之象也。终于十二辰而复于子,黄钟之象也。
千九百二十两者,阴阳之数也。三百八十四爻,五行之象也。四万六千八十铢者,
万一千五百二十物历四时之象也。而岁功成就,五权谨矣。
    权与物钧而生衡,衡运生规,规圜生矩,矩方生绳,绳直生准,准正则平衡而
钧权矣。是为五则。规者,所以规圜器械,令得其类也。矩者,矩方器械,令不失
其形也。规矩相须,阴阳位序,圜方乃成。准者,所以揆平取正也。绳者,上下端
直,经纬四通也。准绳连体,衡权合德,百工繇焉,以定法式,辅弼执玉,以冀天
子。《诗》云:“尹氏大师,秉国之钧,四方是维,天子是毘,俾民不迷。”咸有
五象,其义一也。以阴阳言之,大阴者,北方。北,伏也,阳气伏于下,于时为冬。
冬,终也,物终臧,乃可称。水润下。知者谋,谋者重,故为权也。大阳者,南方。
南,任也,阳气任养物,于时为夏。夏,假也,物假大,乃宣平。火炎上。礼者齐,
齐者平,故为衡也。少阴者,西方。西,迁也,阴气迁落物,于时为秋。秋B05D也,
物B05D敛,乃成孰。金从革,改更也。义者成,成者方,故为矩也。少阳者,东方。
东,动也,阳气动物,于时为春。春,蠢也,物蠢生,乃动运。木曲直。仁者生,
生者圜,故为规也。中央者,阴阳之内,四方之中,经纬通达,乃能端直,于时为
四季。土稼啬蕃息。信者诚,诚者直,故为绳也。五则揆物,有轻重、圜方、平直、
阴阳之义,四方、四时之体,五常、五行之象。厥法有品,各顺其方而应其行。职
在大行,鸿胪掌之。
    《书》曰:“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七始咏,以出内五言,女听。”予者,
帝舜也。言以律吕和五声,施之八音,合之成乐。七者,天地四时人之始也。顺以
歌咏五常之言,听之则顺乎天地,序乎四时,应人伦,本阴阳,原情性,风之以德,
感之以乐,莫不同乎一。唯圣人为能同天下之意,故帝舜欲闻之也。今广延群儒,
博谋讲道,修明旧典,同律,审度,嘉量,平衡,均权,正准,直绳,立于五则,
备数和声,以利兆民,贞天下于一,同海内之归。凡律、度、量、衡用铜者,各自
名也,所以同天下,齐风俗也。铜为物之至精,不为燥湿、寒暑变其节,不为风雨、
暴露改其形,介然有常,有似于士君子之行,是以用铜也。用竹为引者,事之宜也。
    历数之起上矣。传述颛顼命南正重司天,火正黎司地,其后三苗乱德,二官咸
废,而闰余乖次,孟陬殄灭,摄提失方。尧复育重、黎之后,使纂其业,故《书》
曰:“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岁三百有六旬有六
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允厘百官,众功皆美。”其后以授舜曰:“咨尔舜,天之
历数在尔躬。”“舜亦以命禹。”至周武王访箕子,箕子言大法九章,而五纪明历
法。故自殷、周,皆创业改制,咸正历纪,服色从之,顺其时气,以应天道。三代
既没,五伯之末,史官丧纪,畴人子弟分散,或在夷狄,故其所记,有《黄帝》、
《颛顼》、《夏》、《殷》、《周》及《鲁历》。战国扰攘,秦兼天下,未皇暇也,
亦颇推五胜,而自以获水德,乃以十月为正,色上黑。
    汉兴,方纲纪大基,庶事草创,袭秦正朔。以北平侯张苍言,用《颛顼历》,
比于六历,疏阔中最为微近。然正朔服色,未睹其真,而朔晦月见,弦望满亏,多
非是。
    至武帝元封七年,汉兴百二岁矣,大中大夫公孙卿、壶遂、太史令司马迁等言
“历纪坏废,宜改正朔”。是时御史大夫宽明经术,上乃诏宽曰:“与博士共议,
今宜何以为正朔?服色何上?”宽与博士赐等议,皆曰:“帝王必改正朔,易服色,
所以明受命于天也。创业变改,制不相复,推传序文,则今夏时也。臣等闻学褊陋,
不能明。陛下躬圣发愤,昭配天地,臣愚以为三统之制,后圣复前圣者,二代在前
也。今二代之统绝而不序矣,唯陛下发圣德,宣考天地四时之极,则顺阴阳以定大
明之制,为万世则。”于是乃诏御史曰:“乃者有司言历未定,广延宣问,以考星
度,未能雠也。盖闻古者黄帝合而不死,名察发敛,定清浊,起五部,建气物分数。
然则上矣。书缺乐弛,朕甚难之。依违以惟,未能修明。其以七年为元年。”遂诏
卿、遂、迁与侍郎尊、大典星射姓等议造《汉历》。乃定东西,立晷仪,下漏刻,
以追二十八宿相距于四方,举终以定朔晦分至,躔离弦望。乃以前历上元泰初四千
六百一十七岁,至于元封七年,复得阏逢摄提格之岁,中冬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
日月在建星,太岁在子,已得太初本星度新正。姓等奏不能为算,愿募治历者,更
造密度,各自增减,以造《汉太初历》。乃选治历邓平及长乐司马可、酒泉候宜君、
侍郎尊及与民间治历者,凡二十余人,方士唐都、巴郡落下闳与焉。都分天部,而
闳运算转历。其法以律起历,曰:“律容一龠,积八十一寸,则一日之分也。与长
相终。律长九寸,百七十一分而终复。三复而得甲子。夫律阴阳九六,爻象所从出
也。故黄钟纪元气之谓律。律,法也,莫不取法焉。”与邓平所治同。于是皆观新
星度、日月行,更以算推,如闳、平法。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
三。先藉半日,名曰阳历;不藉,名曰阴历。所谓阳历者,先朔月生;阴历者,朔
而后月乃生。平曰:“阳历朔皆先旦月生,以朝诸侯王群臣便。”乃诏迁用邓平所
造八十一分律历,罢废尤疏远者十七家,复使校历律昏明。宦者淳于陵渠复覆《太
初历》晦、朔、弦、望,皆最密,日月如合璧,五星如连珠。陵渠奏状,遂用邓平
历,以平为太史丞。
    后二十七年,元凤三年,太史令张寿王上书言:“历者天地之大纪,上帝所为。
传黄帝《调律历》,汉元年以来用之。今阴阳不调,宜更历之过也。”诏下主历使
者鲜于妄人诘问,寿王不服。妄人请与治历大司农中丞麻光等二十余人杂候日、月、
晦、朔、弦、望、八节、二十四气,钧校诸历用状。奏可。诏与丞相、御史、大将
军、右将军史各一人杂候上林清台,课诸历疏密,凡十一家。以元凤三年十一月朔
旦冬至,尽五年十二月,各有第。寿王课疏远。案汉元年不用黄帝《调历》,寿王
非汉历,朔天道,非所宜言,大不敬。有诏勿劾。复候,尽六年。《太初历》第一。
即墨徐万且、长安徐禹治《太初历》亦第一。寿王及待诏李信治黄帝《调历》,课
皆疏阔,又言黄帝至元凤三年六千余岁。丞相属宝、长安单安国、安陵杯育治《终
始》,言黄帝以来三千六百二十九岁,不与寿王合。寿王又移《帝王录》,舜、禹
年岁不合人年。寿王言化益为天子代禹,骊山女亦为天子,在殷、周间,皆不合经
术。寿王历乃太史官《殷历》也。寿王猥曰安得五家历,又妄盲《太初历》亏四分
日之三,去小余七百五分,以故阴阳不调,谓之乱世。劾寿王吏八百石,古之大夫,
服儒衣,诵不详之辞,作袄言欲乱制度,不道。奏可。寿王候课,比三年下,终不
服。再劾死,更赦勿劾,遂不更言,诽谤益甚,竟以下吏。故历本之验在于天,自
汉历初起,尽元凤六年,三十六岁,而是非坚定。
    至孝成世,刘向总六历,列是非,作《五纪论》。向子歆究其微眇,作《三统
历》及《谱》以说《春秋》,推法密要,故述焉。
    夫历《春秋》者,天时也,列人事而因以天时。传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
所谓命也。是故有礼谊动作威仪之则以定命也,能者养以之福,不能者败以取祸。”
故列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之事,以阴阳之中制其礼。故春为阳中,万物以生;秋为
阴中,万物以成。是以事举其中,礼取其和,历数以闰正天地之中,以作事厚生,
皆所以定命也。《易》金、火相革之卦曰“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又曰
“治历明时”,所以和人道也。
    周道既衰,幽王既丧,天子不能班朔,鲁历不正,以闰余一之岁为DB69首。故
《春秋》刺“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于是辰在申,而司历以为在建戌,史书
建亥。哀十二年,亦以建申流火之月为建亥,而怪蛰虫之不伏也。自文公闰月不告
朔,至此百有余年,莫能正历数。故子贡欲去其饩羊,孔子爱其礼,而著其法于
《春秋》。《经》曰:“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传》曰:“不书日,官失之也。
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居卿以底日,礼也。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
言告朔也。元典历始曰元。《传》曰:“元,善之长也。”共养三德为善。又曰:
“元,体之长也。”合三体而为之原,故曰元。于春三月,每月书王,元之三统也。
三统合于一元,故因元一而九三之以为法,十一三之以为实。实如法得一。黄钟初
九,律之首,阳之变也。因而六之,以九为法,得林钟初六,吕之首,阴之变也。
皆参天两地之法也。上生六而倍之,下生六而损之,皆以九为法。九六,阴阳、夫
妇、子母之道也。律娶妻而吕生子,天地之情也。六律六吕,而十二辰立矣。五声
清浊,而十日行矣。《传》曰“天六地五”,数之常也。天有六气,降生五味。夫
五六者,天地之中合,而民所受以生也。故日有六甲,辰有五子,十一而天地之道
毕,言终而复始。太极中央元气,故为黄钟,其实一龠,以其长自乘,故八十一为
日法,所以生权衡、度量,礼乐之所繇出也。《经》元,一以统始,《易》太极之
首也。春秋二以目岁,《易》两仪之中也。于春每月书王,《易》三极之统也。于
四时虽亡事必书时月,《易》四象之节也。时月以建分、至、启、闭之分,《易》
八卦之位也。象事成败,《易》吉凶之效也。朝聘会盟,《易》大业之本也。故
《易》与《春秋》,天人之道也。《传》曰:“龟,象也。筮,数也,物生而后有
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
    是故元始有象一也,春秋二也,三统三也,四时四也,合而为十,成五体。以
五乘十,大衍之数也,而道据其一,其余四十九,所当用也,故蓍以为数。以象两
两之,又以象三三之,又以象四四之,又归奇象闰十九,及所据一加之,因以再B4
3D两之,是为月法之实。如日法得一,则一月之日数也,而三辰之会交矣,是以能
生吉凶。故《易》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
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
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并终数为十九,《易》穷则变,故为闰法。参
天九,两地十,是为会数。参天数二十五,两地数三十,是为朔、望之会。以会数
乘之,则周天朔旦冬至,是为会月。九会而复元,黄钟初九之数也。经于四时,虽
亡事必书时月。时所以记启、闭也,月所以纪分、至也。启、闭者,节也。分、至
者,中也。节不必在其月,故时中必在正数之月。故《传》曰:“先王之正时也,
履端于始,举正于中,归余于终。履端于始,序则不愆;举正于中,民则不惑;归
余于终,事则不誖。”此圣王之重闰也。以五位乘会数,而朔旦冬至,是为章月。
四分月法,以其一乘章月,是为中法。参闰法为周至,以乘月法,以减中法而约之,
则七B43D之数,为一月之闰法,其余七分。此中朔相求之术也。朔不得中,是谓闰
月,言阴阳虽交,不得中不生。故日法乘闰法,是为统岁。三统,是为元岁。元岁
之闰,阴阳灾,三弦闰法。《易》九厄曰:初入元,百六,阳九;次三百七十四,
阳九;次四百八十,阳九;次七百二十,阴七;次七百二十,阳七;次六百,阴五;
次六百,阳五;次四百八十,阴三;次四百八十,阳三。凡四千六百一十七岁,与
一元终。经岁四千五百六十,灾岁五十七。是以《春秋》曰:“举正于中。”又曰:
“闰月不告朔,非礼也。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于是乎在矣。
不告闰朔,弃时正也,何以为民?”故善僖“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公既
视朔,遂登观台以望,而书,礼也。凡分、至、启、闭,必书云物,为备故也。”
至昭二十年二月己丑,日南至,失闰,至在非其月。梓慎望氛气而弗正,不履端于
始也。故传不曰冬至,而曰日南至。极于牵牛之初,日中之时景最长,以此知其南
至也。斗纲之端连贯营室,织女之纪指牵牛之初,以纪日月,故曰星纪。五星起其
初,日月起其中,凡十二次。日至其初为节,至其中斗建下为十二辰。视其建而知
其次。故曰:“制礼上物,不过十二,天之大数也”。《经》曰“春,王正月”,
《传》曰:周正月“火出,于夏为三月,商为四月,周为五月。夏数得天”,得四
时之正也。三代各据一统,明三统常合,而迭为首,登降三统之首,周还五行之道
也。故三五相包而生。天统之正,始施于子半,日萌色赤。地统受之于丑初,日肇
化而黄,至丑半,日牙化而白。人统受之于寅初,日孽成而黑,至寅半,日生成而
青。天施复于子,地化自丑毕于辰,人生自寅成于申。故历数三统,天以甲子,地
以甲辰,人以甲申。孟、仲、季迭用事为统首。三微之统既著,而五行自青始,其
序亦如之。五行与三统相错。传曰“天有三辰,地有五行”,然则三统五星可知也。
《易》曰:“参五以变,错综其数。通其变,遂成天下之文;极其数,遂定天下之
象。”太极运三辰五星于上,而元气转三统五行于下。其于人,皇极统三德五事。
故三辰之合于三统也,日合于天统,月合于地统,斗合于人统。五星之合于五行,
水合于辰星,火合于荧惑,金合于太白,木合于岁星,土合于镇星。三辰五星而相
经纬也。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生土。五胜
相乘,以生小周,以乘“乾”、“坤”之策,而成大周。阴阳比类,交错相成,故
九六之变登隆于六体。三微而成著,三著而成象,二象十有八变而成卦,四营而成
易,为七十二,参三统两四时相乘之数也。参之则得“乾”之策,两之则得“坤”
之策。以阳九九之,为六百四十八;以阴六六之,为四百三十二,凡一千八十,阴
阳各一卦之微算策也。八之,为八千六百四十,而八卦小成。引而信之,又八之,
为六万九千一百二十,天地再之,为十三万八千二百四十,然后大成。五星会终,
触类而长之,以乘章岁,为二百六十二万六千五百六十,而与日月会。三会为七百
八十七万九千六百八十,而与三统会。三统二千三百六十三万九千四十,而复于太
极上元。九章岁而六之为法,太极上元为实,实如法得一,阴阴各万一千五百二十,
当万物气体之数,天下之能事毕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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