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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场学

作者: 汪龙庄、万枫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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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治说赘]译文


  查看囚犯登记簿

  把犯人被抓的时间、原因记下来。犯人中等候审讯被关的,尤其要加以注意。应该监禁或应该释放,随时都可办理。

  查看在押犯名册

  清点出在押人犯的名单,这是任何一条法规都没有用文字固定下来的,这其实是万不得已才采用的一条办法。只要关押进监,便马上把它记下来。大概的原则是这样:在小偷强盗之中,等候审讯的,最多的就是那种审讯之后就要定性。因此,那种罪大的,就把他们关押起来;罪轻的就让人把他们保释出去;和案件没有牵连的,干脆把他们释放了,立即销去他们的名字。如果是杀人案件中受到牵连的,那就应该立即讯问证人,然后让人取保释放。如果不能够立即结案的,到了四五天,都还不能够结案,那就要立即结案。如果说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当然可以让人把他保释出去,第二次审讯的时候就不应该再派人押送。治理地方,最让老百姓受损累的就是将其关押起来。有时这对当官的来说,关系也很重大。有时小偷被关押起来了,但差没人员却放纵他去行窃,有的因为杀人案被关押起来,由于害怕拖累便轻生而死;至于那种民事案件,虽然人被关押起来,但却起了一种招摇过市的作用。总而言之,真是错漏百出。先前还有班房,到了晚上,官吏必须亲自检查,以防在押犯人行贿,差人便将他放走。几年前,皇帝下令不要班房这玩意,叫原来捕捉犯人的人带回家去,这样一来就更难查清楚,似乎还不如就把他押在班房妥当。捕役人员中的那种贪婪狡诈之徒,凡是杀人案、民事案件,以及不是强盗的头目,小偷中的要犯,他都随心所欲地敲诈勒索。捕役人员往往把犯人押在污秽不堪的地方,要是夏天,便用烟熏气蒸,严冬之时便让犯人挨饿。等到保释出来,病死的很是不少。所以说,不是万不得已,千万不要关押人。已经被关押起来了,也必须亲自过问。幕僚人员害怕被别人欺骗,只求能够尽到一点心意,当官的则不仅该尽心而且尽力。小心在意,不要受人蒙骗,要是没有这个登记册,也许会忘记。在这种情形之下,一定会拖很久,老百姓将深受其害。

  认真记录上司的批示

  记录下上司批转下来的诉讼状,记下上司是哪年哪月批转下来的,以及这些案子容易了结或不易了结的原因。我先前做幕宾的地方都是通都大邑,凡是我刚到这个地方,立即把这些东西整理汇总,把这个册于放在办公桌上,每天拿些文件来查看。有的应当审讯,了结此案;有的本当了结,我都一一把它记下来。那原来的案件牵连了许多人,可以释放的,一律把他们释放了。在核定案件时,将这些人的名字一一删去。如果碰上帮助处理案件的人,找出案件中的毛病,然后将其中的毛病改正,也就可以在结案上明白批示。就是上司要提取案子,催促了结案件,也不难把应该处理的马上处理了,把可以不立即处理的原因,据实际情况详细回报给上司。这样,可以避免差役人员扰乱视线。这样依次办理了结案件,也不会让差役人员控制权力。

  清理诉讼名册

  记录下诉讼双方的家庭住址、住处离宫府的远近,以及和他住在一块的邻居、证人的姓名。一个地方,即使诉讼的人多,那也只是刚到那个地方的时候。即使这样的话,允许诉讼的新状子,每天总计起来也不过十来张,其余的不过是诉讼状和催促了结案子的讼状而已。只是获准诉讼的,就一定要定下审判的时间,而且审判的时间也不能够改期。这样一来,催促了结案子的讼状就会减少,而且那种猖狂的人必定害怕,不久之后,新的诉讼状就会减少了。对接到的诉讼状,每天自己亲自注下该注的东西,即使如此,每天也只有几行字,哪里用得着幕僚来动手呢?我这样做,结果是非常好的。做官的在接受诉讼状时,可以当堂不准其诉讼。这样一来,新的诉讼状就绝然不会增多,怎么记不住呢?所以说,如果想没有太多的事,那就先得为自己省事。这一个方法,我多次使用,均有良好效果,为老百姓办实事、做官的声望等等,都会轻易得到。叫那些有冤枉受错判的人来告状,时间应该放在中午,这样便可以从容地阅读诉讼状,讯问详细情况。叫代写的人在旁边侍候,如果发现告状人所讲的情况与掌握的不符,就可以立即详细访问保释的人和写状子的人,立即向师爷追根究底。这样就不会被乱告状的人拖累。安定老百姓的方法,总的说来,没有比这样做更好的了。断断不能够叫自己的副官、参谋等接收老百姓的诉讼状。

  记下来客的话

  民风民俗,每一个地方都不一样,更何况老百姓的疾苦呢?它又怎么能够整齐划一呢?喜欢问老百姓的疾苦,考察老百姓的疾苦,这是当官的要做的事中最要紧的一点。书吏役吏的话,往往各自为其私利;是不可轻信的。看门老头说的话,往往是帮书吏役吏的。地方乡绅虽然说不一定都贤能得很,但他们毕竟要顾及自己的脸面。所以,这样一来,会见客人不能不多一点。我刚到地方上任时,只要会见客人,就马上问他住的地方的风土人情。第二次见面,便问他住的地方有没有不法之徒、强盗小偷、帮助打官司的人等。如果有这样的人,我就把他们的年龄、相貌、住址详细地问清楚。并且告诉这些人,不会马上动手抓他们,也不会让他们风闻乡绅的作为而憎恨他们。所以乡绅们没有不完全讲出来的。等到客人走了,我就亲自一一记录在记事本上。有时我也问他们住的地方的地形地貌,哪个地方土地平坦,哪个地方多沼泽河流,哪个地方与另一个地方边界相连,我也亲手详细记录下来,把它锁在箱子里面,放在内室里。我将要升堂问事的时候,更一一翻看,如果发现有改换名字来打官司,却与所记的年龄相貌相像的人,我便突然发难,他的真相就立即败露。如果碰上争水利这种事,偶然以自己所听说的来更正,观看的人必定惊为神妙莫测。不到半年,那些帮人打官司的人、强盗小偷之类便迁往他处,不法之人销声匿迹。上司问到境内的利弊以及边界,便都能详细道来。劳心的时间不过半年,但享受其好处却是好多年,这都是靠了这个来客记事本。只要勤于接见客人,那就完全知道外界发生的事。这种事是差役。守门人所不高兴的,这就要首先严加约束他们,告诉他们有客人来了不能阻挡,也以此表示以礼相待绅士的诚意,从而达到听别人讲话的好处。

  登记堂签

  如果说事情不是非常火急,那就千万不要用堂签提人。那些差役只要拿着堂签,其凶狠简直胜过虎狼,往往是人还没有抓来,而官家拨给的费用却已经用完了。我住在乡下的时候,便看见堂签使得别人家破人亡,简直像家常便饭一样平常,因此,使用堂签一定要慎重。如果说万不得已发了堂签,那在当天就必须去过问这事,假若拖延了一天,也就是让老百姓多受一天的累。假设路途遥远,要带来的人又多,必须得两三天才到,那就要找一个本子登记起来。害怕万一事情多,偶然之间忘记了这一档子事,那就会让差役把持权力,这个关系实在不小。在发出的堂签上必须盖上大印。至于朱单、朱谕之类的事同堂签的处理一样。总之,一定要盖上印鉴,登上号码,这样才可防止差役、地痞恶棍作弊,敲诈百姓。

  以上所谈的两本册子,在官府中是必不可少的。不仅如此,还需要不时去翻检查看。等到时间长了,对当地情况了解了,客人的谈话记录也就可以不要了。

  造福与作孽的区别

  我们都知道,州县一级的官吏,要做危害老百姓的事易如反掌,要为老百姓造福,也不过是举手之劳。当今天下治理老百姓的权力之中,除了总督、巡抚这级官外,县令的权力是最大的,即使那些手里握着道府一级权力的官也比不上的。这是什么原因呢?这是因为他的权力非常集中。只要权力集中,他就可以事事都亲自过问;事事都亲自过问,就会把事情的具体情况知道得确切。这样一来,形势的缓急,事情的轻重缓急,都可以认真考虑。如果事情可以做,那就可以花大力气干,也不必要上司恩准,请上司发令。并且,县官的上司不仅不阻挠他办事,而且会加重他的权力。县官认为对的,上司也不能凭其主观臆断而说这事不对;县官认为不对的,上司也不能认为他对。如果说县官尽心尽力地予他的本职工作,给老百姓造了大福,那么,他也会在冥冥之中享受上天给他的福气。要是不这样,那么老百姓就会被虐待,这是县官自己给自己造罪!我从二十三岁就做别人的参谋,一直到五十七岁,拜见候补的官员也就有三十多年了,我所听到的州官、县官的事那就多了。那种干下了伤天害理的事的人,报应也就会马上显现在他身上。不仅如此,所带来的祸害还要延及子孙后代。这些人大抵都是上天把他们的福气给减少了。(大约是乾隆三十四五年间的事:某人的地于中,有的犯法被杀头,有的流落到浙中沦为无业游民,甚至有的作了富人家的看门人,别人还称他为某某少爷,以此嘲笑他。也有的父母死了,但却不能够回家安葬的。如此等等,真是不一而足。这些人的姓名我都知道,只是我不忍。已写出来。)如果真是老百姓的有才干的父母官,却安分守己,不能够替老百姓干些造福的事,也不愿意干作恶的事,这种人偶然也有照例升官的。勤于政事、爱惜老百姓,并且不同于一般的官吏的所作所为的官,我亲眼看到他们的儿子官至太史、作侍御、作司道的官。老天爷的报应,快得像声音的回音一样。因此,我作了数十年的官,我都非常小心把为老百姓造福作为一个法宝。每当想到如果作恶的种种后果,我就汗流满面,心中惶恐。因此,俗话说,在山上行走容易伤脚,趁我还没犯错误的时候,我最好是全身而退。但是,我却突然四肢行动不便,看来这是老天爷不给我康宁的日子!大抵官不好做,也就到了这个地步。我衷心希望在某个职位上做官的人,一定要记住我关于为老百姓造福的好处、危害老百姓的严重后果的意见。只是有一点要声明,我们谈到的为老百姓造福等等,并不是要当官的不按法律办事,一味地宽大老百姓。人,大抵还是正直的居多,不正直的少。如果正直的人弱小,不正直的人就会强大。所以,无原则地宽恕好险罪恶的人,那就是对不正直的人宽大,那样一来,其他的好险邪恶的人就会逞凶行恶。总之一句话,只要能够除暴安良,就可以狠狠打击好险邪恶的人。这样的话,其他的奸人就会纷纷改邪从正。这也就分得清什么是造福,什么是作孽了。战国时候有个子产,他关于如何宽大为怀和严惩好人的议论,是值得我们每一个人细读细想的。

  为政勤与懒的区别

  可以这么说,这是为老百姓造福,还是给老百姓造罪的根本原因。一个做官的,忠于自己的职守,对于公事勤勤恳恳的良好结果,我在前面就已经说得很清楚了。那种因为对政事不勤奋,而给老百姓造成的严重祸患,远远大于因为贪婪所犯下的罪恶。如果做官的贪婪成性,在其他人中间出了名,别人也就心中有数。但是对政事不勤奋而造下的种种罪恶,你是万难给他指出来的。所以,它比贪婪更有害。但受到这种祸害的人,有着深刻的切肤之痛,看见的人却以为不关痛养,听到的人或许要为当官的解释:政事太忙了,无暇兼顾,请多多包涵。于是,当官的也就习以为常。但他却不知道把他造的罪加在一起,神明看得更加清楚。若百姓用劳力来维持生计,如果你让他一天不做工,他一天的生活就无着落了。我小时候住在乡里,看见别人进城去打官司,大概都是两天一个来回。过了不久,便等候批示。又过不久,请亲戚朋友去照料,在差没门房前不停地奔走,这样动不动就是十天半月。等到当官的告诉你什么时候审理,他又必须邀请这些相关的人前去帮忙。而等到开始审理时,却又告诉他审讯日期改变。也有当官的被狡猾的差役牵着鼻子走,便叫重新开始审判。这样搞来搞去,案子就不知该何时了,也许三五天,也许一二十天。在这期间,差役不能离开,等候审讯的老百姓也走不了。真是使经商的人不能营业,农民雇工干不了活。差役人员的应酬,老百姓住在城里的花销,打官司的人没有任何一件事可以省钱。甚至等到诉讼双方的官司打完,双方的家产便都已经花光,甚而至于有的人还没有返家的路费,走不了路,饥饿、寒冷、疾病交相压来,有的就因此丧命。如果当官的勤于政事,又怎么会让打官司的人落到这个地步呢?那种本来就受了冤枉,但得不到应有的清白,因而心情压抑而死的人;那种遭到迫害,不得已便打官司,却一直等了许久才批示下来,又等了许久才开始审讯,这其间又受暴徒们任意地迫害的人,他们之所以落得这样的结果,都是由于当官的懒于公务所造成的。

  鉴于以上原因,审理一个案件,最好是在接受诉讼的时候就开始审讯,就赶快去查访情况,立即把诉状发还。其中准予起诉的过一个晚上就批示审讯时间,把结束案子的时间定下来。说句实话,当官的只要早费一点神,都会减少打官司的人被差役、看门人敲诈的机会,替打官司的人节省许多精力。如果说那些师爷教唆,打官司的为一件事却往往把其他的事也扯进来,想以此打赢官司。但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只要当官的抓住他本来的案子不放手,官司也就可以马上了结。千万不要株连无辜的人,把案子扩大,以免助长那种刁猾的风气。古人说,治理老百姓没有固定的方法。我在这里替它加一个注脚,那就是,没有固定的治理方法,但应该有治理好的决心。只要用安定老百姓的心去治理,那么,处理打官司的事就不会大错。

  上对得起国家,下对得起人民

  国家对官吏是非常厚道的,在每月的俸禄之外,另外还有给官吏一笔养廉银。那就是说,做一天的官,就吃一天老百姓。如果说不把治理百姓、搞好公务放在首位,只下棋饮酒,高枕无忧,蒙头大睡作为自娱,老百姓一定要产生怨恨情绪,神明也一定要发怒,这种情况怎不叫人害怕。我做幕宾都很久了,但我绝不愿我的子孙再作幕宾。我也试着做了一两天官,但我决不希望我的儿子儿孙做官。大概是我害怕他们造罪,对先人的德行有所污损。前面的《学治臆说》三卷,没有抄袭别人的话,这里我也讲不出更多的道理。我姑且诚恳地说几句。我老了,身体也不好,所说的话大抵是忠言。我秉笔疾书写这本书,以此劝告我的亲朋好友、故旧相知,并不是希望当官的才看这本书,从而了解我的一片赤诚之心。如果我的子孙学习治国安民之术,把它写下来作为座右铭,只要看见它,就在心里敲警钟。这样做,才有可能上对得起国家,下不辜负百姓的厚望。这样的人,老天爷会保佑他的!

  熟记法律条文

  判决官司的时候,如果不按照实际情况而信手乱断,即使双方当事人都委屈求全,服从了你的判决,没有闹出乱子,可这毕竟是在作孽。在判决案件时,内心茫茫然,毫无一点把握,往往又以不得不再次审讯而收场。这样做,怎么会不荒误了政事呢。推究起这种情形产生的原因来,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当官的人不熟悉不了解而产生的恶果。当官的人读法律学法律知识,跟那些幕僚们学习法律不是一码子事。幕僚学习法律知识是要求全部熟读,并在心中有个中心加以贯串起来。而当官的人则由于日常公务很繁重,于请于理都没有多少空闲时间可以支配。所以当官的在读法律书时,可以不读那些与审讯、判决等无关的法律条文,这些条文原本就是幕僚们熟悉的。但是像诸如住宅、婚姻、钱债、赋人盗窃、人命案子、打架斗殴、诈骗拐骗、男女奸情、其它类型的犯罪和如何审理案子等条款,如果当官的人不烂熟于心,应用自如,那么,在当事人双方在公堂上对质时,突然向身边的幕友询问,就必然会对案情的处理犹豫不决,不知所措。如此一来,当事人双方的辩护师爷就会察言观色,从而导致判决过程中生出其它事端来。打官司的理由可以千变万化,但是只要根据案情,马上就作了判断,心中有数,就可以震慑诉讼双方的辩护师爷,使他们产生佩服之情。如此一来,不真实的诉讼案件自然而然就减少了。而当官的马上也就可以得到诉讼简明、刑事案件减少的好处。因此,在公事的余暇中,当官者应该熟悉法律条文。过不了几个月,就可以掌握其中的要领了。如果嫌麻烦不去做,这就叫安于懒惰,心安理得地给老百姓造孽。

  留心法律条文的总则

  一部法律的全部精华之处,正好在它的总则部分。犯了罪以后,想要求生自保,最有效的办法莫如去投案自首这个条文了。我在刚刚学习法律著作时,附近有一个县,抓获了一名私自铸造官钱的案犯。他造假币的行为又是一个在逃犯给他出的点子。这个案子经过吏部审查后,已经结案。过了两年后,这个出主意的在逃犯被抓获并审讯了。但他却不承认自己是首犯。应当按照惯例,提取伪币制造者来和他当面对质。而那个造假币的人已经被发配到遥远的地方去戍边了。这就使得这个案子在办理中很多地方都遇上了困难。这时候恰好松江友人韩升庸在我那里作客。他就建议道,可以依据原来的口供作为根据,同时把捕获这个犯人改成这个犯人自首。那么论起他的罪行来,仍不致于获得死罪,而这个案子也就可以结束了。邻县的那个县官便采纳了老韩这个建议,结果那个罪犯也就高高兴兴地全部如实地把供了。我心里于是就暗暗地记下了这个好方法。后来我遇上那种情节不很严重,然而依据法律却必须重判的情况,就沿用了这个原则。这个方法的使用,就保全了不少罪犯的性命。

  在前面的《佐治药言》一书中,我记得有删改成自首的事情。辛亥年,我落居在长沙之时,听说绥宁县的强盗头儿杨辛宗正在逃亡中。但他知道了官府令他父亲在限期之内把他交给官府的事,于是主动地投案自首。可是主办此案的官员认为杨辛宗这个情况同法律上说的“没有经过侦破的案子,也不知道罪犯姓名,由于后悔自己所犯的罪行而投案自首”的情况不同,仍然上报判他死刑。我听说后,马上回到乡里,也不知道刑部怎样议论看待这事,也没有见到官报。可是在我心里,却暗暗地认为,案犯已经想到了自己的罪恶,同时也已自首了,那么法律上规定的“凡是犯罪没有被发觉之时,就去投案自首了的,免除他已犯的罪行”,这是针对那种没有让官方立案侦查之前就自首了的罪犯的。案情暴露而逃奔在外,法律上说:如果罪犯在事情败露后逃跑,但还没有经过官方立案侦查的,本来就不要加罪,仍然可以把他所犯的罪减去二等。”

  又例如,乾隆三十八年,刑部批准了苏某的提案条款。这些条款中有一条就是这样讲的:“罪犯听说受到追捕通缉后,主动投案自首者,除了盗窃犯按照本条例针对具体情况判罪以外,其它的罪犯,全部都在他原本该判服的罪刑上,减轻一等。”这条是针对正被通告通缉的罪犯而言的。所以在法律条款上说的是“罪犯听说受到追捕通缉后”。上文说的杨辛宗听说事情败露后,逃跑在外,而后来又听说父亲被官府限期交出他的儿子,于是便挺身而出,投案自首。这种情况基本上符合苏某所奏的那一条。虽然杨辛宗并没有悔过自新的想法,但却总还存在着畏惧法律威严的思想,并且更多的想法是不忍心拖累父亲的孝义之心。这样,这个罪犯是值得同情和原谅的,按上述的那个条款就应该免去他的死罪。而把他发配到某地并不是依照法律办事。这和有关条文中“没有经过官方立案侦破,也不知道罪犯姓名,后悔自己的罪行而自行投案自首”是不相同的。如此说来,那罪犯非得要逃跑不可,而在事情尚未告到官府,按法律可以免去罪行的罪犯,才能够使用“听说抓自己就逃跑了,然后去投案自首”的条款,并按这条减罪。假设先前杨辛宗为了躲避惩罚,远远地躲起来,也不顾念年老的父亲在期限到了后交不出儿子将要受到的惩治。这样苟且偷生许久后,被抓住了,按照法律也只不过是杀头而已,而绝不可能再加上其它什么罪行。当我读到对于杨辛宗一条的判词后,总是耿耿于怀。

  最近,我有个朋友在学习法律。他只要碰上了加重判决的案子,便动手把它抄录下来,以供将来判案时加以摹仿和学习。我想,杨辛宗一个人死了,算得了什么!可万一“听说官府在追捕,便投案自首”的条文不能被直接引用,那么从此后,凡是类似杨辛宗这样被追缉而事实上又不是强盗的罪犯,一定会感到怀疑满腹,而判案人也觉得棘手。何况在原判词上说,杨辛宗由于原告家里只有女人,于是就对原告大叫大骂,临死逞一时之强。后来在被指名追捕,投案自首后,主办官吏却没有援引律例为他减刑。再考查杨辛宗行凶仅一次,也并没有伤人。可是把他的罪和行凶杀人的强盗相比,他是属于情节不太恶劣,案情较轻的一种。只是在他投案自首后,却还是判了他的死刑。我最为担心的是,自此以后其他官吏在判案时,都把杨辛宗一案作为典范来加以援引使用,从此以后盗贼们总是死路一条。况且,案子未破之前却投案自首的罪犯,在千百个中从来就没有一两个人。那些心甘情愿投案自首放弃反抗的罪犯,大多数都是由于官府追拿得紧,又加上官府限期他的父母兄弟交出罪犯。于是便出于一种与生俱来的骨肉之情,自己跑到官府投案自首。如果他们有了这种与生俱来的良心和道德了,我们法律却不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活路,那么,那些正在潜逃中的罪犯,就更不会去投案自留了。以至于法律上“听说在追捕通缉自己,便投案自首”之类的条文,便成了一纸空文毫无意义。杨辛宗这个案子不是我亲自办理的,事情虽已过去了九年,对这个案子的怀疑始终藏在我心里,终究难于自我宽慰。因此在本书谈论到治理方法,讨论到法律总则时,就把这件案子提出来,以便高明的有识之上修正。

  现在,皇上英明,把一颗慈悲的心用在对人实行宽大为怀的政事上。做官的人遇到了那种可以宽可以严的,在法律上介于轻判和重判之间的案子,应该虚心地和幕僚商量,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上要好好体会皇上仁慈的用心,力求把案子办得妥当些。学习法律总则这门功夫,是要义尽仁至的。大凡必不得已要用法律的地方,也要细心地加以体察。而对于投案自首这一节内容,绝对不能够仅仅看个大概。假如有投案自首的罪犯,总的原则便是让老百姓要有生路,从而保全他们的生命。欧阳崇先生说过,求生者不能只有死路一条。对求生者来说,要让他即使是死也要死而无怨;对判案的人来说,要在办案后不会觉得后悔。我斗胆地把这句话告诉学习治理方法和研习法律的人,希望那些对治理方法很有一套的人,不要嘲笑我年迈力衰,因而瞧不起我说的这番话。那么我心中的至诚之意,也就有了新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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