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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政策法规


广电部关于加强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施工和验收工作的通知


广发政字(1991)740号

经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于1990年11月16日和1991年4月20日发布了《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和《〈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后,全国各地都加强了有线电视的管理。但在实施过程中,有部门对这两个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施工和验收工作提出了不同意见。现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解释如下:

一、《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是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

二、《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有线电视包括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因此,任何否定“共用天线系统是有线电视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意见都是错误的。希望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加强宣传、管理。

三、《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除加强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管理外,对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施工和验收工作要加强管理,这是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其目的是促进有线电视的三个组成部分即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的协调发展,确保听众、观众收听收看好广播电视节目和有线电视的施工质量。从有线电视发展的总体规划来讲,共用天线系统是有线电视台和有线电视站的基础,它们可以共同存在,也可单独设立。为加强这一基础工程的管理,广播电影电视部对有线电视的发展方针作了明确规定“鼓励发展共用天线系统,适当控制有线电视站,从严控制有线电视台的建立”。因此,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的管理。为确保其质量,《〈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施工方案,应报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第十九条第二款又明确规定:“共用天线系统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共用天线系统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这些规定与《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四、《〈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公布后,已在国务院法制局备案,该规定是符合国家立法程序和要求的。希望各地严格加强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施工和验收工作的管理,确保共用天线系统符合有线电视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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