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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已于2005年1月21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薄熙来
              二○○五年二月五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格申请及审定

第三章 年度资格审核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良好的国际招标竞争机制,保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序进行,规范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的初步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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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格申请及审定

    第四条企业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第五条 未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只能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六条 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二) 具有相应资金;
    (三)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含开标大厅)和开展国际招标业务所需的设施以及连通专业信息网络的现代化办公条件;
    (四)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1、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招标人员不得少于从事招标业务人员总数的70%;
    2、具有三年以上机电产品国内招标经验,且近三年年均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业绩在2亿元以上;或从事三年以上外贸经营业务,且近三年年均机电产品进出口总额在6亿美元以上。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于每年7月1日至5日将申请材料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相应的主管部门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商务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于当年8月1日至5日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法人注册时间、职工人员结构情况、招标营业场所、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等配置情况及国内招标业绩或机电产品进出口业绩综述;
    (二)公司章程;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五)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业绩一览表(附表一)或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业绩一览表(附表二)、国内公开招标项目分项表(附表三)及下列材料(复印件):
    1、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2、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
    3、开标记录;
    4、中标通知书。
    (六) 企业机构设置表(附表四);
    (七) 中级职称以上专职招标人员名单(附表五)。
     第八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时将审定结果进行公告。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商务部赋予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同时颁发《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    书)。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一年年度审核结果公告之日止。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条件的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可以申请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满足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乙级、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可以申请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当次申请无效,并且下一

年度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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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年度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商务部每年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进行年度资格审核,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未满一年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不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10日将年度资格审核材料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日至10日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

    第十三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申请年度资格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上一年度的招标业绩,以其在商务部授权的专业网站开展机电产
    (二)年度资格审核申请书,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变化情况、规范招标措施、国际国内招标业绩综述等;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一览表(附表六);
    (五)资格证书副本。
    第十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年度资格审核予以通过,并由商务部换发资格证书:
    (一) 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8000万美元以上;
    (二) 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
    (三) 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
    (四)未违反《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年度招标业绩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其国际招标资格等级可以升为乙级。
    第十六条 预乙级、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其国际招标资格等级可以升为甲级:
    (一)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为1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自获得乙级国际招标资格两年内业绩累计达到1.8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三)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自获得乙级国际招标资格三年内业绩累计达到2.5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四)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到2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七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招标业绩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招标资格等级予以降级,但是国务院有特殊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放宽年度资格审核标准:
    (一) 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满8000万美元但超过5000万美元的,降为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二)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满5000万美元但超过3000万美元的,降为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三)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满5000万美元但超过3000万美元的,降为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第十八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其年度招标业绩未满3000万美元的,不得通过当次年度资格审核,自当次年度资格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得继续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并且一年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申请;但是国务院有特殊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放宽年度资格审核标准。
    第十九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上一年度内受到一次警告的,年度资格审核时将其资格等级下降一级;对满足升级条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不予升级。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上一年度内受到两次警告的,不得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其上一年度的招标业绩在下一次年度资格审核时审核,从当次年度资格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到下一次年度资格审核通过前不得继续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上一年度内受到三次警告的,不得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自当次年度资格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得继续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并且三年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第二十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如有变更,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更换资格证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导致原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向商务部重新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度资格审核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其国际招标资格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报送年度资格审核材料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通过年度资格审核,并且下一年度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负责对年度资格审核情况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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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转让、转借资格证书的;
    (三)擅自修改招标文件的;
    (四)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未按规定备案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确定的评标规则进行评标的;
    (六)评标报告未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际情况的;(七)未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的;
    (八)委托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机构开展国际招标活动中的实质性业务的;
    (九)委托分支机构开展国际招标活动中的实质性业务的;
    (十)擅自更改中标结果的;
    (十一)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本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一)与招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与投标人串通就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和价格等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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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关于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实行年度审核的通知》、《关于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及年度审核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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