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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法规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诊疗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4〕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秋冬季节的来临,患呼吸道传染病的病人逐渐增多。为做好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病人的诊疗工作,有效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现就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诊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病人的诊疗工作,认真总结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对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要早准备,早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防治呼吸道传染病工作的需要,指定传染病医院或者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含有条件的中医院)负责收治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要组织成立由呼吸科、传染科、医院感染、临床检验和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呼吸道传染病疑难病例的诊疗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要求医务人员熟悉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掌握传染病防治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传染病诊疗的能力和水平,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报告”,同时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按照《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卫医发〔2004〕292号)的要求,尽快建立感染性疾病科,并选派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医务人员到感染性疾病科工作。要充分发挥感染性疾病科在感染性疾病诊疗中的作用,特别是做好呼吸道疾病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
    四、医师在接诊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过程中,除询问病史、症状和进行相关检查外,还要注意询问与疾病有关的流行病学资料,防止呼吸道传染病的漏诊、误诊。对需要隔离治疗的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要立即进行隔离治疗。当接诊的医疗机构不具备收治条件时,应按规定将病人转送至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
    对不能明确诊断的呼吸道传染病病人,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邀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呼吸道传染病专家组进行会诊,明确诊断,并予以相应治疗。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防止疫情的播散,医疗机构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对死因不明的呼吸道传染病或疑似呼吸道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解剖查验和报告工作。
    五、各医疗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做好呼吸道传染病病人的报告、诊疗工作。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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