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法规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
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
(卫医发[2003]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研究,决定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注册手续。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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