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寻梦网首页其它文库经济管理经济管理论文>中西合璧探索建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

经济管理论文


中西合璧探索建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

作者: 霍宪森



——二论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改革

    在公司制企业内部建立起一种能够保证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生产劳动者之间具有相互制衡关系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也是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所面临的一个中心任务。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形式,也是能够用来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认真研究如何通过中西合璧方式,在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中探索建立起一种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能真正体现我国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特色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和企业权力结构形式,对于确保我们尽快建立起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切实搞好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有机结合,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通过中西合璧方式,探索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所谓中西合璧,简单地说就是指,在探索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时,必须使我们所要始终坚持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中国国情与西方国家公司制企业已经为我们提供的关于现代企业内部权力结构方式的成熟经验和国际惯例二者紧密结合,有机统一起来。由于在企业领导体制建设上,我们所要坚持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主要是通过原存在于国有企业内部的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党委会、企业经理和企业工会等四个机构载体具体体现出来的,而西方国家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关于企业内部权力结构方式的成熟经验和国际惯例,又主要是通过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作为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作为公司常设决策机构的企业董事会、作为公司常设监督机构的企业监事会、作为公司常设执行机构的企业总经理等四个机构载体之间内在的那种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即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和相互制衡为基本特征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各自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职权职责范围的科学依次划分具体体现出来的,因此所谓中西合璧,具体地说就是,在首先确保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内部继续保持上述原有四个机构作为公司权力运行载体而不再增加任何新的机构作为公司权力载体的前提条件下,只是参照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四个机构载体之间那种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和相互制衡为特征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各自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所实际具有的职权职责顺序范围的权力结构方法和构造原理,通过适当改革,调整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原有四个机构之间那种以四个机构三权(即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不分、定位无层、权责无序和无法制衡为特征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各自在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中所原有的职权职责范围,从而使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原有的四个机构载体与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那种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和相互制衡为基本特征的权力结构方式和权力制衡机制之间实现相互融合与统一,进而使我们在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内部,努力探索建立起一种既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相适应,又能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社会主义的企业权力结构形式和法人治理结构形式。

    通过中西合璧方式,探索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通过中西合璧方式,探索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因此,我国国有企业所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虽然也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但它应该并且只能是一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具有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性质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它同西方国家内部那种以私有制为基础、具有资本主义企业制度性质的现代企业制度相比,属于两种根本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度。所以,我国国有企业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组,特别是被改组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之后,能够有所改变的只不过是资产责任形式和法人治理结构形式等一些具体形式,而不应该也绝不允许改变其原有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性质。正因如此,我国国有企业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组,特别是被改组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之后,在探索建立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相适应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时,必须始终注意确保坚持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性质,确保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继续通过原存于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的四个机构载体来充分体现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国有企业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被改组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之后,虽然还应该是一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因而与西方公司制企业制度相比具有根本不同的社会性质,但它毕竟也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毕竟同西方公司制企业那种同样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和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为基本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有着许多的相同之处,因而在它们之间也必然存在着一些可以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和相互促进的地方。况且西方国家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已经经过上百年的实践,积累了诸多比较成熟的经验,其中有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已经成为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通用并行之有效的所谓“国际惯例”。而我们在这方面的经验和知识都还远远不足。所以,面对这种情况,如果我们能够在探索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在首先确保不影响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性质的前提条件下,注意有选择地适当学习借鉴西方国家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已经积累起来的一些成熟经验和好的做法,特别是注意认真研究、学习借鉴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已经形成国际惯例的有关现代企业权力结构方式的一些成熟经验和好的做法,做到博采众长而又不盲目崇拜,不过于照搬照套西方国家的经验模式和国际惯例,注意使洋为中用、西为中用,使西方经验和国际惯例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现中西有机结合,从而促使我们在尽快破解建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难题上能够有所突破,那么,必将会对我们最终探索建立起一种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真正具有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性质和中国特色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起到一个重要保证和促进作用。因此,通过这种有分析地向西方学习所实现的中西结合,对于我们探索建立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的法人治理结构来说,就不仅是应该的,而且也是十分必要的。

    2.通过中西合璧方式,探索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于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领导体制问题,我们党和国家一直非常重视,并且为此作出过多种探索、付出过极大努力,经过了多次反复实验和周折。自1956年党的八大到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之前,也就是在我们国家完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期间,在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上,曾先后实行过企业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企业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党委一元化领导制,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制度,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或工厂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等一些形式。从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几个改革目标的提出,在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的领导体制上,又先后实行过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全面负责制,以及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三句话”的企业领导体制。就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的领导体制来看,基本上是采取的“双轨制”或“双代理人制”,即在未进行公司制企业改组的国有企业中,实行由作为上级政府(党委)直接代理人的厂长(经理)分管物质文明建设和由同时作为上级政府(党委)直接代理人的企业党委分管精神文明建设的二元制,在已进行了公司制企业改组的国有企业中,实行“新老三会制”,即作为企业出资者直接代理人的“新三会”和作为上级政府(党委)直接代理人的“老三会”两个不同类型权力系统同时并存、六驾齐驱制等多种探索形式。

    应该说,通过上述这些探索形式和探索措施,对我们在逐步完善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方面积累经验,不断深化对其自身特点和规律的认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从实际结果来看,至今仍然未能找到一种既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同时又能在国有企业内部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生产劳动者之间较好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和高效运转机制的比较理想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建设之所以如此艰难,固然与我们过去曾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有关,但更主要的却是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国有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前,我们通过长期进行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建设的实践,虽然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同时在国有企业内部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了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自身特点和规律内在要求的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党委会、企业厂长(经理)、企业工会等四个主要组织机构作为国有企业内部的权力运行载体形式,但由于我们曾长期受“左”的传统思想和“恐资症”的影响,多数同志思想不够解放,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一直错误地认为,在西方公司制企业领导体制或法人治理结构中所体现出的那样一种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相互制衡为基本特征的企业权力结构形式,是资本主义企业的专利,资本主义企业可以用,社会主义企业不能用。并由此导致我们一直未能注意学习借鉴西方公司制企业领导体制建设的好的经验做法,一直未能对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所反映出的关于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相互制衡的企业权力结构形式及其内部构造的一般原理进行认真研究、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从而使我们在对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和企业权力结构中已经具有的应该作为企业权力机构的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该作为企业决策机构的企业党委、应该作为企业监督机构的企业工会、应该作为企业执行机构的企业经理等四个机构载体之间的相互责任关系和分层定位,以及它们各自的职权职责顺序范围的确定上,一直缺少规范和科学,并由此造成在国有企业内部原有四个机构载体之间难以或根本无法保证真正形成一种相互制衡关系,从而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内部自身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效率。二是自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后,虽然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完全冲破了过去那些不应有的“左”的传统思想和“恐资症”的束缚,彻底改变了过去对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那种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相互制衡为特征的权力结构形式的某些不正确的认识,极大地解放了思想,并开始注重学习借鉴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由于在学习方式上又严重出现了某些片面性、教条化和盲目崇拜的倾向,过度照搬照套了西方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的经验模式,过于忽视了中国国情和中国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自身发展的特殊规律,因而导致我们在国有企业内部新建立起的法人治理结构上,虽然具有了能够保证真正形成企业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相互制衡的科学权力结构形式的可能性,但又非常错误地完全抛开了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原有的并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也仍然是必要的四个机构的权力运行载体即原代理人,非常错误地重新建立起了几个难以或根本无法体现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本质要求的新的机构运行载体即新代理人,并因此导致我们陷入了一个二难选择的困难境地。这就是,在国有公司制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上,如果只单纯继续采取中方式的原有四个机构作为公司权力运行载体,那么,虽然能够体现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本质要求,却难以或无法在国有公司制企业内部保证形成一种必要的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制为核心的权力制衡机制,因而也必然会严重制约企业内部的管理效率;如果只单纯采取西方式的新的四个机构作为公司权力运行载体,那么,虽然能够保证在国有公司制企业内部真正形成一种有效的以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为核心的权力制衡机制和相应提高企业内部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效率,但又使其难以或根本无法体现出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性质。正因如此,就自然造成了在已进行公司制企业改组的国有企业内部,不得不暂时出现目前我们所能看到的那样一种极不正常的所谓“新老三会”两个不同类型权力系统同时并存、六驾齐驱,并且双方又各执一词、互相争辩、互相争权、互相掣肘的混乱局面。结果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即“老三会”职能的充分发挥,而且也难以或根本无法保证“新三会”的正常运作,无法保证形成以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为核心的良好的权力制衡机制,因而也就必然会严重影响企业内部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效率。
    基于上述对我国国有企业领导体制自身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所进行的全面回顾与分析,我们可以形成以下共识,这就是,任何一个事物的发展,都有其自身内在的规律;我国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自身的不断完善,也应该有其自身发展的内在规律。因此,在继续保持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原有四个机构作为公司权力运行载体的基础上,将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内在着的那种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相互制衡为基本特征的“四、三、三、三”的权力制衡机制和权力结构方式,适当移植于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原有的四个权力机构载体即原代理人之中,从而使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已被实践证明是能够用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本质要求的原有四个好的权力运行载体,与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内在的、并且已被实践证实是非常有效的那样一种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相互制衡为基本特征的比较好的“四、三、三、三”的企业权力结构方式和权力制衡机制实现紧密结合,并形成一个完整的有机统一体,将会成为我国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自身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因为只有通过这样一种使我们国家内部所特有的那种好的企业权力运行载体,与西方国家公司制企业内部所特有的那种好的企业权力运行机制二者实现有机结合的中西合璧方式,才能保证我们所建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在首先确保既能充分体现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同时又能充分体现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一般权力结构原理和国际惯例的条件下,彻底消除目前所面临的那种“新老三会”两个不同类型权力系统同  时并存、相互掣肘的混乱局面,尽快实现科学化、规范化运作。

    (二) 通过中西合璧方式,探索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的主要做法

    通过中西合璧方式,将中国国有企业内部原有的四个好的机构载体,与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所具有的那种好的“四、三、三、三”的权力结构方式和权力制衡机制及其科学构造方法、构造原理和国际惯例二者紧密结合有机统一起来,探索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应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科学理解和准确把握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及企业权力结构的基本构造方法、构造原理和一般结构规律。

    自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后,在对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关于现代企业内部科学权力结构形式的基本构造方法、构造原理和结构规律的认识上,我国经济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一个似是而非、使人难以辨认,但又直接涉及到我国国有企业改变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治方向及其原有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性质的重大理论误区,这就是,有些同志(其中包括一些著名经济专家)把只适用于西方资本主义公司制企业,因而只具有特殊规律性质的那种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四个机构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错误地看成了也同样能够适用于我国社会主义公司制企业,因而具有一般规律性质和普遍真理的唯一正确的科学公式,并以这种错误理论为指导,在实践上总是试图将西方公司制企业内部的四个机构形式,生搬硬套于我国国有公司制企业之中,从而使我们通过削足适履的途径,以求实现所谓国有企业制度的创新。结果使我们所要追求建立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已经远远脱离了我们所要始终坚持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特别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中国国情和中国实际。这是直接造成前段时间在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已经突飞猛进的情况下,而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却总是举步维艰、进展迟缓,至今仍然难以实现根本性突破的一个主要原因。

    我认为,通过学习和了解西方公司制企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理论知识和近几年我们国家所进行的有关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的实践活动,特别是通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对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原有四个机构现象的研究分析和对其内在本质的深入挖掘,我们将会从中得到这样一个适用于中西方公司制企业因而具有一般规律性质的认识和有益启示:如果严格按照西方公司制企业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关于企业内部权力层次结构形式的一般原理,那么任何一个西方或现代公司制企业内部科学而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都应该经过这样一个基本程序和基本过程才能最终完成,这就是:首先,按照一定(即直接出资者)原则,通过一定(即在企业外部)方式,建立起一个由企业全体出资者组成的非常设机构,并使其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西方称为股东大会),从而形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第一层或最高层权力载体。然后,由已经作为企业权力机构的那个非常设机构,通过一定(即依出资份额多少确定)方式,直接产生出一定人员,分别组成和建立起同级并列的另外两个机构,并使它们分别作为企业内部的常设决策机构(西方称为公司董事会)和常设监督机构(西方称为公司监事会),在企业权力机构闭会期间,受其委托,分别代行其对企业内部日常的全部领导决策权和对企业决策机构所实施的全部日常的直接监督权,从而形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第二层权力载体。最后,再由那个常设决策机构,通过一定(即聘任)方式,直接产生出一个机构,并使其作为企业内部的一个常设执行机构(西方称为总经理),受企业常设决策机构的直接委托,代行其对企业内部日常的全部行政指挥权,从而形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第三层权力载体。经过上述三个主要环节和基本程序,就在企业中首先依次产生出了包括一个非常设机构——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公司股东大会和三个常设机构——作为企业常设决策机构的公司董事会、作为企业常设监督机构的公司监事会、作为企业常设执行机构的公司总经理在内的由四个机构组成的企业内部三个层次的权力组织结构。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对它们依次进行科学的分层定位和职权职责范围划分,在它们之间建立起一种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即企业职工个人要对企业常设执行机构直接负责,企业常设执行机构要对企业常设决策机构直接负责,企业常设决策机构要对企业权力机构或出资者直接负责)、相互制衡为基本特征的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自我激励机制和高效运转机制。这样,作为一般性的西方和现代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就自然产生并最终形成了。因此,上述这种不仅适用于西方公司制企业而且同样适用于任何一个现代企业管理过程的所谓“四、三、三、三”的科学权力结构形式,也就大致反映出了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关于一般现代企业内部科学权力结构的基本构造方法、构造原理和一般结构规律。我们在探索建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时,也应当适当参照和学习借鉴这种“四、三、三、三”的科学权力结构形式的一般构造方法、构造原理和结构规律。

    2.立足于中国国情,同时参照西方和现代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构造方法、构造原理和一般结构规律,探索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如果单纯按照西方和现代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一般构造方法、构造原理和结构规律来构造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那么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将会呈现出这样一种基本形式,这就是:首先,按照直接出资者原则,在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外部建立起一个由用来确保实现国家出资者权益的各级政府(党委)的专门派出机关直接充当的在企业外部作为各级政府(党委)的专职常设机构、在企业内部却具有一定非常设机构性质的机构,并使其作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最高权力机构(类似于西方公司股东大会),从而形成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第一层或最高层权力载体。然后,由已经作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各级政府(党委)的专门派出机关,通过一定(即委任)方式,直接产生出一定人员,分别组成和建立起同级并列的另外两个机构,并使它们分别作为企业内部的常设决策机构(类似于西方公司董事会)和常设监督机构(类似于西方公司监事会),在一定职权范围内,受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的直接委托,分别代行其对企业内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领导决策权和对企业常设决策机构所实施的全部日常直接监督权,从而形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第二层权力载体。最后,再由那个类似于西方公司董事会的常设决策机构,通过一定(即聘任)方式,直接产生出一个机构,并使其作为企业内部的一个常设执行机构(类似于西方公司总经理),受企业常设决策机构的直接委托,代行其对公司内部日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全部行政指挥权,从而形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第三层权力载体。经过上述三个主要环节和基本程序,就在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企业中依次产生出了包括由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直接充当的在企业外部作为各级政府(党委)的专职常设机构、在企业内部却具有一定的非常设机构性质的一个机构和企业内部的另外三个常设机构在内的由四个机构组成的三个层次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权力组织结构。然后再通过对它们进行科学的分层定位和职权职责范围的依次划分,在它们之间建立起一种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即企业职工个人要对企业总经理直接负责,企业总经理要对企业董事会直接负责,企业董事会要对上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直接负责]、相互制衡为基本特征的良好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和高效运转机制。这样,作为一个一般性[这里虽然是根据资本主义的构造方法建立起来的,但由于最终不再是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而是直接对上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负责,所以这种法人治理结构也就不再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比较规范而科学的“四、三、三、三”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就自然产生并最终形成了。

    但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任何一个事物都是共性与个性、一般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体。中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也是如此。因为中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然有中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特殊规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阶段,中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在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上的特殊国情和特殊规律主要表现在哪里呢?我认为,它应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并相应依存于以下三个主要机构载体:①由于现阶段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内部仍然是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因而在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上,必须继续坚持职工集体是企业主人和由企业职工集体直接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原则,而这个原则的具体体现又应相应依存于公司内部设置的企业职工大会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这个机构载体。②由我们党的阶级性质和我国国有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双重历史任务所决定,必须坚持企业党组织特别是企业党委在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政治领导核心地位并充分发挥其领导核心作用,这是中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中所应遵循并必须体现的又一个特殊规律。而这个特殊规律的充分体现,又必然是主要依存于企业党委会这个机构载体。③由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所决定,任何一级的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都必须无条件地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因此,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内部的所有生产领导者和经营管理者(这里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类似于西方董事会的常设决策机构成员和类似于西方总经理的常设执行机构人员),都必须无条件地自觉接受企业内部作为直接生产劳动者的全体职工的有效监督。这是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应该充分体现的一个中国特色和特殊规律。而这个中国特色和特殊规律,又必然是主要通过将原存于国有企业内部的企业工会机构适当改组,使其成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民选常设机构之后所形成,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运而生的公司职工监事会这个新的机构载体充分体现出来。所以我们在创造和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实现形式时,必须既要充分尊重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式所反映的“四、三、三、三”结构的一般规律,又要充分认识并密切结合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所应并必须体现出的上述三个方面的中国特殊规律。只有使西方一般规律和上述三个方面的中国特殊规律紧密结合、有机统一起来,才能确保在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中真正创造和建立起一种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能充分体现中国国情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科学社会主义的具体实现形式。

    1.关于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权力机构的产生及其职权、职责范围的确定问题。

    通过中西合璧方式,在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中创造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在公司权力机构的产生上,就不能只是单纯沿着照搬西方做法和国际惯例的思路,使各级政府(党委)的专门派出机关成为类似于西方股东大会的公司权力机构,独自掌握和行使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全部最高管理权。而是应该并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思路,即使西方所要坚持的公司权力机构应由直接出资者组成,并由全体出资者共同掌握和行使全部最高管理权力的原则,与我们中方所要坚持的职工集体是企业主人,并由全体职工集体共同掌握和行使对企业的直接管理权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双方兼顾的思路,使用来确保实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各级政府(党委)的专门派出机关,与公司内部的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双方同时并列,共同组成为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最高权力机构,并使它们二者在适当划分职权、职责范围和有着明确分工的前提下,对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共同掌握和行使类似于西方公司股东大会所应有的那部分职权和职责。

    关于它们双方的明确分工和各自所应有的职权和职责,可以大致作如下划分:

    (1)关于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职权、职责范围的确定问题。

    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各级政府(党委)的专门派出机关,应该由以下两个专门派出机构组成。一个是用来代表国家或政府专门负责对与其有着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内部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进行直接监督管理,并作为各级政府专门派出机关的各级政府专职国有法人企业资产(国有资本金)管理部门,另一个是用来代表党和政府专门负责对与其有着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内部的主要领导干部职务、党员队伍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行直接管理,并作为党中央和各级地方党委专门派出机关的各级专职直属国有法人企业党委。

    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的职权和职责,主要就是确保实现国家或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出资者应该充分享有的那部分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专门承担对与其有着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内部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权和职责。一方面,要承担作为各级政府专职国有企业资产(国有资本金)受益主体的统一受益职能,专门负责统一收缴、管理与其有着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定时上缴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占用或借用费(税),即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正常增值费(税);另一方面,要同时承担作为各级政府专职国有企业资产(国有资本金)投资主体的统一投资职能,专门负责严格按照一定时期国家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投资方向,并参照各个企业对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使用效益情况及其按时按量上缴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占用或借用费(税)的情况,统一使用所有受益资产或资金,对与其有着直接投资关系的国有法人企业进行统一的再投资。②对与其有着直接投资关系的国有企业内部的有关领导干部,实行直接监督管理的职权和职责。其中主要负责通过一定(即民主集中制)方式,直接产生出它们所投资的企业党委兼董事会成员,并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的直接教育和管理工作。③专门负责对与其有着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内部的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行直接的宏观领导和指导。对除上述三个方面职权之外的应由类似于西方股东大会的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直接掌握和行使的那部分职权,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全部下放给公司内部的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直接掌握和行使,从而使公司内部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机构也同时具有一定的权力机构的性质。

    (2)关于通过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适当下放国有企业自主决策权力,而被提升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权力机构的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机构的职权、职责范围的确定问题。

    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企业职工大会,一般情况下应由在公司职工大会召开时所有与该公司实际存在着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全体在岗和待岗职工组成。

    企业职工大会的职权和职责,主要是直接承担和行使除应由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行使的上述三个方面职权、职责范围之外的应由类似于西方股东大会的公司权力机构行使的那部分职权和职责。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对其所在企业内部的有关领导干部实行直接管理的职权和职责。主要是负责通过一定IBp由企业职工大会直接民主差额选举,同时由企业上一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适当集中]方式,直接产生出公司监事会成员,并由他们组成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企业职工监事会。②对其所在企业内部的重大事项的最终决策权。包括批准和讨论修改公司章程;批准和讨论决定企业党委兼董事会、企业职工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审议和批准企业常委会兼董事会提出的公司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方案,投资、收益分配方案;直接审议和批准公司党委兼董事会、公司职工监事会的报告等一些重大决策事项。

    2.关于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常设决策机构的产生及其职权、职责范围的确定和内部机构设置问题。

    通过中西合璧方式,在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中创造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在公司常设决策机构的产生上,就不能只是单纯沿着完全照搬西方做法和国际惯例的思路,由作为企业权力机构的各级政府(党委)的专门派出机关,通过一定方式,在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内部随便建立起一个机构,然后就通过国家或政府授权,使其作为企业内部的常设决策机构,并受国家或政府的直接委托,代行政府机关类似于西方公司董事会所应有的那部分职能和职权。而是应该并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思路,即使西方所坚持的公司常设决策机构要由公司权力机构直接产生,并对企业权力机构直接负责的原则,与中方所坚持的国有企业必须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特别是企业党委的政治领导核心作用,以及要将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双方兼顾的思路,使由作为企业权力机构的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通过一定(即民主集中制)方式,直接产生出一个企业党委会机构。然后通过国家和政府授权,使其作为由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与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双方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的一个法定常设决策机构,并受它们双方委托,在继续承担其原有对企业内部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组织领导责任的基础上,再同时代行其类似于西方公司董事会所应有的对企业内部物质文明建设实施日常决策和领导的那部分职权和职责。

    作为公司常设决策机构的企业党委兼董事会职权和职责,具体包括三个方面:①对公司内部有关领导干部的直接管理权。主要负责通过一定(即民主集中制)方式,直接产生出公司内部作为公司常设执行机构的企业总经理或行政首长人员,并对其进行日常的直接教育和管理工作。②对企业内部一些重大问题的直接决策权。其中包括对企业总经理就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所提出的书面请示报告,予以集体审议和作出决策。上述问题包括公司的重大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公司内部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增减成本和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等。③负责对企业内部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直接做好组织领导工作。

    关于企业党委兼董事会内部机构的设置,除企业党委原有的机构之外,根据职责需要,可以新建一个公司经济发展战略研究规划办公室,并使其作为企业董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企业党委兼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专门负责协助企业党委兼董事会制定公司经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同时协助公司党委兼董事会对企业总经理就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所提出的书面请示报告,及时做好提交董事会集体审议和批复工作。

    3.关于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常设监督机构的产生及其职权、职责范围的确定和内部机构设置问题。
    通过中西合璧方式,在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中创造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在公司常设监督机构的产生上,就不能只是单纯地沿着完全照搬西方做法的思路,由应该作为企业权力机构的各级政府(党委)的专门派出机关,通过一定方式,在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内部随便建立起一个机构,然后就通过国家或政府授权,使其作为企业内部的常设监督机构,并受国家或政府委托,代行政府类似于西方公司监事会所应有的那部分职权和职责。而是应该并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思路,即使西方所坚持的公司监督机构要由公司权力机构直接产生并对公司权力机构直接负责的原则,与中方所坚持的各级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通过一定形式对他们实施有效监督,从而使他们能够真正对人民负责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二者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双方兼顾的思路,使原存于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并具有一定企业职工监督机构性质的企业工会机构,通过适当改组,成为由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企业职工大会直接产生出的一个专职企业职工监督机构。然后通过国家或政府授权,使其作为由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与公司职工大会双方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的一个常设监督机构。

    作为公司常设监督机构的企业职工监事会的职权和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对公司内部有关干部的直接管理权。主要负责对企业内部行政系统中层财务负责人和企业职工监事会系统中层干部进行直接考察、职务任免及日常管理工作。②在企业职工大会闭会期间,受作为企业权力机构的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和企业职工大会双方的委托,对由企业党委兼董事会及其助手企业总经理或行政首长直接充当的企业常设决策机构和企业常设执行机构成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活动中所出现的违犯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不规范行为,实施直接监督、检查、制止和责令限期纠正的权力。③对公司内部企业财务会计帐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检查和对企业内部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资金)的统计以及检查监督和管理的权力。

    关于企业职工监事会内部机构的设置,根据职责需要,可以考虑主要配备以下四个部门,即:企业职工监事会综合办公室、负责对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的审计监督部门、负责对企业内部资产进行统计和对重大资产变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职工内部上访的接待协调兼对企业决策和执行机构及其各个成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监察部门,并使其作为由企业职工监事会充当的企业监督机构的四个常设办事机构。

    4.关于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常设执行机构的产生及其职权、职责范围的确定问题。

    通过中西合璧方式,在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中创造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在公司常设执行机构的产生上,就既不能只是单纯地照搬西方做法,而严重违背我国党管干部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不能只是单纯地强调坚持党管干部的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而继续采取由作为企业权力机构的各级政府(党委)机关部门直接越位管理企业常设执行机构(即企业总经理)的严重违背国际惯例的极不规范的做法。而是应该并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思路,即使西方所通行的企业常设执行机构(即企业总经理)应由企业常设决策机构(即董事会)直接产生并对其直接负责的原则,与中方所坚持的党管干部的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二者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双方兼顾的思路,使由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直接掌握和行使的对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内部常设执行机构(即企业总经理)进行直接管理的那部分权力,按照国际惯例,全部下放给应作为公司常设决策机构的企业党委兼董事会去直接掌握和行使。企业党委兼董事会再通过一定(即民主集中制)方式,直接产生出企业内部的常设执行机构(即企业总经理),并使其作为企业党委兼董事会的一个法定常设执行机构,直接受企业党委兼董事会的委托,代行其类似于西方公司总经理对企业内部日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全部行政指挥权的那部分职权和职责。

    作为企业常设执行机构的企业总经理的职权和职责,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对企业内部有关领导干部的直接管理权。主要负责对企业行政系统(除人事和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之外的其他部门)中层干部进行考察、职务任免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②对企业内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全部行政指挥权。主要负责在企业党委兼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作为企业权力机构的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与企业职工大会以及作为企业决策机构的企业党委兼董事会的决定及有关指示方向,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遇到的问题及时作出决策,并负责做好直接组织落实工作。

    综上所述,我认为,通过中西合璧方式而建立的由职责清楚、分工明确的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与企业职工大会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双方充当的企业权力机构(类似于西方公司股东大会);由作为企业权力机构的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直接产生,并使其作为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与公司职工大会双方法定常设机构的企业党委兼董事会充当的企业常设决策机构(类似于西方公司董事会);由作为企业权力机构的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直接产生,并使其作为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与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双方法定常设机构的企业职工监事会充当的企业常设监督机构(类似于西方公司监事会);由作为企业常设决策机构的企业党委兼董事会直接产生,并使其作为企业党委兼董事会法定常设机构的企业总经理充当的企业常设执行机构(类似于西方公司总经理)等四个机构组成的,以我国社会主义的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即企业职工个人要对企业总经理直接负责,企业总经理要对企业党委兼董事会直接负责,企业党委兼董事会要对上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和企业内部职工大会或全体职工集体直接负责]、相互制衡为基本特征的那样一种所谓“四、三、三、三”的比较规范和完整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企业权力结构形式,就应该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种科学社会主义的具体实现形式。因而它不仅是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该努力建立的一种形式,而且是我国所有国有集体控股企业都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争取建立的一种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真正具有中国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特色的比较规范而科学的公有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

    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党校省直分校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279号
    邮    编:250014
    电子信箱huoxiansen@mail.china.com

    主要参考文献
    1、《论建立社会主义的现代企业制度》,霍宪森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版
    2、《理性出击——中国企业改革分析》,钱津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9月版
    3、《中国基层民主发展的最新突破》,黄卫平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3月版。
    4、《论建立中国特色的横向权力监督体制》,霍宪森,发表于2003年12月4日中国人大新闻网理论研究栏目和2004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网监察论坛栏目。
    5、《“四三三三”结构是我国基层单位领导体制的最佳形式》,霍宪森,发表于2003年4月1日中国人大新闻网。
    6、《论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含义及其具体实现形式》,霍宪森,发表于2004年9月10日中国政治学网政治学前沿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