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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论文


金融自由化在世界各国的实践和中国金融开放

作者: 陈柳钦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金融自由化浪潮席卷全球,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金融创新的主流。许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也效颦模仿,成为全球经济中的一种时尚。随着金融市场化与经济全球化发展,以金融自由化为主要手段的金融改革步伐必将要加快。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的进程和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全球金融自由化和中国已经加入WTO的情况下,中国如何把握住机会、加快金融改革开放、融入国际社会主流,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对“金融自由化”概念的阐释
 
 “金融自由化”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R.J.Mckinnon)和爱德华.肖(E.S.Show)在70年代,针对当时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金融市场不完全、资本市场严重扭曲和患有政府对金融的“干预综合症”,影响经济发展的状况首次提出的。他们严密地论证了金融深化与储蓄、就业与经济增长的正向关系,深刻地指出“金融压抑”(financial repression)①的危害,认为发展中国家经济欠发达是因为存在着金融压抑现象,因此主张发展中国家以金融自由化的方式实现金融深化(finacial deepening),促进经济增长。金融自由化就是针对金融抑制这种现象,减少政府干预,确立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从内容上看,金融自由化包括国内金融自由化———废除利率管制和信贷配给,以及国际金融自由化———废除资本流动管制和外汇兑换限制。金融自由化的本质是政府在金融领域行为方式的转变。麦金农和肖认为“金融自由化”就是通过改革金融制度,改变政府对金融的过度干预,放松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限制,增强国内的筹资功能以改变对外资的过分依赖,放松对利率和汇率的管制使之市场化,从而使利率反映资金供求,使汇率反映外汇供求,促进国内储蓄率的提高,减少对外资的依赖,最终达到充分动员金融资源,推进经济增长的目的。②金融自由化的标志就是金融资产增长超过经济增长,金融相关比例不断提高。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1)价格自由化。即取消利率、汇率的限制,同时放宽本国资本和金融机构进入外国市场的限制。让金融商品的价格发挥市场调节作用。(2)业务自由化。即允许各类金融机构交叉业务,公平竞争。(3)市场自由化。即放松各类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的限制,完善金融市场的融资工具和技术。(4)资本流动自由化。即放宽外国资本、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本国市场的限制。
 
金融深化就是指通过金融自由化,让供求关系决定利率和汇率水平,使金融资产实际收益率上升,金融机构间竞争加剧、金融技术改进,当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在市场中积累起更多的经验和信息时,储蓄的规模和期限将变长,金融结构将合理化,金融效率得到提高。从上面的解释可以看出,金融自由化、金融深化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金融自由化是手段,金融效率提高是目的,金融深化则是通过金融自由化和其它措施实现金融效率提高的过程,是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效率提高的统一。金融自由化是金融效率提高的必要条件,不消除政府对金融的过多干预,不实现市场机制在金融过程中的主导作用,金融效率就无法得到提高,金融深化就无法实现。然而金融自由化并不必然能带来金融效率的提高,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也并非是金融深化的过程。金融深化过程不仅是一个建立有效的价格机制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有效制度的建设过程。由于制度变迁与价格机制有效性的发挥具有互动的关系,因此成功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必须有合理的金融制度作保障。考虑到制度变迁必然伴随着交易费用和金融中介机构在金融体系运行中的重要性,故发展中国家金融中介机构的制度建设可能需要政府较多的参与和支持。
 
麦金农和肖的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深化理论被认为是在发展经济学和金融理论领域的重大突破。之后,经济学家卡普尔(Kapur,1976)、马西森(Mathieson,1980)等人基于麦金农和肖的分析框架,相继提出了一些逻辑严密,论证规范的模型,对金融深化理论进行了扩展,形成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该理论逐步发展成为发展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金融深化理论提出后得到了许多经济学家的支持,这其中包括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等一大批经济学家为代表的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极力附和。1998年威廉姆森(Williamson)将金融自由化扩展为放松利率管制,消除贷款控制,金融服务业的自由进入,尊重金融机构自主权,银行私有化及国际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六个方面。①
 
金融自由化在不同的时期,其内涵不尽相同。20世纪80年代的重点是推行国内的利率自由化。进入90年代,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迅速壮大以及国际经贸一体化进程的推进,金融自由化的内涵进一步扩展了。按照世界银行和IMF的一些经济学家的看法,完全的金融自由化包括:对公共金融机构的私有化;允许外资银行进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加强市场竞争;减少存款准备金要求;取消指导性贷款;利率市场化和开放资本市场等。
 
尽管金融自由化有许多不同的概念阐述,但是,它们所要说明的都是“一个国家的金融部门运行从主要由政府管制转变为由市场力量决定的过程,其实质是解除束缚在金融业身上的种种陈规,促进金融业的长足发展。”②对于金融自由化的内容,从早期麦金农的两分类到现在威廉姆森(Williamson)的六分类,概括的不尽一致。但从各国的实践看,金融自由化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价格自由化,即取消对利率、汇率的限制,同时放宽本国资本和金融机构进入外国市场的限制,充分发挥公开市场操作、央行再贴现和法定储备率要求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市场调节作用;二是业务自由化,即允许各类金融机构从事交叉业务,进行公平竞争,即所谓混业经营;三是金融市场自由化,即放松各类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的限制,完善金融市场的融资工具和技术;四是资本流动自由化,即放宽外国资本、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限制。
 
二、金融自由化在世界各国的实践及简要评价
 
自从麦金农和肖在1973年提出了著名的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概念和理论体系以来,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发展已经成为发展经济学的重要领域。20世纪 80 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因循金融深化理论的思路,先后进行了金融自由化改革,形成了一场全球性的影响深远的金融制度变迁现象。
 
(一)拉美国家的金融自由化。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拉美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首先进行了以金融自由化为核心的金融体制改革。拉美国家在传统上受新自由主义影响较深,尤其是美国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拉美国家改革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拉美国家多年来曾一直是美国推行新自由主义的试验场。拉美国家的金融自由化具有典型的激进特征。拉美有过两次引人注目的金融自由化:第一次始于70年代中期,80年代初债务危机爆发后逐渐趋于停顿;第二次始于80年代末,90年代上半期达到高潮。拉美国家的金融自由化首先是在智利、阿根廷和乌拉圭等南锥体国家进行的③。在战后至70年代中期,这些国家的经济普遍落后于其他拉美国家,人均收入年均增长率仅为1.5%,其他拉美国家则为3.4%。70年代中期,它们在拉美地区GNP中所占的比重从1/3下降到不足1/4。南锥体国家实施的金融自由化主要包括:(1)实行利率市场化;(2)取消定向贷款;(3)降低银行储备金比率。在实施中,上述措施的积极成效和消极影响都非常突出:第一,金融中介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大幅度上升,储蓄和信贷迅速增加;第二,资本流入量(包括外债)增长幅度很大;第三,利率快速上升,如在1975至1981年期间,智利的实际利率高达41%;第四,资产价格欠稳定;第五,由于政府放松了对金融机构的管制,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的金融业务。
 
拉美的第二次金融自由化始于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它是该地区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第一次金融自由化相比,第二次金融自由化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实施金融自由化的国家不再限于少数,而是几乎遍布整个拉美大陆,只有海地、巴拿马和苏里南3国基本上很少或没有采取金融自由化措施;第二,除南锥体国家在70年代采取的放松利率管制、取消定向贷款和降低银行储备金比率等措施以外,第二次金融自由化还采取了对国有银行实施私有化、积极引进外国银行的参与及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等措施。
 
(二)亚洲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自由化。与拉美国家不同的是,亚洲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自由化进程要平缓得多,除了个别国家,亚洲的金融自由化主要采取渐进式的自由化战略。在亚洲,发展中国家实施金融自由化的时间也不尽相同。新加坡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就实现了利率自由化,并于1968年率先设立亚洲美元市场,以此带动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1972年宣布放宽对银行的外汇交易机制,取消有关亚洲货币单位必须保持20%流动准备金的规定,取消对汇票和存款证征收印花税,鼓励国际上有影响的跨国银行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1978年,全面取消外汇管制。在80年代,鼓励金融事业深化的努力包括:在财政上鼓励境外的放款财团、基金管理和包销证券的财团,以及保销和管理国际证券的发行。1984年从事金融方面期货交易的“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SIMEX)的建立是金融发展中的另一里程碑。第二家证券交易所,即“新加坡经销和自动报价系统证券交易所”(SES—DAQ)是1987年开办的,它使建立时间较短的本地公司得以为扩大本身的业务而随时得到长期资金。1998年,新加坡政府出台新一轮金融改革方案,逐步开放国内金融市场,鼓励新加坡资本的银行通过合并增强资本实力,扩大业务规模,以便在世界金融市场上拼争一席之地。
 
韩国的金融自由化进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金泳三政府之前,基本上是走走停停。1981年初,韩国政府颁布了十年金融改革计划,随后又出台了许多金融自由化的措施,并逐步放松金融管制。金融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逐步实现国有商业银行私有化;(2)减少对银行经营的干预,给予银行更大的自主权;(3)降低市场准入限制,并促进金融服务多样化;(4)放松对绝大多数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利率限制。在金融改革的实施过程中,除了第一项执行的较为彻底外,其余措施进展缓慢。每当韩国宏观经济发展受到冲击时,金融自由化政策就会出现反复。
 
1988年12月开始大规模利率自由化,但1989年韩国银行通过窗口指导对已经放开的利率再次进行管制。1991年公布了一个四阶段的放开利率计划,该计划为金融改革打下了基础。1991年11月21日开始实施的第一阶段利率放开计划中,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绝大部分短期贷款的利率都被放开。1992年,韩国政府宣布到年底将制定一项包括外汇、资本和货币市场及银行在内的中长期金融自由化计划,该计划又称为“三阶段金融自由化计划”。金融自由化进程在金泳三时期加速推进, 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自由化,韩国政府在1993年推出了在5年内实施一系列内容庞大、范围广泛的金融改革计划, 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取消利率管制,实现商业存贷款、短期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银行定息债券利率自由化;(2)改革政策性融资制度;(3)逐步完善货币工具的使用;(4)开放资本帐户。1994年10月,开始实行一系列旨在促进韩国金融机构自由竞争的金融改革措施,加速了韩国金融市场的自由化进程。1995年上半年,金融管制以惊人的速度放松,放松管制的详细措施一出台,引起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震荡。金融危机以后,韩国为了获得援助,接受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许多条件,金融自由化进程大大加快。在国内金融市场和利率完全自由化后,开放证券投资,发展外汇市场,逐步实现韩元汇率市场化,至1997年实现韩元自由兑换。
 
印度尼西亚在1983年6月颁布新的银行管理条例,开始了金融自由化改革的进程。1988年10月,印度尼西亚政府又制定金融改革一揽子方案。金融改革的重点是:(1)降低进入金融部门的壁垒,放松对本国银行开设分行和外国银行进入国内的大多数限制。(2)允许公共部门实体将不超过50%的存款存入非国有银行。(3)允许非银行机构办理定期存款业务。(4)允许银行和非银行在股票市场上筹措资金。放松对租赁业、保险业、风险资本、消费信贷和证券业的管制。(5)将银行准备金要求从15%降低到2%。上述改革措施为银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马来西亚从1973年起开始进行金融改革,颁布《银行法》和《证券法》,该年取消了外汇管制条例。1978年,放宽利率管制,允许由市场决定存贷款利率,但是要求贷款利率要遵循基本贷款利率的规定。同年,推行可转让的市场票据,以推动货币市场的发展。80年代中后期,马来西亚加快国内经济的市场化改革步伐,在金融方面,1987年10月,政府宣布减少行政指导,放松对利率的严格控制,放宽信贷限制,鼓励向私人企业投资,使金融机构在促进公共部门私有化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1992年,取消贷款利率的限制。同时,政府修订和颁布了一系列金融法案,如《马来西亚中央银行和银行修正案》(1987年)、《马来西亚中央银行和保险业修正案》(1988年)、《银行业和金融机构法案》(1989年)等。在推行金融自由化的同时,马来西亚也力图加快金融国际化的进程,1990年,设立了纳闽岸外金融中心。马来西亚政府2001年2月22日公布的“资本市场大蓝图”和3月1日推出的“金融大蓝图”,为其金融体系各个环节今后10年的发展确定了大方向和市场发展策略,旨在塑造一个更具竞争力、更有效、更稳定和更具活力的金融体系,发挥其对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性作用,同时提高国际竞争力,以应对全球化的挑战。
 
泰国的金融自由化是以1979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为先导,这一银行法主要是要改变商业银行中个人持股集中和由家族控制银行的现象。政府在金融自由化进程开始前后制定了多个法规和条例。从1990年开始,泰国实施了空前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其广度和深度均是前所未有的。泰国的金融自由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1990和1992年取消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的上限,从而全面实现了存贷款利率的自由化。(2)放宽外汇管制,实现外汇交易市场化。(3)允许两业银行和金融公司扩大业务范围,尤其是允许金融公司经营以前只能由商业银行从事的业务(如外汇交易);(4)发展离岸银行业务,以便把泰国建设成东南亚地区的金融中心。(5)加快证券市场的发展。1992年5月政府制订新的《证券交易法》,1995年11月设立首个交易所外市场即曼谷股票交易中心。
 
我国台湾推动金融领域的自由化始于70年代中期,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台湾总体经济自由化方针的实施,金融自由化步伐有所加快,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进行的:(1)价格的自由化,即利率和汇率由市场决定。1975年7月4日,台湾颁布实施了新的“银行法”,该法对利率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各项利率不再由“中央银行”统一规定,而改为实行有上下限的浮动利率制度。1980年11月,“中央银行”颁布了《银行利率调整要点》,放宽了对银行利率的直接管制范围,银行业的票据贴现、可转让定期存单、金融债券和同业拆借等利率完全由货币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1989年7月,台湾再一次修正了银行法,取消了旧银行法中关于“中央银行”核定银行业存放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至此,台湾才在法律上实现了利率的完全自由化。1978年8月,台湾放弃了实行多年的固定汇率制度,实行以“中心汇率”为核心的机动汇率。1987年7月,台湾开始实施新的外汇管理机制,大幅放宽外汇管制,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完全实现自由化,居民可以自由地持有和使用外汇。到了1989年4月,台湾废止了中心汇率制度及汇率波动的幅度限制,采用以自由议价为基础的新汇率制度,汇率开始由外汇市场的供需自由决定。1994年9月,台湾还解除了对外国人开设新台币帐户的限制。可以说,台湾基本上实现了外汇自由化。(2)产品的自由化,即金融商品自由化,包括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业务的开拓,提供新的金融业务,提高金融效率。1988年,台湾“财政部”解除了对商业银行设立“国外部”及经营外汇业务的限制,并准许银行成立信托部,办理信托投资及证券业务。1991年又陆续允许银行开发各项新型金融商品,包括外币保证金交易、利率互换、买卖期权等。与此同时,在财金部门的推动下,台湾证券市场也得到迅猛的发展。(3)参与自由化。即核准新银行特别是民营银行的创设,开放更多的经纪商参与金融市场的竞争。1989年台湾修订的银行法中,正式允许民间设立商业银行,从而开创了台湾金融市场上的新局面。1990年4月颁布的《商业银行设立标准》具体规定了民营银行的最低资本额为100亿元新台币。自1986年起,台湾开始准许外商银行在台北以外设立分行。1994年又放宽外国银行来台设立分支机构数目的限制。
 
(三)发达国家的金融自由化。1、价格自由化方面。1975 年,美国改革固定佣金制度,采取新的协定佣金制。1983 年底,美国基本实现利率自由化。日本的利率自由化开始于70 年代末,到1987 年完全解除了利率限制。具体的推行过程是:1978 年日本的短期拆借市场利率、票据利率实行自由化;1983 年,金融调查委员会决定要渐进地实现利率自由化;1985 年,日本开始实施大额存款(10 亿日元)利率自由化。原联邦德国于1976 年2 月通过了废除利率限制的法案,全面放松利率管制。澳大利亚在1980 年取消了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的存款利率上限,不久贷款利率也自由化了。瑞典于1978 年废除银行存款利率高限,1980 年废除私人部门发行债券利率高限,1985年废除银行贷款利率高限。英国于1986 年10 月27 日取消了传统的股票交易所固定佣金比率规定,出现了所谓的“金融大爆炸”①。英国的金融“大爆炸”全面摧垮了英国本土及英联邦国家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促进了商人银行业务与股票经纪业务相融合,以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相互结合。英国的商业银行纷纷收购和兼并证券经纪商,逐渐涌现出一批超级金融机构,业务领域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个方面,成为与德国相类似的全能金融集团。法国自1965年起先后取消了六年以上定期存款、两年以上25万以上法郎的存款利率管制,到70年代末,该国除对六个月内和一年内50万法郎以下的定期存款规定利率上限外,其他存款利率全部放开。1984年法国颁布新的《银行法》规定,从1985年12月起废止控制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的做法,对活期存款不计利息,以后又逐步取消了外汇管制和对内资银行向非居民发放法郎贷款的限制,取消特殊贷款贴息,允许银行发行自由利率的大额存单。上述改革标志着该国的利率市场化全面推开。德国政府和金融管理当局于1962年修改《信用制度法》,缩小了利率限制对象,从而迈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1966年7月金融管理当局对超过100万马克、期限在3个半月以上的大额存款利率取消限制。1967年2月,政府提出废除利率限制的议案,4月份德意志联邦银行开始全面放松利率管制,结束了德国利率管制时代。
 
2、业务范围自由化方面。1980年3月,美国政府制订了“1980年废止对存款机构管制及货币控制法”,简称“1980年银行法”宣布在今后6年内,将Q规则①所规定的利率上限逐步予以提高,到1986年3月底,分阶段取消Q项规则对于一切存款机构持有的定期和储蓄存款的利率限制。1982年10月,美国制订“1982年存款机构法”即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该法案准许存款金融机构开办货币市场存款帐户(MMDA,1982年12月起)及超级可转让支付帐户(Super Now,1983年1月起)两种类型的存款。这两个法案打破了美国几十年来形成的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严格的业务限制,使储蓄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区别趋于消亡。《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使包括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美国国民银行与美洲银行、西北银行公司与富国银行公司、德意志银行与信孚银行合并合法化。英国的1979 年《银行法》,逐渐消除了商人银行和清算银行的差别。1986 年英国通过《金融服务法》,宣布银行业可以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从而确立了英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新时代。澳大利亚从1980 年开始,放松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范围的限制,使商业银行与储蓄银行的区别消失,并使它们自由从事证券经营。日本依据1981 年《银行法》,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保付债券的买卖,证券公司则向银行的CDs 业务渗透。1997年5月,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日本金融业面临的问题,日本金融当局通过了全面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的法案。法国1984 年《银行法》规定,不再执行分业管理制度,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业从此可以混合经营。加拿大在1987 年的立法放松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制,导致该国的全部证券公司都被大商业银行所持有,部分商业银行开始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某些保险业务。(3)资本自由流动方面。1973 年美国首先取消资本流入限制。1981年12 月,允许欧洲货币在美国境内通过国际银行设施(IBF)进行交易。在英国,1979 年10 月取消了外汇管制。到1986 年10 月27 日的伦敦城“大爆炸”后,外国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也可以申请成为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也允许外国公司100%地收购交易所会员公司。1980 年6 月,日本修订了《外汇与外贸管理法》,取消了外汇管制。1984 年6 月,随着《金融自由化及日元国际化的现状及展望》的发表,外汇不能完全自由兑换成日元的限制被废除。澳大利亚在1980-86 年取消了外汇交易和外汇汇率的管制,将外汇经营权扩大至40 多家非银行金融机构。瑞典从70 年代中期起,逐渐废除资本流动限制。1980 年开始允许外国居民购买瑞典股票,1988 年开始允许瑞典人购买外国股票,1988 年开始发行以瑞典克郎标价的国际债券,1989 年开始允许外国人购买以瑞典克郎标价的生息资产。1984 年,法国取消了对非居民课征的债券利息预付税,1985 年4 月取消了不得发行欧洲法郎债券的限制,1986 年废除了全部外汇管制措施。德国在1985 年,取消了对欧洲马克为单位的欧洲债券发行规模和发行时间的限制,使外资银行获得了牵头经营这类发行业务的权力。1986年以后,外资银行在德国可以自由地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加拿大在1990 年1 月,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区协议,承诺取消对外国公司尤其是金融领域的外国企业在所有权、资产增长和市场份额方面的限制。
 
(四)其他国家的金融自由化。在整体上,非洲的金融自由化进展最为迟缓,成效也最小。非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始于80 年代中期,从1983 年4 月到1991年5 月,加纳、南非、赞比亚、肯尼亚、尼日利亚、突尼斯、马拉维、津巴布韦、埃及等,先后实现了存贷款利率的自由化。非洲国家虽然进行了消除金融压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可是,所有这一切带来的回报却实在少得可怜。俄罗斯、东欧、独联体等转轨国家也在1991-1995 年基本完成了金融自由化改革。
 
 (五)简要评价。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金融危机不断发生,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巴西金融危机,俄罗斯金融危机,等等。很多人把金融危机归罪于金融自由化步伐太快,因此国际上反对金融自由化,要求重新加强金融管制,建立健全国际金融新秩序,维护金融和经济安全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国内也有不少关于金融自由化将被遏制的预言。然而,现实的结果是,亚洲国家进一步开放了金融市场,竭力声讨金融自由化的马来西亚在实行重新实行外汇管制不到一年之后又顺应大势取消管制,拉美的主要国家在积极探讨干脆彻底地放弃自己的货币而改用美元,欧洲单一货币——欧元平稳运行,以自由、公开、国际化三原则为核心的日本版“金融大爆炸”—“东京金融大爆炸”(Tokyo Big Bang)①也在1998 年4 月正式启动,执全球金融发展牛耳的美国则在1999 年11月通过了企图全面实施金融自由化的《Gramm-Leach-Bliley法案》(即《Gramm-Leach-Bliley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简称GLBA)②。一度颇受责难的IMF 又在宣称危机国家中凡执行其自由化改革政策的国家经济都比不热心自由化改革的国家经济恢复得快。可见,在现实经济社会中,IMF和美国是不会允许各国所金融自由化有所倒退,它们利用提供援助来要求处于危机中的国家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和放松管制,并对许多国家的金融改革提出一系列进一步自由化的要求。除IMF以外,OCE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WTO也通过在全球范围内推进和主导金融自由化进程,不断加强它们在各国的影响力。因此,金融自由化已成为国际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金融自由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符合当今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潮流。而在金融自由化这一世界潮流中,发达国家是这种潮流的推动者、倡导者,发展中国家是这种潮流的跟随者,以实现金融自由化为目标。
 
三、中国金融自由化进程回顾
 
中国的金融自由化①进程应该是从1992年正式开始的②。在利率自由化方面,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最先明确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九五”期间深化利率改革的方案》初步提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1996年6月1日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实现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拆借利率。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动,同时放开了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和债券交易利率。1998年3月改革再贴现利率及贴现利率的生成机制,放开了贴现和转贴现利率。1998年9月放开了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化发行利率。1999年成功实现国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招标发行。1999年10月对保险公司大额定期存款实行协议利率。2000年9月21日实行外汇利率管理体制改革,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2002年3月21日,在全国8个县市农村信用社进行利率自由化改革试点。2002年3月,将境内外金融机构对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实现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统一中外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2003 年7月,放开了英镑、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管理,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2003年11月,对美元、日元、港币、欧元小额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商业银行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在不超过上限的前提下自主确定。2003 年11月,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可以开办邮政储蓄协议存款。2004 年1月1日,人民银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从2004年10 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自2004年11月18日起上调境内商业银行美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
 
在金融业务与机构准入自由化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8月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在1999年10月又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1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实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以后,可开办代理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以及代理保险业务。以上规章的颁布,表明中国金融业开始了混业经营。③
 
在资本帐户自由化方面,中国在1994年成功实现了汇率并轨,1996年7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1996年12月1日,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有关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随着境内市场准入的扩大,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境内的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产业将在3-5年时间内逐步实现基本对外开放,证券业、信托业等金融产业也将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这些开放必然伴随着大量的资本流动,由此对资本账户开放提出更加迫切的要求。同时,随着入世后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的推进,对资本账户自由化提出了更高的开放要求。目前,中国境内的资本账户实行的是一种“名紧而实松”的管制,即尽管在名义上对资本账户中的许多子项目仍然保持较为严格的管制,但在实践中,资本账户下的大部分子项目已有相当程度的开放。我国目前对资本流动实行非对称性的管制,长期的资本流入相对自由,而严格限制资本流出和短期资本的流入。目前我国已成为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资本流入国,吸收的直接投资仅次于美国。2002年度我国利用外商长期直接投资500亿美元,2003年突破600亿美元。十几年来,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总和达4,000亿美元,年均增幅为24%。在资本流出方面,尽管有法律上的严格管制,但仍有大量资本以各种方式外逃。因此,中国资本管管制的效能整体上已弱化,资本账户事实上已经相当开放。
 
三、深化中国金融开放的战略措施
 
(一)消除金融隐患,打好金融自由化的基础。用发展眼光看,中国推进金融自由化改革已不可逆转,这是中国经济金融融入国际经济社会主流的必然选择。从金融角度审视,当前中国必须从基础做起,消除金融隐患,为金融自由化奠定基础。主要应解决好三个问题:第一、尽快彻底清理和有效处置不良信贷资产。这对于金融机构能否安全自由化以及自由化后能否在金融市场中站住脚并展开公平竞争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否则自由化就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不利于金融稳定。对于已经形成的风险资产要进行分门别类的处理,对国有银行的待损资产全部由资产管理公司接管,就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目前清理的情况来看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加快不良资产证券化①步伐,根据现有的条件,适宜建立一个打通系统限制、吸引部分民间或外国资本参与的跨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来施行证券化方案;融入更多的利益主体参与者,完成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过程(基础资产打折、超额担保和资产储备等),从而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法律支持,针对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台特别的司法制度,在债权维护和追索方面做出一定程度的特殊法律保护,解除《商业银行法》、《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规章中对不良资产治理的制约。
 
第二、尽快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产权改革,实行股份制改造。(1)股份制改造工作必须规范、彻底,不留尾巴,为下一步推动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成为股权可流通的公众银行消除障碍、创造基础性条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要充分借鉴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经验和教训,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化转换。(2)建立多元化的产权主体,规范和完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在产权主体上,要建立“国家、法人、个人、外资”共同投资的多元化的产权关系,注重引进优质资产、技术、信息和先进的银行管理经验;在股权结构上,要兼顾国家控股与股权结构合理化的目标,在条件具备时,国家要逐步减持国家股比重,或相对控股,或作为战略投资者(Strategy Investors)参与银行的经营管理;在法人治理结构上,国家要加强作为国家资本代表的董事、监事的人格化塑造,防止“内部人控制”(Internal Control)。(3)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国有商业银行在中长期目标内成为公众上市银行,实现银行的资本、收益、风险和监督社会化,树立我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金融机构的产权改革是中国金融自由化最重要的事。
 
第三、是采取“消肿”的手段,建立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淘汰经营状况不佳的金融机构,尤其要对国有银行中业务量小、亏损面大、存在价值不大的分支机构进行撤并。只有以上基础工作搞好了,中国金融自由化才有可靠的基础保障。
 
(二)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①进程,发挥利率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从利率市场化与资源配置效率的理论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处在完全竞争市场上的利率市场化对资源配置是完全有效的。在不完全竞争市场,由于存在人为制度等方面干扰因素,比如利率管制,市场过度竞争行为会引起市场利率波动,从而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是低效或无效率。如果利率变化是由非经济因素造成的,且没有真正反映出资金的客观需求,就是一种虚假信号。多年来,中国的利率主要是由官方调节的,逐步放弃利率管制,建立由市场资金供求双方共同决定利率的金融产品定价机制,使之真实反映资金成本与供求关系,灵活有效的发挥其经济杠杆作用,中国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之一。从利率管制到利率市场化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由于制度变迁的长期性、复杂性和曲折性,所以在向利率市场化转变的过程中必须重视路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不仅要由国有产权向分散化的产权制度转变以及建立合理的信用制度以降低交易成本,而且还要注意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主要是解决权利寻租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目前我国的市场属于带有垄断性的非完全竞争的市场状态,垄断性带来了权力寻租,非完全竞争产生了信息不对称,所以利率市场化所面临的两个直接问题是权利寻租和信息的不对称。利率市场化的配套制度建设就是要解决这两个问题。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工作着力点应放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建立金融市场竞争和风险管理机制,把提高商业银行效率作为重点。利率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加强了,基准利率对市场才能起到有效的传导作用。第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对利率变动反应灵敏的市场主体。第三,强化中央银行干预经济并进行宏观调控的独立职能。第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市场利率体系。选择同业拆借利率作为基准利率,最终建立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市场体系。第五,发挥非正式金融和民间金融组织的作用,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减少信息不对称。从本质上讲,利率市场化的真谛就是将资金真正作为一种商品,将它以市场价格直接借贷给需求者。考虑到目前中国经济处于一个特殊的转型期,为避免利率的过度波动产生的负面影响,利率市场化应是渐进式的。2003年,央行公布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遵循的总体思路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按照这一精神,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正确处理好利率市场化改革与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本、外币利率政策的协调关系,逐步淡化利率政策承担的财政职能。同时要把握好利率市场化与金融业开放的关系,吸收东亚地区利率市场化的经验教训,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时,一定要把握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节奏。
 
(四)继续推进资本流动自由化改革,实现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资本市场领域中的国际化、自由化趋势日益明显:银行业的跨国经营和国际资本市场的全球化扩张不再仅局限于少数发达国家,而是开始向全球扩散;世界各国互相开放金融领域,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和资本市场的国界、地域限制逐步消失;巨额金融资本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在全球范围内自由转移,资金流动的数量和速度急剧增加;全球资本市场的关联度、结合度越来越高,并逐步形成全球统一的资本市场甚至统一的货币体系。在这一背景下,不断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放也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资本市场的开放或资本流动自由化是WTO对其成员国的基本要求之一。对中国而言,当前推进资本流动自由化改革,重点应该放在资本市场最核心部分——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两个方面。
 
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是在加入WTO后进行的更大范围、更高水平和更深层次的金融开放格局的一部分,它要求我们在开放的思想观念上由过去我国单方面自主开放(即按自己的时间表安排对外开放)转向按世贸组织要求和与经济全球化相一致的同步开放。要尽快改变中国证券市场封闭、保守性质,努力规范各个市场主体的入市行为。在此基础上采取三步走的策略,开放国内证券市场:第一步为开放外资以收益凭证方式间接参与市场;第二步为开放国外机构直接投资股市;第三步全面开放证券市场允许区域外机构及个人直接投资股市,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并将从资本引进为主转向资本引进与资本输出并立的双向络局。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成熟性和近年来资本外逃规模的扩大,结合目前资本项目没有开放的实际情况,对资金的进入和流出都需要有序引导,包括流向、流量和外资的所有权比例等,以利于我国充分获取开放的益处,降低其风险。从目前情况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①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GDII)②制度是适合我国实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随着我国金融证券业的监管水平提高,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条件将会更加成熟,证券市场的规范化与国际化将会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目前中国对资本项目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方式,致使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对外借贷的很多交易形式被禁止了。中国如要实现资本流动自由化,必须加快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改革进程,放弃严格的外汇管制。这不仅是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的需要,而且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不断推进,国内外机构、企业及个人从分散风险考虑,对资本流动自由化的要求会越来越高。没有资本项目的可兑换,中国证券市场的开放将无从谈起。在未来数年内,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应该按照综合规划、协调配合、循序渐进、灵活调整的原则,逐步从有较严格限制的可兑换过渡到较宽松限制的可兑换,在条件完全成熟时基本实现完全可兑换。当然,能否顺利实现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还取决于经济基本因素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如较强的综合国力、稳定的宏观经济、健全的宏观调控能力、健康的金融体系等。
 
(五)加强金融监管,保证金融自由化的顺利推进。 金融自由化并不否认金融监管,而且还要加强金融监管。怎样做到既加强金融监管又不至于使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成果付诸东流,是一个令各国监管当局大伤脑筋的问题。20余年来,审慎的金融监管思想不仅在理论上日趋成熟,而且已成功用于各国的金融监管实践。在金融自由化的环境下,监管更显必要。在不完备的监管框架下,银行经理可能会由于利率管制的解除和银行特许权价值的降低发放过量的风险贷款。很多国家在银行部门引入竞争机制和赋予银行自主权的同时,却没有采取措施控制这些相反的激励。这一点成为金融自由化后发生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主张金融自由化并不是否定金融监管,规范化与自由化并驾齐驱的金融改革才是稳健的改革。在那些实行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对利率水平和结构、汇率水平和波动、资本流入和流出、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金融机构信贷总量及投向等仍有一定的限制。对于中国,在推进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同时,金融监管改革的努力方向在于:(1)金融监管非行政化。金融监管的手段必须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间接手段,在日常监管中基本取消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办法,只在金融市场失败时政府方可走上前台直接干预。(2)金融监管的功能化。所谓功能型监管①是指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功能型监管的优点在于管理的协调性高,管理中的盲点容易被发现并会得到及时处理,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同时,它可以克服多个监管机构所造成的重复和交叉的管理,用统一的尺度来管理各类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3)金融监管的综合化。因为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之间在运营上存在较大的差别,具有统一性、能被各方面接受并有意义的新的监管工具的开发仍然面临很多困难。但作为一种努力的方向和将来金融监管发展的趋势,金融监管的综合化趋势已经显现出来,并在英国等国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我们要完善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要加强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建立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对金融集团和混合业务实施联合监管。在强化法定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的同时,要充分重视行业自律、银行内控、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四位一体的多元化金融监管体系。(4)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协作是对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反应。金融风险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快速发展,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增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和协调已显得越来越重要,应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从一国监管向跨境监管转变。
 
归根到底,金融自由化应当是资金融通效率和金融监管高效稳健的有机结合,偏颇其中任何一方都将不利于金融自由化的顺利发展,从而阻碍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


“金融压抑”(financial repression),又译成“金融抑制”或“金融压制”,是指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当局对各种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经营流程和市场退出按照法律和货币政策实施严格管理,通过行政手段严格控制各金融机构设置和其资金运营的方式、方向、结构及空间布局。
Mckinnon,R.(1973). Money and Capital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M].Washington,DC:Brookings I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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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Uilliamson and Milli,Mahar(1998).A Survey of Financial Liberalization[J].Essays in International Finance..
黄金老:《金融自由化与金融脆弱性》[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智利是安第斯国家,但在论述拉美金融自由化的国外文献中,智利常被纳入南锥体国家之列。
这是1986年10月27日撒切尔夫人发动的一场规模宏大的金融改革。这一时期,英国金融业改革的核心内容是金融服务业自由化:取消经纪商和交易商两种职能不能互兼的规定,经纪人与出场代理人互相兼任,放开交易所会员资格的限制;取消证券交易的最低固定佣金限制,实行证券交易代理手续费自由化;取消非交易所成员持有交易所成员股票的限制,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可以参加证券交易所的活动;废除各项金融投资管制,银行开始提供包括证券业务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等。在监管方面,英格兰银行将监管银行业的职能移交给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这场改革不仅对英国传统金融制度产生了剧烈冲击,而且对世界金融业的发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人们称之为“金融大爆炸”。“大爆炸”很快便引发了全球金融自由化浪潮。继1986年的“大爆炸”之后,伦敦证券交易所又于1997年10月20日进行了第二次规模宏大的股票交易改革,这在金融史上称为“第二次大爆炸”(Big Bang II),其中心是建立了以市场为中心的股票交易自动报价系统。
所谓Q项规则,是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在1933年制定《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案》中制定的一项规则。按照联储规则顺序排列,如第一项为A项规则,而对存款利率进行管制的规则正好是第Q项,所以称为Q项规则,Q项规则的主要内容是按银行法规定,授权联邦储备系统对会员银行吸收定期及储蓄存款规定最高利率限额,同时禁止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所以Q项规则变成为对存款利率进行管制的代名词。
1996年日本宣布了要实行金融自由化改革—“金融大爆炸”,这项改革于1998年4月正式开始并将持续到2001年。“东京金融大爆炸”的实质是全面改革日本的金融体制和金融制度,彻底实现金融自由化,它的任务是增加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各方主体的自由度,以理顺金融关系,解决银行之间的坏账等问题,最终创造一个自由竞争环境。“东京金融大爆炸”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外汇管理法》和《日本银行法》。根据前者,日本将放宽外汇交易限制,外汇交易的场所并不局限于特许银行,甚至连超级市场也可以从事货币兑换。也就是说,日元以及美元可以在日本市场上自由流通,一般的商店和饮食店也可以接受用美元结帐。这是日本金融大爆炸的起爆剂。日本的“金融大爆炸”在一定程度上对日本的企业治理以及改善银企关系,完善资本市场中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措施,但这些措施的有效性仍然受着其他诸多配套改革滞后的因素影响,将长期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与此同时,日本的典型公司治理制度也会随着外部金融环境的变化而逐渐发生转变,其公司的管理制度也正在历经重要的变迁。
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法案》的通过,标志着美国金融业进入了一个新时期,这种对合业经营模式的肯定势必会加快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体制转变的步伐。该法律允许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可以相互渗透并参与彼此的市场竞争,开始了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被美国金融界誉为“划时代的突破”,这些法规打破了美国几十年来形成的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严格的业务限制,实现了金融业务自由化。
国内有的学者用“市场化”的概念来代替“自由化”的概念。如王自力(1997年)认为,金融市场化是指政府放松乃至解除对金融市场的各种干预,例如放宽进入金融行业的条件,降低法定准备金比率,缓解并逐步取消的利率上限及强制性信贷分配等等,促使金融业自由发展。黄金老(2001)指出,1978年以后,中国也进行了类似于金融自由化的改革,尽管这个改革一开始目标并不明确,但其主调一直自觉或不自觉地是市场化的。向文华(2005)认为,中国以市场化为取向的金融改革,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改革的目标和内容是相同的。用分析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的有关理论来分析中国的金融改革是适宜的。因此,我们直接用“中国金融自由化”概念来代替“中国金融市场化”概念。
1978-1991年期间,中国的金融体制也有放松政府管制,部分解除金融压制的改革,但由于改革目标没有明确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只能算是中国金融体制的内部调整与改革,尽管其许多措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措施有相同功效,但与金融自由化强调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有相当距离。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
即将银行不良资产的账面价值,经中介机构评估测算后,将确定的预计可收回现金额,设计为一定的证券化产品出售给投资者,以达到处置不良资产回收资金的目的。
英文相关文献通常称之为Lineraliztion of Interest Rates(利率自由化)或Dergulation of Interest Rates (利率管制的消除)。我国近年来的文献则偏向于使用“利率市场化”。当然,在严格的意义上讲,利率“自由化”和“市场化”是有区别的,但在我国决策层和理论界,对之都不做区分而笼统称呼,因此,在本文的论述中也就直接将二者相等同了。参见韩汉君:《利率形成机制的发展》[J],《金融研究》1997年第7期;李社环:《利率自由化》,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利率市场化很难下一个定义,其基本含义可以描述为:政府或货币管理当局放松或放弃对利率的直接控制或限制,让金融机构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状况自行决定利率水平,政府或货币管理当局只对利率实行间接的宏观调控。具体说来,利率市场化包括以下内容:(1)金融交易主体拥有利率自主决定权;(2)资金市场自发决定利率的水平和结构;(3)选择国债利率为基准利率;(4)政府对利率进行宏观调控。参见张影新:《论利率的市场化》[J],《学术交流》2004年第7期第76页。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er)即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是指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帐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转换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作为一种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制度安排,QFII的根本目的是在于吸引国外的资金进入本国资本市场,允许外资直接投资国内证券。尤其是在我国资本项目没有完全开放、货币没有完全可自由兑换的情况下,允许一些具有较高资质和实力、无不良记录的外国机构投资者进入我国资本市场,无疑会有助于
建立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的市场氛围,也为我国资本市场走向最终完全开放并取得良好经验创造了条件。
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er) 它是那些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容许本地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的一种机制。出于对资本外流以及恶性投机行为的担心,相关国家在具体制定这一制度时往往附加较严格的条件以避免不良影响的出现。QDII的主要内容: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也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功能型监管概念是由哈佛商学院的罗伯特·默顿最先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