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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论文


不容夸大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作者: 姚家祥



  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猛,引起了所有制结构的显著变化。在这种经济发展态势面前,有些经济学者尤其是一些经济工作者和私营企业家,不甘心非公有制经济处于辅助、补充地位,总想找点根据来为其“正名”,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由原来的“制度外”进入“制度内”,因而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有益补充”的论断已经过时,现在开始用“共同发展”取代“补充”了,再谈所有制关系的“补充论”是一种僵化的表现;“非公有制经济未必永远是补充,而是平等竞争,共同发展”。一句话,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应该平起平坐,平分秋色,不分主次,处于同等地位。

  这些观点都夸大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十分错误的,必须予以澄清,以避免造成理论的误导和对经济工作的负面影响。我们认为,现阶段,无论非公有制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发挥多大作用,在某些领域具有什么样的特殊地位,但相对于公有制经济来说,它也只能处于一种辅助的、补充的地位。

  1、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方式一元论的理论看,经济基础不可能多元化。

  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总和,也就是社会的经济结构。马克思说: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是指“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8页)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和基础,它决定着生产关系的性质。任何社会中都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形式,其中必定有一种所有制形式占统治地位,起主导作用。这种占统治地位、起主导作用的所有制形式就构成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即我们所称的生产方式。这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经济学的生产方式一元论思想。

  这一理论清楚地表明,判断一种所有制形式属于何种性质的经济基础,首先要看它的所有制性质,这是判断不同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属于何种性质的经济基础的标准;判断同一社会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属于何种性质的经济基础,主要看它在诸多所有制形式中占什么地位,起什么作用。同一社会中,所有制形式是多样化的,而经济基础却不可多元化。只有那种占统治地位、起主导作用的所有制形式才是该社会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的所有制形式。我国现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它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即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它属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性质,在诸多所有制形式中不占统治地位,对国民经济不起主导作用。因此,它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而只能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宪法的规定)。如果把非公有制经济说成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仅在理论上造成混乱,导致混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与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原则界限,而且在实践上造成损害,导致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2、从不同社会形态的所有制结构看,不同的所有制形式都有主次之分,不可能平起平坐,平分秋色。

  历史上的一切社会中,所有制都不可能是单一的,都会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但任何社会里,总有一种所有制形式占主体地位,其基本内涵就是该生产关系占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形式则处于次要的、被支配的地位。有主就必有次,“主”是相对于“次”而言的,有主体地位就必有次要地位,“主体地位”是相对于“次要地位”而言的,二者不可能平起平坐,平分秋色。马克思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持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4页)这清楚地表明,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即占主体地位的生产关系,制约并决定着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存在和发展,而社会制度的性质恰恰是由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形式的性质所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除了资产阶级私有制外,还存在有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地主阶级所有制等等,资产阶级私有制占主体地位,决定了整个制度的资本主义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有多种所有制形式,公有制经济处于主体地位,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制形式处于次要的地位,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决定了我国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以公有制为主体,意味着公有制在量上和质上占居主要地位,公有制经济之外的其他所有制形式只能处于次要地位,只能作为公有制的补充。若非公有制经济成为主体,那么,公有制就会相应地丧失主体地位,我国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社会,而变成别的性质的社会了,这是现实的、必然的逻辑。

  3、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看,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一个总体内并存的主从两方面。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一个完整的总体,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在所有制改革时,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以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另一方面,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与发展。这表明,我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是权宜之计,而是要长期坚持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对它们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我们既要反对那种脱离国情,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单一公有制,也要反对那种不注重加强公有制经济,而只热衷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主张。

  同时我们必须明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两个方面并不是对等的,不是平分秋色,而是主从关系。一个是主体,一个是补充。我们一定要正确处理好主体和补充的辩证关系。没有主体就无所谓补充。反之,没有补充也就难以显示主体。邓小平讲得很清楚:“我们在改革中坚持了两条,一条是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体地位,一条是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始终避免两极分化。我们吸收外资,允许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影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基本点。相反地,吸收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到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9页)所以,必须实行二者的有机结合,并使主体和补充各得其所,以保持其各自的地位。如果强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就忽略了谁主谁次,甚至否定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就会走向邪路。

  4、从党的一贯政策看,“补充”与“共同发展”并非是非此即彼的两个对立关系。

  纵观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以来的文件,提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并非始于十五大,也不存在由“补充”到“共同发展”的理论对立。在十三大报告中,就明确提出:“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十四大报告里说的更为明确:“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这里,是把“主体”、“补充”、“共同发展”作为一个整体提出来的,并没有把“补充”同“共同发展”看作是两种对立的不相容的理论。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在这个文件中没有提“补充”,但在以后的许多重要文献中继续将“补充”与“共同发展”并论。如江泽民同志1995年5~6月在上海、长春的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说:“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大方针”、“在积极促进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经营、外资等其他经济成分的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江泽民同志理论论述大事纪要》第192页)在1995年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的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又说:“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十五大报告再次讲“共同发展”,并不意味着是否定非公有制经济对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而是重申过去多次讲过的既定方针,与党中央的一贯政策是完全一致的。党的十六大以来,这种提法也没有改变。

  可见,“补充”与“共同发展”是我党的一贯政策,根本不存在一个什么“补充”与“共同发展”的对立和由“补充”到“共同发展”的突破与发展。

  5、从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矛盾性看,必须维护和加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是一个矛盾统一体。一方面,它们是同一的。它们同处于同一社会形态之中,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和作为补充的非公有制经济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者互为条件,相互交错,共同形成统一的市场,共同起资源配置作用,都对生产力的发展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它们又是有差异的。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经济成份,有着根本不同的生产目的,因而,在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和产生多种矛盾和斗争。这种矛盾和斗争表现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非公有制经济向公有制经济争夺主体地位是其矛盾和斗争最突出最集中的表现。

  当前,在非公有制经济实力迅速增长的同时,已经出现了多元化的经济利益关系,产生了为非公有制利益服务的意识形态及其专为其利益辩护的代言人,他们提出“主体不是自封的,谁有本事谁就应是主体”,“既然我国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共同发展,就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分清谁是主体,谁是补充”。国外跨国公司也企图垄断我国的某个行业的市场,挤垮国有企业,这样的事例时有发生。这种矛盾和斗争还反映到了党的干部队伍中,有些地方的领导干部认为国有经济是包袱,看作是“夕阳”所有制,一卖了之,而把希望放在非公有制经济身上,把它们当作经济发展的主要增长点,主要源泉。这样做,势必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在这种矛盾和斗争面前,在这类关系到社会主义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上,我们必须保持政治上的坚定立场。不能只讲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而忽视二者的矛盾和斗争。我们应该加强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以保住我们赖以安身立命之根基。在此前提下制定和执行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这就是在继续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注意加以引导,使之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