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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论文


论公有制中劳动力的双重性质

作者: 姚家祥



    内容提要:文章分析了在公有制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和“劳动力是商品”两类观点存在的相悖之处,着重从劳动者的生产和消费的属性以及劳动者在劳权关系和公有制中的主体地位等两个方面论述了公有制中劳动力双重性质的内容,并从四个方面指出劳动力的双重性质是可以兼营的。

    有关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力的性质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理论界更加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现阶段,求得对这一问题的统一认识,不仅在理论上十分重要,而且在实践中具有现实意义。

    一、对两类流行观点的分析

    对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力的性质问题的论述,焦点在于说明“劳动力是或不是商品”。对此,流行的观点归纳起来有两类:第一类观点认为,劳动力不是商品,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体现。第二类观点认为,劳动力是商品,这是经济体制改革,实现劳动力要素的合理配置所必需的。这类观点由50年代以来的忌讳境地一跃而成为当今居主导地位的观点。这两类观点看上去极相抵悟,但仍属各执一偏,陷入绝对化的思维逻辑。

    1、第一类观点存在的相悖之处。首先,认为劳动力不是商品,这夸大了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相结合的程度,忽视了劳动者在劳权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从而否定了劳动者在经济活动中支配自己劳动力的相对独立性。其次,认为劳动力不是商品,这难免重蹈劳动力统包统配制的覆辙,重新出现劳动力宏观调控的不合理和社会生产力的扭曲发展。第三,认为劳动力不是商品,这是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矛盾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之一,就是要建立劳务市场,如果劳动力不带有商品性,那么,所谓劳务市场何从谈起?

    2、第二类观点存在的相悖之处。首先,认为劳动力是商品,这忽视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已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许多个人的劳动力是当作社会的劳动力来使用的事实。其次,认为劳动力绝对是商品,是与《企业法》规定的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企业的主人的地位相矛盾的。不管你承不承认,劳动力果真如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当作商品买卖,那么,这只是表面的自由平等(如流通领域)掩盖了真正不自由平等的实质(如劳动力进入生产领域),劳动者的主人地位和主人意识事实是上无法确保的。第三,认为劳动力是商品,这是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改革前提和目的的。社会主义改革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革的目的是发展社会生产力,而不是把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力全部变成商品来买卖。第四,认为劳动力是商品,这也是违背费城宣言的。国际劳工组织费城宣言明确宣布,劳动力不是商品。如果我们社会主义社会把劳动力完全作为商品看待,那么,将置费城宣言于何地?

    3、从这两类观点的表述逻辑看,也不能科学地提示出劳动力的本质。首先,这两类观点都很少对劳动者本身进行考察,把“劳动力是或不是商品”看作似乎是外在于劳动者的另一些更本质性的东西,它只是被加在后者的上面而不是同后者一道在相互制约和相互渗透中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把劳动者本身放在无足轻重的地位,就难免各执己风。第二,这两类观点都是一种“非此即彼”的绝对化命题,无任何辩证含义。马克思在分析劳动力性质问题时,总是把它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来考察,指出,人的劳动能力是在任何社会中都存在的,“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必须存在各种条件”。(1)这说明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劳动力同时具有商品和非商品的性质。劳动力是或不是商品,关键取决于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因此,我们对劳动力性质的理解应着眼于其辩证实质,而那种“非此即彼”的形式逻辑上的理解,应从经济学中剔除出去。

    二、劳动力双重性质的内容

    劳动力双重性质的内容,应从以下两点进行论述:

    1、从劳动者的生产和消费的属性看,劳动力具有商品和非商品双重性质。

    这里,首要的前提是必须弄清劳动力的占有主体及其属性。也就是说,必须联系劳动力的载体来考察劳动力的性质。

    第一,劳动力的占有主体。劳动力的占有主体,就是它的劳动者本身。劳动力是存在于人体中的并在生产时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马克思说:“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2)劳动力是社会生产中的决定性因素。在人们结成的一定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只有与劳动力相结合,才能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劳动产品来。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是劳动力的载体。因此,劳动力的占有主体就是它的劳动者本身。劳动者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的身份是不同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的身份是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是平等的联合劳动者。劳动力与劳动者是两位一体的,属于不同范畴的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一些学者认为经济学上的劳动力就是劳动者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第二,劳动者的属性。作为劳动力载体的劳动者,他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具有生产和消费的直接同一性。一方面,作为生产者、劳动者的生产过程,就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消费过程,即劳动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了主体和客体的双重消费。马克思把这称之为“生产直接是消费”。一方面,作为消费者,劳动者的消费过程,就是劳动者消费生活资料再生产出劳动力的过程,即劳动力的补偿过程,“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耗费人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经、脑等等,这些消耗必须重新得到补偿。”(3)因此,劳动者的消费过程,也就是他的劳动力的生产过程。马克思把这称之为“消费直接是生产”。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有二个不同范畴的“生产”概念。即劳动者的生产与劳动力的生产,我们要注意二者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第三,劳动力的属性。劳动力的载体劳动者的生产与消费的直接同一属性,决定了他的劳动力也具有两方面的属性:劳动力的生产属性和劳动力的消费属性。劳动力的生产属性,是由劳动者的消费性决定的。劳动者的消费不仅仅是物质资料的消费,而更为重要的还是劳动力的生产。因此,劳动力的生产是具有最高价值的人的需要和人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重视劳动力的这一属性,就是要重视它的载体劳动者本身,重视劳动者的各种需要,重视劳动者作为人的价值和作为人的地位。劳动力的消费的属性,是由劳动者的生产性决定的。劳动力的消费是劳动者生产的起点,也是企业生产过程的开始。劳动力与资本一起,构成了企业生产性投入的主体,从而对企业生产性产出起着决定性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重视劳动力的这一属性,就是要重视劳动力的使用效率,重视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力争以尽可能低的劳动成本,获得尽可能高的效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力同时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劳动力作为生产性要素,作为一种社会性要素,作为具有最高价值人的体现,不具有商品性;一方面,劳动力作为一种消费性要素,作为企业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具有商品性。

    2、从劳动者在劳权关系和生产资料公有制中的主体地位看,劳动力具有商品和非商品双重性质。

    第一,劳动者在劳权关系中的主体地位。

    劳权关系是劳动力所有制关系的简称,指劳动者对自身劳动能力的占有,支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劳权关系表现为一定的意志关系和法律关系。不管在何种制度之下,劳动者始终是自身劳动力的载体或主体。因此,劳动力总是首先表现为劳动者的个人占有和支配。劳动者凭借这种劳权关系来实现自己的基本权能,即支配权能和收益权能。劳动者的私有劳权关系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前提条件。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私人资本占有、支配劳动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被消除,劳动成为基本谋生手段,按劳分配成为主要分配方式,这就构成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普遍存在的,以宏观社会经济制度为前提的私有劳权关系。这种私有劳权关系与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私有劳权关系有本质的区别,但同时又采取了类似的表现形式——承认劳动者的劳动力的差异,默认劳动力仍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这样,在公有制企业中,具有独立人格或法人地位的经营者为了对全体劳动者集中行使一定的劳动力支配权,就需与劳动者和集体签订劳动合同,以实现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的过渡。与此相适应,国家在经济体制上则实行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市场机制来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换言之,就是国家通过体制手段,把劳动力作为商品来看待,使劳动力披上商品的外壳。

    实践证明,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克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者没有自身劳动力的投向自主权、企业无权根据需要灵活对劳动力进行选择的弊端,能有效地实现劳动者和企业的“双向选择”,避免劳动力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浪费,保证劳动者的劳动平等和报酬平等。

    第二,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中的主体地位。

    劳动者在公有制中的主体地位是由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真正确立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这种主体地位表现在:一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平等的、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二是劳动者通过一定的民主和组织形式,对生产资料有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并由此出发,对企业有管理权,对企业经营者有监督直至罢免权。三是劳动者对消费资料享有分配权和享有权。只要公有制的形式不改变,劳动者的这种主体地位就是客观存在的。劳动者的这种主体地位决定了他不是雇佣劳动者,因而劳动力又具有非商品性。

    在这里,必须纠正“劳动力是商品”绝对论者的几种观点:绝对论者有一种观点,认为不宜提“工人是企业主人”的口号。在他们看来,工人只是企业的雇员,企业经营者才是企业的主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公有制企业是以厂长或经理为中心的经济实体,厂长或经理是劳动者群众选举出来的生产组织者和指挥者。因此,他们必须集中广大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代表职工行使正当的权力,而企业的最终管理权应该在广大职工群众手中,如果厂长或经理不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凌驾于职工之上,甚至采取资本家的高压手段对待劳动者,那么,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就会变为水火关系,企业的活力就无从谈起。

    绝对论者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有制是一种“虚所有制”,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支配权是抽象的、虚无的,并由引得出这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这种观点否认了公有制中劳动者是生产资料共同占有者的事实。在经济生活中,判断谁是所有制者,最根本的是看所有物按照谁的意志、愿望去支配和使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废除了资本主义的雇佣生产关系,这就决定了要按照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去支配和使用生产资料,为劳动人民服务。所以,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实占有,而非虚占有。

    绝对论者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的消费资料分配权是厂长或经理的权限,职工无权参与企业的分配和奖惩。这种观点完全否认了劳动者的主人地位,“按劳分配”对每一个劳动者来说,都是一个平等的原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有那么一些人,利用手中的特权,随意占有和侵蚀别人的劳动成果。因此,为了保证真正地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企业劳动者应该参与制订劳动分配的具体方案,并监督实施,重要的方案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这样,才能解决企业分配透明度低和分配不公的问题。

    总之,一方面,劳动者在劳权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决定了经营者为获取和行使必要的劳动力统一支配权,需要与劳动者个人和集体订立契约来实现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的让渡;劳动力的获取和行使也受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影响,致使劳动力具有商品的性质。一方面,劳动者在公有制中的主体地位,决定了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劳动者让渡自己的劳动力,并没有让渡自己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没有使自己重新变为被雇佣者,致使劳动力又不具有商品的性质。

    三、劳动力的双重性质可以兼容

    由于社会制度,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以及劳动形态和经营方式的多样性,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中劳动力的商品性质与资本主义劳动力的商品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本质的区别充分反映了公有制中劳动力双重性质的兼容性。

    首先,从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与经营者的劳动关系确立看,在目前普遍实行的是劳动合同制。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的让渡和经营者对劳动力的统一使用和调配。这种合同制类似于商品买卖关系,但它同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的买卖契约有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本质上不是买卖契约,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劳动者参加某一单位联合劳动的契约。在公有制条件下,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劳动者对自己劳动力的让渡,是以劳动者的劳权关系主体地位为前提的;劳动者是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参加联合劳动,不存在什么客观条件强迫劳动者成为雇佣劳动者。因此,劳动合同制反映了劳动力双重性质的兼容性,它没有改变劳动者在公有制中的主体地位。

    第二,从企业生产过程看,劳动者的劳动也表现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但这与资本主义社会相比,也有本质的不同。劳动者“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4)在生产力与生产资料的这种结合情况下,必要劳动作为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庭生活需要的劳动,他们的劳动力的再生产不再是为别人提供无偿劳动,不再是当作“奴隶”,当作被剥削的材料来再生产,而是当作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主人,当作社会的主人来再生产,当作具有最高价值的人来再生产。劳动者为社会提供剩余劳动,归根到底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所以,他们以不断扩大的必要劳动为条件,就必然更加主动积极地为社会提供剩余劳动,而不是在皮鞭的强迫下为剥削者提供剩余劳动。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生产过程,是劳动者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为自己劳动和为社会劳动相统一相兼容的过程。

    第三,从劳动成果的享用看,也表现为劳动者劳动以后企业给劳动者以劳动的工资,但这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工资相比,也有本质的不同。在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所有,劳动成果也完全归劳动者所有,再没有任何人能够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来剥削别人。因而,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已不仅仅表现为劳动力的价值,已不含任何剥削的意义,而表现为每个劳动者和企业共享企业利润。因为劳动者在消费资料的享受数量上,它已不限于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把劳动者必须的消费资料的数量界限“从资本主义的限制下解放出来,把它扩大到一方面为社会现有的生产力(也就是工人的劳动作为现实的社会劳动所具有的社会生产力)所许可。另一方面为个性的充分发展所必要的消费的范围。所以,在公有制中,劳动及其劳动成果成为了劳动者自我发展的手段,劳动及其劳动成果的性质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第四,从企业的管理看,公有制企业中实行的是职工民主管理形式,这同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之后完全排斥在企业的管理之外有本质的不同。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形式把自己的劳动力所有权让渡给企业经营者统一使用,但他并没有因此而让渡自己对企业的管理权利而成为雇佣劳动者。劳动者有权通过自己的代表大会(如职代会)和其他形式,参与企业的各项管理。职工管理企业的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如《企业法》规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五项职权,这五项职权是职工群众通过职代会这种制度来行使的权利,企业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尊重职工对企业的管理权利,而不能象资本家一样,对劳动者实行管、卡、压,剥夺劳动者管理企业的权利。

    总之,在公有制条件下,劳动力的双重性质是可以兼容的。确认劳动力的双重性,既有利于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维护劳动者在劳权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又有利于劳动者当家作主,而不损害劳动者在公有制中的主体地位;既有利于劳动者个人利益的实现,又有利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巩固和发展。

    注:
    (1)、(2)、(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90、194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5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0页。

       (1994 年 发表于《求是.内部文稿》第17期 、1995 年《社会与发展》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