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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论文


分权化改革、财政激励和公有制企业改制

作者: 朱恒鹏



    内容提要:本文探讨了1990年代地方政府积极推行公有企业改制的原因。本文的基本结论是: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改革硬化了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显著增强了地方政府所面临的增收节支压力。但是分税制改革并没有改变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财政分权化趋势。这种财政分权化体制对地方政府具有很强的财政激励效应,从而地方政府具有很大的积极性追求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经济效率。而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国有企业及其他一些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绩效越来越糟,日益成为地方财政的包袱。与此同时,非国有经济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的贡献却日益增加,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也日益增大。因此,从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出发,对公有制企业进行改制就成为地方政府的最优选择。
 
    关键词:分税制改革  财政激励  公有制企业改制
 
    八十年代初开始的分权化改革,大大提高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这主要是因为,分权化通过将一些经济管理权力从中央政府转移到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较多地承担管理地方经济的职能,可以限制中央政府对地方经济的过分干预。同时,分权化将地方公共支出与地方的财政收入挂钩,地方政府只有增加财政收入才能扩大公共开支。这就给地方政府造成了很强的财政激励来促使其尽力谋求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1]。正是这种追求地方经济和财政收入不断增长的需要,促使各地政府在九十年代中积极地推动各类公有制地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国外的有关文献,也从不同的角度支持了这样的判断。如哈耶克(1945)指出,由于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了解地方的信息,所以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处理地方社会经济事务方面,地方政府要比中央政府有效率。McKinnon(1997),Qian and Weingast(1997)和Qian and Roland(1998)等文献明确提出了“保护市场的联邦主义(market-preserving federalism)”理论。该理论认为,某些类型的地方分权和联邦化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更好的政治和财政激励,促使其支持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繁荣。而Jin,Qian and Weingast(1999)的实证分析则显示,1982~1992年的财政包干制向地方政府提供了很强的财政激励,诱发了非国有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有企业的大范围改革。
 
    本文从几个方面入手,分析地方政府积极推行公有企业改制的原因:第一部分说明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改革硬化了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显著增强了地方政府所面临的增收节支压力。同时指出分税制改革并没有改变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财政分权化趋势。第二部分通过实证分析证实中国的财政分权化趋势依然存在,并且1994年以后财政分权化程度还有所提高;同时,这种财政分权化对地方政府具有很强的财政激励效应。第三部分利用一个计量经济模型证实了这种财政激励效应的存在性。最后,本文指出,正是这种财政激励效应使得地方政府具有很大的积极性追求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经济效率,而这成为推动地方政府主动改革公有企业产权制度的主要动因。
 
    一. 分税制改革硬化了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强化了地方政府的增收节支压力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一个主要目的是逐步提高税收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即当时所说的“两个比重”),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把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三个部分。划分的原则是,将收入大、影响范围广、维持国家利益、宏观调控作用强、易于由中央征收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税源分散、影响范围小、不宜统一征收管理、便于因地制宜、发挥地方优势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将征收面宽、收入弹性大、涉及中央和地方共同利益的税种划分为共享税。
 
    分税制改革前,中国没有国税局,所有的税收都由地方政府管辖的税务局征收。当时,地方政府经常通过减免税收来扶持本地国有企业。这些税收本来是应该上缴中央政府的。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头来自与中央共享的工商税收,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且国有企业经济效益逐年下降的情况下,工商税收以其收入稳定增长的特征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地方政府均不甘心与中央分享,经常通过隐瞒收入、人为降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的做法来藏富于企业,减少上交中央的财政收入,并通过集资、摊派等手段把这块收入再收上来。这样共享收入的增长部分实际上就变成了地方独享收入。樊纲(1996)将这种收入称之为“非规范公共收入”,并估计这部分收入约占地方预算收入的30%。加之对基层企业以及农村的集资、摊派,地方“非规范公共收入”占公共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
 
    而分税制改革显著地硬化了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税种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作了明确的划分,并且由相互独立的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征收。因此,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政府很难再像过去那样通过减免税来扶持本地企业了。
 
    从表1可以清楚地看出,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改革对中央和地方间的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影响很大。改革前,地方财政收入占整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在70%以上。改革后,这一比例下滑到45%以下,随后各年度该比重虽然略有变化,但基本稳定在50%以下。这说明分税制改革使税收征管权力和财政收入更多地集中到了中央政府。
 
1.  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及比重

年份

绝对数(亿元)

比重(%)

全国

中央

地方

中央

地方

1991

3149.48

938.25

2211.23

29.8

70.2

1992

3483.37

979.51

2503.86

28.1

71.9

1993

4348.95

957.51

3391.44

22.0

78.0

1994

5218.10

2906.50

2311.60

55.7

44.3

1995

6242.20

3256.62

2985.58

52.2

47.8

1996

7407.99

3661.07

3746.92

49.4

50.6

1997

8651.14

4226.92

4424.22

48.9

51.1

1998

9875.95

4892.00

4983.95

49.5

50.5

1999

11444.08

5849.21

5594.87

51.1

48.9

2000

13395.23

6989.17

6406.06

52.2

47.8

2001

16386.04

8582.74

7803.30

52.4

47.6

2002

18903.64

10388.64

8515.00

55.0

45.0

 
    但财政支出的变化趋势与此不同。表2中的数据表明,改革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国家预算内财政支出的比重基本没有变化。1991年以来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所占比重相当稳定,中央政府本级财政支出所占比重稳定在全国财政支出的30%左右,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所占比重稳定在70%左右。因此,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格局的影响并不像对财政收入格局的影响那么大,至少从比重上看,分税制改革基本没有影响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格局。
 
    这意味着,分税制改革大大减少了税收中地方政府所占的比重,从而显著减少了地方政府减免税收的权力,同时也意味着分税制改革显著扩大了地方的财政收支缺口,极大地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增收节支压力。

2.  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及比重[2]

年 份

绝对数(亿元)

比重(%)

全国

中央

地方

中央

地方

1991

3386.62

1090.81

2295.81

32.2

67.8

1992

3742.20

1170.44

2571.76

31.3

68.7

1993

4642.30

1312.06

3330.24

28.3

71.7

1994

5792.62

1754.43

4038.19

30.3

69.7

1995

6823.72

1995.39

4828.33

29.2

70.8

1996

7937.55

2151.27

5786.28

27.1

72.9

1997

9233.56

2532.50

6701.06

27.4

72.6

1998

10798.18

3125.60

7672.58

28.9

71.1

1999

13187.67

4152.33

9035.34

31.5

68.5

2000

15155.60

4788.95

10366.65

31.6

68.4

2001

18103.61

4969.05

13134.56

27.4

72.6

2002

21374.60

6093.15

15281.45

28.5

71.5

 
    将分税制改革以后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比重的变化趋势结合在一起看,一个事实就非常直观地显示出来了: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政府的财政自给率(地方本级财政收入与地方本级财政支出之比)显著下降。
 
    表3.显示,分税制改革以前,地方财政基本可以自给,但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财政自给率陡然下降,仅为60%左右。地方财政自给率下降的必然结果是地方财政收支矛盾变得尖锐起来。为了弥补收支缺口,地方政府要么提高对中央财政的依赖性,要么在预算外寻求其他收入来源[3],再就是“甩包袱”,以减轻财政支出压力。

3.  地方财政自给率

年份

绝对数(亿元)

财政自给率

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

1991

2211.23

2295.81

96.3

1992

2503.86

2571.76

97.4

1993

3391.44

3330.24

101.8

1994

2311.60

4038.19

57.2

1995

2985.58

4828.33

61.8

1996

3746.92

5786.28

64.8

1997

4424.22

6701.06

66.0

1998

4983.95

7672.58

65.0

1999

5594.87

9035.34

61.9

2000

6406.06

10366.65

61.8

2001

7803.30

13134.56

59.4

2002

8515.00

15281.45

55.7

 
    1980年代的财政包干制极大地提高了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为此,地方政府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而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改革形成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格局明显硬化了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因而给地方政府施加了很强的控制财政支出的压力。而进入90年后,国有企业的效益急剧滑坡,使地方政府增收乏力,而财政负担却明显增加。因此,地方政府开始积极推动公有企业改制,其目的首先是减轻财政负担,缓解财政支出压力,其次是进一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高财政收入。
 
    不过,分析中国的财政问题仅仅考虑预算内财政收支是不够的,因为中国财政在结构上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预算外资金的数量特别大,这一点在省以下的各级政府财政中尤为明显[4]。中国的渐进式改革导致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越来越不匹配,这给地方财政预算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中央政府也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因此常常默认甚至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寻求一些“自力更生”、“自谋生路”的办法来扩大收入来源。但这种做法逐渐导致各级地方政府在预算外支配的资源超过了预算内资源 ( Christine Wong, 1998)。因此,有必要结合预算外收支情况来分析财政收支结构。表4给出了1991年以来中央和地方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基本情况[5]

4.  中央和地方预算外资金收支及比重

       

         

绝对数(亿元)

比重(%)

绝对数(亿元)

比重(%)

全国

中央

地方

中央

地方

全国

中央

地方

中央

地方

1991

3243.30

1381.10

1862.20

42.6

57.4

3092.26

1263.27

1828.99

40.9

59.1

1992

3854.92

1707.73

2147.19

44.3

55.7

3649.90

1592.81

2057.09

43.6

56.4

1993

1432.54

245.90

1186.64

17.2

82.8

1314.30

198.87

1115.43

15.1

84.9

1994

1862.53

283.32

1579.21

15.2

84.8

1710.39

225.02

1485.37

13.2

86.8

1995

2406.50

317.57

2088.93

13.2

86.8

2331.26

351.38

1979.88

15.1

84.9

1996

3893.34

947.66

2945.68

24.3

75.7

3838.32

1034.92

2803.40

27.0

73.0

1997

2826.00

145.08

2680.92

5.1

94.9

2685.54

143.91

2541.63

5.4

94.6

1998

3082.29

164.15

2918.14

5.3

94.7

2918.31

139.74

2778.57

4.8

95.2

1999

3385.17

230.45

3154.72

6.8

93.2

3139.14

164.82

2974.32

5.3

94.7

2000

3826.43

247.63

3578.79

6.5

93.5

3529.01

210.74

3318.28

6.0

94.0

2001

4300.00

347.00

3953.00

8.1

91.9

3850.00

258.13

3591.87

6.7

93.3

2002

 

 

4037.45

 

 

 

 

3572.98

 

 

    可以看出,从1993年开始,在整个预算外收支中,地方财政所占比重急剧上升,超过80%,1997年以后更是上升到90%以上。这与预算内财政收入的变化趋势恰好相反。预算外资金对地方政府(特别是较低级次的政府)财政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表5显示了地方预算外资金收支和预算内收支的相对规模。

5.   地方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比较

年 份

    

     

预算内(亿元)

预算外(亿元)

/内(%

预算内(亿元)

预算外(亿元)

/内(%

1991

2211.23

1862.20

84.2

2295.81

1828.99

79.7

1992

2503.86

2147.19

85.8

2571.76

2057.09

80.0

1993

3391.44

1186.64

35.0

3330.24

1115.43

33.5

1994

2311.60

1579.21

68.3

4038.19

1485.37

36.8

1995

2985.58

2088.93

70.0

4828.33

1979.88

41.0

1996

3746.92

2945.68

78.6

5786.28

2803.40

48.4

1997

4424.22

2680.92

60.6

6701.06

2541.63

37.9

1998

4983.95

2918.14

58.6

7672.58

2778.57

36.2

1999

5594.87

3154.72

56.4

9035.34

2974.32

32.9

2000

6406.06

3578.79

55.9

10366.65

3318.28

32.0

2001

7803.30

3953.00

50.7

13134.56

3591.87

27.3

2002

8515.00

4037.45

47.4

15281.45

3572.98

23.4

 
    可以看出,与预算内收支相比,地方政府预算外收支的规模相当大,1996年地方预算外收入和支出分别相当于预算内收入和支出的78.6%和48.4%。1997年,国务院对预算外收支的口径作了调整,即不再包括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即使如此,地方财政中的预算外收支仍然增长很快,占全部预算内收支比重仍然很高,2002年地方预算外收支大约相当于当年地方本级预算内收入和支出的47.4%和23.4%。由此可见,预算外资金对地方政府财力运用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在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履行公共事务和发展地方经济方面也举足轻重,是绝对不能忽略的。

6.   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含预算外)及比重[6]

      

      

绝对数(亿元)

比重(%)

绝对数(亿元)

比重(%)

全国

中央

地方

中央

地方

全国

中央

地方

中央

地方

1991

6392.78

2319.35

4073.43

36.3

63.7

6478.88

2354.08

4124.80

36.3

63.7

1992

7338.29

2687.24

4651.05

36.6

63.4

7392.10

2763.25

4628.85

37.4

62.6

1993

5781.49

1203.41

4578.08

20.8

79.2

5956.60

1510.93

4445.67

25.4

74.6

1994

7080.63

3189.82

3890.81

45.0

55.0

7503.01

1979.45

5523.56

26.4

73.6

1995

8648.70

3574.19

5074.51

41.3

58.7

9154.98

2346.77

6808.21

25.6

74.4

1996

11301.33

4608.73

6692.60

40.8

59.2

11775.87

3186.19

8589.68

27.1

72.9

1997

11477.14

4372.00

7105.14

38.1

61.9

11919.10

2676.41

9242.69

22.5

77.5

1998

12958.24

5056.15

7902.09

39.0

61.0

13716.49

3265.34

10451.15

23.8

76.2

1999

14829.25

6079.66

8749.59

41.0

59.0

16326.81

4317.15

12009.66

26.4

73.6

2000

17221.66

7236.80

9984.85

42.0

58.0

18684.61

4999.69

13684.93

26.8

73.2

2001

20686.04

8929.74

11756.30

43.2

56.8

21953.61

5227.18

16726.43

23.8

76.2

2002

 

 

12552.45

 

 

 

 

18854.43

 

 

    我们将预算内和预算外财政收支合并在一起来看一看1991年以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格局(见表6)。可以看出,考虑预算外资金以后,地方的财政收支缺口有所缩小,不像预算内财政收支缺口那样显著了。表7给出了纳入预算外资金收支以后的地方财政自给率。

7.  地方财政(含预算外收支)自给率

年 份

绝对数(亿元)

财政自给率

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

1991

4073.43

4124.80

98.8

1992

4651.05

4628.85

100.5

1993

4578.08

4445.67

103.0

1994

3890.81

5523.56

70.4

1995

5074.51

6808.21

74.5

1996

6692.6

8589.68

77.9

1997

7105.14

9242.69

76.9

1998

7902.09

10451.15

75.6

1999

8749.59

12009.66

72.9

2000

9984.85

13684.93

73.0

2001

11756.3

16726.43

70.3

2002

12552.45

18854.43

66.6

 
    与表3.的信息类似,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大大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自给率,从那以后,地方财政的自给率只有75%左右。不过,与表3相比,可以看出,考虑预算外资金以后,地方政府的财政自给率上升了10多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分税制改革虽然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但它并没有真正提高全国财政的集权化程度。根据Wong(2000)分析,表面上看,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提高了全国财政集权化程度,但这主要是因中国财政统计数据的报告方式所致。即各种统计年鉴中所报告的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是转移支付前的财政收入。在这种数据报告格式下,实际上将由地方政府支配使用的税收返还并没有包含在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却包含在中央政府的收入中。在这样的报告数据中,包括北京、上海和天津在内的各省市财政均处于很大的赤字状态,似乎地方政府完全要靠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才能弥补赤字。而各地的政府官员也经常利用这样的数据来证明地方财政的困难程度。
 
    但实际上,如此报告的财政收支数据大大低估了地方政府实际可支配的预算内收入,高估了中央政府的可支配收入。因为,占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的绝大部分是在1994年启动分税制改革时就确定下来的税收返还,它是中央政府必须返还给地方政府的收入。对这部分收入,名义上是中央政府的收入,实际上中央政府并没有实际使用权。如果将这部分税收返还从中央政府的收入中剔除,转而计入地方政府的可支配收入,就会发现,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格局会呈现出一幅截然不同、却更贴近现实的画面。也就是说,1994年分税制改革对中国财政分权化程度的矫正并不像官方统计数据中体现的那样大,亦没有地方官员所抱怨的那样显著[7]
 
    Barry Naughton(1997)也指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对财政资源集中化的作用并不大,中国的财政分权化程度依然很高。由于分税制改革并没有建立一个透明的、规则明确的财政体制,而且从近期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无法令人信服地建立并遵守这样一种规范的制度,随意的调整、讨价还价、不守承诺的现象时有发生[8]。因此,对于地方政府来说,通过各种策略和方法[9]保护自己的利益就是唯一的理性选择了。
另一方面,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虽然改变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分配格局,但是财政支出格局基本没有变化,财力有所上收,但财政支出负担仍然留在地方。
 
    而且,改革开放以后,还有相当一部分财政支出项目从中央政府下放给了地方政府,其中一些项目譬如说社会保障支出——退休养老金、失业救济、困难补助和最低生活保障——规模和所占比重日益增大,对地方财政构成越来越大的压力,特别是一些老工业区和资源枯竭城市可以说不堪重负。多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公共产品提供的压力也相当大。另外,与国有企业有关的福利制度改革也给财政带来了新的巨大压力,比如说住房商品化改革、医疗制度改革。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留给地方的多是一些税源分散的小税种,并且地方政府没有开设新税种、改变税率的权力。1994 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的预算压力进一步增大,因为新税制在集中收入的同时却没有调整支出责任的划分。而且,类似的收入集权也在地方政府中出现,具体表现在省级财政的收入比重上升,县乡级财政的收入比重相应下降。
 
    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2001)指出,中国大约70%的公共支出发生在地方(即省、市、县、乡)。其中,有55%以上的支出由省级以下的财政承担。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已将更大比重的事权(支出责任)转移给基层政府。中国的地方政府(包括地、县和乡)承担着过高的、无法维持的支出责任,这与国际惯例不符。特别是县、乡两级财政,它们共同提供庞大而重要的公共服务,包括70%的预算内教育支出和55~60%的医疗支出。地级市和县级市负责所有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救济。而在其它国家,社会保障和救济几乎总是由中央政府提供(转轨国家除外),教育和医疗是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责任。
地方政府还负责为那些支持服务供给且对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至关重要的基础设施投资提供资金。这种作法符合效率考虑——负责提供服务的那级政府应该对他们必需的投资做出抉择。然而,在融资手段上,中国提供给地方政府的运作空间及其狭窄,它们只能通过中央政府获得国外贷款或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而不能自行直接借贷。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地方财政的举债能力。这样,地方政府的建设投资主要依赖当期的财政收入。而用当期收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既难以负担,又不公平(尽管也使后代受益,却把所有成本都强加在当代纳税人身上)。
 
    这种财政收支分配格局导致地方财政的收支严重不匹配,地方的财政压力显著加大。这种状况在最基层的县乡两级和一些欠发达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一些地区的乡级财政已经基本破产,县级财政也已经接近破产。在全国,地方政府拖欠公务员工资已非个别现象,拖欠一两个月司空见惯,拖欠四个月也不罕见(Christine Wong,2000)。
 
    总之,分税制改革并没有改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财政的分权化趋势,但它的确强化了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增加了地方政府增收节支的压力。
 
    二. 分税制改革后财政分权化及其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激励效应依然存在
 
    Montinola, Qian, and Weingast(1995),Chang and Wang(1998)以及Xu and Zhuang(1998)认为,中国社会缺乏民主和法治,且传统制度中又缺乏约束中央政府的机制,中国自1979年以来的市场化改革所以能取得成功,主要得益于由中央向地方的放权让利改革。放权让利的改革使中国的地方政府中发生了一些具有根本性的变化。首先,各级地方政府现在对当地经济发展承担了主要责任。其次,商品和生产要素实现了跨地区流动,并且流动的自由度越来越大,这导致了地区间的经济竞争,没有一个地方政府能够置身于这种地区竞争之外。再次,从八十年代开始在财政体制上实行的“分灶吃饭”改革,使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紧密挂钩,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与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使得各级地方政府出于扩大财政收入的目的,必须积极地谋求地方经济的发展。
 
    世界银行的报告(World Bank,1996)指出,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譬如美国和瑞士,在整个国家的财政支出中,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超过40%。这个比例在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是34%,在发展中国家是22%。Jin, Qian and Weingast(1999)的实证分析表明,1981年以来中国的这个比例是50%。这说明,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经济的分权化程度相当高[10]
 
    Jin, Qian and Weingast(1999)证明,自1980年以来,中国各个省份的财政激励与经济绩效和制度变迁之间均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财政分权化程度越高,地方政府追求财政收入增长的积极性就越高;而追求财政收入增长的积极性越高,地方经济发展的绩效就越好,地方的制度变迁也越迅速。这种分权化促进了各地区的非国有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
 
    文献中常用的反映财政分权化程度(Fiscal Decentralization)的标准指标是人均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与人均中央政府财政支出的比率[11](Zhang and Zou, 1998;Jin,Qian and Weingast,1999)。为了进行比较,本文也根据该指标,分析了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的财政分权化程度。其中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用的是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一级地方政府的本级财政支出,为了保持口径一致,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也是其本级财政支出[12]。Jin,Qian and Weingast(1999)计算了1982~1992年间中国各省、市、自治区该指标[13]的结果。我们计算了1994~2002年间中国各省、市、自治区的该指标,并注意区分了不含预算外财政支出和含预算外财政支出的两种情况(表8)[14]

8.   中国的财政分权化程度:人均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人均中央政府财政支出

 

平均值

最小值

最大值

标准差

变异系数

19821992年间

JinQian and Weingast1999

1.78

0.61

7.11

1.32

0.74

19942002年间

不含预算外支出

含京、沪、津[15]

3.07

1.07

13.70

2.19

0.71

无京、沪、津

2.45

1.07

4.97

0.87

0.36

含预算外支出

含京、沪、津

3.66

1.42

15.51

2.47

0.67

无京、沪、津

2.96

1.42

6.06

0.99

0.34

 *使用的数据是1994200230个省市的截面数据。数据来自各年度《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财政年鉴》。

    比较表8中的这两套计算结果,可以看出,1994年以来的“人均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人均中央政府财政支出”这个比值的平均值比1982~1992年期间的平均值有明显的提高。这意味着,与1982~1992年期间相比,1994年以后,中国财政支出的分权化程度有了进一步的提高。特别是在纳入预算外财政支出的情况下,这一变化显得尤为明显。
 
    与此同时,我们还给出了各年度各地区间人均财政支出的变异系数(Coefficient of Variation),表9.是相关的计算结果。

9.  19942002年间中国各地区人均财政支出变异系数

年份

各地区人均预算内财政支出变异系数

各地区人均预算外财政支出变异系数

各地区人均总财政支出变异系数

含京津沪

不含京津沪

含京津沪

不含京津沪

含京津沪

不含京津沪

1994

0.59

0.37

0.61

0.43

0.58

0.35

1995

0.67

0.37

0.58

0.46

0.63

0.35

1996

0.71

0.34

0.57

0.45

0.62

0.33

1997

0.77

0.34

0.56

0.41

0.66

0.32

1998

0.76

0.34

0.75

0.44

0.74

0.30

1999

0.76

0.34

0.76

0.45

0.74

0.30

2000

0.70

0.30

0.67

0.47

0.67

0.27

2001

0.68

0.35

0.63

0.48

0.64

0.31

2002

0.68

0.36

0.66

0.54

0.65

0.33

 注:⒈ 不包括西藏;⒉ 总财政支出指预算内财政支出加上预算外财政支出

    从下图可以更清楚地看出各地区人均财政支出变异系数的时间变化趋势。
 
    从表9和图1中可以看出,仅就预算内财政支出来看,实行分税制的最初四年里(1994~1997年),各地区间的人均财政支出差异呈扩大趋势,并在1997年达到最大。在1997~2002年期间,这一差距逐年缩小。总体而言,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的九年里,各地区间的预算内财政支出不平衡程度有所扩大。也就是说,从预算内财政支出来看,分税制改革不但没有提高地区间财政的均等化程度,反而扩大了地区间的不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京、津、沪这三个直辖市对全国地区间财政支出差异的显著影响。从表9和图1可以看出,包含这三个直辖市时的差异系数水平普遍明显高于不包含三个直辖市时的差异系数水平。在不包含这三个直辖市的情况下,各省份间的财政不平衡程度并没有扩大,而且在2000年以前还在缓慢下降。这说明,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各地区间财政支出不平衡程度扩大的主要原因是三个直辖市尤其是上海市和北京市的人均财政支出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其他省份所致,这使得各省份与这两个直辖市的财政支出差距越来越大,从而扩大了全国的不平衡程度。
 
    前面我们已经指出过,分析中国的财政问题仅仅考虑预算内财政收支是不够的,还必须考虑预算外资金。因此,有必要引入预算外支出来进行分析。表9和图1也给出了各年度各地区间人均预算外财政支出的变异系数。可以看出,在此期间,在包含京、津、沪三个直辖市时,人均预算外财政支出的变异系数基本上是低于预算内财政支出的。这是因为,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京、津、沪三个直辖市的预算外财政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中的比重较低。上海市的这一比重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天津市也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北京市则和全国平均水平基本持平。这一点表明,导致三个直辖市人均财政支出显著高于其他省份的主要原因在于其预算内财政支出水平高。
 
    但是排除了这三个直辖市后情况就截然不同了,其他省份预算外支出的地区间差距明显高于预算内财政支出的这一差距。
 
    表9和图1还给出了预算内外财政支出加总后得出的地区间财政支出的变异系数。与预算内财政支出变异系数的时间变化趋势有所不同,综合考虑预算内外财政支出后,地区间财政不平衡程度有微弱的下降。尤其是在剔除三个直辖市以后,该系数在2000年前呈缓慢但稳步递减趋势。这意味着1994年以来,由于京津沪三个直辖市尤其是上海市和北京市的人均财政支出增速明显高于其他省份,导致全国地区间财政不平衡程度有所扩大[16]。而在排除这三个直辖市以后,其他省份间的财政支出不平衡程度明显降低,并且在1994~2002年这九年间略有下降,或者说财政均等化有所提高[17]
现在,我们来看一看各地区财政支出水平的差异和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存在着什么关系。
 
    众所周知,中国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比较人均GDP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例如,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上海市与最穷的省贵州之间的差距逐年扩大。到2002年,上海市的人均GDP已是贵州省的11倍多。而各地区人均财政支出的不平衡程度和人均GDP 的不平衡程度高度相关,表10.给出了1994~2002年各地区人均GDP的变异系数。

10.  19942002年间中国各地区人均GDP的变异系数

年份

各地区人均GDP变异系数

含京津沪

不含京津沪

1994

0.60

0.39

1995

0.61

0.39

1996

0.61

0.39

1997

0.62

0.39

1998

0.64

0.40

1999

0.66

0.41

2000

0.62

0.40

2001

0.65

0.42

2002

0.65

0.43

     注:不包括西藏。

    可以看出,1994年以来,各地区人均GDP的不平衡程度有所扩大,这说明中国的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仍然在扩大。同样,京津沪三个直辖市扩大了全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程度。这是三个直辖市特别是上海市和北京市的人均GDP显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所至。排除这三个直辖市后,其他省份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程度显著下降,当然1994年以来这种不平衡还是有所扩大。下面,我们将人均GDP变异系数和上面各个口径人均财政支出的变异系数放在一个图中,看一看它们之间的相关关系。
 
    由图2.可以看出,在包含京津沪三个直辖市的情况下,人均财政支出的变异系数大多数时候要大于人均GDP的变异系数。这意味着地区间财政的不平衡程度要高于各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程度。但是排除京津沪三个直辖市后情况有所不同。
 
    首先,排除三个直辖市后人均预算内财政支出和人均总财政支出的变异系数在这九年中始终低于人均GDP的变异系数,说明各地区人均预算内财政支出和人均总财政支出的不平衡程度小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程度。而这九年中,人均预算外财政支出的变异系数始终高于人均GDP的变异系数,意味着预算外支出的不平衡程度要超过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程度。
 
    其次,在不包含三个直辖市的情况下,人均财政支出,尤其是人均预算内财政支出,以及人均总财政支出的变异系数和人均GDP的变异系数几乎呈现完全相同的变化趋势。这说明,各省份间财政支出的不平衡程度基本上源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对促进地区间财政均等化作用甚微。换句话说,各省份的财政支出水平基本上取决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由此可知,实行分税制后,财政分权化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激励效应依然存在,并且作用显著。
 
    Jin,Qian and Weingast(1999)的观点是,中国在1982~1992年期间的财政分权化改革给地方政府提供了很强的财政激励,使得地方政府积极地推动非国有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如果这一结论在1994年以后依然成立的话,则在此期间各地区的财政支出增长率就应该与其经济发展速度有显著的正相关性。
 
    三. 关于经济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增长对财政支出激励效应的实证分析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计量模型来进一步说明1994年以后财政强激励效应依然存在。我们的模型如下:
 
                                      (1)
 
    在模型(1)中,Yit是由各省份各年度的实际人均财政支出增长率构成的向量。αi是一个反映各省份自己地区特征的参数,我们假设对于每个省份来说该参数是固定的,即不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这表明我们的模型是一个固定效应模型。βt是一个反映年度特征的参数。需要注意的是,βt是一个不随省份不同而变化的变量,它揭示了所有没有被包含在回归模型中但与时间有关的效应。引入这个参数意在反映1994~2002年间各年度全国性的财税政策和中央-地方财政收支分配方案的调整,以及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Xit是一个反映各省份经济发展速度(譬如说人均GDP增长率)的向量。Wit是控制变量向量。μit是一个误差向量。这一固定效应模型意味着 之间的任何相关关系与各省份的自身特征无关。
 
    用1994~2002年间的各省份数据(不含西藏),我们估计了模型(1)。其中, 使用的是人均财政支出增长率,分别使用以下三个口径的数据进行了估计:人均预算内财政支出增长率、人均预算外财政支出增长率和人均总财政支出(即预算内加上预算外)增长率。 使用的是人均GDP增长率。而控制变量有两个变量:一个是反映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的人均财政收入增长率,对应三个不同口径的人均财政支出,使用了三个相应口径的人均财政收入;另一个变量是反映非国有经济发展速度的指标,由于没有反映非国有经济总体发展规模的统计数据,我们使用以下两个方面的指标来大致反映非国有经济发展水平[18]:非国有经济就业量和非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水平。关于非国有经济就业增长率,根据数据的可得性,我们分别使用了两个指标:城镇非国有就业增长率和非农产业中非国有经济就业增长率。而在非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我们使用了非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这个指标。在模型估计中, 非农产业中的非国有就业增长率和非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两个指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而被剔除,最终保留下来代表非国有经济增长速度的是城镇非国有就业增长率这个指标[19],最终的估计结果如表11.所示。
 

11.  经济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增长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激励效应

  

人均预算内财政支出增长率

人均预算外财政支出增长率

人均总财政支出增长率

人均GDP增长率

0.82***

(6.821)

 

0.858***

(6.923)

人均预算内财政收入增长率

0.162***

(7.949)

 

 

人均预算外财政收入增长率

 

0.97***

(46.837)

 

人均总财政收入增长率

 

 

0.273***

(10.267)

城镇非国有就业增长率

 

 

0.103**

(2.417)

调整后的R2

0.478

0.907

0.587

样本数

267

267

267

 

注:⑴ 所有的模型中均包括一组年度和省份虚拟变量; 
    ⑵ 括号中为对应参数的t统计量; 
    ⑶ *,**和***分别代表10%、5%和1%的显著水平。
 

    我们的估计结果表明,各省份的经济发展速度(人均GDP增长率)对本地区的人均财政支出增长率具有显著的正效应,人均GDP增长率提高一个百分点,人均预算内财政支出增长率会提高0.82个百分点,人均总财政支出会提高0.86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各省份的财政支出增长率和本省份的经济增长速度高度正相关,人均GDP每增长一个百分点,人均财政支出增长接近一个百分点。显然,地方经济增长对地方财政支出增长作用非常大。从总财政支出看[20],非国有经济发展速度(这里用城镇非国有经济就业增长率反映)对财政支出也存在着显著的正效应,城镇非国有经济就业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地方的人均总财政支出将增加0.1个百分点。这意味着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对地方政府也存在着显著的财政激励效应。三个口径的人均财政收入增长率对相应口径的人均财政支出增长率存在着显著的正效应。其中尤以预算外收支关系最为显著,预算外收入和支出增长率的相关性接近于1。这说明,各省份预算外财政收入几乎完全归当地政府自己支配。这些结果意味着中国的地方财政存在着显著的“自融资(self-financing)”特征。它对地方政府靠繁荣地方经济来增加税收、扩大支出具有强烈的激励作用。

    上述模型估计结果表明,发展地方经济(包括发展非国有经济)可以有效地增加地方财政支出,这显然符合地方政府的利益。因此,从财政利益出发,地方政府具有发展本地经济(包括非国有经济)的强烈动机[21]
 
    模型(1)是一个固定效应模型,因此,Y和X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各省份的地区特征无关。当然,这是一个相当粗略的模型。通过进一步引入代表地区特征的虚拟变量,我们也估计了考虑各省份地区特征的计量模型。该模型的估计结果表明,在各个年份、各个省份均存在着非常显著的财政激励效应。用模型(1)中的参数讲就是,各个省份的参数 均为正数并且显著。但是,不同地区的 值有所不同。总体说来,发达地区的 值要小于不发达地区的,即如果同样是人均GDP增加一个百分点,发达地区由此导致的人均财政支出增加的百分数要比不发达地区小一些。
 
    可能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这一结果。
 
    首先是人均财政支出和人均GDP的比率存在着一个最佳值,随着经济的发展,该比率渐进地向该最佳值收敛;其次,财政支出存在着较明显的规模经济,特别在考虑到发达地区也均为人口密度较大的地区时这一点尤为明显;最后,国家的财税政策存在一定的财政均等化趋势,发达地区净上缴中央政府的税收比重较高,而不发达地区净上缴中央政府的税收比例较低,甚至可能为负。如海南省没有增值税,因此中央政府从海南省的GDP增长中得到的税收增加额很低。再如少数民族地区也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较大[22]
 
    随着市场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存在着先天性体制缺陷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地方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越来越糟,1990年代,国有企业尤其是地方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一些公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的财务状况越来越差。从1988到1996年国有企业亏损面逐步扩大。全国范围讲,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面从12%增加到38%。亏损企业绝大多数(90%)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小型国有企业。1996年国有企业首次出现亏损额超过税后利润额。1997~1998两年情况依然如此。国有企业对地方经济增长和就业增加以及地方财政的贡献越来越小,并且日益成为地方财政的包袱,图3所展示的1990~1998年间[23]国有工业企业的亏损情况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24]。1998~2000年实施的“国有企业三年脱困”计划尽管使国有企业亏损额有所下降,税后利润额超过亏损额,但实质问题并没有因这一政策改变。事实上,国有企业亏损额的下降、利润的增加并非因其自身效率提高所至,而是政府干预政策的环境因素所至[25],而且大部分利润来自于几十家国有垄断公司。维持这种政策环境既不符合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也是各级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力不能及的。事实上,随着这种政策环境的逐步消失,2001年一些脱困企业又重新陷入亏损局面。
 
    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中小型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一些公有制企业首先陷入困境并不难以理解:中小型国企绝大多数隶属于区(市)县两级政府,体制的缺陷使其无法与私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竞争。技术、人才、规模以及市场垄断力量的缺乏又使其难以与大型国有企业竞争,可是说,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小型国企基本是生活在非国有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的双重挤压下,经营绩效日益恶化并不奇怪。
 
    随着国有企业状况的日益恶化以及地方政府预算约束的逐步硬化,维持这些无效率国有企业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已经得不偿失并逐渐难以为继。事实上,从90年代中期开始,不少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一级政府已经连教师和公务员的工资都难以支付了,一些地区拖欠教师和公务员工资达数月之久。如此的财政状况更无从谈起增加就业和扩大市政建设了。
 
    而与此同时,非国有经济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的贡献却日益增加,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也日益增大,我们的实证模型也证实了这一点。因此,从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出发,对公有制企业进行改制就成为地方政府的最优选择。
 
    四. 结束语
 
    本文探讨了九十年代地方政府积极推行公有企业改制的原因。通过一系列实证分析,本文得出的基本结论是: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改革硬化了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显著增强了地方政府所面临的增收节支压力。但是分税制改革并没有扭转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财政分权化格局,甚至1994年以后,中国的财政分权化程度还有所提高。我们的实证分析表明,这种财政分权化体制对地方政府具有很强的财政激励效应,它使地方政府有很大的积极性去追求地方经济发展并提高地方经济的效率。
 
    而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存在着先天性体制缺陷的国有企业及其他一些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绩效越来越糟,对地方经济增长和就业增加以及地方财政的贡献越来越小,并且日益成为地方财政的包袱。与此同时,非国有经济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的贡献却日益增加,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也日益增大。因此,从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出发,对公有制企业进行改制就成为地方政府的最优选择。
这成为推动地方政府主动改革公有企业产权制度的主要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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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然,这种联系要求限制政府间的转移支付。首先要约束中央政府随意抽取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行为,特别需要注意防止“棘轮效应”的出现(Weitzman,1980),即地方政府今年的收入越高,中央政府要求其来年上缴的收入也越高。其次是限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以避免地方政府的预算软约束。大规模的财政转移支付会显著弱化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和地方经济绩效之间的紧密联系,弱化地方政府的财政激励。此外,货币发行管理权和信贷发放权要集中。如果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地影响货币发行量,或者能够有效地决定信贷发行规模,甚至能够自主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则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将会大大弱化。这样,通过发展地方经济、提高地方经济运行效率来扩大地方财政支出的财政激励机制也将大大弱化。简言之,必须硬化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
[2] 原始数据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2003》,为了保持口径一致,2000年以后的数据重新进行了计算,从全国财政支出和中央财政支出中剔除了国内外债务付息支出。2000年前,全国财政支出和中央财政支出中不包括国内外债务付息支出。从2000年起,全国财政支出和中央财政支出中包括该项支出。
[3] 九十年代以来,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推出的各种预算外收费、摊派愈演愈烈与此有关。
[4] 分税制改革并未能解决预算外收入问题,反而间接支持地方政府加倍努力寻求补充资源,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际上,扩大预算外资金是对分税制改革的一种应对,即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5] 实际上,公开的统计数据低估了实际的预算外资金规模。Christine Wong (1998)估计: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机构的预算外资金及预算外支出合计能占到GDP的16-22.5%,这个估计包括以下各项:预算外资金中列出的部分,约占GDP的8-10%;各级政府没有报告的支出,约占GDP的2-3%;通过银行系统支出的一些准财政性质的支出,约占GDP的3-5%,各级政府的一些经营性收入,约占GDP的1-2%;以及涉及社会保障体系的支出,约占GDP的2-2.5%。
[6] 为了口径一致,2000年及其以后的数据从全国财政支出和中央财政支出中剔除了国内外债务付息支出。
[7] 不过,有一点与财政包干制有所不同,即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政府所支配的相当一部分财政收入来自中央政府的税收返还。由于这部分收入要通过国税系统征收上交中央政府后再返还给地方,其透明性和规范性要比财政包干制下的自收自支高,这显然有助于硬化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
[8] 就中国的财税政策来说,经济学中所谓的动态不一致问题长期普遍存在。
[9] 比如说,想方设法把各种本该归于税收的收入转移到不和中央分享的预算外收入中。甚至利用由中央政府承担的出口退税(增值税)来增加地方利益。
[10] 当然,仅利用这个指标不能说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分权化程度的提高,实际上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这个指标就相当高,譬如说1971~1975年该指标为46%,1976~1980为50%。改革开放以后,地方政府分权化程度明显提高的主要标志是地方财政收入留成比例的显著提高和在地方财政支出上的自主权显著扩大。改革开放以后,地方的财政支出结构基本由地方政府决定,中央政府只制定一套相当灵活的指导性原则。中央政府及中央各部委已经很少下达关于地方财政支出的指令性计划了,地方政府拥有很高的财政支出自主权。
[11] 这个指标特别适用于时间序列数据以反映财政分权化程度的变化。不过用于一个国家内的截面数据的比较(即一国内的不同地区之间的财政分权化程度的差异比较)时,该指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它们的分母是一样的,都是人均中央政府财政支出。
[12] 2000年以前的中央财政支出数据不包括国内外债务付息支出,但从2000年起,中央财政本级支出包括国内外债务付息支出。为了和1999年以前的数据口径一致,2000年以后的中央财政支出数据中扣除了国内外债务付息支出。
[13] Jin,Qian and Weingast(1999)的计算不含西藏自治区,为了可比,我们的计算也没有包括西藏。西藏自治区的该指标特别高,只考虑预算内财政支出,西藏的该指标仅次于上海市,和北京市基本相当,大大高于其他省、市、自治区。考虑预算外支出,也仅低于上海市和北京市,和天津市基本相当,同样大大高于其他省、市、自治区。
[14] 由于财税体制的变革和统计口径的变化等因素,我们的结果和Jin,Qian and Weingast(1999)并不严格可比。
[15] 北京、上海和天津三个直辖市和其他省份相比相当特殊,其人均财政支出大大高于其他省份,尤其是上海和北京。即使是经济发达省份,像浙江、江苏,其人均财政支出往往也不到上海的四分之一,北京的三分之一,天津的二分之一。在除这三个直辖市外的各省份中,广东的人均财政支出算是最高的了,但是也显著低于天津市。另外,人均财政支出较高的是青海、宁夏和新疆,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从变异系数上可以看出这种差异。从下面我们给出的各年度的变异系数我们会再次明显地看出含不含北京、上海和天津三个直辖市的差异来,甚至时间变化趋势都会明显不同。
[16] 我们讲三个直辖市显著扩大了全国的地区间差距,并不是简单地由此得出结论说这种现象不合理。只是要说明,研究中国的地区间经济不平衡时,一定要注意到京津沪三个直辖市与其他省份的差异。
[17]结合表9和图1可以看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在不含京津沪三个直辖市的情况下,各省份人均预算外支出的变异系数始终大于预算内的,这说明预算外支出的差异比预算内的大。不过,将预算内外加总在一起以后得出了一个似乎有违直觉的结果,人均总财政支出的变异系数在这九年中始终即小于预算外支出的又小于预算内支出的,这意味着预算外支出和预算内支出的比例各省份之间差异较大,事实也正是如此,在1994-2002年间,排除京津沪三个直辖市以后,各省份间预算内和预算外支出比例的变异系数在0.33-0.46之间。换句话说,各地区预算外支出和预算内支出之间存在着互补性,预算外资金的存在降低了各省之间的财政不平衡程度,促进了地区间的财政均等化。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结论。
[18] 非国有工业总产值应该是一个反映非国有经济发展水平的不错的指标,但是由于该指标统计口径在1999年发生变化,使得我们无法计算该指标的增长率,因此我们无法用非国有工业总产值增长率来反映非国有经济的发展速度。
[19] 直观上看,非农产业非国有就业这个指标比城镇非国有就业这个指标更能够全面反映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水平,毕竟后一个指标只反映了非国有经济的一部分,但是模型的估计结果却拒绝了前一个指标,而保留了后一个。笔者初步分析认为,原因可能在数据质量上:非农产业非国有就业含乡镇企业、乡村私营企业和乡村个体从业人员,其中比重最大的是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其数量远远超过后两者,但是从数据上看,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数据波动非常大,数据可信度较低。
[20] 估计结果表明,城镇非国有就业增长对预算内财政支出也存在着正效应,但是不显著。
[21]上述模型估计结果实际上还隐含着这样一个结论: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提高经济增长率就意味着提高财政支出增长率。追求高财政支出增长率是政府的本能,所以没有必要将经济增长率明确作为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指标。为了得到更高的财政支出增长率,地方政府官员自然会追求高经济增长率。硬性地将经济增长率确定为地方官员政绩考核指标将会助长统计数字造假和片面追求短期的高经济增长速度而损害经济效率的现象,正面的意义并不大。
[22] 了防止分税制拉大地区间差距,中央政府制定了一个转移支付方案以援助欠发达地区,这就是自1995年开始实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暂行办法”,该方案每年都有所调整,不过这一方案所导致的政府间转移支付显然太少,不足以缩小地区间财政收支差距,如整个1998年执行该方案的转移支付总额只有60多亿元人民币,只占整个中央政府对各省转移支付总额的1.8%(Christine P.W. Wong,2000)。王绍光(2002)的实证分析表明:除了返还收入外的财政转移支付,中央政府的主要考量不是公平问题,而是政治因素,即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23] 2000年以前的《中国财政年鉴》提供了1998年及以前的国有工业企业的亏损额和亏损企业比例。但2000年后的《中国财政年鉴》不再提供这两组数据,而改为国有企业亏损额和亏损企业比例(1998-2002年),由于口径不可比,我们这里只使用了1990-1998年的数据。
[24] 关于九十年代以来国有企业尤其是地方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一些公有制企业的经济效益急剧下滑、亏损面急剧扩大的情况,许多文献作了详尽的描述,譬如,赵晓(1999)、Qian(1997)等,对此本文不再赘述。
[25] 譬如说,数百家国有企业通过“债转股”甩掉了13900亿元银行贷款,仅此一项,这些企业每年的财务费用就减少近千亿元,这意味着国有企业的亏损将会减少相应的数额或者利润将会增加相应数额。但是,这显然仅仅是账面上的数字游戏。并不是国有企业效率提高的结果。
此外,为完成“国有企业三年脱困”这一政治任务,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采取了各种各样的行政手段减少国有企业所面临的竞争,譬如关闭一些非国有企业,在某些行业限制甚至禁止非国有经济进入,加大打击走私的力度,换句话说,政府通过行政之手来帮助国有企业清理竞争对手,此外,还对国有企业进行了一些财税和信贷支持。所有这些政策的结果,是国有企业1999年利润比1998年增加900多亿元,2000年又比1999年增加1600多亿元。问题是,这样的利润增加和企业效率无关,对各级政府的财政状况亦毫无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