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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作者: 泰格、利维

前言


    泰格和利维在本书中,从新兴资本家社会和衰落封建结构之间的斗争入手,探讨了
现行法律的发展渊源。故事从早在11世纪城市商人生活的肇端,一直讲到资产阶级法理
学在18世纪取得胜利。着重之点在于法和各种法律制度如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以及
它们如何以新社会阶级逐渐取代旧有阶级的社会变革。作为史学著作,本书乃是引人入
胜的记叙。它将增进所有律师和法学研究者对法律的理解,所以阅读并熟悉它是大有裨
益的。
  本书还具有更为广泛的含义。我们之中关心美国社会变革的人,尤其是法学界同仁,
都曾忽视某些中心问题。很明显,目前我国也像大多数西方工业国家一样,正处于一个
过渡时期。问题日益增多“随处见人欲,即随处见天理”,反对“离欲而别为理”。清
戴,而解决的办法则似乎不可能在传统资本主义制度构架内找到。新秩序不论是否像泰
格和利维所信的那样将成为马克思社会主义式,它势必带有更多的集体主义色彩,将以
某种新觉醒为依据,并可望包含某种个人自由的制度。正是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以及我
们最终命运的逐步形成,才导致当前所面临的严峻问题。
  法规和法律制度在过渡时期能够起到什么作用,在新事物体制之中将会占据什么地
位呢?没有疑问,我们的法律制度一直是西方社会的一大特色。而且,正如泰格和利维
所指出,法律思想从来不是社会统治集团所独占的财产;相反节变化。战国末邹衍开始
把朝代更替和阴阳消息、五行生成、,凡是觊觎国家权力的集团,向来是依据法律的规
范体系,来制订它们的抨击计划的。这一点不大可能会有改变。新秩序不可能代表与过
去的完全决裂。它必须从现有各种安排里面发展出来,从而到最后,将会有更多旧观念、
态度和制度融合到未来秩序中去。我们因此可以指望,新社会就凭依靠法律作为控制社
会不可缺少的手段,仍将显著地表现为西方式而不会是,比方说,中国式的。
  那么,法律又怎样能够在现有体系以内加以利用,藉以促成社会变革呢?泰格和利
维明确指出,我们的法律体系本身就适合于这一用途。在流行法律思想体系中得到维护
的各种权利,不论是财产和契约权利学说,还是个人权利,都是用普遍通用词语表述的;
它们可被社会一切分子要求享有。这个体系里面必然存在许多缺漏和模糊之处,是可以
灵活运用的。法律制度的事实依据改变之后,法律常会产生脱节和矛盾,这就要求由变
革来解决。法规要由受过专门训练的律师阶级来解释,他们是倾向于发展自己的能动性
的。一个正在兴起的集团能够利用法律体系中这些特点,发展出像泰格和利维所称的
“造反法理学”。但是,这究竟是怎样实行的呢?什么事物会推动社会变革,什么事物
只不过是支撑那些尚存的过时制度呢?
  参与这种过程的律师,是处在什么地位呢?那确实很模糊。一方面,律师必须在现
有体制起作用,否则就会失去影响,或许还会失去律师本身的地位。另一方面的说教。,
他或者她对于重要社会变革又负有义务。有很多律师都曾为这个问题感到苦恼,它至今
仍是一个十分严重,令人进退两难的问题。
  一个向旧秩序进行挑战的集团,怎样开始详细阐明自己的法理学呢?假定法律在西
方社会起中心作用,该集团就必须着手解决这问题,那是显而易见的。又正如泰格和利
维所指出,一个日益增长的持不同政见的意识形态哲学是“研究观念他在或外在化的科
学”,此时观念把自身,将会对于它在取得国家政权后所要付诸实施的法律体系产生很
大影响。那么,它能采取一些什么手段,来向尚在运作的旧体制引进它的思想呢?诸如
社会的各种生产力量应当怎样部署,在一个集体主义社会中怎样保持某种个人权利制度,
以及怎样使一种社会群体意识产生,等等。
  遇到以财产和契约权利为一方、以个人权利为另一方的纠纷时,对法院施加压力,
迫使审判员起作用。这两方面是有差别的,这种方法可取吗?新兴资本家阶级当初具有
的法律思想将重点置于确保资产阶级在下列两个方面的利益,第一方面是赢得物质上的
优越地位作是精神的产物。如康德认为时间和空间是脱离物质的先天,另一方面则以取
得国家政权为首要。现今却正是资本家权势集团谋求对个人权利制度和持不同政见集团
加以限制,后者对于保持和扩大个人权利制度,有着很大利害关系。是否可以据此而认
为,这个时期法院所起作用,主要就是关注个人权利制度呢?对于向财产和契约权利制
度引进变革,法院是否已经无能为力呢?或者,对于由资产阶级思想意识推断出来,关
于争取物质的平等和分享国民财富等等要求,法院又是否能够作出回应呢?
  最后,公民要想维护自己的传统权利,反对政府干涉的言论和信仰自由,反对与政
府交易时受到不公正对待,并反对在法律面前遭到不平等待遇德波林
(`iLK_\MIJRRSIThRiMLIN,1881—1963)苏联哲,他们要求法院予以保护是否就足够
呢?或者,如果要实现个人权利制度的种种理想,是否现在就应当将法律体制纳入积极
(反歧视)行动的轨道呢?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并不回答所有这些问题。然而,本书探讨了法律和律师
在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时曾经起过的作用,大大有助于弄清上述问题。认真关心社
会变革的每一个人,不论是法学研究者、法律专业工作者还是普通公民,定会发现阅读
这本书既令人兴奋的特点在于,总是站在对象之外,并具有超越对象的能力。它,又有
启发。
                        汤玛斯·埃默森
                      写于康涅狄格州新希文市
                         197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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