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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作者: 泰格、利维 四、十字军东征:夺取商路和传播市民意识形态 十字军参与者动机各异,手段多样,但是,向“圣地”进军200年,种种后果却都 十分明显。这些后果在地中海的地图上,在意大利商人、航海者和银行家的历史上,以 及在意大利、法国南部,和由此而推广到北欧和西欧的商法复兴中,都可以看出来。总 的说来,十字军东征乃是西欧进行资产阶级改造的关键性事件。 为了说明这些后果,我们必须先简述一下,那些宣传鼓动、号召参加十字军的人, 是出于何种动机,而实际参军作战的人“存在”进入变化,又使变化进入“存在”,这 一过程是由世,又采取了一些什么策略。 我们在此谈到的,是起自教皇乌尔班开始号召组织第一次十字军的1095年,以其最 后一个基督教领地前哨据点亚克落入苏丹卡拉翁之手的1291年。东征将两个很好的目标 ——使“圣地”成为安全地区,既利于商人往来经商,亦便于教徒前往朝圣——与很好 的手段结合在一起育法”两种情况。前者是从教育的基本问题出发,然后上升,藉此排 除了一个日益桀骜不驯、暴戾恣睢而无益于社会生产的军人、骑士和小贵族阶层。 “圣地”确是需要收回以有利于西方商人。拜占庭(东罗马帝国)军队已于1071年 在曼齐克特,被塞尔柱苏丹国打败;法蒂玛王朝的哈里发统治了埃及。尽管君士坦丁堡 还不失为基督教控制的重要商业中心,然而其他很多重要贸易转口地都落入穆斯林之手。 穆斯林海上力量袭扰西方航运的规模日益扩大。可是,对东方商品的需求仍旧增长不止, 那是必须得到满足的。 还有许多宗教上的理由,要掀起十字军东征。因为塞尔柱人控制了基督教“圣地” 的神殿,随之而来的便是对基督教和基督徒朝圣者的毫不宽容。这类教徒虔诚的动机倒 也并非全无杂念:教会在此以前即曾一反早先文献的教导,极力宣传朝圣可以有净化心 灵的作用。只不过这种宣传,乃是亚马非人已在耶路撒冷开设了一座旅店,向朝圣者供 应运输和食宿,并显然成为大好生意以后的事。 东征大军,是从封建统治阶级中,最积极于与商人战斗的那部分招募的。教会势力 较大的领主得到初生市民阶级的援助,开始进行斗争,要遏制私人封建战斗,以及各种 封建工具、苛捐杂税和明目张胆的劫掠等对贸易的阻碍。掠夺行商的货物已成为贵族的 标准作法,例如教皇格列高里七世就曾威胁过法国国王菲力普,若不交还其所夺取的教 皇代理人的商品,就要将他革除教籍。菲力普只得从命,他犯不着贪小利而危及灵魂。 十字军东征乃是一种手段,可藉以将私人战斗转向异域,同时又能解决贫穷贵族及 其骑士随从的问题。他们的问题之一,就是依照长子继承制分配家产的问题。在封建法 中,长子继承制——即土地归长子继承——取代了父母亡故将家产平均分配给所有子女 的制度。这制度一经确立,其他儿子或者服役于另一领主充当骑士附庸,或者领受教会 职务,或者依靠恩赐的小块土地和几个从事耕作的农奴勉维生活。这种靠小块土地过活 的小贵族,其收入几乎全部仅限于实物地租,在货币日益通行和膨胀的时代全然不敷需 用。应付的办法就是加重对农民的压榨。有一份当时的证书,曾提到“各种强迫性徭 役……以及……骑士惯常要向穷人勒索的一切东西。”小贵族阶级内部往往由于人身侮 辱导致不睦,从而要用私人战斗求解决,其目的则在于夺取土地或财物。向商人征收各 种过境费是另一致富之道,还有很多领主则发现,城堡可为匪帮提供合用的大本营。 十字军东征给予这阶级一个大好机会,既可前往“圣地”取得金银财宝和土地,更 可以使灵魂得救和履行骑士战斗义务。这次机会与以前在西班牙和普罗旺斯与穆斯林教 徒作战所提供的机会相类,只是等次大有不同。它的结果明显可见:渴求土地的贵族非 长子集闭在巴勒斯坦,建立了实行全面统治的封建政府;在集团上层,产生了许多新封 建领主,从其下层则产生骑士——骑在马背上作战的部队。徒步作战的士兵由贵族领主 随地征调招募,或者依靠开垦新土地和增加城市居民的那些经济力量和人口力量来获得。 对十字军政治方面的控制,开始时由封建贵族掌握,然而教皇施展手腕,使不同贵族集 团互相倾轧,藉以左右全局。 意大利商人直接干预巴勒斯坦,始于1098年,即教皇乌尔班发出进军号召后的第3 年。在这一年里,热那亚在安提阿得到租让一个市场、一座教堂、和30栋房屋的好处, 作为回报,并同意确保该地与意大利的交通,以及支持其统治者波赫蒙德,以为报偿。 在此以前,一些意大利城市成长,是依靠同基督教和穆斯林双方当权者订立经济条 约,而非大规模直接征服,所以它们的外交并未因拜占庭当局反复变化而有所更改。可 是到了1098年,十字军在巴勒斯坦和叙利亚占领了大片土地,热那亚便力图在安提阿获 得租让权。其次是威尼斯,它由于曾与拜占庭帝国长期联系,早已确立了东地中海势力, 这时又图谋有所增进。比萨所谋求的,是保持它在东方所具有的竞争地位,这是和它与 热那亚关系的特点。 不久,比萨和热那亚都积极展开对基督教各地区的贸易,同各种封建领主交易,经 由海上的东方贸易,几乎全部落入它们掌握之中。其他一些意大利城市,也都同样在君 士坦丁堡与占据有利地位的威尼斯竞争、从而发展了意大利与尼罗河三角洲之间的贸易, 确保源源不断的农产品,从东地中海三大海口输往西方。 然而,西方基督教贵族王公,却没有能够保住他们在巴勒斯坦那些封地;最后一个 基督教前哨据点于1291年陷落。意大利各城邦为支持基督教的军事挣扎,损失了许多海 船和人员,但总算设法保留了与那些地区贸易的权利。参加战斗的一些骑士团——平殿 骑士团和慈善救护骑士团——在战斗中遭遇伤亡,但却保住了它们充当钱币兑换商的作 用。有可信证据说明,许多商业利益集团都曾在巴勒斯坦活跃地和作战双方做生意。若 要商队从东方运来贸易货物,就难免会有这类活动。不过,有些意大利商人更进一步, 竟向穆斯林王公出售作战物质。 因此,十字军东征所代表的,乃是与军事胜利无大关系的经济机会。然而,这种以 东方贸易增长为代表的机会,若无法律和制度的体制保障就难以利用。必须有这类体制 才可容许共同集资投入大规模海上和陆上事业,保证已筹集必要资本的商人能有受到保 护的市场,并为如何将来自东方的货物交换成来自西方的货物作出规定。 几乎没有什么留存下来的史料,可以使我们看出法律和法制上的这类变化,曾怎样 影响了人民的生活。只有热那亚给我们留下大批12世纪中期商人签订的旧契约,我们从 中可以大略看出当时一个集团的生活,并推测其他集团的生活可能与之相仿。 1099年,即十字军刚刚打开东方门户,热那亚的经济空前增长的那一年,这个城市 的一些头等商人和资本家便共同推选一人为首,成立了称为“康帕尼亚”(compagna) 的组织。它不是商业组织,大概类似法人社团,具有虚构的“人格”,长期成员与组织 仅有短期关系,大概为期1年。这组织当时是秘密成立的,成员在开始时或许没有意识 到,但不久便都自信,他们乃是一个新阶级的先锋。“康帕尼亚”很快便取得政治权力, 作为热那亚公社——以誓言相结合的领导集团——上台当政了。这一党人成了政府;政 府就是这一党人。 我们发现,这时期被提及的有一个新的专业集团,其中大部分认同于大商人,但也 有为小业主效劳并与他们在一起的,有时甚至还与农民同在一起,这些人就是律师。他 们的正式称谓有许多区别:“公证人”(notarii)一般是代人草拟契约和其他商务文 件,“律师”则出席法庭代人辩护,此外还曾使用过别的名称,如“执法者” (magister),源出于拉丁文的master(主管人),这是一种官员,而“书吏” (scribus)则是代笔人、书记员,等等。不管他们使用什么称谓,反正有越来越多的 这种人突然出现,而且已经开始采用适应各种新经济需要的种种手法,并表现出具有新 法律学识的迹象。到1100年时,意大利北部地区的各种契约,大多数便都是由受过训练 的律师草拟的了。 有了法律专家,又日益使用标准程式的语言来准确陈述各类协议,这表明存在着一 种法律体制——即法律条例以及强制执行它们的法庭——这体制会使某些类型契约所约 定的事项,具有可预知的合法效果。有些人愿意毫无异议如实履行契约的各项条件,对 于这种人说来,其所以有必要作出书面协议,只不过是以此作为各方所承担义务的一种 备忘录而已。但是,若有某人将大笔金钱,交付另一人去装备海船,条件是后者须袭掠 穆斯林海岸,返航后共分所获,那末,书面文字就必须使那位商人能够得到他那一份掠 夺物,并使船长只须按议定比例付款。 由此可以推知,如果某时期有很多契约使用新法律词语,并且记录了新类型的商务 交易,那末,当时的国家权力体制必定已经认可,或者将要认可这类词语和方式。如果 法庭审判员对这类事物还无所知,那就连受过最佳教育的法律专家,也不会仅凭个人学 识来填写一份契约了。 一种新的、专门适应商人需要的法律,在十字军东征时期兴起于热那亚,并传播到 地中海沿岸,又循商路传向北欧。这种法律须有熟练草拟契约的人员,律师于是以专业 身份出现。在此以前,各种执照和契约都是由显然未受正式法律训练的人草拟,他们往 往是某修道院雇用的人员,或者是政府小吏。在甚至更久远以前,“公证人”这个词语 所指,乃是早期法兰克王国国王的雇员,他们从事缮写法令、诏书和特许状,在一位总 是由教士担任的掌玺大臣指导下工作。新的公证人却是受过改进了的专门训练,可证明 这一点的是他们草拟的契约,用的是比早先更精致、准确而前后一致的拉丁文。(最初 使用日常语言草拟的契约,也在这个时期出现——尤其在法国南部是如此——但它们一 般表现出对法律类别和观念不甚了然。) 这时期出现的其他具有重要意义的变化是:有了可以容许两个、三个、四个,并迅 速发展到数十个参与者集合资本进行联合经商方式;有了可将存款从一处口岸转移到另 一口岸的办法,这类办法后来演变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和信汇单;有了较细致的契约 法和更周全的销售与交换办法;有了办理银行业务的方法,可容许成千上万笔小额资本 集中于一位投资者即钱商手中。 在经济扩展中积聚资本的方法,值得首先研究。热那亚在11世纪和12世纪,发展出 了societas maris(海会)的作法,记录了新类型的近似于其他城市约在此同时以 commend或colleganza等其他名称而采取的办法。由一位合伙人拿出三分之二以至全部 资本,以供一次由热那亚出发的海上往返航行。此行如果失败,各方承受自己的损失; 如获成功则按事先议定的比例分享利润,保证利率可达百分之一百五十。这类契约实际 是一种伪装的货款或存款。它带有明显的罗马痕迹,特别是罗马的“委托契约”,但更 近似于拜占庭对这类协议的概念。1163年有一个名叫斯塔比的商人,在一次“海会”中 对加拉桐作如下委托: 斯塔比与加拉桐结“会”,按照两人的声明,斯塔比入资八十八里拉,安萨多入资 四十四里拉。安萨多携带这笔资本以谋增值,前往突尼斯或他将要乘搭之船——即格拉 索和吉拉多两人的船——必须前去之其他不论何处。回程时他将把所得利润,汇给斯塔 比或其他代理人以供分享。扣除资本而外,利润由两人对半均分。1163年9月20日签订 于教士会堂。 附记:斯塔比授权安萨多,将他的钱交由不论后者所定的何船送至热那亚。 在很短时期内,由这种简单两方联合,发展出了两种比较复杂的方式:Loci (入 股)联合和商人钱庄。“入股”乃是对一艘海船投入股本。当时已经有了大型海船,需 要吸引许多人的闲散积蓄投入商业,因此,将资本分成许多股份,是很合逻辑的发展。 大体上说,“入股”乃是由若干股份持有人,委托一艘船的船长去作一次航行。股份本 身是可动产,是能够售让、交换、或用作债务担保的。常常会有很多小额款项,凑合起 来购买一股。由后台经营者控制委托资本的用途,乃是海运联合契约的特征。 伦巴底地区一些内陆城市,逐渐变成了由海上运到威尼斯、比萨和热那亚各种货物 的票据交换所,在那里发展出许多更为普遍的汇聚款项方式。大大小小的资本,从每一 个阶级的成员汇聚起来——来自领主的地产、卖得现钱的许多手艺工匠的小作坊、土地 不属任何领主的那些农民的现金窖藏,还有的来自工人或农民卖掉某件传家宝换得的小 额款项。这些钱都交托给一位钱庄商人,由他资助海船驶往集市或市场所在地,作购售 货物的航行。用这种方式托付款项,十分近似于罗马的“寄托契约”(doposit)。 商务契约在此时也开始起变化,一方面反映新法律观念,另一方面反映出拥有资本 及其积累手段的阶级日益增长的势力。售让契约作为权利来源,而不是仅仅是所有物的 偶然属性,已变得很重要。在封建社会的不确定情况下,拥有财物是所有制的根本;纸 上的权利若无体制保证其迅速而毫无疑义地得到承认,是没有价值的。据守着一块自耕 地的小农,养了一群羊的农民,弄到一批羊毛的小工匠,他们都将实际拥有视为自己权 利的首要特征。与此相同,1000年以前在地中海沿岸,售让契约实际上只不过等于是收 据而已,是由卖方给与买方以表示承让货款已付和如实交割了财物所有权。这类最简短 的文件往往根本不提及法律规定,有一些只仅仅写上一句警告称,任何人若干扰财物获 得者的所有权,必将“招致上帝的愤怒而与犹大同受永恒地狱之苦”。还有一些则提到, “公教法和罗马法”要求书面证明售让。这类早期文件,都不过是罗马法传统的“化石 遗迹”罢了。 然而,到了11世纪末,在意大利西北部以及随后在通往北欧和西欧各条商路沿线, 罗马的售让观点又开始在契约中重现。这时期出现的唯一最重要的法律观念认为,契约 乃是不同意愿的一种结合,它反映一个、两个、或者更多人的诺言,这些诺言由于存在 可对它们予以强制履行的法律体制,因而无需任何其他手续即可具有约束力。具体说来 就是,这种较新的契约不需对售出的物品,按照传统惯例办理交割,或者部分举行那种 仪式,来使售让成为有效。一次售让约定要用一份书面文字写明和反映出来。这样的契 约便使售让者有了交付约定物品的义务,亦使承购者有了偿付价款的义务。这乃是罗马 法售让契约的实质,罗马法售让契约原本就是双边约定和基于诚信的,同时却又将达成 这种约定与如实交付约定物品和偿付价款分为两事——双方同意如实交物与付款才是它 的实质。 这一变化十分显著,以致有些初期契约,不满足采用罗马法售让契约的法律语言, 而加以补充,例如加上“仅凭本约之权效”,购物人即可保有售与之物。 如果说,一次售让仅仅在钱款和土地或货物交换以后才算完成,那末,定约各方所 需要的就是,保护他们对其所得之物的权利。人们自愿地达成一次售让,便由于互相同 意而造成交付土地或货物以及付款的义务,其前提乃是:售让者、承购者、或者——更 可能地——他们的律师,都意识到存在着某种法制,可迫使双方的义务如实履行。 这样的售让契约同时也造成商务关系。由于财物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是在签字之时完 成,签约双方因此可以同意售让未来的货物——将要收获的一季水果、尚未抵岸的一船 商品等等。这种售让甚至可以涉及远非眼前得见的物品:某人可以同意在某个时期之内, 将他全部产品售与另一个人,或者同意购买某一个或一伙商人某种商品的全部存货。从 此可以看出逐渐摆脱封建性权力观念的趋势,那原是将权力视为纯个人性和直接行使的, 武装领主或其部下常在眼前的一种观念。 此外还有一个更富启示的迹象,表明初兴市民阶层的典章制度中,存在着罗马法的 先例,那就是律师出现了新意识,设想出在售让、交换和赠与过程中防止欺骗和强迫的 种种可能性。我们如果仅只研究法庭案卷,找出一些线索,看出曾用过一些原则来防止 取巧,那就会得到与真实契约所显示的并不相同的情况。在这个时期很多契约中,特别 是在法国南部和加泰隆尼亚那些与热那亚和比萨有联系的地区,我们见到有些农民、工 匠和其贫穷的人将某项财物,通常是土地,出售、转让、交换、或者抵押举债。这类契 约有些还说明,立意售让乃是为了筹得现款,以供朝圣之需;这些都是朝圣活动始兴、 或者农民要当徒步士兵追随附近有势力的领主的史料。就无数其他售让契约而言,并无 明显动机:在这时期向贸易开放的地区里,似乎曾经有过一次穷人对富人、特别是对教 会团体的售让浪潮。有些契约反映出伪装借贷,售让物移交给出借人,隐含着日后偿清 借贷还要收回原物的协议。许多这类售让所取得的小额款项,看来都带有这样的前提。 或者小土地持有者作为最后一批抵制封建制度的人,已被逼得要将土地出售以后再租赁 回来,俾取得资本以投入日益以现金为基础的经济之中。容许这种可能性的客观条件乃 是:城市作为市场中心的持续增长,城市文化的独占性趋势,以及农业由于教会团体参 与劳动而发生广泛变化。 尽管如此,无可争议的是弱者在与强者签订契约,而律师往往为强者效劳。我们知 道,律师当时已开始想到,罗马法中曾有过保护弱者权利的规定,因为它正是在12世纪 开始在许多契约中受到详细论述。然而,对弱者的各项权利如此详述,却几乎始终等于 是序曲,为的是要在契约中引进一项条款,宣布否认——放弃——那些权利:对地位低 下者的保护被放弃了;所有一切基于性别的权利被否认了;售让者许诺不以未得到全部 价款为由,亦不以所付价款少得可怜为由,而拒绝交付所售之物;或由售让者叙述,如 果他的土地价值高于所付之款,他将慨然以那一差额作为对承购者的馈赠。 当时必然曾有种种动机,要给契约加上诸如此类的条款。要写出这类条款,律师— —1100年时最常见的是公证人——就须知道有这样的罗马法律,而且他们还须想到,那 种契约在法庭上将会受到挑战,法庭可能会运用罗马法原则宣布售让无效。那些法律家 是注意到了会引起诉讼的可能性,表现出这一点的是,签约各方均表示拒绝诉讼程序的 延误——这原是罗马法给予定约者的一项权利。最后,那些契约在我们所知的几乎所有 情况下,都是用拉丁文写成的,这一点又一次表明,法律是在摆脱普通人民的控制和认 识。 因此,根据许多幸存的契约和案卷,我们可以推断出十字军东征所造成的三大后果。 第一,意大利各城邦的大商人开始进行斗争,为了争取掌握政府权力,或者争取受保护, 以便容许他们从事贸易。第二,这种权力乃是用于认可诸如热那亚“海会”之类的经商 方法,以求能够利用增加了的东方贸易所提供的金融机会。第三,罗马法有关契约和所 有权的各项原则得到再现,为扩大贸易关系提供了一个法律保护构架。这些发展都是首 先、而且是明确地发生在意大利,它们很快便沿着各条贸易路线,扩散到地中海沿岸其 他地区。我们首先要描述一下复兴了的罗马法与贸易扩展的联系,然后再对这种联系力 求作出解释。 在12世纪开始之际,或许还稍早一些的时候,出现了一本名为《佩特吕抗告录》 (Exceptiones Petri)的书。它写作于普罗旺斯或多菲涅,或是伦巴底——当时尚无 印刷术,所有书籍均系手抄本,以致“原作”论争难以判断。但是,佩特吕这本书的内 容安排,却近似查士丁尼的法典编纂多于《狄奥多西法典》等西方类编纂方案。此书看 来曾经被加泰洛尼亚地区而不是普罗旺斯地区的律师使用过。 1100年在普罗旺斯,出现了一本实用的《法典》(Lo Codi)。它究竟是由官方编 定的法规集,还是出于私人之手,至今仍有争议,但是本集的重要之处在于,其中许多 主张大多数是与幸存的当时契约相一致。凡有歧异之处,《法典》选择依照罗马法来解 决问题——例如土地是否可在市场上出售的问题——而不顾种种封建限制。 依据《法典》和《佩特吕抗告录》,并较全面地借助于幸存的当时契约,我们能够 衡量出,罗马商业法在由意大利向东和向北推行时,实际进展情况如何。12世纪初期, 正如我们已谈到的,热那亚和比萨已经发展了罗马法的运用技巧,也形成了许多实际运 用它的人员。有一些城市的贸易步伐,仅仅是在第一次十字军东征已进行相当一段时期 以后才开始加快,罗马法在这些城市里就来得较晚。在马赛和埃克斯,直到12世纪后半 期,才出现有意识地采用罗马法的迹象。12世纪有一个短时期,马赛在巴勒斯坦享有某 种独立的金融势力,因为当时耶路撒冷王国的国王,安如的富尔克,曾在1136年准许马 赛占用一处贸易租让地。这项条约后来又曾在1152年获准重订。但是,马赛商人同那些 控制巴勒斯坦贸易的意大利人比较起来,都是些小角色。到了1160年左右,马赛才在巴 勒斯坦四个口岸城市设立了一些贸易机构,而热那亚人在同一时期,却已在十一个城市 有了他们的贸易机构。当然马赛也有造船业;1190年狮心王理查就是在马赛登船,去进 行十字车东征的。 亚耳这城市在中世纪初期,从来没有荒芜过,它在马赛——埃克斯地区之后十余年, 人口增加,贸易增长,罗马法得到了复兴。其他一些位于普罗旺斯和加泰隆尼亚两地区 的城市,也都紧跟着。它们通过那些与十字军、与意大利各城市和马赛随军东征的商人 最早发生接触的地区,贸易都得到扩展。罗马法从法国南部,沿着地中海西部沿岸直到 法兰德斯各条商路全线,每隔一段时期就在一处地方的商务契约中出现,直到13世纪很 晚的时候。有一些城市,它们的特许状、成文法和根本大法并非基于可辩认的罗马法原 则,但在兴起以后,罗马法也传来了。它是随同有步骤的远程贸易的扩展来到的,所以 来得较晚。它是响应汇聚资本、作出利便贸易规定这些清楚的需要而来,同时又还是在 政治、经济集团的赞助下到来的,这些集团拥有资财,可以资助许多中心研究罗马法, 训练出精通它种种奥秘的新手。 有成千上万份这个时期的契约留存下来,使我们能对罗马法律观念的扩散获得极好 的图像。我们见到法律技术专家的出现,他们辛辛苦苦,为一个新阶级——商人——效 劳,也为商人在封建体制下的同盟者——教会和俗世贵族领主——效劳,这些贵族领主 既有钱、又有愿望要通过贸易来增加财产(在这个时期意大利贵族家族参加贸易是通常 的事;法国人则相反,他们仍抱守老观点,认为参与经商不合贵族身份,若经商就会丧 失贵族地位。不过,这种观点倒也无碍于法国贵族拨出资本,暗中充当合伙人。)而且 我们还可以猜想到,贸易振兴对农村劳动人口的某些影响。然而,我们并非总是能够确 切知道每趟海船运的是什么货物、运往何地、价格如何,因为在当时的商人信条中,最 要紧的就是隐瞒自己的商务详情,以防竞争对手获悉,于是便要在契约中写进一些无关 大局的假话。 我们在成千上万份私人契约之外,还得研究许多城市的特许状和“成文法”。这类 带根本性的文件往往既包含有关行政管理的种种细节,同时还带有许多私法方面的规定。 还有许多日记和历史记载,以及意大利一些研究法律的教授和大学的资料档案。 关于12世纪罗马法复兴始于何地的问题,存在相当大争论。我们认为,罗马法—— 不是它的全部,而是其对商业既便利而又必需的部分——最初是沿着贸易路线产生,而 学术界对幸存文本的研究,则是后来受到财界和政界权要推动和资助才进行的。我们摒 弃这样一种看法,认为各大学对罗马法的研究,乃是商人行号和律师事务所发生理论变 革的根源。 其实,大学乃是教皇或者俗世政治力量的工具。但是作为工具,它们受教会或者俗 世权要支持或者反对的程度,要依它们研究选取的实际方向而定。 我们也不相信法律是在“自然”渐进中逐步演化,它奠基于贸易,而代表的主要是 曾被遗忘的西罗马观念的重新发现。这种看法是很保守的,因为它将公元1000年以后的 商业文明变为西方发明了。但是,我们翻阅一下十字军东征的编年史,西方至上观念就 垮台了。那些渡海东征者发现早已有一种文明——实在可以说是多种文明——远比自己 的文明更为先进。他们发现了阿拉伯科学,其中包括医学。他们发现,而且我们知道还 带回来以九个数目字和一个零为基础的计数体制,它不久便取代了累赘的罗马数制。稍 晚一些他们又带回了粗浅的复式簿记法。还有圣汤玛斯·阿奎那,他以亚里斯多德哲学 的一种阿拉伯文译本为依据,建立起他的新亚里斯多德派哲学体系。 从东方归来的贸易者,同时还带回来罗马法,或者至少是带回来一种比西方任何地 方残存的罗马法更有系统、也更合商业需要的文本。足以支持这一点的证据多得很。公 元500年至1000年在地中海东、西之间,除了威尼斯和稍晚一点的亚马非以外,不曾有 过任何持续不断的贸易。那期间有船只驶到过马赛港和其他港口,也有货物进行过交易, 但是,西方此类活动既不要求汇聚资本这种进行持续贸易的手段,也不曾要求支持、保 护和扩大商业的无数其他法律方法。在东方,情况就不同了;十分活跃的贸易,在君士 坦丁遭受内、外危机迁都以后仍然照旧继续进行。罗马法律体制在地中海以东——包括 埃及—巴勒斯坦沿海一带——仍继续反映商业事务的重要性。这种贸易法按罗马意义而 论乃是一种“万民法”,它在西方贸易者随同着十字军来到时就已经有了。 12世纪开始迅速获得流行的那种法律,其中不仅包含君士坦丁迁离罗马时就已存在 的罗马商法的许多成分,而且还有多处明显是依据查士丁尼在君士坦丁堡,部分地废除 了先前的罗马法而制订出来的种种法律规定。 拜占庭与西方之间的摩擦——后来发展成为以宗教名义进行的,关于商路和货币的 战争——在十字军初期的那几十年里并不存在。拜占庭乃是十字军一个早期的,虽不十 分热心却也很有帮助的盟友,而且西方对于源出于拜占庭的知识学问,从来不曾拒绝接 受。到了13世纪双方之间的决裂变得无可挽回和十分明显时,西方的经济增长业已容许 建立各种典章制度,来维护和扩充那种经济制度的法律基础。 商人与封建领主相反,而且大概也与教皇为了装点门面而为的相反,对采纳各种异 教、甚至不信教的观点并非不乐意;可证实这一点的是,活力充沛的贸易很快将穆斯林 信徒和东方基督教徒结合起来。确实很有可能,阿拉伯人许多商业习惯,也曾如同他们 的科学知识一样传到西方来。我们知道,12世纪在一些意大利城市,曾铸造过拜占庭和 阿拉伯两种金币,因为这种金币都是众所认可的地中海贸易通货。12世纪甚至其上一个 世纪的商人,都很熟悉阿拉伯人阿尔·迪密斯基写的一本书,内容是关于商业的种种美 妙之处以及关于商品的优劣和骗子在商品方面搞的种种假冒伪造的知识。也许是通过远 自罗马帝国鼎盛以来的种种地中海地区传统,阿拉伯人也熟悉包括集资建立合伙关系、 赊账销售、以及信汇赁单等观念。有些研究者还在12世纪和13世纪的商务词汇中,发现 了一些无可否认来源于阿拉伯的词语。 我们当然并非断言,拜占庭和阿拉伯的贸易惯例和法律体制,乃是十字军东征以后 罗马法在西方复兴的唯一基础:本书下一章就将着重讨论威尼斯和亚马非两个城市在这 一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且在这里肯定有罗马法的教学和著述所起的作用;人们每当需 要就要将罗马法的教学和著述重新搬出来。但是,东方的影响确是要比大多数人所设想 的更大一些。 当初发动十字军东征,表面上是为讨伐“异教徒”,然不久却变为讨伐拜占庭基督 徒,弄到最后竟是借此机会向阿拉伯文明和拜占庭文明,广泛借取法律知识和经商手段, 这真是极大的讽刺。实际上,与远征巴勒斯坦所产生的那些真正而持久的后果相比,十 字军公开宣布的每一项目标都显得毫无意义了。 十字军东征在1095年曾被称为“圣战”,得到了许多贵族分子的支持,他们把这场 战争看作是一种手段,要用它解决封建制度内部那些迫切而激烈的社会问题。然而,十 字军参与者并没有在巴勒斯坦建立起持久的军事力量,以他们为代表的各个封建集团也 没有捞取到多么大的利益和光荣。最重要、最永久的受益者,是西方的商人,他们建立 了许多经得起军事和政治变迁、能够长久留存的贸易前哨据点,那对于统治该地区的不 论什么人,都是可以通过征收种种赋税和关卡捐税而大获其利的。 商人和钱商得到了财务利益,学到新贸易技巧和新法律体制。他们的贸易继续不断 而且有利可图,直到后来地中海商路被绕经非洲和通往美洲大陆的航线取代,不再成为 主要贸易通道为止。而且,我们将要看到,由十字军助长的种种经济力量,促使有些人 以为还可挽救那加速毁灭的封建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