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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重臣:张之洞评传 作者: 冯天瑜 3.3节 维护国家利权 有关经济活动利权的考虑,是张之洞经济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这既与他本人身膺疆寄重任,必须顾及辖境之内的行政经费充裕有关,更与当时中国处于列强巧取豪夺的经济困境之中直接联系。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他的经济利权观,又大致可分为两个层面,即在中外关系方面,他全力维护中国利权,使之不受或少受列强侵渔;在官商关系方面,他立足于“官”方立场,尽力为政府方面争利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出于长远的、通盘的考虑,也酌情给“商”方提供某些便利,从而促进了民间工商业的发展。 张之洞经济思想的基本思想是“夺外人之利,以塞漏卮而裕民生”,因此在经济活动中,他始终注目于维护中国利权,抵制列强的盘剥和侵蚀。为此,他提出一系列主张。 其一,利用关税壁垒工具。 在对外贸易中,张之洞主张加重收洋货进口税,减征或免征土货出口税,以保护民族工商业。他说,“查东西各国,从无以出口与进口税相比例者,从未有以本国之货与外国入口之货视同一例,须外货免税土货方许免税者,同一货品,进口有税出口无税,且有加重进口税而于豁免出口税之外,又于商人有奖励金,情助金”。他指出,欧美、日本早已免除出口税,中国亦应立即仿行。 为了提高国货与洋货竞争的能力,张之洞又提出不仅不课出口税,而且在国内运销时,亦应兔征税厘。光绪二十二年(1896 年),他在一份奏折中建议,对国产钢铁予以免税优惠:“所有湖北铁厂自造钢轨及所出各种钢、铁料,并在本省或外省自开煤矿为本厂炼铁炼钢之用,应请奏明免税十年,届时察看本厂如有优利,足可抵制洋铁,再行征税。”对于其他国货,也应照此办理,他先后为湖北制麻局,大冶水泥厂,江西瓷器厂请免税厘。总之,“销土货敌外货为先,征税裕饷为后”。 其二,发展民族工商业,自产自销,堵塞漏卮。 张之洞看出,“自中外通商以来,中国之财溢于外洋者,洋药而外,莫如洋布、洋纱。……今既不能禁其不来,惟有购备机器,纺纱织布,自扩其工商之利,以保利权。”洋货“来源既难杜遏,惟有设法销土货以救之”。他认为,中国自设厂家,仿造洋货,定可产生抵制洋货、维护国家利权的积极经济效果。“我多出一分之货,即少漏一分之财,积之日久,强弱之势必有转移于无形者”。张之洞指出,“华商用度较俭,土产较熟”,加之中国工价远较外洋为低,本地产销,省却巨额运费,这一切都十分有利于自产商品与洋货的竞争。“果使华商本轻利稳,愈开愈多,洋商见华厂已经充轫(ren 纫),利息愈分愈薄,则续开者自少”,如此则漏卮自塞,民生自裕。 其三:防范、阻止外国资本对路、矿产业的渗入。 马关条约签订以后,外国资本的输入取代商品输入,成为列强对华经济侵略的首要方式。外国资本直接在华设厂开业,利用中国的廉价劳力等优越条件,其增值势头更猛,对中国利权的危害亦更巨。以张之洞个人之力,当然无法阻挡外国资本的多方入侵,但他提出在铁路、矿山等关系国计民生基础的要害部门,应极力阻止外资的渗入,并在自己的权限之内付诸实施。 张之洞认为,“惟矿务为中国自有之利源,断不能与外人共之”。因此,他于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断然拒绝英、法等厂商附股合办煤、铁矿的要求,尽管这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缓解湖北炼铁厂资金短缺、面临倒闭的危机。四年以后,张之洞得知湖北兴山的强楚矿山“有洋商合股”,而“该县并不确切查明,遽出结详请试办”,立即严令禁止,并重申“湖北历办矿务,均不准有洋商入股,原所以严杜流弊。后来,清廷与各国议定,允许中外合资办矿,在这种情况下,张之洞继续谋求限制洋股,在《札洋务局颁发拟订矿务章程》中规定,严禁外商独资办厂,只许与华商合资,而且“其股份只许占一半,不得逾于官股之数”,”外国矿商不能充地面业主”,等等。 在铁路事业中,张之洞维护国家利权的态度更为坚决。铁路被张之洞视为国民经济之“气脉”,如被外洋操纵,则“铁路两条是一翦子,铁路所到,即将其国翦破矣”。他说:“路可造,被迫而权属他人者不造”。依其本意,芦汉铁路以招华商集股为资金来源,“各省富商如有集股在千万两以上者,准其设立公司,自行兴办”,如此则外商无从插手,可确保利权无虞。但是,事实是招华商集股困难重重,沪、粤等地富商各相观望,踯躅不前,而官款又无此财力,迫于无奈,只得另想办法,“暂借洋债造路,陆续招股分还”。张之洞特别强调,“洋债与洋股迥不相同。路归洋股则路权倒持于彼,款归借债则路权仍属于我。”他指出:“若专恃洋股,一旦有事,倘于转运兵械等事藉口刁难,是自强者不转以自困乎!”他认为“借款只在章程周安,路权不失,并无流弊”,“借款与路工截然两事,债权国不得干预路工章程利益”。张之洞维护国家铁路利权的思想,在收回粤汉铁路修筑权问题上表露得格外鲜明。光绪二十六年(1900 年),铁路大臣盛宣怀经手与美合兴公司定约,由该公司承筑粤汉路,后来美方违约将公司股票的三分之一卖给比利时,此举引起鄂、湘、粤三省绅商的强烈反对,要求与美废约,收回自办,以挽利权。张之洞全力支持三省绅商,认为“此举关系国家路政,挽回主权利权,事在必成”。他分析道:“若粤汉路北段售与比国承办,比用法款,权即属法,芦汉铁路即已如此,若湘路再归比法,法素助俄,合力侵略路权,其害不可思议”。美方见此,又改换手法,提出以摩根公司接替合兴公司承修,但仍遭张之洞拒绝:“总以仍废齐前约,归我自办为是,以美接美固是谬误,即中美合办亦断断不可”。盛宣怀偏袒美方,从中作梗,张之洞断然提出撇开盛宣怀,“此事断不能再令盛公督办”。他在致翟鸿的电报中说:“弟之硁硁不忍抛却者,冀为三省保此权利耳”,“总之此事敝处既已力任其难,必当妥筹结束,收回主权,但必须袒美者不与闻,免横生枝节,三省幸甚”。在张之洞的强烈要求下,上谕“仍着责成张之洞、粱诚一手经理,盛宣怀不准干预此事,”,经过艰苦谈判,终以高昂代价收回粤汉路权。 综上所述,张之洞尽力维护中国利权的态度是坚决的,措施是积极的,特别是他发展民族工商业以抵制洋货的设想,昭示出落后民族振兴经济的必由之路,在实践中也确实收到“分洋商之利”的成效。以他开办的民族纺织业为例,据当时报载,湖北织布局产品行销两湖及四川等省,“购取者争先恐后”,张之洞本人在《劝学篇》中也不无自豪他说:“洋布洋纱,为洋货人口第一大宗,岁计价四千余万两。自湖北设织布局以来,每年汉口进口之洋布,已较往年少来十四万匹”。 当然,由于当时中国半殖民地经济形态己显雏型,张之洞个人并无力量将抵制外国资本对中国利权掠夺的斗争进行到底,“分洋商之利”的成效,相对于外国资本对中国渗入的巨大规模而言,也十分可怜。加之张之洞本人认识方面的缺限,并未将抵制外资、捍卫利权放到真正的经济科学的全盘建构中去考虑,一旦他在洋务实践中面临现实的资金短缺等困境,便又主动地将引入外资作为解脱困境的重要法宝,而这又必然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中国利权。这种半殖民地社会经济形态决定的客观现实,绝非张之洞个人的主观愿望所能改观。张之洞是以清政府方面大员的身份从事经济活动的,因此,他从来是站在政府的立场上来考虑利权问题。这就决定了他在向列强争利权的同时,也与民间工商界争权。 出于与洋商争利的目的,张之洞对于民间工商业,一般尚能采取扶植、鼓励的态度,并提供资金等方面的便利条件。他曾说:“无论何种商务,凡商人于创造营运各节遇有为难之时,必须官为保护。官、商之气久隔,又需绅为贯通”。他的通盘考虑是合官商之力,共同御外。但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官、商利权往往尖锐冲突,难以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张之洞又毫不含糊地与商争权,绝不手软。他的观点是:“商能分利,不能分权”,“盖国家所宜与商民公之者利,所不能听商民专之音权”。他认为一般商业贸易,可放手让民间自办,不必由官方独掌,“吾闻因民之利而利,不闻夺民之利以为利也。据禀创设官市,建立廛舍,收买货物转售而又取约券权子母,是直夺商利而敛之官,甚非政体”。他主张商会由商人自办,“不须官出经费,亦不可令商等经费交官办理,此最为商人所深忌”。但是,对于铁路等国计民生命脉之所系的产业,张之洞又主张必须由政府方面牢牢把握利权,不许民间染指。他说: 查铁路一事,虽系便商之要策,生财之大宗。然与别项商业不同,实关系全国之脉络,政今之迟速,兵机之利钝,民食之盈虚,宫民知识之通塞,故筹款招股无妨借资商力,而其总持大纲,考核利弊之权,则必操之国家。 他明确宣称:“盖铁路为全国利权所关,不甘让利于商,更不肯让权于商。”因此,他一方面积极支持鄂、湘、粤三省绅商收回奥汉铁路修筑权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坚决反对将此路交由绅商自办。他惟恐商办铁路会危及国家根本利益,忿忿指责“江浙粤等省办路,绅民皆争商办,气习嚣张,极为无理”。为了避免铁路利权落于绅商之手,他不惜以借洋债筑路而排斥民间股金,“款由官借,路由官造,使铁路之利全归于官,策之上也。当时便有人批评张之洞“以官办压商办,以外资压内资”,违忤民意,不得人心。由于张之洞极力压制商办粤汉铁路,但又慑于民众情绪不敢将筹借洋款修路一事“轻邃上奏”,粤汉路直至之洞去世,都未及动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