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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隋唐史 作者: 费正清、崔瑞德主编 史料的问题 与任何更早期的中国历史相比,现存的隋唐时期的记载是很丰富的。现在仍有完整的隋代正史《隋书》和两部唐代正史《旧唐书》和《新唐书》。司马光的《资治通鉴》对隋唐时期有非常详细的记述;此书大量取材于上述三部史书和其他现已散失的著作,是传统中国历史学中最杰出的成就之一。此外,我们还有三部行政方面最早和最优秀的类书;杜佑的《通典》及《唐会要》、《册府元龟》,它们像正史那样主要根据原来史官编写的记载,有条理地阐述政府运转的情况。①虽然我们有这样的材料宝库可以利用,但唐代至今仍是近代的史学家几乎完全依靠官修史书和取材于官修史书的著作来进行研究的中国历史最后一个重大时期。因此,本书必须向读者阐明这些史料的内在局限性,说明它们是本书在叙述的篇幅上如此不协调和不平衡的原因。 官修史书编写的方法,与历史学家写史的基本思想前提一样,将在下一卷详细予以论述。简而言之,历史被认为是王朝和个别皇帝怎样统治其帝国和完成天命的政治记录。它还一定是皇帝赖以进行统治的大臣们和行政机器活动的记录。这样写成的历史是以朝廷为中心的记录,所收大部分内容是统治者和向他献策的最高级大臣的活动。撰写历史的意图是提供一部钦定的大事“实录”,供后世君臣们从中吸取教训和找出自己行动的典范以“资治鉴戒”。所有政治言论都是追溯过去的,寻求理想的政府形式和与过去可比之处,因此史书是具有潜在政治意义的一种写作形式。从事官方史书的编修更可以说几乎都是一种有意识的政治行动;有时编写受到极为强大的压力,这是为了给后世提供能说明执政政体行动的合法性和正确性的近期大事记载。 史书的编纂是委托给一个复杂的官僚机构进行的官方活动,这一机构正式成立于7世纪。①它开始的工作是每日编写起居注,有时还补充皇帝同宰相们议事的记录(称时政记)的内容。这些零碎的记录在每年年末加以汇编,又在每朝皇帝统治终结后用作编年实录的主要基础。实录还收死于本朝的著名人物的传记,这也就意味着对这一朝的统治和行政裁量得失。评价明确地以“史臣曰”形式写成,附于每卷之后,但更微妙地表现在材料的取舍方面。实录为唐代的一项创新,它也许是编写官修史书中的最重要的阶段;同时还须记住,实录通常写于皇帝死后不久(少数几个皇帝则在在位时就着手编写),当时一些当事人仍在政治舞台上活动,前一朝代的许多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在王朝的各个时期,实录被用来撰写本王朝的完整国史,其中包括本纪、反映具体行政活动领域的志及列传。前一个王朝终了,新的统治皇室就利用这些材料作为撰写正史的基础。 在这一背景下实际进行的修史工作与其说是文学写作,不如说是不断地对材料进行选择、摘录和编辑的过程。档案文献虽然经过删节和编辑,但通常仍保持原来的文字。一般地说,记载是完整的和系统的;考虑到撰写时的环境,它在叙述事件时非常客观。修史者的个人意见明确地以文字注明,他的好恶主要表现在材料的取舍上。官方历史学尽管有这一切实际的优点,但它却使近代历史学家面临一些重大的问题。 一旦官修大事记的目的达到,据以成书的材料或是故意被销毁,或是至少被世人忘却。只有在原来的文献偶尔被保存在其他地方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找到它的全文。档案早已荡然无存。除了以下两种情况,我们现在已没有像大部分时期的欧洲史中被视为当然的那种原始材料。我们所看到的是一种“为记录”而写的历史,其目的是提供一种在编写时期被认为是正确的解释。近代史学家们必须以自己的、完全不同于古人的观点来看待这些材料。对20世纪史学家极为关注的许多事情,传统的史学家却无一语道及。 这些史书很少叙及京师以外的事务或日常的政务。唐与宋的史学的巨大差别之一是:人们根本不可能写出隋唐时期中国的任何地区的令人信服的历史,也同样不可能清楚地区分各地区差别很大的发展速度和以可靠的地区意识写出这个时期的历史。现存最早的方志出自宋代,那时学者对中国各特定地区的描述可能达到相当真实的程度,而在唐代,除去敦煌边区这一极为特殊的情况,这是办不到的。① 这些史书由于是施政记录,很少叙述关于被统治者的事。平民百姓——朝廷通过地方官员进行控制的农民、地主、佃农、商人、工匠和普通市民组成的整个复杂社会——只有在扰乱既定的秩序和成为行政对象时才被载入史册。等级复杂的佛僧和道士除非成为立法对象,否则很少被提到,而这些人在各级社会中却起着重要作用,并且集中了大量财富和权势。 这些史书在记载中央政府和宫廷政治的大事时,往往非常详细地叙述修史者本人也是其成员的现存官僚集团,而很少涉及在政府中活动的其他集团,因为对修史者来说,后者的活动或是无关紧要,或是有损于他们自己的利益。但近代史学家对这些集团却很感兴趣。专业行政人员一般不受文职士大夫的重视,因而很少被注意,虽然帝国往往要依靠他们才能顺利活动。虽然在以后发展起来的文武官员之间的鸿沟尚未形成,军人相对地说也几乎不被人注意,并且对他们的描写一般都用否定的语气。在唐代后半期管理皇宫并在宫廷政治和军务中起重要作用的宦官尤其受到敌视,因为修史者本人就是官僚,他们深刻地了解宦官对朝廷文官的权势所构成的威胁。 这些普遍的局限性在本书论述的整个时期的全部官方记载中都存在,并且也的确出现在绝大部分传统的史书中。另外,认清以下的情况也很重要:甚至在以朝廷为基础的官方记录的性质造成的这些局限性中,这些历史对各代皇帝在位期的记述的质量和繁简程度也大不相同。① 现存的隋代的记录——《隋书》——编于629—636年,它的志则补于656年。所以它成书于太宗在位期,当时新王朝急于要树立其合法的地位。为了做到这一点,此书一般持有敌意,对炀帝时期的大事作了十分否定的叙述。之所以要突出炀帝的缺点,不仅因为他的腐败的统治给唐朝的创建者提供了夺取皇位的借口,而且因为《隋书》的作者企图以炀帝为例,劝戒太宗不要效尤。除了这些内在的偏见外,《隋书》的作者是在十分不利的条件下工作的,因为在隋朝灭亡之际的混乱中,和624年隋朝秘书省的藏书被运往长安时的偶然事故中,大部分隋的档案被毁。 在唐代,上面简略谈到的官方记录制度和史馆官僚机构都是逐渐形成的。记录定稿的正规的和按部就班的编纂程序(它成了以后王朝的规范)或多或少会使人对唐代的情况产生误解。在唐代,只有起居注的编纂贯穿于整个王朝,它到805年以后才每年被编成日历。时政记只在太宗时期、693年以后的短暂时期和796至862年间的断断续续的时期才有。有详细规定的、各官署关于具体项目的定期奏表,在安禄山之乱后准予停止上报。 在847年以后的几代皇帝时期,非常重要的实录根本没有编写。有几代皇帝的全部在位期或部分在位期有一部以上的实录,其中有几部实录(特别是顺宗时的实录)曾引起激烈的争论。国史的编写经过也很复杂,但最后的版本在759至760年由柳芳完成。 除了韩愈写的一部顺宗的实录外,所有早期的编纂记录的情况我们都不知道。但也许更重要的是,756年以前的唐朝早期记录全在那一年被毁,当时史馆的馆址在安禄山占领长安时被焚。唯一留下的记录是史官韦述所写并保存在他家中的国史的私人底稿。此书由柳芳续至玄宗时期之末,它不但为941年起开始撰写的《旧唐书》的作者,也为从《通典》(成于801年)开始的各种行政类书的编者提供了初唐历史唯一的重要材料。实际上,《旧唐书》似乎收了柳芳的国史的大部分内容,作为它记述唐朝前半期历史的基础。 柳芳的国史提供的记录本身是很零碎和繁简不一的。它是656年以来企图创作一部王朝记录的几项活动的结果。早期的几种国史,例如柳芳的国史,都是在政治危机时期写成的。它们对唐初二帝和高宗初期,直至660年前后的记载是很完整的。关于高宗执政的后半期(此时武后的权势日隆),特别是关于武后成了事实上的统治者和后来从691至705年自己称帝的时期,国史的内容十分简略。历史对武后一贯持敌对和否定的态度。玄宗漫长的执政期的记录也受到与它的汇编有关的因素的影响。当玄宗仍在皇位时,已有两部早期的实录被编成,一部的内容约到725年,另一部到741年,它们当然是歌颂玄宗的。这两部实录可能被用来编写国史。导致安禄山之乱灾难的玄宗在位的最后几年的记载由柳芳在759至760年匆忙写成,但他并没有当时的实录和起居注可供参考。柳芳是奉肃宗之命写的;后者已篡夺他的父皇的皇位,需要在道义上为他的行动辩解。此外,为了修史,柳芳才被免去与叛乱者阴谋勾结的指控。结果写出的内容无疑对8世纪40和50年代主持朝政的大臣们及对玄宗本人抱有毫不掩饰的偏见。有关这一关键时期的内容也很不完整;8世纪60年代有人企图写出较完整的记载,但由于缺乏重要的文献材料,此举毫无结果。 《旧唐书》和现存的其他重要史料的编修者掌握了以后时期(763至847年)的更多的文献材料,因为他们有实录作参考。不但正史提供了远比以前数帝在位时更为详细的内容,而且有许多实录中的文献材料也收入了行政的类书(特别是9、10世纪的《唐会要》和《册府元龟》)。虽然这几代的实录为编修比较完整的大事记打下了基础,但它们引起了其他问题,因为有时它们抱有强烈的偏见,并且在完成时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在唐代最后的60年,情况又恶化了。武宗以后的几代都未编修实录,941年《旧唐书》编修者掌握的从847年至唐末这段时期的主要材料是日历。日历可能不如早期几代的起居注,因为后期唐代诸帝不再每日按时上朝,大量公务都在幕后进行,而不再进行起居注需要记录的公开议事。更糟糕的是,这一时期另外的许多文献材料和档案在黄巢叛乱和以后的战争中被毁,因为这些战乱实际上把长安摧毁了。修史者不得不依靠极少量的私人记载来填补空白。结果最后几代皇帝的记录质量很差,也很不完整,在修实录阶段才插入的许多传记干脆空缺。 上述叙事内容详简不一的情况在《旧唐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此书直接而且几乎全部取材于早期的官方记录。《新唐书》的编修者和司马光(他与他的合作者在撰写《资治通鉴》及《考异》时系统地搜集了当时留存的一切历史材料)发现自己不能摆脱《旧唐书》采用的基本材料。近代的历史学家当然更不能做到这一点,因为11世纪仍存在并为司马光及其同时代人所掌握的许多补充史料现在已经散失。我们描述唐代各时期的详略程度依然取决于上述的历史编纂学因素。 不幸的是,除了收入主要唐史中的历史记载缺乏均匀性外,可以作为补充材料的现存私人著作也有时代分布不均的现象。隋代和初唐残留下来的私人文集比较少,在高宗和武后时期活动的学者和政治家的现存著作明显地缺乏。我们知道他们之中的许多人有大量著作,但从7世纪后半期残留下来的数量是如此之少,以致人们不禁推测可能有过有意压制他们著作的企图。相对地说,700年以后留传下来的数量较多。在760至850年期间,有大量范围广泛的私人文集。《全唐文》中远远超过一半的文章是在760至840年的80年中写成的,对历史学家有价值的重要政论文章甚至有更大部分写于同一时期。这些论著使我们能够填补这一短暂时期的官修历史记录的空缺,而对任何更早的中国历史,这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如上所述,唐代最后几年的官修记录十分缺乏,而传下的这一时期的私人著作相对地说也很少,不过鉴于历史记录的质量甚差,现在存在的私人著作就特别重要了。 隋唐不同时期的材料如此严重不均,这对我们了解这关键的三个半世纪的发展总情况来说,很可能造成一种假象。学者们对经济、人口、社会、政治和思想等几乎各个方面的变化进行的详细研究表明,8世纪后期和9世纪初期是激烈变化的关键时期。情况可能是,这一时期的原始材料比较丰富,此前和此后的材料则较少,这就使我们把注意力过于集中在这若干年。我们掌握的材料的残缺不全性,使我们非常难以对整个唐代作出任何形式的统计分析,除非在从事这项工作的同时还对原始材料的性质进行过细的审查。 唐代还有其他两种重要的材料流传下来,我们可以以此补充官方记录的不足。第一种是碑文。大量的石碑铭文从唐代传至今日。许多重要的铭文收于作者的文集中;另一些从宋代起在碑文集中发表;许多未出版的碑文则以拓片形式藏于中国和日本等地。近年来,中国的考古发掘发现了许多碑文。对这些物证的系统研究尚未开始。但它的内容并不新颖,其中大部分为悼词,与唐代著作中著名的悼词相似。它们提供了许多舍此就不能知道的人物的详细生平,但所祭悼的对象大都是精英集团中的重要人物,撰写这些碑文的思想和信仰背景又与唐代历史学家的相同。不过它们有时确实提供了可与历史记载相婴的材料,提供了独立于历史进程之外的证据。当两者能互相婴时,它们就几乎一致证明了这些历史的叙事是可靠的。 第二种独立的补充材料是本世纪在敦煌、西北其他地方和中亚发现的大批当时的文书。其中最重要的是约公元1000年藏在敦煌一佛窟墙内并在1902年(可能更早)被重新发现的“佛窟藏书”。这些日期为406至995年的抄本,以及在干旱的西北(特别是在吐鲁番)发掘不同遗址时所找到的同时期的有关文书,包含了许多官方文件以及涉及面很广的寺院和世俗的文献材料。这些材料对历史学家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因为它们是无意地完整保存下来的原始文书,完全未受修史者和官方编修史书过程的影响。对我们了解唐代地方社会和完全在中央政府管辖范围以外的各方面的活动来说,敦煌文书是非常宝贵的。我们对地方社会的职能和性质、寺院的社会职能、地方政府的运转、家庭结构、土地的使用和租佃的性质等方面的大部分知识都来自这类材料。读者将发现我们在本书的下一卷经常参考这些文书。这类物证虽然是非常宝贵和独一无二的,但在使用它们时我们必须谨慎,因为西北边远区根本不能作为全中国的典型;根据那里的情况来概括全帝国,研究者往往会担风险。 本卷使用敦煌材料的情况比较少,虽然这是我们了解唐代贵族结构和取得防务方面详细知识的基础。敦煌文书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另一个方面。从敦煌和中亚发现的材料中有数量相当惊人的一部分可与正史和其他官方文献汇编联系起来。凡是能联系之处,敦煌材料完全能独立地证明,唐朝记录的汇编和保存是准确可靠的。时间、头衔、个人关系和政府活动,哪怕是最小的细节,能够准确地互相婴;有时我们确能见到有几份文书已转载在其他史料中,并能从中发现转载的文字相当准确和忠实于原文。敦煌的档案实际上告诉我们,官文的记录一般地说是可靠的和准确的,考虑到保存在唐代史书中的文字已经经历了许多编辑阶段,这确是很了不起的。修史者由于选择所收的材料,更由于删汰某些材料,因而使记录偏颇。但尽管他们在撰写时受到了政府压力,尽管他们不得不服从正统思想的约束,他们在选择记述的事物时仍谨慎地力求准确。 但我们也不应对修史者在记载这一时期历史中的某些事件时显然有偏向和偏见的事实视而不见。不但《旧唐书》,而且其他重要的史书和官方类书说到底也都取材于同样的一些资料,这些资料都是政府专司记录的史官所写,这便意味着我们极难摆脱这些修史者的主见。最后,尽管我们掌握的材料,例如与我们了解的同时代的欧洲相比,单从数量上说很多,但我们不能忘记,历史中一定有许多被史官隐瞒的事件;另外,还有许多人类活动的领域对近代受过西方训练的历史学家来说极为重要,但当时的史官或因视为理所当然,或因认为与公认的历史标准内容无关,所以就干脆轻易地放过了。 |
① 见查尔斯·加德纳:《中国传统的历史学》(坎布里奇,马萨诸塞,1938年);杨联升;《中国官方史学的组织:自唐至明撰写正史的原则和方法》,载W.G.比斯利和浦立本合编:《中国和日本的历史学家》(伦敦,1961年),第44—59页;洪煨莲:《708年前之唐代史馆》,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23(1960—1961年),第93—107页。
① 关于敦煌文书对历史学家的独特价值,见崔瑞德《七至十世纪的中国社会史》,载《过去和现在》,35(1966年),第28—53页。
① 以下论述的大部分内容系根据两篇为1970—1971年耶鲁大学召开的中国历史学和比较历史学讨论会准备的论文:崔瑞德:《柳芳:一位被遗忘的唐代历史学家》;《关于编纂唐代史的几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