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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关于加强海上渔事纠纷和治安案件处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公安部 农渔发[2005]33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公安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由于海洋渔业体制的变化和渔船增多、渔场拥挤的矛盾日益突出,海上渔事纠纷增多。同时,由于海上渔事纠纷不能得到妥善处理而引发的治安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给渔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已成为影响渔区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广大渔民对此反应强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执政为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更好地维护海上正常的渔业作业秩序,防止和减少海上渔事纠纷及由此引发的治安案件发生,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海上渔事纠纷和治安案件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要不断加强对渔民的宣传、教育,增强渔民以协商方式解决海上渔事纠纷的意识,积极探索协商解决海上渔事纠纷的办法、途径,把为渔民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要认真受理接报的每一起海上渔事纠纷或由此引发的治安案件。接报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相互推诿,贻误处理时机。对不属本部门职能范围或超出本单位处理能力的纠纷或案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或向上级单位报告,力争把渔事纠纷控制在最低限度,尽可能避免海上渔事纠纷引发为治安案件。
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与合作,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建立部门间、地区间的海上渔事纠纷处理协调机制。 (一)海上渔事纠纷以当事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处理,船籍港公安边防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当事渔业船舶不属同一船籍港的,由两个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处理,相关公安边防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二)在我国管辖海域因海上渔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由渔事纠纷发生地就近(以下简称“就近”)的公安边防管理部门为主处理,船籍港公安边防管理部门、船籍港和就近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因海上渔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由船籍港公安边防管理部门为主处理,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三、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协作机制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