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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营商业企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2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于1990年3月、1993年12月登记注册的北京雷蒙协和商场、北京协和奥光商场,均为外商

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联营设立的商业性法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别为协和电子工业(珠海)有限公司和协和房地产(宁波)有限公司。上述两家联营公司的立,不符合我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与内资企业横向经济联合有关问题的复函》(企外字〔1987〕第53号)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与内资企业联营、合营举办商业性企业”的定,也不符合现行国家外资政策的有关精神和我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 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的要求。为严格执行登记管理法规,现通知如下:

    一、由你局根据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协和房地产(宁波)有限公司的处理结果,督促北京协

和奥光商厦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接受协和房地产(宁波)有限公司的转股,并按照我局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文件的规定予以规范 。

    二、北京雷蒙协和商场的设立,虽不符合当时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协和电子工业(珠海)有限公

司已具备条件,可按我局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文件的规定予以规范。

    本通知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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