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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 〔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成都 、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海关分署: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年度审验、换发证件等项工作, 这对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行为,加强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各部门分别开展工作,也在一定程序上给企业增加了负担。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在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下,根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以下简称联合年检各部门)决定自1997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出资、生产经营、财务、外汇、进出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联合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年检各部门共同编制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二、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联合年检报告书,按照要求填写,并将填写 好的年检报告书连同《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中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一并按时分别送达联合年检各部门。 三、有条件实行联合办公的地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联合办公年检,以方便企业。 四、联合年检各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年检报告书和提交的材料后依法分别验审,对不符合年检 要求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通知其他联合年检各部门。 五、年检过程中,联合年检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除联合年检报告书的内容及《试行方案》 要求提交的材料外,不得随意增加其他审查内容、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除工商行政管理理部门仍按原年检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外,联合年检不增加新的收费。 六、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年检文件资料的准确性。 要加强信息处理管理,逐步提高信息共享的水平。 七、实行联合年检后,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应在本系统内另行组织对企业的年度检查(不包括有 关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进行的经常性检查工作)。 八、海关自1998年起参加联合年检,在此之前,仍按现行的年审规定对企业进行年审。 九、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合年检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附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试行方案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试行方案
一、年检的准备与宣传 检各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组织好人员,做好发布公告等必要的宣传工作。 1997年1月1日起,自行到其登记注册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 的数据必须
与经企业自行选择、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一致。 年检申报。 合年检各部
门如发现报检企业具有不予通过年检情节的,应在收到报检文件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留出十天时间以便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名单每周向其他各联合参检部门通报一次。 检,并在企
业营业执照上加贴通过年检的标识。 定为年检不
合格企业,不予通过年检,其余企业均可通过年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通知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未
改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外经贸部门将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规章单独或
联合采取处罚措施。 后,将软盘
资料分送联合年检各部门。 填报不实或
有意隐瞒等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验证资料,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直至取消其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资格,各有关部门将不再受理其验证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