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员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外发〖1995〗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人事副省级市(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选派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对象为在职的各级国家公务员骨干。 第三章 培训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确定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内容。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的出国培训工作要统一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出国培训计划;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出国培训成果。 第五章 培训经费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争取国外资助和其他资金来源为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组织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