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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政策法规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通告——《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
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活动越来越普遍,境内有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包括国际互联网络在内的各种信息网络,陆续开办了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虚假的信息; (八)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认定的影视剧; (九)从网络或境外电视上收录下来的境外节目;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
五、凡申请在境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书面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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