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条 岛屿制度 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3.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