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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贸易协定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7号(关于《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7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6-9-29 【生效日期】 2006-10-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发展中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修正案》已经各成员国政府批准生效,原协定(
即曼谷协定)内容已修正并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与各成员国政府商定,《亚太贸易
协定》原产地规则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原产地规则予以公告。

  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于我国从该协定成员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进口及我国出口到成员国
的协定项下货物,海关依照本公告的原产地规则确定其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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