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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规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关于加强渤海赤潮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单位】农业部渔业局 【发文文号】农渔资环函[2004]54号 【签发时间】2004年06月17日 【印发时间】2004年06月17日 天津、河北、辽宁、山东省(市)渔业主管厅(局): 近日,渤海海域发生较大面积赤潮。为做好赤潮灾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制,积极采取措施,把防治赤潮灾害工作做好做细。 二、密切关注赤潮灾害动向,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对尚未发现赤潮灾害的水域要加强监控,做到早发现、早预报,以便及时做好防治工作。 三、加大赤潮灾害防灾减灾力度。赤潮发生时,要通过组织养殖企业及渔民转移网箱、及时采捕水产品、停止向养殖池塘纳水等方式,把赤潮灾害对渔业生产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加强养殖水域及养殖产品中的生物毒素检测。如发现生物毒素超标,要及时关闭有关养殖水域或场所,禁止采捕水产品,并与卫生、工商等部门配合,严禁有毒水产品进入市场,以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 如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