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关于发布排污收费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环保总局调查中心综合处 (010)66159820
66153366-5625/5627
污水处理厂超标要收费,那么如果污水处理厂的超标排放是因企业超标排放引起的,环保部门应承担什么监管责任?
向污水排往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由环保部门来征收,而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还要收费,合理吗?
这部分超标排污费能否用于污水处理厂的补贴或支付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被收取的污水排污费
污水处理厂因检修造成的超标应怎么收费??
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地方的企业排放的污水不论是否能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都应缴交污水处理费?(《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规定好像是可以收缴)
那么这些企业不论是否能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所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否都按三级执行?
如果不按三级执行是否不公平?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
关于发布排污收费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对于促进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现行排污收费标准是以超标单因子为主计收的,不利于污染的总量控制。为进一步加大用经济手段治理污染的力度,改革排污收费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排污收费体系,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待发)中关于“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制定了《排污收费标准(试行)及计算方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交纳排污费。
二、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收取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收取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收取污水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已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但对排放一类污染物的,应按照一类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收取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按照一类污染物和种类和数量加倍收取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收取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收取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排污费(包括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以及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收取固体废物排污费。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收取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声级收取噪声超标排污费。
三、根据不同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实行区别的排污收费标准。
四、北京市高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污量应以实际监测数据为主,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核定。
市(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收取排污费。
六、排污费按季或按月收取。
七、县及县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八、县及县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九、本通知自二00
年 月 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1]价费字178号)中有关排污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等同时废止。
十、本通知规定的排污收费标准试行2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重新颁布实施。
附件:排污收费标准(试行)及计算方法
附件二:
排污收费标准(试行)及计算方法
一、水污染物排污费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水污染物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收取,每一污染当量收费标准为0.7元。
1、污染当量的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克)
|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克)
|
污染当量值见表1-1
(2)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和余氯量的污染当量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排放量
|
该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
污染当量值见表1-2
(3)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计算
污染当量值见表1-3
对于冷却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2、污水排污费的计算:
污水排污费收费额=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污染当量收费标准×地区收费调整系数×环境功能区收费调整系数。
地区收费调整系数为:不发达地区0.8,一般地区1,发达地区1.2。
环境功能区收费调整系数为:五类0.6,四类0.8,三类1,二类1.2,一类1.4。
其中,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污水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倍收取。
(3)对每一排放口收取水污染物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以污染当量从多到少的顺序计算,但最多不得超过5项,并按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计算合并计收。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和总有机碳(TOC),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分别只收取污染当量数高的一项。
表1-1.
一般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
污染当量值(克)
|
1.
总汞
|
0.5
|
2.
总镉
|
5
|
3.
总铬
|
40
|
4.
六价铬
|
20
|
5.
总砷
|
20
|
6.
总铅
|
25
|
7.
总镍
|
25
|
8.
苯并(a)芘
|
0.0003
|
9.
总铍
|
10
|
10.总银
|
20
|
11.悬浮物(SS)
|
4000
|
12.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500
|
13.化学需氧量(COD)
|
1000
|
14.总有机碳(TOC)
|
490
|
15.石油类
|
100
|
16.动物油类
|
160
|
17.挥发酚
|
80
|
18.氰化物
|
50
|
19.硫化物
|
125
|
20.氨氮
|
800
|
21.氟化物
|
500
|
22.甲醛
|
125
|
23.苯胺类
|
200
|
24.硝基苯类
|
200
|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
200
|
26.总铜
|
100
|
27.总锌
|
200
|
28.总锰
|
200
|
29.彩色显影剂(CD-2)
|
200
|
30.总磷
|
250
|
31.元素磷(以P4计)
|
50
|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
50
|
33.乐果
|
50
|
34.甲基对硫磷
|
50
|
35.马拉硫磷
|
50
|
36.对硫磷
|
50
|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
250
|
38.
三氯甲烷
|
40
|
39.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
250
|
40.
四氯化碳
|
40
|
41.
三氯乙烯
|
40
|
42.
四氯乙烯
|
40
|
43.
苯
|
20
|
44.
甲苯
|
20
|
45.
乙苯
|
20
|
46.
邻-二甲苯
|
20
|
47.
对-二甲苯
|
20
|
48.
间-二甲苯
|
20
|
49.
氯苯
|
20
|
50.
邻二氯苯
|
20
|
51.
对二氯苯
|
20
|
52.
对硝基氯苯
|
20
|
53.
2.4-二硝基氯苯
|
20
|
54.
苯酚
|
20
|
55.
间-甲酚
|
20
|
56.
2.4-二氯酚
|
20
|
57.
2.4.6-三氯酚
|
20
|
58.
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
20
|
59.
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
20
|
60.
丙烯晴
|
125
|
61.
总硒
|
20
|
表1-2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和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1.
PH值:
|
1.
0-1, 13-14
2.
1-2, 12-13
3.
2-3, 11-12
4.
3-4, 10-11
5.
4-5, 9-10
6.
5-6,
|
0.06吨污水
0.125吨污水
0.25吨污水
0.5吨污水
1吨污水
5吨污水
|
2.
色度
|
5吨水·倍
|
3.
大肠菌群数(超标)
|
3.3吨污水
|
4.
余氯量(用氯化消毒的医院废水)
|
3.3吨污水
|
说明:
1.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2.色度一栏的吨·水倍是指超标吨倍数,计算方法为:排污口污水排放总量×超标倍数。
表1-3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场
|
1.
牛
|
0.1头·月
|
2.
猪
|
1头·月
|
3.
鸡、鸭等家禽
|
30羽·月
|
小型企业
|
4.
主要污染行业
|
0.42吨污水
|
5.
一般污染行业
|
1.8吨污水
|
6.饮食娱乐服务业
|
0.5吨污水
|
7.医院
|
消毒
|
0.14床·月
|
2.8吨污水
|
不消毒
|
0.07床·月
|
1.4吨污水
|
8.其它行业
|
0.7人·月
|
|
|
|
|
说明:
1.对存栏规模50头奶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以上的禽畜养殖场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2.小型企业中的造纸、建材、化工、冶炼、印染、农药、电镀、制革、酿造等为主要污染行业,其他为一般污染行业。
3.饮食娱乐服务业指月排污水量小于400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4.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5.其他行业指流通部门(如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商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如金融、保险业、综合技术和生产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业);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如卫生、体育、教育、文艺、广播电视业和科学研究事业);为社会服务的部门(如社会团体)等,污染当量按每月从业职工人数计算。
二、废气排污费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收取,每一污染当量收费标准为0.6元。
1、污染当量计算
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计算
某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种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
该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
污染当量值见表2
2、废气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收费额=污染物污染当量数之和×污染当量收费标准×地区收费调整系数×环境功能区收费调整系数。
地区收费调整系数为:不发达地区0.8,一般地区1,发达地区1.2。
环境功能区收费调整系数为:三类0.9,二类1,一类1.1。
3、如排放的烟尘监测难度较大、缺乏烟尘排放量的监测数据,可按林格曼黑度计收废气排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1级1
元/吨·燃料;2级3 元/吨·燃料;3级5 元/吨·燃料;4级10元/吨·燃料;5级20元/吨·燃料。
每一废气排放口收取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按污染当量从多到少的顺序不得超过5项。
表2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
污染当量值(千克)
|
1.二氧化硫
|
0.95
|
2.氮氧化物
|
0.95
|
3.一氧化碳
|
16.7
|
4.氯气
|
0.34
|
5.氯化氢
|
10.75
|
6.氟化物
|
0.87
|
7.氰化氢
|
0.005
|
8.硫酸雾
|
0.6
|
9.铬酸雾
|
0.0007
|
10.汞及其化合物
|
0.0001
|
11.一般性粉尘
|
4
|
12.石棉尘
|
0.53
|
13.玻璃棉尘
|
2.13
|
14.碳黑尘
|
0.59
|
15.铅及其化合物
|
0.02
|
16.镉及其化合物
|
0.03
|
17.铍及其化合物
|
0.0004
|
18.镍及其化合物
|
0.13
|
19.锡及其化合物
|
0.27
|
20.烟尘
|
2.18
|
21.苯
|
0.05
|
22.甲苯
|
0.18
|
23.二甲苯
|
0.27
|
24.苯并(a)芘
|
0.000002
|
25.甲醛
|
0.09
|
26.乙醛
|
0.45
|
27.丙烯醛
|
0.06
|
28.甲醇
|
0.67
|
29.酚类
|
0.35
|
30.沥青烟
|
0.19
|
31.苯胺类
|
0.21
|
32.氯苯类
|
0.72
|
33.硝基苯
|
0.17
|
34.丙烯氢
|
0.22
|
35.氯乙烯
|
0.55
|
36.光气
|
0.04
|
37.硫化氢
|
0.29
|
38.氨
|
9.09
|
39.三甲胺
|
0.32
|
40.甲硫醇
|
0.04
|
41.甲硫醚
|
0.28
|
42.二甲二硫
|
0.28
|
43.苯乙烯
|
25
|
44.二硫化碳
|
20
|
三、固体废物排污费收费标准
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收取固体废物排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冶炼渣25元/吨;粉煤灰30元/吨;炉渣25元/吨;煤矸石5
元/吨;尾矿15元/吨;其它渣25元/吨。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收费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
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见表3。
表3.
噪声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
超标分贝数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收费标准(元/月)
|
350
|
440
|
550
|
700
|
880
|
1100
|
1400
|
1760
|
超标分贝数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及16以上
|
收费标准(元/月)
|
2200
|
2800
|
3520
|
4400
|
5600
|
7040
|
8800
|
11200
|
说明: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排放,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厂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一倍收取。
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收取。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收费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收取。
4.声源一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昼或夜),超标排污费减半收取。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一个工地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算收取超标噪声排污费。
7.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