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场发[2002]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建设兵团林业局: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由森林地文、水文、生物、人文及天象等因素组成的多样性的森林风景资源,是我国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好森林风景资源,对于加强森林保护、推动经济增长、充分发挥林业三大效益、促进林业实现可持续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在对森林风景资源的开发利用中,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乱批滥建工程设施甚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旅游开发活动无序;有的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忽视森林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肆意毁坏自然景观或滥伐林木,森林旅游开发“城市化”倾向严重;有的以招商引资为名,低价或无偿出让、转让森林风景资源及其土地经营权,以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对林业工作的正常开展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为切实加强对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森林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森林风景资源的管理工作。森林风景资源是难以再生的国家资源,加强对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管理,科学指导对森林风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是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林业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森林风景资源的管理。
二、加强统一规划,促进合理开发。对森林风景资源的利用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可持续发展。凡利用森林风景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的,必须认真组织编制开发建设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实施。已批建森林公园未编制总体规划的,必须限期尽快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在此之前一律不得在景区内进行各类项目建设。利用森林及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和其它景观利用的,要严格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森林及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切实加强森林风景资源的林地管理和林木采伐管理。各类森林风景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应纳入特种用途林及林地管理范畴。因道路和必要的旅游接待设施等建设确需征占用林地或采伐林木的,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的审批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凡旅游开发无规划或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办理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
四、加强森林风景资源的环境保护管理。对森林风景资源的旅游开发,必须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确保各项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严格控制各类森林风景区内道路、索道及大型永久性旅游接待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数量。依照规划进行建设造成森林植被或其它生态环境损坏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恢复和整治。
对游客较为集中的景区,应制定相应的轮休计划,确保森林植被和生态环境的自然和完整。
五、鼓励国内外单位或个人采取合资、合作和股份经营等形式投资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国有林业经营单位以国有森林风景资源为条件进行合作开发的,必须依法进行森林风景资源的资产评估。不得将森林风景资源作为企业资本纳入市场流转和作为贷款担保或进行拍卖。
六、依法保障森林风景资源经营管理者的旅游经营权和受益权。严禁以旅游开发的名义无偿划拨和非法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经营管理者的旅游经营权及其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本通知精神,于近期内组织力量,结合通知中涉及的问题对本地区森林公园建设和各种形式的森林风景资源旅游开发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于12月31日将检查结果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将于明年上半年对有关情况进行抽查。凡发现森林风景资源旅游开发中存在违规操作和错误做法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对由于违法、违规盲目开发造成森林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必须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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