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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0年1月20日 环发[2000]11号)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落实国务院对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工作部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排污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绝不允许私自截留、挪用排污费资金。请立即组织对1998年以来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财务自查工作。对不及时将排污费解缴入库、私设小金库、挪用、乱支排污费的,要认真查实,严肃处理。自查结果请于2000年3月31日前报我局。我局将适时派出检查组进行指导、监督。
   二、排污费是各级财政的预算内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局《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核审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专款专用。排污费缴入各级财政,转作环保补助资金后,其开支项目必须严格限定在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不得用于购建办公楼、宿舍等非业务性开支。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联系,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同时,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支持,将环保工作人员经费、必要的办公用房建设及办公经费纳入正常的经费渠道,保证环保行政执法和环境保护事业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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