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为规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的审批工作和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管理,根据《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69号)、《关于委托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负责进口废物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函[2003]138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废物申请的受理
1、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负责进口废物审批的具体管理工作。
2、申请进口废物的废物利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见附件),并加盖申领单位印章;
(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3)废物利用单位有效的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副本;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3、进口废物的申请材料,经利用单位所在地地级市环保局初审和省级环保局(厅)审查同意后,由省级环保局(厅)列出清单,统一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废物进口登记中心。
特殊情况下,由废物利用单位自送材料的,申请材料必须由省级环保局(厅)加盖公章密封,废物进口登记中心凭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的介绍信受理。
二、进口废物的审批
1、废物进口登记中心根据省级环保局(厅)的建议,核准各加工利用单位年度审批总量和发证份数,并视具体情况一次性签发所有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或分多次签发。
2、废物进口口岸的审批实行就近原则;每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口岸不超过三个。
3、凡符合要求的申请,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1)国家明令关停的企业;
(2)生产工艺或设备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
(3)非法转让或倒卖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企业;
(4)非法转让或倒卖进口废物的企业;
(5)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有其他欺骗行为的企业;
(6)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的企业;
(7)我局规定的其他不得进口废物的情形。
三、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管理
1、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由海关在批准证书的废物进口登记表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废物数量。2003年7月1日以后签发的批准证书,其进口登记表核填满后,无论批准的进口废物数量是否已全部进口,该份证书均自行失效。
2、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只能在有效期内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3、属于分多次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废物利用单位所持批准证书使用完毕或自行失效后,可直接向省环保局(厅)提出申领下批次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申请;省环保局(厅)审查同意后,报废物进口登记中心核发下批次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4、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因故需要延期或更改的,废物利用单位在该证书有效期内可直接向省环保局(厅)提出申请;省环保局(厅)审查同意后,报废物进口登记中心核批。
废物进口登记中心将原证收回,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更改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不变。
5、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因丢失需要补办的,废物利用单位可在该证书有效期内直接向废物进口登记中心提出补办申请。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
(2)在全国性综合或经济类报纸上登载作废声明的报样;
(3)海关出具的原批准证书使用情况的证明等。
废物进口登记中心审查核实后,扣除原批准证书已使用的数量,核发新证并通知我局原证作废。
四、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审批的规定
1、从事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的单位,必须是经我局批准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2、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的批准证书,当年有效。特殊情况若需跨年度使用或申请延期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次年3月31日。
3、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的批准证书,废物进口登记中心分多次签发;每次签发的证书合计批准进口废物数量不超过对该加工利用单位核准的年度审批总量的50%。我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位于京、津、东北、华北等地区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单位,不予批准广东的口岸;其他位于广东以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加工利用单位,特殊情况需从广东口岸进口废物的,只予批准国家有关部门重点监管的口岸。
5、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的加工利用单位,申领下批次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或申请批准证书延期、更改、补办的,必须在申请材料中详细说明已进口废物拆解后各种成分的去向,并附省级环保局(厅)的核实和预审意见。
附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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