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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规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建字[2005]70号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以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㈠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该信息备案登记表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并需同时报送书面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对备案信息,并报商务部公布。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报送下列二手车信息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㈠ 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 ㈡ 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 ㈢ 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 ㈣ 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上述信息材料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销售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月8日、11日之前完成辖区内企业报送材料的核对工作;商务部于每月20日之前向社会公布二手车有关信息。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编码由1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排结构如下表: 编码 序号 第1-2位 第3-6位 第7位 第8位 第9-12位 第13-16位 含义 省别号 顺序号 组织形式代码 内、外资代码 分支机构 序号 年序号 具体编排规则:
1.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期,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换证时,原编码不变。 2.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正、副本遗失或者损毁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补发时,原编码不变。 3.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以及在本省内变更住所等事项,且组织形式、内外资性质没有变化的,换发新证时,经营批准证书编码不变。 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发生组织形式变更或者内外性质变化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批准证书作废,重新编码,换发新证。 5.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终止营业(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批准证书及编码作废。 分支机构撤销或者被撤销的,其经营批准证书及编码作废。 6.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原编码不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原编码作废;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重新编码,核发新证。 联 系 人:蔡勇 陈跃红 联系电话:010-85226393 85226390 传 真:010-65129571 附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2.二手车购销情况月度报表 3.二手车拍卖情况月度报表 4.二手车交易情况月度报表 5.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式样) 商务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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