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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2006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2号(2006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6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的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附件 1、2006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 2006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6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450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三、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并经商务部授权的所在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2 2006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6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805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三、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 (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二)近三年(2003-2005年)获得成品油进口数量并充分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 (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经商务部授权的所在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按现行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