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6号(200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有关问题)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就200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200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预计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不能使用完所持年度配额,请于2005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完的关税配额退还商务部重要工业品进口授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中央企业直接退回商务部;未按期退还且在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商务部将在分配200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扣减其关税配额数量。
二、授权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通知有关配额使用者,并于2005年9月15日前将退还的关税配额统一转报我部。
三、我部将于2005年9月1日至9月15日受理重新分配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9月30日前将退回的关税配额按世贸组织规定的程序重新分配。
商务部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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