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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11月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综发〔2005〕11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1997年开始实施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制度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以及宏观经济形势分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该制度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数据质量有待提高。为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数据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如有违反规定者,将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二、申报表格内容
(一)金融机构对境外人民币资产和负债
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应申报在相应的申报表中,例如非居民的人民币存款应申报在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中,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贷款则申报在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中。
(二)关于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
1.与境外联行业务往来按“存放”和“拆放”分别申报在境外同业存放(或存放境外同业)和境外同业拆放(或拆放境外同业)项下。
2.“外币现钞”是指境内金融机构持有的外币库存现金。欧元现钞国别统一申报为“德国”。
3.“境外其他部门存款”指除境外金融机构外的非居民机构和非居民个人存入本金融机构的款项。
(三)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一)
1.本表所指的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是指境内金融机构购入的、由境外机构(包括境外金融机构等)发行的有价证券。
2.对债券按“期限”分类时,分类原则比照财政部金融机构会计制度执行。“持有目的”的债券按剩余期限区分长短期,“交易目的”的债券不论剩余期限长短全部计入短期。
3.“拨付境外分支机构运营资金” 包括在 “拨付境外分支机构外汇资本金”
项下。
(四)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附表1)
1、损益申报不再区分国别和币别,统一按申报当月内部折算率折算为“美元”后申报在“美国”项下。
2、损益表由按年度报送改为按季度报送。
(五)中资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附表2)和吸收境外投资者入股或参股中资金融机构股权申报表(附表3)
有境外投资者入股或参股(包括吸收境外战略投资者投资)的中资金融机构应按季度填报此表。
三、申报时间和申报主体
总部在京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按总部原则将本单位系统内各分支机构数据汇总后于季后30个工作日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除此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应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由分局汇总辖内金融机构申报数据并于季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附后)。
四、申报表的报送方式
(一)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附表1)、中资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附表2)和吸收境外投资者入股或参股中资金融机构股权申报表(附表3)采取纸质报表(传真)或电子报表(电子邮件)形式报送。
(二)除附表1、附表2和附表3外,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的其他报表报送方式如下:
1、总部在京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按照目前国际收支系统的数据报送方式,使用通信平台向文件接收服务器100.1.1.1报送数据。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正着手进行个人购汇系统网络的完善工作,该项工作完成后,总部在京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可以通过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个人购汇系统专线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业务的报送工作。
2、其它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可以专线或拨号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报送数据,具体网络连接方式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联系。
五、请各分局将本通知尽快转发至辖区内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进一步加强该项申报业务的核对、核查工作,及时反映申报统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
传真:68402316
电子邮箱:shzh-shzh2@mail.safe.gov.cn
联系人:周国林 周济
电话:68402446 68402312
附表:1、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略)
2、中资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略)
3、吸收境外投资者入股或参股中资金融机构股权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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