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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4年3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项 目 法 规 依 据 审 核 材 料 审 核 原 则 注 意 事 项
携带外币现钞入境 单次入境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携带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下的,无需向海关申报;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向海关书面申报。
1. “外币”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2.
“现钞”指纸币及铸币;3.“出、入境人员”指出境、入境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4.“当天多次往返”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5.“短期内多次往返”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6.
海关申报单正本,作为现钞来源证明长期有效。 项 目 法 规 依 据 审 核 材 料 审 核 原 则 注 意 事 项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单次出境(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
携带总金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1、书面申请2、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3、有效签证或签注4、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5、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
1. 每位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2.
外汇局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书面申请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5年备查。海关凭此《携带证》放行。
发银行留存;
《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4.
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签发《携带证》的情况,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
报送所在地外汇局;5.
各外汇分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银行签发《携带证》的情况,并在每月终了10个工作日内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项 目 法 规 依 据 审 核 材 料 审 核 原 则 注 意 事 项.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当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内多次出境(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海关出入境记录 1.
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境人员,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2.
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金额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1.
当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内多次出境人员,首次出境时可携带外币现钞数额按照前述“单次出境”中原则管理;2.
对于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的人员,无论此次出境是属于当天内的第几次出境,均应按照“短期多次往返”第二次及以上出境对待,即海关放行其携带出境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 项 目 法 规 依 据 审 核 材 料 审 核 原 则 注 意 事 项
遗失《携带证》的补办和逾期《携带证》的补办
原《携带证》由银行签发的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原申请办理《携带证》时出示的材料
原签发银行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银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向其出具《补***明》,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
1.
外汇局和银行应注意审查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在出入境人员出境后不得为其补办《携带证》;2.
《补***明》、补办的《携带证》上应注明原××××号《携带证》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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