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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关于调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文件
煤安监司办字〔2004〕42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强化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充分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推进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的贯彻落实,经研究,决定对各类煤矿企业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情况进行一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时间:按照财建〔2004〕119号文件提取生产安全费用的当月起至2004年9月30日止,根据企业财务账面累计实际发生数分析填列调查表(附后)。
  二、调查范围:原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调查面为100%;国有地方煤矿企业的调查面不低于40%;乡镇煤矿的调查面不低于10%。其中:
  对山西省大同市、吉林省白山市、河南省平顶山市、湖南省娄底市、贵州省六盘水市的国有地方煤矿企业的调查面不低于60%,并要对有关执行情况做重点分析说明;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按照所属煤矿企业(子公司)分别填列。
  三、调查内容:除按照调查表内容填列外,各单位要对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建〔2004〕119号文件的转发形式、执行时间;企业是否执行文件规定的提取标准,是否按照文件规定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监督、监察工作实施情况,下一步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察的打算等。
  四、上报时间:请各单位将汇总数据、重点分析说明、综合分析报告及各省(区、市)转发财建〔2004〕119号文件的具体规定文件于11月15日前(以特快专递方式)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财务司)。同时,将汇总数据及分析报告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另行上报。
  联系电话:010-64463127 E-mail:HWVIP@VIP.163.com
  附件: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查表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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