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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国发电[1991]2号

    1989年7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发出《关于党政机关今年不安排休假的紧急通知》,这在当时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两年来,我国形势有了很大变化,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也逐步好转。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二、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三、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并分别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备案。
    四、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
    五、各地区、各部门可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经费开支要严格控制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之内。
    六、各地区、各部门原自行拟定的休假办法和临时措施 ,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立即停止执行,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七、军队的干部职工休假问题,按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

 

                                     199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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