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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类法规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坏变或丢失都有使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投入,而列为保护对象的财产的所在国却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回顾本组织《组织法》规定,本组织将通过保存和维护世界遗产和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维护、增进和传播知识。而现有的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考虑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考虑到鉴于威胁这类遗产的新危险的规模和严重性,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这种援助尽管不能代替有关国家采取的行动,但将成为它的有效补充;考虑到为此有必要通过采用公约形式的新规定,以便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在大会第十六届会议上曾决定应就此问题制订一项国际公约,于1972年11月16日通过本公约。 2.缔约国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应有关国家的要求帮助该国确定、保护、保存和展出第11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3.本公约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约其他缔约国领土内的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施。 2.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须保证均衡地代表世界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文化。
3.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罗马中心)的一名代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一名代表以及国际及资源保护联盟的一名代表可以咨询者身份出席委员会的会议,此外,应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会期间举行大会的本公约缔约国提出的要求,其他具有类似目标的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亦可以咨询者份出席委员会的会议。 2.但是,第一次选举时指定的委员中,有三分之一的委员的任期应于当选之应届大会后第一次常会闭幕时截止;同时指定的委员中,另有三分之一的委员的任期应于当选之应届大会后第二次常会闭幕截止。这些委员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主席在第上次选举后抽签决定。 3.委员会员国应选派在文化或自然遗产方面有资历的人员担任代表。 第10条、1.世界遗产委员会应通过其议事规则。 2.委员会可随时遨请公共或私立组织或个人参加其会议,以就具体问题进行磋商。 3.委员会可设立它认为为屐行其职能所需的咨询机构。 第11条1.本公约备缔约国应尽力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一份关于本国领土内适于列入本条第2段所述《世界遗产目录》的、组成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财产的清单。这份清单不应当看作是齐全的,它应包括有关财产的所在地及其意义的文献资料。 2.根据缔约国按照第1段规定递交的清单,委员会应制订、更新和出版一份《世界遗产目录》,其中所列的均为本公约第1条和第2条确定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组成部分,也是委员会按照自己制订的标准认为是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肪产。-份最新目录应至少每两年分发一次。 3.把一项财产列入《世界遗产目录》需征得有关国家同意。当几个国家对某一领土的主权或管辖权均提出要求时,将该领土内的一项财产列入.《目录》不得损害争端备方的权利。 4.委员会应在必要时制订、更新和出版一份《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其中所列财产均为载于《世界遗产目录》之中、需要采取重大活动加以保护并为根据本公约要求给予援助的财产。《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应载有这类活动的费用概算,并只可包括文化和自然遗产中受到下述严重的特殊危险威胁的财产,这些危险是,蜕变加剧、大规模公共或私人工程、械市或旅游业迅速发展计划造成的消失威胁;土地的使用变动或易主造成的破坏;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变化、随意摈弃武装冲突的爆发或威胁;灾害和灾变;严重火灾、地震、山崩;火山爆发;水位变动、洪水和海啸等。委员会在紧急需要时随时在《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中增列新条目并立即予以发表。 5.委员会应确定属于文化或自然遗产的财产可被列入本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所依据的标准。 6.委员会在拒绝一项要求列入本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之一的申请之前,应与有关文化或自然财产所在缔约国磋商。 7.委员会经与有关国家商定,应协调和鼓励为拟订本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所需进行的研究。
第12条、未被列入第11-条第2和4段握及的两个目录的属于文化或自然遗产的财产,决非意味着在列入这些目录的目的之外的其他领域不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2.本条第1跤中提的国际援助申请还可能涉及鉴定哪些财产属于第1和2条确定的文化或自然遗产,当初步调查表明此项调查值得进行下去。 3.委员会应谅对这些申请所需采取的符动作出决定,必要时应确定其援助的性质和程度,并授权以它的名义与有关政府作出必要的安排。 4.委员会应制订其活动的优先顾序并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应考虑到需予保护的财产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各具的重要性、对最能代表一种自然环境或世界各国人民的才华和历史的财产给予国际援助的必要性、所需开展工作的迫切性、拥有受到威胁的财产的国家现有的资源、特别是这些国家利用本国资源保护这类财产的能力大小。 5.委员会应制订、更新和发表已给予国际援助的射产目录。 6.委员会应就本公约第15条下设立的基金的资金使用问题作出决定。委员会应设法增加这类资金,并为此目的采取一切有益的措施。 7.委员会应与拥有与本公约目标相似的目标的国际和国家级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委员会为实施其计划和项目,可约请这类组织,特别是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罗马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并可约请公共和私立机构及个人。
8.委员会的决定应经出席及参加表决的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委员会委员的多数构成法定人数。
2.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尽可能充分利用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罗马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供的服务,以为委员会准备文件资料,制定员会会议议程,并负责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2.根据联合国家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财务条例》的规定,此项基金应构成一项信托基金。
3.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包括.
4.对基金的捐款和向委员会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援助只能用于委员会限定的目的。委员会可接受仅用于某个计划或项目的捐款,但以委员会业已决定实施该计划或项目为条件。对基金的捐款不得带有政治条件。 2.然而,本公约第31条或第32条中提及的国家均可在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时声明不受本条第1段规定的约束。 3.已作本条第2段中所述声明的本公约缔约国可随时通过通细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收回所作声明、然而,收回声明之举在紧接的一届本公约缔约国大会之日以前不得影响该圃醚义鼾辅款。 4.为使委员会得以有效规划其活动,已作本条第2段中所述声明的本公约缔约国应至少每两年定期款,纳款不得少于它们如受本条第1段规定约束所须交纳的款额。
5.凡拖延交付当年和前一日历年的义务纳款或自愿捐款的本公约缔约国不能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但此项规定不适用于第一次选举。属于上述倩况但已当选委员会成员的缔约国的任期应在本公约第8条第1段规定的选举之时截止。 2.对因遭受灾难或自然灾害而提出的申请,由于可能需要开展紧急工作,委员会应立即给予优先审议,委员会应掌握一笔应急储釜金。 3.委员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进行它认为必要的研究和磋商。
第22条、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供的援助可采取下述形式.
第25条、原贝I上,国际社会只担负必要工程的部分费用。除非本国资源不许可,受益于国际援助的国家承担的费用应构成用于各项计划或项目的资金的主要份额。
2.缔约国应使公众广泛了解对这类遗产造成威胁的危险和根据本公约进行的活动。
7.报告 2.应握请世界遗产委员会注意这些报告。
3.委员会应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的每届常会上递交一份关于其活动的报告。
2.批准书或接受书应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2.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交存一份加入书后,加人方才有效。 2.废约通告应以一份书面文件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总干事。
3.公约的废除应接到废的通告书一年后生效。废约在生效日之前不得影响退约国承拒的财政义务。 2.如大会通过一项全部或部分修订本公约的新公约,除非新公约另有规定,本公约应从新的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停止批准、接受或加入。 第38条、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本公约须应联合国教育、科学及丈化组织总干事的要求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