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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法规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二○○四年四月五日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条
为规范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最大限度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控制艾滋病流行和传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八条
省、市(地)、县(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的医疗等机构可承担免费咨询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
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传媒公布本地免费咨询检测机构地点及其咨询电话和联系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公众特别是高危人群对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的知晓程度和自愿参与检测的意识。
第十六条
各省、市(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年年底以前,根据本地艾滋病流行情况及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开展的情况测算本地区下一年度可能接受检测的人数,以确定所需两种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试剂数量,制订出本地区的年度试剂分配使用计划,并逐级审核上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县(区)级试剂使用计划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试剂使用计划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通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九条
卫生部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自愿咨询检测开展检查。中国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督导与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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