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法规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
关于发送药品注册申请电子文件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注函[200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关于做好药品注册信息化工作的函》(食药监注函[2004]29号)的要求,为规范药品注册申报工作,提高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自2004年4月26日起,只接收由各省局药品注册处使用专用电子信箱发送的药品注册申请表电子邮件(进口药品注册申报资料、药品检验报告除外),电子文件全部交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受理专用信箱:ypzcsl@sda.gov.cn。
进口药品注册的申请人仍可自行发送电子文件,其邮件主题(subject)应明确标注“进口药品”字样。
各药品检验所自行发送药品注册检验报告电子文件,邮件主题(subject)应明确标注“药品检验报告”字样。
申请人仍可于次日或第三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查询电子数据收到情况。
请各省局药品注册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200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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