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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论文


价格第一规律(价格互动规律)

作者: 曹国奇



   说明:本文说的价值分配就是指财富分配,价值分配就是财富分配在量上的说法。

 

在分配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经济理论中有很深入的研究,但是所研究的都主要是微观层面的分配,对宏观层面的分配研究甚少。从本人的研究看,宏观层面的分配是按平均化规律进行的。这个规律定义是:社会中各同类等位体获益条件均等。是平均化规律决定马克思转形的。

 

在当今这规律主要通过三个平均化反映出来,即拨款平均化、利润平均化、工资平均化。利润平均化与马克思的利润率平均化规律完全等义。

 

平均化规律的基本内涵是,任何部门创造的价值都要交给社会(国家),由社会在各部门间平均分配。多创造的价值在本义上是增加人们的工资的,但是由于成本利润率价格关系的存在,又必须留一部分给生产领域,以保证生产领域的利润率不变。这样产生了几个价格运动规律。

 

    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效用分配、名誉分配、权力分配等等,都是微观上的分配规律。它们与平均化规律之间的关系是,平均化规律确定社会(国家)中各要素的报酬基准,它们在此基础上微调,进行第二次分配。譬如工资,若平均化规律确定的水准为1000元,则它们使人们的工资以1000元为中心而波动,有的人的工资高于1000元,有的人的工资低于1000元。若平均化规律确定的工资水准为2000元,则人们的工资以2000元为中心而波动。马克思的劳动力再生产所需是由平均化规律决定的,我们只有明确这一点才能知道劳动力再生产所需中的“所需”是多少。

  

依价值第一定律(即Q=FT),在一定范围内会有价值与生产力(率)成正比,则,某商品生产率提高后其创造的价值将同比增加,但是增加的价值不归该部门所有,形成该商品的价格,而是归全社会所有,由平均化规律分配,形成所有商品的价格,从而其它所有商品的价格都将因此而上涨。对该部门而言,增加的价值交后其拥有的价值与原来一样,但是商品量同比增加了,从而单位商品的价值反比降低。然而平均化规律将按同样的法则将该部门交的价值分一点该部门,所以其商品的价值不能完全反比降低,而是近似比反比降低。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是利润率不变,所以该部门多创造的价值主要用来增加人们的工资,而非增加利润,所以工资水平将因此而上涨。由此不难得出:

 

一商品的生产率提高后其价格要降低,但是与此同时,其它所有商品的价格都要因此而上涨,且降低总量与上涨总量相等。工资因此而上涨。这便是价格互动规律,亦称价格第一规律。该规律决定四种价格现象:

 

    ﹝一﹞凡长期发展较慢的部门﹝以生产和管理技术更新速度为依据﹞,其商品的价格不断上涨。如农业、手工业、建筑业。这是由于发展快的部门不断将多创造的价值无偿送给它们的结果。尽管这些部门的生产率也在不断提高,但是由于提高的速度相对较小,其交的价值小于公家分给它们的价值,所以其价格只能上涨。

 

    ﹝二﹞凡生产方式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其价格在落后的地区和国家低,在发达的地区和国家高。如火箭、理发的价格在中国比在美国低。这是因为其它部门的生产率在发达的地区和国家较高,它们向这些部门无偿提供的价值更多。

 

    ﹝三﹞随经济发展人们的工资不断上涨。如我们的工资现在比过去高。尽管人们支出的活劳动还是以前那么多,但是现在的平均生产率较以前高,创造的价值较以前多,所以人们的工资要不断上涨。

 

  ﹝四﹞同样的劳务消耗所挣的报酬,在落后地区和国家低,在发达地区和国家高。如美国的工资比中国高。这是因为发达地区和国家的平均生产率较高,创造的价值更多,从而更多的价值形成人们的工资。

 

请读者注意

 

一、该规律完全包含马克思所讲的反比,但是这个反比是从正比推导出来的,这就是说该规律将由来已久的正比和反比两派统一了。

 

二、该规律中的“工资上涨”是马论下没法得出的一种结论,该结论直接解除马克思剩余价值论的困境。该困境是:是美国的剩余价值率高还是中国的剩余价值率高?这种困境还可这么描述:工资上涨后,是资本家剥削了工人还是工人剥削了资本家?显然,假如1990年工人工资为1000元/月,剩余价值率为100%,工人创造的价值为2000元。那么我们会发现到2010年时工人还是搬一块石头,但是其工资为3000元/月,大于其创造的价值2000元。那么该规律是怎样解除这一困境的呢?这是因为该规律下判断剥削的标准是平均化规律(具体细谈时还得考虑按劳分配等微观分配规律),这样只超过平均水平的收入才是剥削。另一面,平均化规律同样认定利润为公有财富(与马论无异),自然利润全归资本家占有时就是剥削了。

 

马论下为何有剩余价值困境呢?关键在于其判断剥削的标准是“谁创造归谁所得”,这是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分配规律。为什么“谁创造归谁所得”根本不存在呢?因为人类一切生产活动都是在合作下进行,人类群体本身就是合作的产物。在合作下如何鉴别谁创造了什么?“谁创造归谁所得”是纯彻的基督伦理,同地心说一样,是个错觉。

 

三、不用多说,该规律直接回答了“茅七问”中的第一问-----为何同工不同酬。茅的其它几问也能回答,但要结合本人揭示的其它规律和定律以及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