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德情操论 作者: 亚当·斯密 道德情操论(2卷-1篇) 引言
另有一种起因于人类行为举止的品质,它既不是指这种行为举止是否合宜,也不是 指庄重有礼还是粗野鄙俗,而是指它们是一种确定无疑的赞同或反对的对象。这就是优 点和缺点,即应该得到报答或惩罚的品质。 前已提及,产生各种行为和决定全部善恶的内心情感或感情,可以从两个不同的方 面,或者从两种不同的关系上来研究;首先,可以从它同激起它的原因或对象之间的关 系来研究;其次,可以从它同它意欲产生的结果或往往产生的结果之间的关系来研究; 我们也说过,这种感情相对于激起它的原因或对象来说是否恰当,是否相称,决定了相 应的行为是否合宜,是庄重有礼还是粗野鄙俗;并且说过,这种感情意欲产生的或往往 产生的有益的或有害的结果,决定了它所引起的行为的优点或缺点,受赏或受罚。在这 一论著的前一部分中,我们已经对哪些方面构成我们关于行为是否合宜的感觉作了阐述。 现在,我们着手研究哪些方面构成我们关于行为应当受赏或受罚的感觉。
道德情操论(2卷-1篇) 第一章 任何表现为合宜的感激对象的行为, 显然应该得到报答;同样,任何表现为合宜 的愤恨对象的行为,显然应该受到惩罚
因此,对我们来说,下述行为显然要给予报答——它表现为某种情感的合宜而又公 认的对象,那种情感最立即地和最直接地促使我们去报答别人,或者为之服务。同样, 下述行为显然要受到惩罚——它也表现为某种情感的合适而又公认的对象,那种情感也 立即和直接促使我们去惩处别人,或者处以刑罚。 立即和直接促使我们去报答的情感,就是感激;立即和直接促使我们去惩罚的情感, 就是愤恨。 所以,对我们来说,下述行为显然要给予报答——它表现为合宜而又公认的感激对 象;另一方面,下述行为显然要受到惩罚——它表现为合宜而又公认的愤恨对象。 报答,就是为了所得的好处而给予报答、偿还,报之以德。惩罚也是一种报答和偿 还,虽然它是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的;这是以恶报恶。 除了感激和愤恨之外,还有一些激情,它们引起我们对别人幸福和痛苦的关心;但 是,没有任何激情会如此直接地引起我们为他人的幸福和痛苦而操劳。由于相识和平常 关系融洽所产生的爱和尊敬,必然使我们对某人的幸运表示高兴,他是一个如此令人愉 快的感情对象,因而必然使我们愿为促成这种幸运而助一臂之力。然而,即使他没有我 们的帮助而得到了这种幸运,我们的爱也会得到充分的满足。这种激情所渴望的一切就 是看到他的幸福,而不考虑谁是他的幸运的创造者。但是,感激并不以这种方式得到满 足。如果那个给过我们许多好处的人,没有我们的帮助而得到了幸福的话,那么,虽然 我们的爱得到了满足,但是我们的感激之情却没有满足。在我们报答他之前,在我们在 促成他的幸福起到作用之前,我们一直感到,对于他过去给予我们的种种服务来说,仍 然是欠下了一笔债。 同样,在通常的不满中产生的憎恨和厌恶,经常导致我们对某人的不幸持幸灾乐祸 的态度,他的行为和品质曾激起我们如此痛苦不快的激情。但是,厌恶和不快虽然压抑 我们的同情心,并且有时甚至会使我们对别人的悲痛幸灾乐祸,然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 并不存在愤恨,如果我们和朋友们都没有受到严重的人身攻击,那么这些激情自然不会 使我们希望给他带来不幸。虽然我们可能并不害怕因插手于他的不幸而受到惩罚,但是 我们宁愿它以另一种方式发生。对于一个在强烈的仇恨支配下的人来说,听到他所憎恶 和痛恨的人死于一次偶然事件,或许会令人高兴。但是,如果他仍然具有一点正义感的 话,那么这种激情虽然同美德相悖,甚至在他没有图谋的情况下,成为这次不幸事件的 原因也将使他痛心疾首。正是这种自动作用于别人不幸的念头会更加异乎寻常地折磨自 己。他甚至会恐惧地拒绝想象这样一个如此可憎的图谋;并且,如果可能想到自己会作 出这样一桩穷凶极恶的事情,他就会开始用对待他所厌恶者的可憎眼光来看待自己。但 是,愤恨完全与此相反:如果某人极大地伤害了我们,例如,他谋杀了我们的父亲或兄 弟,不久之后死于一场热病,甚或因其他罪名而被送上断头台,那末,这虽然可以平息 我们的仇恨,但是不会完全消除我们的愤恨。愤恨不仅会使我们渴望他受到惩罚,而且 因为他对我们所作的特殊伤害而渴望亲手处置他。除非这个罪犯不仅轮到自己难受,而 且为了那个因他而使我们受苦的特定罪恶而伤心,不然愤恨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他应 当为这一行为而感到懊丧和后悔,那样,其他人由于害怕受到同样的惩罚,就会吓得不 敢去犯同样的罪行。这种激情的自然满足会自动地产生惩罚的一切政治结果:对罪犯的 惩罚和对公众的做戒。 因此,感激和愤恨是一种立即和直接引起报答和惩罚的情感。所以,对我们来说, 谁表现为合宜而又公认的感激对象,谁就显然值得报答;谁表现为合宜而又公认的愤恨 对象,谁就显然要遭到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