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维坦 作者: 霍布斯〔英〕 第四十三章 论被接受进入天国的必要条件
在基督教体系国家中,引起叛乱和内战最常见的借口,长期以来一直是当上帝和人
的命令互相冲突时,两面同时服从的困难;这一困难迄今尚未完全解决。十分明显,当
一个人接到两个互相冲突的命令时,如果知道其中一条是上帝发布的,他就应当服从那
一条;另一条即是他的合法主权者(不论是君主还是主权议会)或他的父亲的命令,他
都不应当服从。所以困难只在于这样一点,当人们在上帝的名义下接受命令时,许多时
候都不知道这命令究竟是出自上帝,还是发布命令的人在滥用上帝的名以谋一己之私。
因为正象犹太人的教会中有许多假先知以假造的梦和异象在人民之中创牌子一样,在各
个时代的基督教会中也有许多假教士以妄诞和虚伪的说法在人民之中创牌子,并依靠这
种名声(这是野心的本质)来统治他们,为自己求私利。
一个人如果能分辩对于他被接纳进入天国说来什么是必要的和什么是非必要的,那
么同时服从上帝和地上的世俗主权者的困难对他便不成其为问题了。因为如果世俗主权
者的命令是属于服从了之后不致丧失永生,则不服从就是不义,那样就可以适用使徒保
罗的箴言:“仆人凡事要服从主人”、“儿女凡事要服从父母”以及我们救主的箴言
“文士和法利赛人坐在摩西位上,凡他们所说的你们都要谨守遵行。”但如果命令服从
了之后就不能不遭永死之罚,那么服从就是发疯,这时就可以适用我们救主的劝告:
“那杀身体不能杀灵魂的,不要怕他们。”(见《马太福音》第x章,第28节)因此,所
有要避免由于不服从地上的主权者而遭受今世的惩罚,以及由于不服从上帝而遭受来世
的惩罚的人,都必需受到教导,以便分辩对永远的得救说来什么是必要的和什么是不必
要的。
得救所必需的一切都包含在信基督和服从神律这两种美德之中。后一种美德如果完
满的话,对我们说来本来已经够了。但由于我们全都触犯了神律、——这不但是原来亚
当的触犯、而且也有我们自己实际的违犯——所以现在便要我们不仅是在有生的余年服
从,而且要使以往的罪恶得到赦免,这种赦免就是我们信基督的报偿。得救的必要条件
除此以外就没有其他东西了,这一点从以下的话里就可以看出来,也就是天国之门只对
有罪的人关着,也就是只对违抗神或违犯神律的人说来是关着的;而且这种人只要悔改
并相信得救所必需的一切基督教信条,对他们便也不会关着。
上帝在我们一切的行为中都是把我们的意志当成实际行动接受的,他要求于我们的
服从就是认真地努力服从的心愿,同时一切具有这种努力的涵义的名词也都用来指这种
努力。
所以服从有时称为友爱和爱,因为这两个名词包含着服从的意志。我们的救主本人
也认为我们对上帝的爱和彼此之间的爱是全部神律的体现。有时服从也用正义这一名词
来表示,因为正义就是将各人的东西归于各人所有的意愿,这也就是服从神律的意愿。
还有的时候则用悔改这一名词来表示,因为悔改意味着脱离罪,这就等于是回心转意地
服从。因此,不论任何人,只要他是忠诚无欺地希望实现上帝的诫命,或真诚地忏悔他
的过犯、或尽心尽意地爱上帝而又爱人如爱己,便具有被接纳进入天国的一切必要的服
从。因为上帝如果要求白璧无瑕的无罪,便没有一个凡人可以得救了。
那么上帝给与我们的诫命是什么呢?经过摩西的手给与犹太人的一切律法是否都是
上帝的诫命呢?如果是,那又为什么没有要基督徒服从这些律法呢?如果不是,那么除
开自然法以外还有什么才是呢?因为我们的救主并没有给予我们新法律,而只是告诫我
们遵守我们已经服从的法律,也就是自然法和各自的主权者的法律。他对犹太人提出登
山宝训中也没有制定新的法律,而只是解释他们原先已经服从的摩西律法。
因此神律也就是自然法,其中主要的一条是不要破坏信守,也就是要服从我们自己
互相立约建立来统治自己的世俗主权者的诫命。命令我们服从世俗民法的这一神律,根
据逻辑推论的结果,也命令我们服从《圣经》的一切诫命;这种诫命,正像我在前一章
中已经证明的一样,只有在世俗主权者将其规定为法律的地方才是法律,在其他地方都
只是劝诫,人们可以自担风险地不予服从而不为不义。
现在我们既然已经弄清楚了得救必需有什么样的服从,以及要服从谁,往下就要谈
一谈在信仰方面我们要听信谁和为什么要听信他,以及要得救的人要相信什么信条或信
端。第一,关于我们听信谁的问题,由于当我们不知道一个人说出的话是什么以前就不
可能听信他,所以这人就必须是我们曾经听见说过话的人。于是亚伯拉罕、以撒、雅阁、
摩西和先知们听信的便是以超自然方式向他们说话的上帝本身。跟基督当面谈过话的使
徒与门徒、听信的便是我们的救主本人。但既没有听见圣父说过话,也没有听见圣子救
主说过话的人所听信的就不能说是上帝了。他们听信的是使徒,在使徒之后便是教会中
叫他们相信《新约》和《旧约》历史的教士和博士。这样说来,自从我们的救主的时代
以来,基督徒信仰的基础开初是教士的声誉,后来便是使《新约》和《旧约》被接受为
信仰法规的当局;后一点除开基督教主权者以外谁也办不到,这种主权者因之也就是最
高教士,也是基督徒唯一听到的传达上帝的话的人,只有现在仍以超自然方式听到上帝
说话的人不在此例。但由于世上有许多假先知已经出来了,所以其余的人都要根据圣约
翰所告诫我们的,试验那些灵是出于神的不是(见《约翰一书》第iv章,第1节)。这样
说来,教义既然要由最高教士审定,所以每一个国家中一切没有得特殊神启的人所要相
信的人便是最高教士,也就是世俗主权者。
人们相信任何基督教教义的原因是各式各样的。因为信仰是上帝的赐与,而上帝则
按照他认为对自己好的方式使之在各人心中发生作用。使我们相信任何一条基督教信仰
的直接原因,最常见的是相信《圣经》是上帝的话。但我们为什么相信《圣经》是上帝
的话这一问题,却是聚讼纷纭、莫衷一是,所有叙述不清的问题都必然有此情形。因为
人们没有把这问题看成“我们为什么相信”的问题,而看成是“我们怎样知道”的问题,
好像相信和知道就是一回事一样。这样一来,一方面把教会的永远无误性当成了自己怎
样知道的根据,而另一方面则把个人的灵的证明当成了根据,双方都没有得出自己声称
要得出的结论。因为一个人要不是首先知道《圣经》的永远无误性,又怎么能知道教会
的永远无误性呢?从另一方面说来,一个人又怎么能知道个人的灵不是根据教士的权威
与论据、或根据妄自假定的神赐禀赋而来的一种信念呢?此外,《圣经》中并没有任何
地方可以作为根据,推论出教会的永远无误性,更不能推论出某一个教会的永远无误性,
至于某一个人的永远无误性就更谈不到了。
因此,很明显,基督徒不是知道、而只是相信《圣经》是上帝的话。同时,上帝在
一般情形之下乐于给与人们使之相信的方式,也是自然常见的方式,那就是从教士那里
来。对于基督教信仰普遍说来,圣保罗的教义是这样:“信道是从听道而来的”(见
《罗马书》第x章,第17节),也就是听我们合法的教士的话而来的。此外他又说:“未
曾听见他怎能信他呢?没有传道的、怎能听见呢?没有奉差遣的、怎能传道呢?”(见
同章第14、15两节)根据这一段话就可以清楚地看出,相信《圣经》是上帝的话的一般
原因和相信所有其他信条的原因相同,也就是听了法律允许和指定教导我们的人的话。
在家庭中是父母,在教会中是教士。这一点根据经验可以看得更加清楚。在基督教国家
中,所有的人都真相信《圣经》是上帝的话,要不然便至少也在口头上那么说,在其他
国家则少见;这难道不是因为在基督教国家中人们从小就受到这种教导,而在其他国家
则受到不同的教导的缘故吗?
不过,如果教导是信仰的原因,那么,为什么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信呢?因此,信仰
便肯定是上帝的赐与,而他则只赐与自己所愿赐与的人。但由于他赐与受赐者时是通过
教导者赐与的,所以信道的直接原因便是听道。在一个许多人一起受教导的学校中,有
些人受了益、有些人没有受益;受益的人所学得的东西是由于教士而来的,然而我们却
不能据此推论说,学得的东西不是上帝的赐与。所有的好事都是从上帝那里来的,然而
得到好事的人却不能全都说这是由于神感而来的;
因为这就意味着一种超自然的赐与,并要上帝亲自插手;声称具有这种神感的人就
等于声称自己是个先知,并要受到教会的试验。
不论人们是知道、是相信还是承认圣经是上帝的话,那么当我根据《圣经》中毫不
含糊的地方提出哪些是得救必需的信条,而且仅仅需要哪些信条时,他便必然也会知道、
相信或承认这些信条。
《圣经》上说明的得救所绝对必要的信条就是耶稣是基督这一点。基督这一名称意
义是这样:上帝在《旧约》中通过先知许应差遣一个王到世上来,永远在他之下统治犹
太人和其他信仰他的国民,并将由于亚当的罪而失去的永生赐给他们,基督就是那个王。
当我根据《圣经》证明了这一条之后,还要进一步证明其他的信条在什么时候和什么意
义下也可以称为必要的。
为了证明耶稣是基督这一点是获救所必需的全部信仰,我的第一个论据是根据福音
书作者的讨论范围而来的,他们的讨论范围就是通过救主生平的描述来建立耶稣是基督
这一信条。圣马太的福音书总的要点就是,耶稣是大卫的后裔、是童贞的圣母生的;以
下各点则是真基督的标志:东方的博士来把他当成犹太人之王朝拜,希律王听见这话就
设法要杀害他;施洗约翰宣告他是犹太人的王;他自己和他的门徒也传布他是犹太人之
王;他教导律法时不象文士、而象有权柄的人;他只用口说话就能治好病,并行了许多
其他奇迹,这是预言中基督要做的事;他进入耶路撒冷时,曾被称贺为王;他曾事先提
醒旁人、防备一切自称是基督的人;他由于自称是王,因而被捕“被控告、被处死”;
十字架上所写的罪状是“拿撒勒的耶稣,犹太人的王”。所有这一切的目的都是叫人相
信耶稣是基督。这就是圣马太的福音书的讨论范围。但其他福音书的作者的讨论范围、
当我们阅读了之后就会发现是相同的。因此,全部福音的讨论范围就是建立那唯一的信
条。圣约翰还明确地把以下的话当成他的结论:“记这些事,要叫你们信耶稣是基督,
是上帝的儿。”(见《约翰福音》第xx章,第31节)。
我的第二个论据是根据救主在地上住的时候和升天以后使徒讲道的主题而来的。根
据《路加福音》第ix章,第2节,在救主的时代,使徒被差遣出去是“宣传神国的道”。
因为在这儿和《马太福音》(第x章,第7节)中他赋与他们的使命都只是“随走随传,
说,天国近了”,这就是说,耶稣是瀰赛亚、是基督,是许应要降临的王。他们在基督
升天以后所传的道也相同,从《使徒行传》(第xvii章,第6、7两节)中就可以看得很
清楚,圣路加在那里说:“找不着他们,就把耶孙和几个兄弟拉到地方官那里,喊叫说:
那扰乱天下的也到这里来了,耶孙收留他们。这些人都违背该撒的命令,说另有一个王
耶稣。”该章(第2、3两节)又说:“圣保罗照他素常的规矩进去,一连三个安息日本
着《圣经》与他们辩论,讲解陈明基督必须受害,从死里复活。又说:我所传与你们的
这位耶稣就是基督。”
第三个论据是根据《圣经》中说明得救所需的信仰甚平易的那些地方而来的。因为
现在所宣教的基督教信仰的教义,大部是聚讼纷纭、莫衷一是;如果得救必须在内心中
同意这一切的教义的话,那么世界上最难的事情就莫过于当基督徒了。那样一来,和耶
稣一同钉十字架的两个强盗中的一个虽然忏悔了、但也不能由于他说了这一句话而得救:
“主啊,你的国降临的时候求你纪念我”。在这句话里,他只能证明他信了一个信条,
那便是耶稣就是那个王。同时,《马太福音》(第xi 章,第30节)也不可能说:“基督
的轭是容易的,他的担子是轻的”。同篇(第xviii章,第6节)也不可能说“信我的一
个小事”此外,圣保罗本人也不可能得救,更不可能那样骤然成为教会中那样大一个圣
师;他可能从来就没有想到过“实体转换”、“洗罪论”以及现在强制人们接受的许多
其他信条。
第四个论据是根据解释上没有发生争论和明确的经文而来的。第一,如《约翰福音》
(第v章,第39节)说:“你们查考《圣经》,因你们以为内中有永生,给我作见证的就
是这经。”
我们的救主在这儿所说的《圣经》只是《旧约》,因为《新约》在那时还没有写出
来,犹太人不可能查考。但《旧约》里面没有基督这一说法,而只提出了当他降临时让
人们知道他的标志,诸如他是大卫的后裔,由一个童贞女生在伯利恒,能行大奇迹等等。
所以相信这个耶稣就是他便足以获得永生,多余的就没有必要了,因之也就不要求其他
的信条。此外,《约翰福音》(第xi章,第26节)中又说:“凡活着信我的人,必永远
不死”。这样说来,信基督就是足以获得永生的信仰,于是超出这一点的信仰就是没有
必要的。信耶稣和信耶稣是基督就是一回事,这一点从紧接在下面的几节中就可以看清
楚:
因为当救主对马大说“你信这话么?”(见第26节)她答道:
“主啊,是的,我信你是基督,是神的儿子,就是那要临到世界的。”(见第27节)
所以单有这一个信条就足以获得永生,多余的是不必要的。第三,《约翰福音》(第xx
章第,31节)中说:“但记这些事,要叫你们信耶稣是基督,是神的儿子,并叫你们信
了他就可以因他的名得救。”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信耶稣是基督便是足以取得永生的信
仰,其他的信条都不是必要的。第四、《约翰一书》(第iv章,第2节)说:“凡灵认耶
稣基督是成了肉身来的就是出于神的。”同篇(第v章,第1节)中说:“凡信耶稣是基
督的,都是从神而生的”,(第5节中)又说:“胜过世界的是谁呢?不是那信耶稣是神
的儿子的么?”第五,《使徒行传》(第viii章,第36、37两节)记载,太监说:“看
那,这里有水,我受洗有什么妨碍呢?”“腓利说,你若是一心相信就可以。”他回答
说:“我信耶稣基督是神的儿子”。所以相信了耶稣是基督这一条就足以受洗,也就是
足以被接受进入天国,因之也就是唯一必要的信条。一般说来,当我们的救主对任何人
说:“你的信救了你”的时候,原因全都是对方明证信仰时直接承认或在结论中包含着
对“耶稣是基督”这一点的信。
最后一个论据所根据的地方是把这一信条当成信仰的基础的地方,因为把握住基础
的就可以得救。这种地方首先可以举出的有《马太福音》(第xxiv章,第23、24两节):
“那时若有人对你说,基督在这里,或者说基督在那里,你们不要信。
因为假基督、假先知将要起来行大神迹、大奇事”;从这儿我们就可以看出,虽然
作相反说法的人能行大神迹,耶稣是基督这一条仍然必须把握住。第二个地方是《加拉
太书》(第i 章,第8节):“但无论是我们、是天上来的使者,若传福音给你们与我们
所传给你们的不同,他就应当受咒诅”而保罗和其他使徒所传的福音则只是“耶稣是基
督”这一信条。因此,为了这一信条的信仰,我们应当否定天使的权威,任何人要是传
布相反说法的话就更不用说了。所以这一信条便是基督教信仰的基本信条。第三处地方
是:《约翰一书》(第iv章,第1、2两节):“亲爱的兄弟啊,一切的灵你们不可都信,
总要试验哪些灵是出于神不是。因为世上有许多假先知已经出来了。凡灵认耶稣是成了
肉身来,就是出于神的”,根据这一点就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信条是一个尺度和准则,
所有其他信条都可以据此加以估价或试验,因之也就是唯一基本的信条。
第四个地方是《马太福音》(第xvi章,第16、18两节);圣彼得在那里对我们的救
主说了以下这样一句话:——“你是基督,是永生神的儿子。”证明了这一信条之后,
我们的救主答道:“你是彼得,我要把我的教会建筑在这一盘石上。”根据这一点我就
可以推论说,教会的所有其他教义都是建筑在这一信条之上的,就像建筑在墙基上一样。
第五处地方是《哥林多前书》(第iii章,第11、12等节):“因为那已经立好根基就是
耶稣基督,此外没有人能立别的根基。若有人用金、银、宝石、草木、禾秸在这根基上
建造,各人的工程必然显露。因为那日子要将他表明出来,有火发现,这火要试验各人
的工程怎样。人在那根基上所建造的工程若能存得住,他就要得赏赐。人的工程若被烧
了,他就要受亏损,自己却要得救,虽然得救乃象从火里经过的一样。”这些话一部分
是明显而好理解的,另一部分则是隐喻、难于理解。从明显的话中可以推论出:
传布“耶稣是基督”这一基本信条的教士,虽然根据这一点而作出丁错误的结论
(人人有时都难免于此)然而却可以得救;如果本身不是教士、而只是听信了自己合法
教士所教导给他们的话,那就更加可以得救了。这样看来,只要信仰这一条便已足够;
因之,其他信条便都不是得救所必需的了。
现在让我们来看隐喻这一部分,如“这火要试验各人的工程怎样”及“自己却要得
救,虽然得救乃象从火里经过的一样”。这段话和我根据其他明显的话所作出的结论并
无冲突之处。但由于有人根据这个地方提出了一个证明炼狱的火的说法,所以我在这儿
便也要提出有关以火验道和救人的问题的揣度。使徒保罗在这儿所指的似乎是先知撒迦
利亚的话,他谈到上帝国的复兴时,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这全地的人三分之二必剪
除而死,三分之一仍必存留。我要使这三分之一经火,熬炼他们、如熬炼银子,试炼他
们、如试炼金子。他们必求告我的名,我必应允他们。”(见第xiii章,第8、9两节)
审判日是上帝国复兴的日子。圣彼得告诉我们,那一天将有天地之火,恶人将被焚烧,
但其他被上帝拯救的则将毫无损伤地通过这次焚炼;在这焚炼中,他们将象金银经火而
清除其渣滓一样受到试验,清除其偶像崇拜,并归于真神的名(见《彼得后书》第iii章,
第7、10、12节)圣保罗暗指着这段话说:那日子(审判日、我们的救主降临在以色列复
兴上帝国的大日)试验每一个人所传的道,判断一下哪些是金、银、宝石的、哪些是草、
木、禾秸的。因此,在正确的基础上建立了错误推论的人将见到他们的说法遭责罚,而
他们自己却可以得救;并毫无损伤地通过这天地的火,得到永生,归于真正和唯一的神
的名。在这种意义下,并没有任何地方跟《圣经》其他部分不相符合的,也看不出任何
炼狱的火的影子。但有人在这里也许会问:相信上帝无所不能、相信他是世界的创造者、
相信基督已升天、相信所有其他的人都将在最后的审判日从死里复活等等,对于得救说
来是不是和相信耶稣是基督这一条同样必要呢?关于这一点,我的答复是:它们是同样
必要的,此外还有许多其他信条也是这样;但它们是包含在这一信条里面的,并且可以
或难或易地从这一条中推论出来。一个人既相信耶稣是以色列的神的儿子,而以色列人
又认为上帝是创造万物的无所不能的造物主;试问,谁又看不出他就必然会因此而相信
上帝是创造万物的无所不能的造物主呢?
再说,一个人要是不同时相信耶稣将从死里复活,那又怎么可能相信耶稣将永远为
王呢?因为死人是无法当国王的。总而言之,相信“耶稣是基督”这一基本信条的人就
明确地相信他自己认为可以直接从这一信条中推论出的一切,并在隐含的意义下也相信
由此得出的一切逻辑结论,虽然他并不具有足够的技巧来辩认这种结论。所以下一说法
仍然是能成立的:
相信这一信条就是一种充分的信仰,足以使悔罪的人得到赦罪,因之而使他们进入
天国。
在前面我已经说明,得救所需的服从全在于服从神律的意志,也就是悔罪;而得救
所需的信仰则全包含在耶稣是基督这一信条之中。现在我将进一步引证福音书的一些地
方,证明得救所必须的一切,在于这两者的结合。在救主升天后的第一个圣灵降临节听
圣彼得讲道的人对他和其余的使徒说:“弟兄们,我们当怎样行?”(见《使徒行传》
第ii章,第37节)。
彼得在下一节中答复他说:“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叫你们的罪
得赦,就必领受所赐的圣灵。”所以悔改和受洗,也就是相信耶稣是基督,便是得救所
必须的一切。
《路加福音》(第xviii章,第18节)记载,有一个官问我们的救主说:“我该作什
么事才可以承受永生?”救主答道:“诫命你是晓得的,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
盗、不可作假见证、当孝敬父母。”当他说他已经遵守了这一切之后,我们的救主便补
充一句说:“要变卖你一切所有的,分给穷人,……
还要来跟从我。”这就等于是叫他信靠他这为王的人。因此,实行神律,相信耶稣
是王,便是使人承受永生所必须的一切。第三,圣保罗曾说:“义人必因信得生。”
(见《罗马书》第i章,第17节)并非每一个人、而只有义人才能因信得生;所以信和义
(即为义的意志,即忏悔)便是永生所必需的一切。《马可福音》(第i章,第15节)记
载我们的救主传道时说:“日期满了。神的国近了,你们当悔改、信福音”所谓福音就
是基督降临的佳音。所以悔改,信耶稣是基督,便是得救所必需的一切。
悔改一词中所包含的信与服从对我们的得救既然必定会同时发生作用,那么我们究
竟是通过其中的哪一项获得赦罪的问题便是不相干的争论了。然而我们说明两者各自以
什么方式对我们赦罪发生作用、人们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下说我们由于其中的一项或另一
项而获得赦罪,却不是不相干的问题。
首先,如果把正义理解为“功德”本身的义,那就没有人能得救了,因为没有触犯
过神律的人是不存在的。这样说来,当人们说我们由于自己的功德而获得赦罪时,便应
当把它理解成意志;上帝永远把意志当成功德本身来接受,无论是在好人身上还是在坏
人身上都一样。以下两点都只能在这种意义下理解:(1)一个人称为义或不义;(2)
他的义使他获得赦罪——也就是说:他的义在神的意义下使他获得义的称号,并使他能
因其信而生(原先他不能如此)。因此,“义使人获得赦罪”的意义便是这样:获得赦
罪与称一个人为义具有相同的意义;这不是指执行法律的那种意义,在后一种意义下惩
罚他的罪就不公正了。
不过当一个人的祷告本身虽不充分:而又被神接受时,也可以说是获得了赦罪;比
方说,当我们祷告于神,说我们有实现神律的意志或曾作此努力、并对未能做到的地方
表示忏悔,而上帝又把这当成履行神律的行为本身接受时,情形就是这样。但因为除开
信徒以外,上帝并不会把意志当成行为接受,所以使我们的祷告成为有效的便是信;我
们正是在这种意义之下说,唯有信才能使人获得赦罪。所以信和服从对于获救说来便都
是必不可缺的;然而就各自的意义说来,其中的每一项都被说成使我们获得赦罪。
象这样说明对于得救说来什么是必需的以后,要把我们对上帝的服从和对世俗主权
者(不是基督徒便是不信基督的人)的服从调和起来便不困难了。如果他是一个基督徒,
他对“耶稣是基督”这一信条以及包含在这一信条之中、或根据明显的逻辑结论可以从
其中推出的所有其他信条,便都会承认,这一切便是获救所必需的全部信仰。由于他是
一个主权者,所以他便要求对自己的一切都服从,也就是要求服从所有的世俗法律;世
俗法律中包含着全部的自然法,也就是全部的神律,因为除开自然法与作为世俗法的一
部分的教会法(因为能制定法律的教会便是国家了)以外,便没有其他的神律了。
所以任何人服从他的基督徒主权者时,在信仰或服从上帝方面并没有因此而受到妨
碍。假定一个基督徒国王根据耶稣是基督这一基本信仰作出了许多错误的结论,也就是
搞了一些草木禾秸的上层工程,并命人教导这种学说,但既然圣保罗说他是可以得救的,
那么奉他的命令传布这种结论的人就更可以得救,不传布而只听信自己的合法教士的人
就更不成问题了。假定一个臣民被世俗主权者禁止宣布他有关上述见解中的某些见解,
那么他根据什么样的正当理由就可以不服从呢?基督徒国王在作出结论时可能发生错误,
但由谁来审定呢?当这问题是一个平民自己服从不服从的问题时,难道要由这个平民来
审定吗?难道单单是教会指派来的人(也就是代表教会的世俗主权者指派来的人)不能
审定,其他任何人都可以审定吗?要不然的话,如果由教皇或使徒来审定,他在作出结
论时会不发生错误吗?当圣保罗当面反对圣彼得时,他们两人之中是不是总有一个在上
层工程的理论方面发生了错误呢?所以神律和基督教体系国家的法律之间是不可能有矛
盾存在的。
当世俗主权者是一个不信基督的人时,他自己的臣民中每一个反抗他的人都是对神
律犯罪(因为自然法有此规定);
同时他们也背弃了使徒劝诫所有的基督徒服从自己的君主、所有的儿女与仆人凡事
服从父母与主人的劝告。至于他们的信仰,则是内在的和看不见的,他们可以具有纳缦
所具有的那种自由,并无须为此而自行冒险。但如果他们冒了危险的话,他们也应当期
待天上的报偿,而不应当对他们的合法主权者发出怨怼,更不应当对他开战。因为在任
何正当的殉道时机不能慷慨就义的人便不具有自己表面上宣称具有的信仰,而只是假装
出来使自己的顽梗抗令能有声有色而已。如果说一个不信基督的国王,明知道自己有一
个臣民期待着将来基督在现今的世界被焚烧后第二次降临,并打算到那时服从基督(这
就是相信耶稣是基督的宗旨),在目前则认为自己有义务服从他这位不信基督的国王的
法律(这是所有的基督徒在良心中都有义务要服从的)而他又把这臣民处死或对他进行
迫害,试问世界上有这种不近人情的国王吗?
关于上帝国和教权政治说了这样多也就足够了。在这方面我并不自称是提出任何自
己的论点,而只是要说明:在我看来,从基督教政治学的原理(即《圣经》)中究竟能
推论出一些什么结论来证实世俗主权者的权力和他们的臣民的义务。在引证《圣经》的
时候,我尽量避免了含糊或解释有争议的经文;而只引证了意义最明白易懂、同时又跟
全部《圣经》(《圣经》乃是为了在基督之中恢复上帝国而写的)的一贯精神与见地相
符合的经文。因为,能为任何著作提供符合真义的解释的不是单纯的字句,而是作者的
见地。凡属是断章取义地坚持孤立的经文而不考虑主要宗旨的人,便不可能从这些经文
中清楚地推论出任何东西来,而只是把七零八碎的《圣经》象灰尘一样撒在人们眼前,
使每一种东西看起来都更加模糊;这正是不追求真理、而只专门为自己的利益打算的人
通常运用的一种狡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