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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作者: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 《资本论》第三卷(节选)(之三)


 

    第四篇 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转化为商品经营资本和货币经营资本(商人资本)

    第十六章 商品经营资本

    商人资本或商业资本分为两个形式或亚种,即商品经营资本和货币经营资本。现在,我们要在分析资本的核心构造所必需的范围内,较详细地说明这两种资本的特征。[297]

    商品资本的运动在第二册(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01-115页,或本卷第287-288页。——467。)已经分析过了。就社会总资本来说,它的一部分总是作为商品处在市场上,以便转化为货币,虽然这部分不断由别的要素构成,甚至数量也在变化;另一部分以货币形式处在市场上,以便转化为商品。社会总资本总是处在这种转化◎第467页◎即这种形态变化的运动中。只要处在流通过程中的资本的这种职能独立起来,成为一种特殊资本的特殊职能,并且固定下来,成为一种由分工给予特殊种类资本家的职能,商品资本就成为商品经营资本或商业资本。[297-298]

    商品经营资本只是这个不断处在市场上、处在形态变化过程中并总是局限在流通领域内的流通资本的一部分的转化形式。我们说一部分,是因为商品的买和卖有一部分是不断地在产业资本家自身中间直接进行的。在这里的研究中我们把这个部分完全撇开,因为它对于规定商人资本的概念,对于理解商人资本的特殊性质毫无帮助,另一方面,在第二册中,我们已经对这个部分作了为我们的目的所需要作的详尽说明。

    商品经营者,作为一般资本家,首先是作为某个货币额的代表出现在市场上;他作为资本家预付这个货币额,也就是说,他要把这个货币额从x (这个货币额的原有价值)转化为x+△x(这个货币额加上它的利润)。但是,对他这个不仅是一般资本家,而且特别是商品经营者来说,不言而喻的是,他的资本最初必须以货币资本的形式出现在市场上,因为他不生产商品,而只是经营商品,对商品的运动起中介作用,而要经营商品,他必须首先购买商品,因此必须是货币资本的占有者。

    假定一个商品经营者有3 000镑,把它当作经营资本来增殖,他用这3 000镑从麻布厂主那里购买比如说30 000码麻布,每码2先令。他再把这30 000 码麻布卖掉。如果年平均利润率=10%,他在扣除一切杂费之后赚到10%的年利润,那么,他在年终时就把这3 000镑转化为3 300镑了。他怎样赚得这笔利润,那是我们以后才要研究的问题。在这里,我们首先要考察的只是他的资本的运动的形式。他不断地用这3 000镑购买麻布,并且不断地把这些◎第468页◎麻布卖掉; 他不断地重复为卖而买这一行为,G-W-G'。这是完全局限在流通过程中的资本的简单形式,不会被处在这一资本的自身运动和职能范围以外的生产过程的间歇所中断。[299-300]

    商品经营资本无非是生产者的商品资本,这种商品资本必须经历它转化为货币的过程,必须在市场上执行它作为商品资本的职能;不过这种职能已经不是生产者的附带活动,而是一类特殊资本家即商品经营者的专门活动,它已经作为一种特殊投资的业务而独立起来。

    此外,这种情况也表现在商品经营资本的特有流通形式上。商人购买商品,然后把它卖掉:G-W-G'。[……]同一件事情,对生产资本家来说是W-G,即他的资本在商品资本这个暂时形态上的简单职能,对商人来说却是G-W-G',即他所预付的货币资本的特殊增殖过程。商品形态变化的一个阶段,在这里,对商人来说,表现为G-W-G',因而表现为一种独特的资本的演化。[301-302]

    既然商品经营资本在自行销售的生产者手中显然只是表现为他的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上,即停留在流通领域的时候所采取的一种特殊形式,那么,是什么情况使商品经营资本具有一个独立地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性质呢?

    第一,是下面这个情况:商品资本是在一个和它的生产者不同的当事人手中完成它最终转化为货币的过程,即完成它的第一形态变化,完成它在市场上作为商品资本所固有的职能的;商品资本的这种职能,是以商人的活动,即商人的买卖为中介的,于是这种活动就形成一种特别的、与产业资本的其他职能分离的、因而是独立存在的业务。这是社会分工的一种特殊形式,结果是,一部分本来要在资本再生产过程的一个特殊阶段(在这里就是流通阶段)中◎第469页◎完成的职能,现在表现为一种和生产者不同的、特别的流通当事人的专门职能。但是单有这一点,这种特殊业务还决不会表现为一种和处于再生产过程的产业资本不同的、独立于产业资本之外的特殊资本的职能;在商品经营只是由产业资本家的推销员或其他直接代理人进行的地方,它实际上还没有表现为这种职能。因此,还必须有第二个因素。

    第二,这是由于独立的流通当事人即商人在他所处的这个地位上要预付货币资本(他自有的或借入的)。那个对于处在再生产过程中的产业资本来说只表现为W- G,即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或单纯的卖的行为,对商人来说却表现为G-W-G',即同一商品的买和卖,因而表现为货币资本的回流,这个货币资本在商人进行购买时离开了他,通过出售又回到他手中。[303-304]

    商品资本会在商品经营资本形式上取得一种独立资本的形态,是由于这样一种情况:商人预付货币资本,这种资本之所以能作为资本自行增殖,能执行资本的职能,是因为它只从事一种活动,即对商品资本的形态变化,对它作为商品资本的职能,即它向货币的转化起中介作用,而这一点它是通过商品的不断的买和卖来办到的。这是商品经营资本的唯一活动;对产业资本流通过程起中介作用的这种活动,就是商人使用的货币资本的唯一职能。通过这种职能,商人把他的货币转化为货币资本,把他的G表现为G-W-G',并且通过同一过程,他把商品资本转化为商品经营资本。

    商品经营资本,只要它以商品资本的形式存在,从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过程来看,显然不过是还处在市场上、处在自己的形态变化过程中的那部分产业资本,这部分产业资本现在作为商品资本存在和执行职能。因此,就资本的总再生产过程来说,现在要考察◎第470页◎的只是商人预付的货币资本,这种货币资本是专门用于买卖商品的,因而只采取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的形式,而从来不采取生产资本的形式,并且总是处在资本的流通领域中。

    只要生产者即麻布工厂主把他的30 000码麻布卖给商人,得到了3 000 镑,他就会用由此得到的货币购买必要的生产资料,他的资本就会再进入生产过程;他的生产过程就会继续不断地进行下去。对他来说,他的商品已经转化为货币。但是我们知道,对麻布本身来说,这种转化还没有发生。它还没有最终再转化为货币,还没有作为使用价值进入生产消费或个人消费。同一商品资本原来在市场上由麻布生产者来代表,现在则由麻布商人来代表了。对麻布生产者来说,形态变化的过程缩短了,但只是要在商人手中继续进行下去。

    如果麻布生产者必须等到他的麻布实际上已经不再是商品,已经转入最后的买者,即生产消费者或个人消费者手中的时候,那么,他的再生产过程就会中断。或者,为了使再生产过程不致中断,他就必须限制他的活动,把他的较小部分的麻布转化为麻纱、煤炭、劳动等等,总之,转化为生产资本的各种要素,而把他的较大部分的麻布作为货币准备金保存起来,以便在他的资本的一部分作为商品处在市场上的时候,另一部分能够使生产过程继续进行下去,因而,在这一部分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的时候,那一部分则以货币形式流回。他的资本的这种分割,不会由于商人的介入而消除。但是,如果没有商人的介入,流通资本中以货币准备金形式存在的部分,同以生产资本形式使用的部分相比,必然会不断增大,与此相适应,再生产的规模就会受到限制。而现在,生产者能够把他的资本中较大的部分不断地用于真正的生产过程,而把较小的部分用作货币准备金。[305-306]◎第471页◎

    如果商人不是把3 000镑用来购买麻布,以便把它再卖出去,而是自己把这3 000镑用于生产,那么,社会的生产资本就会增大。在这种情况下,麻布生产者当然就必须把他的相当大一部分资本作为货币准备金保存起来;现在已经转化为产业资本家的商人也必须这样做。反之,如果商人仍然是商人,那么,生产者就可以把出售商品的时间节省下来用于监督生产过程,而商人则必须把他的全部时间用于出售商品。

    如果商人资本没有超过它的必要的比例,那就必须承认:

    1.由于分工,专门用于买卖的资本(在这里,除了购买商品的货币以外,还包括在经营商业所必要的劳动方面和在商人的不变资本即仓库、运输等等方面必须支出的货币),小于产业资本家在必须亲自从事他的企业的全部商业活动时所需要的这种资本。

    2.因为商人专门从事这种业务,所以,不仅生产者可以把他的商品较早地转化为货币,而且商品资本本身也会比它处在生产者手中的时候更快地完成它的形态变化。

    3.就全部商人资本同产业资本的关系来看,商人资本的一次周转不仅可以代表一个生产部门许多资本的周转,而且可以代表不同生产部门若干资本的周转。前一种情况是,在例如麻布商人用他的3 000 镑购买麻布生产者的产品并再把它卖掉以后,在这个生产者再把同量商品投入市场以前,他又去购买另一个或几个麻布生产者的产品并再把它卖掉,这样也就对同一生产部门中的不同资本的周转起中介作用。后一种情况是,在商人例如把麻布卖掉之后,现在买进生丝,从而对另一个生产部门的资本的周转起中介作用。[306-307]

    商人资本的周转,与一个同样大小的产业资本的周转或一次再生产是不同的;相反地,它同若干个这种资本的周转的总和相◎第472页◎等,而不管这种资本是属于同一生产部门还是属于不同生产部门。商人资本周转得越快,总货币资本中充当商人资本的部分就越小;商人资本周转得越慢,总货币资本中充当商人资本的部分就越大。生产越不发达,商人资本的总额,同投入流通的商品的总额相比,就越大;但是绝对地说,或者同比较发达的状态相比,就越小。反过来,情况也就相反。因此,在这种不发达的状态下,真正的货币资本大部分掌握在商人手中,这样一来,商人的财产在其他人的财产面前形成货币财产。

    商人预付的货币资本的流通速度取决于:1.生产过程更新的速度和不同生产过程互相衔接的速度;2.消费的速度。

    商人资本仅仅为了完成上述周转,不需要按自己的全部价值量先买进商品,然后再把它卖掉。商人可以同时完成这两种运动。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资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商品资本构成,另一部分由货币资本构成。他在这里买东西,从而把他的货币转化为商品。他在那里卖东西,从而把另一部分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一方面,他的资本会作为货币资本流回他手中,另一方面,商品资本流到他手中。以一种形式存在的部分越大,以另一种形式存在的部分就越小。二者互相交替,互相平衡。如果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用和由此发展起来的信用制度,同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应用结合在一起,那么,商人资本的货币资本部分同这个商人资本完成的交易额相比,就会更加减少。如果我购买了价值1 000 镑的葡萄酒,支付期是三个月,在三个月期满以前,我已经按现金交易把葡萄酒卖掉了,那么,进行这笔交易就一文钱也没有预付。[308-309]

    商人资本不外是在流通领域内执行职能的资本。流通过程是总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但是在流通过程中,任何价值也没有被生产出来,因而任何剩余价值也没有被生产出来。在这个过程中,◎第473页◎只是同一价值量发生了形式变化。事实上不过是发生了商品的形态变化,这种形态变化本身同价值创造或价值变化毫无关系。如果在生产的商品出售时剩余价值得到了实现,那是因为剩余价值已经存在于该商品中;因此,在第二个行为,即货币资本同商品(各种生产要素)的再交换中,买者也不会实现任何剩余价值,在这里货币同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交换只是为剩余价值的生产作了准备。相反地,既然这种形态变化要花费流通时间,——在这个时间内资本根本不生产东西,因而也不生产剩余价值,——这个时间就会限制价值的创造,表现为利润率的剩余价值会正好和流通时间的长短成反比。因此,商人资本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就是说,它不直接创造它们。但既然它有助于流通时间的缩短,它就能间接地有助于产业资本家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增加。既然它有助于市场的扩大,并对资本之间的分工起中介作用,因而使资本能够按更大的规模来经营,它的职能就会提高产业资本的生产率和促进产业资本的积累。既然它会缩短流通时间,它就会提高剩余价值和预付资本的比率,也就是提高利润率。既然它会把资本的一个较小部分作为货币资本束缚在流通领域中,它就会扩大直接用于生产的那部分资本。[311-312]

    第十七章 商业利润

    商品经营资本,——撇开各种各样可能与此有关的职能,如保◎第474页◎管、运送、运输、分类、零售等,只说它的真正的为卖而买的职能,——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它只是对它们的实现起中介作用,因而同时也对商品的实际交换,对商品从一个人手里到另一个人手里的转让,对社会的物质变换起中介作用。但是,因为产业资本的流通阶段,和生产一样,形成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所以在流通过程中独立地执行职能的资本,也必须和在不同生产部门中执行职能的资本一样,提供年平均利润。如果商人资本比产业资本提供百分比更高的平均利润,那么,一部分产业资本就会转化为商人资本。如果商人资本提供更低的平均利润,那么就会发生相反的过程。一部分商人资本就会转化为产业资本。没有哪一种资本比商人资本更容易改变自己的用途,更容易改变自己的职能了。

    因为商人资本本身不生产剩余价值,所以很清楚,以平均利润的形式归商人资本所有的剩余价值,只是总生产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但是现在问题在于:商人资本怎样从生产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或利润中获得归它所有的那一部分呢?[314]

    很清楚,商人只能从他所出售的商品的价格中获得他的利润,更清楚的是,他出售商品时赚到的这个利润,必然等于商品的购买价格和它的出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必然等于后者超过前者的余额。[314]

    这种加价的形式是很容易理解的。例如,1码麻布值2先令。如果我要从再出售中获得10%的利润,我就必须加价1/10,也就是,按每码2先令2 2/5便士出售。在这种情况下,它的实际生产价格和它的出售价格之间的差额=2 2/5便士。这就是2先令的10%的利润。[316]◎第475页◎

    这就是从现象上最初表现出来的情形:商业利润通过商品加价而实现。其实,认为利润来自商品价格的名义上的提高或商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售这整个看法,是由对商业资本的观察产生的。

    但是,只要仔细考察一下,马上就可以看出,这不过是假象。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商业利润就不是以这个方式实现的。(在这里,我们谈的始终只是平均的情况,而不是个别的情况。)为什么我们假定,商品经营者只有高于商品生产价格比如说10%出售商品,才能在他的商品上实现10 %的利润呢?因为我们已经假定,这些商品的生产者,产业资本家(作为产业资本的人格化,对外界来说,他总是作为“生产者”出现)是按商品的生产价格把商品卖给商人的。如果商品经营者支付的商品购买价格等于它的生产价格,归根到底,也就是等于它的价值,以致商品的生产价格,归根到底,也就是商品的价值,对商人来说代表成本价格,那么,商人的出售价格超过他的购买价格的余额,——只有这个差额才是他的利润的源泉,——事实上就必然是商品的商业价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的余额,因此,归根到底,商人是高于商品价值出售一切商品的。但是,为什么假定产业资本家是按商品的生产价格把商品卖给商人的呢?或者不如说,这个假定是以什么为前提的呢?这就是:商业资本(在这里,我们还只是把它看作商品经营资本)不参加一般利润率的形成。在阐明一般利润率时,我们必须从这个前提出发,第一,因为商业资本本身那时对我们来说还不存在;第二,因为平均利润,从而一般利润率,首先必须作为不同生产部门的产业资本实际生产的利润或剩余价值的平均化来说明。但是,说到商人资本,我们考察的却是一种不参加利润生产而只分享利润的资本。所以,现在必须对以前的说明进行补充。

    假定一年中预付的总产业资本=720c+180v=900 (比如说以◎第476页◎百万镑为单位),m'=100%。因而产品=720c+180v+180m。然后我们把这个产品或生产出来的商品资本叫作W,它的价值或生产价格(因为就全部商品来说,二者是一致的)就=1 080,总资本900的利润率=20%。按照前面的阐述,这个20%是平均利润率,因为在这里剩余价值不是根据这个或那个具有特殊构成的资本计算的,而是根据具有平均构成的总产业资本计算的。因而W=1 080,利润率=20%。现在我们假定,在这900镑产业资本之外,还有100镑商人资本加入,它要按照自己大小的比例从利润中分得和产业资本相同的份额。按照假定,它是总资本1 000中的1/10。因此,它从全部剩余价值180中分得1/10;也就是按18 %的比率获得一笔利润。因此,留下来要在其余9/10的总资本中进行分配的利润实际上只有162,对资本900来说也是18%。因此,产业资本900的所有者把W卖给商品经营者的价格=720c+180v+162m=1 062。因此,如果商人对他的资本100加上18%的平均利润,他就是按照1 062+18=1 080,也就是按照商品的生产价格来出售商品,或者就全部商品资本来看,也就是按照商品的价值来出售商品,虽然他的利润只是在流通中并且通过流通才获得的,只是由于他的出售价格超过他的购买价格的余额才获得的。不过,他还是没有高于商品的价值或高于商品的生产价格出售商品,而正是因为他是低于商品的价值或低于商品的生产价格从产业资本家那里购买商品的。

    因此,商人资本会按照它在总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作为一个决定的因素参加一般利润率的形成。拿上述例子来说,平均利润率=18%,所以,如果不是总资本中有1/10是商人资本,由此使一般利润◎第477页◎率降低了1/10,那么一般利润率就会=20%。这样一来,关于生产价格也就出现一个更确切的有限制的规定。我们仍然要把生产价格理解为商品的价格,即=商品的成本(商品中包含的不变资本+可变资本的价值)+平均利润。但是,这个平均利润现在是由另外的方法决定的。它是由总生产资本所生产的总利润决定的;但不是按这个总生产资本来计算的,而是按总生产资本+商业资本来计算的。在前一个场合,如果总生产资本如上所述=900,利润=180,平均利润率就会=180/900=20%;在后一个场合,如果生产资本为900,商业资本为100,平均利润率就=180/1 000=18%。因此,生产价格=k(成本)+18,而不是=k+20。在平均利润率中,总利润中归商业资本所有的部分已经计算在内了。因此,全部商品资本的实际价值或实际生产价格=k+p+h(在这里,h代表商业利润)。所以,生产价格,或者说产业资本家本人出售商品的价格,小于商品的实际生产价格;或者,就全部商品来看,产业资本家阶级出售全部商品的价格,小于这全部商品的价值。这样,拿上述例子来说,900(成本)+900的18%,即900+162=1 062。现在商人把他只耗费100的商品,按118出售,他当然增加了18%的加价;但是,因为他用 100 买来的商品本来值118,所以他并没有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售。我们以后要在这个刚刚阐明的更确切的意义上使用生产价格这个名词。在这种情况下很清楚,产业资本家的利润等于商品的生产价格超过它的成本价格的余额,和这种产业利润不同,商业利润等于商品的出售价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的余额,而这个生产价格对商人来说就是商品的购买价格;但是,商品的实际价格=商品的生产价格+商业利润。正像产业资本之所以能实现利润,只是因为利润作为剩余价值已经包含在商品的价值中一样,商业资本之所以能◎第478页◎实现利润,只是因为产业资本在商品的价格中实现的并非全部的剩余价值或利润。因此,商人的出售价格之所以高于购买价格,并不是因为出售价格高于总价值,而是因为购买价格低于总价值。

    可见,商人资本虽然不参加剩余价值的生产,但参加剩余价值到平均利润的平均化。因此,一般利润率已经意味着从剩余价值中扣除了属于商人资本的部分,也就是说,对产业资本的利润作了一种扣除。

    根据以上所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同产业资本相比,商人资本越大,产业利润率就越小。反过来,情况也就相反。

    2.如果像第一篇已经说明的那样,利润率总是表现为一个小于实际剩余价值率的比率,也就是说,总是把劳动的剥削程度表现得太小,如以上述720c+180v+180m的情况为例,一个100%的剩余价值率仅仅表现为一个20 %的利润率,那么,既然平均利润率本身在商人资本应得的份额计算进来时表现得更小,在这里,是18%,而不是20%,这个比率就相差得更大。因此,直接从事剥削的资本家的平均利润率所表现的利润率小于实际的利润率。[316-320]

    如果产业资本家自己互相直接出售商品时损失的劳动时间,——从客观上说,也就是商品的流通时间,——根本不会给这些商品加进任何价值,那么,很清楚,这种劳动时间决不会因为由商人来花费而不是由产业资本家来花费,就获得另一种性质。由商品(产品)到货币和由货币到商品(生产资料)的转化,是产业资本的必要职能,因而是资本家——他事实上只是人格化的具有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资本——的必要活动。但是这种职能既不会增加价值,也不会创造剩余价值。当商人进行这些活动时,或者说,当商◎第479页◎人在生产资本家不再执行资本在流通领域内的职能以后,继续执行这种职能时,他只是代替了产业资本家。这些活动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是用在资本的再生产过程的必要活动上的,但它不会加进任何价值。如果商人不去进行这些活动(因而也不花费这些活动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他就不会作为产业资本的流通当事人来使用他的资本,就不会继续执行产业资本家的已经中断的职能,因此也就不会作为资本家,按照他所预付的资本的比例,分享产业资本家阶级所生产的利润量。商业资本家为了分享剩余价值量,使自己预付的货币作为资本增殖,无须使用雇佣工人。如果他的业务和资本都很小,他自己也许就是他所使用的唯一工人。他得到的报酬是由商品的购买价格和商品的实际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产生的那部分利润。[323]

    对产业资本家来说,流通行为的延长意味着:1.他的个人时间会受到损失,因为这会妨碍他作为生产过程本身的管理者去执行自己的职能;2.他的产品会更久地以货币形式或商品形式停留在流通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产品的价值不会增殖,并且直接的生产过程会中断。要使直接的生产过程不被中断,或者就必须限制生产,或者就要预付追加的货币资本,以便生产过程不断按同一规模继续进行。这在每一次都会造成如下的结果:或者使原来的资本只取得较少的利润,或者必须预付追加的货币资本,以便取得原来的利润。即使商人代替了产业资本家,这一切仍然不变。这时,不是产业资本家把追加的时间花在流通过程中,而是商人把追加的时间花在流通过程中;不是产业资本家为流通预付追加的资本,而是商人预付追加的资本。或者,换一种说法也一样:不是产业资本的一个相当大的部分不断在流通过程中流转,而是商人的资本完全束缚在流通过程中;不是产业资本家生产的利润少了,而是他必须◎第480页◎把他的利润的一部分完全让给商人。只要商人资本限制在必要限度以内,差别就只是在于:由于资本职能的这种划分,专门用在流通过程上的时间减少了,为流通过程预付的追加资本减少了,而且总利润中以商业利润的形态表现出来的损失也比在没有这种划分的情况下减少了。拿我们上述720c+180v+180m的例子来说,如果在存在一个商人资本100的时候,给产业资本家带来的利润是162或18%,因此利润减少了18,那么,在没有这种独立的商人资本的时候,必要的追加资本也许会是200,因此,产业资本家的预付总额不是900,而是1 100了,这样,按剩余价值180计算,利润率只是16 4 /11%。

    如果产业资本家同时又是自己的商人,他除了预付追加资本,以便在他的处在流通中的产品再转化为货币以前购买新的商品,还要为实现他的商品资本的价值,也就是为流通过程预付资本(事务所费用和商业工人的工资),那么,这些支出固然会形成追加资本,但不会生产任何剩余价值。它们必须从商品的价值中得到补偿;这些商品的一部分价值必须再转化为这种流通费用;但由此不会形成任何追加的剩余价值。就社会总资本来看,这事实上无非就是说,总资本的一部分是那些不加入价值增殖过程的次要活动所需要的,并且社会资本的这个部分必须为这些目的而不断地再生产出来。对单个资本家和整个产业资本家阶级来说,利润率会因此减少。这个结果,在每一次需要加进追加资本来推动同量可变资本的时候都会出现。

    如果这种和流通业务本身有关的追加费用由商业资本家替产业资本家担负起来,利润率的这种减少也会发生,不过程度较小了,方法也不同了。现在,情况是这样:同没有这种费用时需要预付的资本相比,商人要预付更多的资本;这种追加资本的利润会增加◎第481页◎商业利润总额,因此,会有更多的商人资本同产业资本一起参加平均利润率的平均化,也就是说,平均利润会下降。拿我们上述的例子来说,如果在商人资本100之外,还要为所说的各种费用预付追加资本50,那么,全部剩余价值180现在就要按照生产资本900加上商人资本150,总共是1 050来分配了。因此平均利润率会下降到17 1/7%。产业资本家按照900+154 2/7=1 054 2/7的价格把商品卖给商人,商人再按照1 130的价格(即1 080+50的费用,这是他必须再收回的)把商品卖掉。此外,必须承认,随着商人资本和产业资本的划分,会同时出现商业费用的集中,从而商业费用的减少。

    现在要问:商业资本家即这里所说的商品经营者所雇用的商业雇佣工人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从一方面说,一个这样的商业工人,和别的工人一样,是雇佣工人。第一,因为这种劳动是用商人的可变资本,而不是用作为收入来花费的货币购买的;因此,这种劳动所以被购买,不只是为了替私人服务,而是为了使预付在这上面的资本自行增殖。第二,因为他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他的工资,也和一切其他雇佣工人的情况一样,是由他的特殊劳动力的生产费用和再生产费用决定的,而不是由他的劳动的产物决定的。

    但是,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之间,从而产业资本家和商人之间的差别,必然会在商业工人和产业资本直接雇用的工人之间发生。因为商人作为单纯的流通当事人既不生产价值,也不生产剩余价值(因为他由自己的费用加到商品上的追加价值,不过是原先已有的价值的追加,尽管这里还有一个问题:他究竟怎样保持和保存他的不变资本的这个价值?),所以,他雇用的执行同样职能的商业工人,也不可能直接为他创造剩余价值。在这里,也像在生产工人的◎第482页◎场合一样,我们假定工资是由劳动力的价值决定的,因此,商人不是靠克扣工资的办法来发财致富,也就是,他不是把他仅仅部分地支付了的对劳动的预付,加进他的成本计算中去,换句话说,他不是靠欺骗他的办事员等等的办法来发财致富。

    就商业雇佣工人来说,困难根本不在于说明,他们怎样直接为他们的雇主生产利润,尽管他们不直接生产剩余价值(利润不过是它的转化形式)。这个问题通过对商业利润的一般分析实际上已经解决了。产业资本所以能获得利润,是因为它把商品中包含并实现的、但它没有支付任何等价物的劳动拿来出卖,同样,商业资本所以能获得利润,是因为它没有把商品中包含的无酬劳动(这是投在这种商品的生产上的资本作为总产业资本的一个相应部分来执行职能时包含在商品中的)全部支付给生产资本,相反地,在出售商品时却让人把这个仍然包含在商品中的、它没有支付报酬的部分支付给自己。商人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关系不同于产业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关系。产业资本通过直接占有无酬的别人劳动来生产剩余价值。而商人资本使这个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产业资本手里转移到自己手里,从而占有这部分剩余价值。

    商业资本只是由于它的实现价值的职能,才在再生产过程中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因而才作为执行职能的资本,从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中取得自己的份额。对单个商人来说,他的利润量取决于他能够用在这个过程中的资本量,而他的办事员的无酬劳动越大,他能够用在买卖上的资本量就越多。商业资本家会把他的货币借以成为资本的职能本身,大部分交给他的工人去担任。这些办事员的无酬劳动,虽然不会创造剩余价值,但会为他创造占有剩余价值的条件;这对这个资本来说,结果是完全一样的;因此,这种劳动对这个资本来说是利润的源泉。否则,商业就不可能大规模地经◎第483页◎营,就不可能按资本主义的方式经营了。

    正如工人的无酬劳动为生产资本直接创造剩余价值一样,商业雇佣工人的无酬劳动,也为商业资本在那个剩余价值中创造出一个份额。[324-328]

    商业工人不直接生产剩余价值。但是,他的劳动的价格是由他的劳动力的价值决定的,也就是由他的劳动力的生产费用决定的,而这个劳动力的应用,作为一种发挥,一种力的表现,一种消耗,却和任何别的雇佣工人的情况一样,是不受他的劳动力的价值的限制的。因此,他的工资并不与他帮助资本家实现的利润量保持任何必要的比例。资本家为他支出的费用,和他带给资本家的利益,是不同的量。他给资本家带来利益,不是因为他直接创造了剩余价值,而是因为他在完成劳动,其中一部分无酬劳动的时候,帮助资本家减少了实现剩余价值的费用。[335]

    对产业资本来说,流通费用看来是并且确实是非生产费用。对商人来说,流通费用表现为他的利润的源泉,在一般利润率的前提下,他的利润和这种流通费用的大小成比例。因此,投在这种流通费用上的支出,对商业资本来说,是一种生产投资。所以,它所购买的商业劳动,对它来说,也是一种直接的生产劳动。[337] 第十八章 商人资本的周转。价格

    产业资本的周转是它的生产时间和流通时间的统一,因此包◎第484页◎括整个生产过程。与此相反,商人资本的周转,因为事实上只是商品资本的独立化的运动,所以只是代表商品形态变化的第一阶段W-G,即一种特殊资本流回起点的运动;从商人的观点来看,G-W,W-G才是商人资本的周转。商人先是买,把他的货币转化为商品,然后是卖,把同一商品再转化为货币;并且这样反复不断地进行下去。在流通中,产业资本的形态变化总是表现为W1-G-W2; 从出售所生产的商品W1得到的货币,用来购买新的生产资料W2;这实际上是W1和W2相交换,因此,同一货币两次转手。货币的运动对两种不同商品W1和W2的交换起中介作用。相反地,在商人那里,在G-W-G'中两次转手的,却是同一商品;它只是对货币流回到商人手中起中介作用。[338]

    一定量商人资本的周转次数,在这里和货币作为单纯流通手段的流通的反复,十分相似。正像同一个塔勒流通十次就是买了十次价值1塔勒的商品一样,商人手中的同一货币资本,例如100,周转十次就是买了十次价值100的商品,或者说,实现了价值十倍的总商品资本=1 000。但是有一个区别:在货币作为流通手段进行流通时,同一货币要经过不同人的手,就是说,反复完成同一职能,因此流通货币量由流通速度来弥补。但是,在商人那里,却是同一货币资本(不管它是由什么样的货币单位构成),同一货币价值,按其价值额反复买卖商品资本,因而作为G+△G反复流回同一个人手里,也就是作为价值加上剩余价值流回它的起点。这就是它的周转作为资本的周转所具有的特征。从流通中取出的货币总是比投入流通的货币多。此外,不言而喻,随着商人资本周转的加速(在发达的信用制度下,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成了货币的主要职能),同一货币量的流通也会加快。

    但是,商品经营资本的反复周转,始终只是表示买和卖的反◎第485页◎复;而产业资本的反复周转,则表示总再生产过程(其中包括消费过程)的周期性和更新。但这一点对商人资本来说,只表现为外部条件。产业资本必须不断把商品投入市场,并从市场再取走商品,商人资本才能保持迅速周转。如果再生产过程是缓慢的,商人资本的周转也就是缓慢的。当然,商人资本对生产资本的周转起中介作用,但这只是指它会缩短生产资本的流通时间。它不会直接影响生产时间,而生产时间也是对产业资本周转时间的一个限制。这对商人资本的周转来说是第一个界限。第二,把再生产消费所造成的限制撇开不说,商人资本的周转最终要受全部个人消费的速度和规模的限制,因为商品资本中加入消费基金的整个部分,取决于这种速度和规模。

    但是(把商人世界内部的周转撇开不说,在那里,一个商人总是把同一商品卖给另一个商人,在投机时期,这种流通会显得非常繁荣),第一,商人资本会缩短生产资本的W-G阶段。第二,在现代信用制度下,商人资本支配着社会总货币资本的一个很大的部分,因此,它在已买物品最终卖掉以前可以再进行购买。在这里,无论是我们这个商人直接把商品卖给最后的消费者,还是在这二者之间另有12个商人,都与问题无关。在再生产过程有巨大的伸缩性,能够不断突破每一次遇到的限制时,它在生产本身中不会发现任何限制,或者只会发现有很大伸缩性的限制。因此,除了由商品的性质造成的W-G和G-W的分离以外,这里将会产生一种虚假的需求。尽管商人资本的运动已经独立化了,它始终只是产业资本在流通领域内的运动。但是,由于商人资本的独立化,它的运动在一定界限内就不受再生产过程的限制,因此,它甚至还会驱使再生产过程越出它的各种限制。内部的依赖性和外部的独立性会使商人资本达到这样一点,这时,内部联系要通过暴力即通过一次危◎第486页◎机来恢复。[339-340]

    如果1磅砂糖的生产价格为1镑,商人用100镑就能买到100磅砂糖。如果这是他在一年内买卖的数量,如果年平均利润率为15%,他就会在100镑上加进15镑,即在1磅的生产价格1镑上加进3先令。这样,他会按1镑3先令的价格出售1磅砂糖。现在,如果1磅砂糖的生产价格下降到1先令,商人用100镑就能买到2 000磅砂糖,并且会按每磅1先令1 4/5便士的价格来出售。投在砂糖营业上的100 镑资本的年利润仍旧=15镑。不过在一个场合,他只要卖100磅,在另一个场合,他却要卖2 000磅。生产价格的高低,对利润率没有任何意义;但是,对每磅砂糖的出售价格中构成商业利润的部分的大小,也就是说,对商人在一定量商品(产品)上的加价的多少,却有很大的、决定性的意义。如果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很小,商人预付在该商品的购买价格上的金额,即为一定量该商品预付的金额也就很小,因此,在利润率已定时,他从这个一定量廉价商品上获得的利润额也就很小。或者,换一种说法也一样:商人在这种情况下能用一定量资本,例如100镑,买到大量这种便宜的商品,他从这100镑上获得的总利润15,会分成很小的份额,分配到这个商品量的每个单位上去。反过来,情况也就相反。[342]

    对商人资本来说,平均利润率是一个已定的量。商人资本不直接参与利润或剩余价值的创造;它按照自己在总资本中所占的部分,从产业资本所生产的利润量中取得自己的份额,只是在这个意义上,它才作为一个决定的因素参加一般利润率的形成。[345]

    对商人资本来说,利润率是一个已定的量,一方面由产业资本所生产的利润量决定,另一方面由总商业资本的相对量决定,即由总商业资本同预付在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中的资本总额的数量关◎第487页◎系决定。它的周转次数,当然会作为一个决定的因素影响它和总资本的比率,或影响流通所必要的商人资本的相对量,因为很清楚,必要的商人资本的绝对量和它的周转速度成反比;如果其他一切条件不变,它的相对量,即它在总资本中所占的份额,就由它的绝对量决定。如果总资本是10 000,那么,在商人资本等于总资本的1/10时,就=1 000; 如果总资本是1 000,1/10就=100。就这种情况来说,尽管商人资本的相对量仍旧不变,它的绝对量却不同了,按照总资本的量而不同了。在这里,我们假定它的相对量已定,比如说是总资本的1/10。但是,这个相对量本身又由周转决定。在周转快的时候,它的绝对量在第一个场合比如说=1 000,在第二个场合=100,因此,它的相对量=1/10。在周转较慢的时候,它的绝对量在第一个场合比如说=2 000,在第二个场合=200。因此,它的相对量就由总资本的1/10,增加到总资本的1/5。各种会缩短商人资本平均周转的情况,例如,运输工具的发展,都会相应地减少商人资本的绝对量,从而会提高一般利润率。反过来,情况也就相反。同以前的状况相比,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会对商人资本产生双重影响:同量商品可以借助一个数量较小的实际执行职能的商人资本来周转;由于商人资本周转的加速和再生产过程速度的加快(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商人资本和产业资本的比率将会缩小。另一方面,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一切生产都会变成商品生产,因而一切产品都会落到流通当事人手中。[346-347]

    但是,假定商人资本同总资本相比的相对量是已定的,不同商业部门中周转的差别,就不会影响归商人资本所有的总利润量,也不会影响一般利润率。商人的利润不是由他所周转的商品资本的◎第488页◎量决定的,而是由他为了对这种周转起中介作用而预付的货币资本的量决定的。如果一般年利润率为15%,商人预付100镑,那么,在他的资本一年周转一次时,他就会按115的价格出售他的商品。如果他的资本一年周转五次,他就会在一年中五次按103的价格出售他按购买价格100买来的商品资本,因而在全年内就是按515的价格出售500的商品资本。但是和前一场合一样,他的预付资本100所得到的年利润仍旧是15。如果情况不是这样,商人资本就会随着它的周转次数的增加,比产业资本提供高得多的利润,而这是和一般利润率的规律相矛盾的。

    因此,不同商业部门的商人资本的周转次数,会直接影响商品的商业价格。商业加价的多少,一定资本的商业利润中加到单个商品的生产价格上的部分的大小,和不同营业部门的商业资本的周转次数或周转速度成反比。如果一个商人资本一年周转五次,而另一个商人资本一年只能周转一次,那么,前者对同一价值的商品资本的加价,就只有后者对同一价值的商品资本的加价的1/5。[348]

    不同商业部门的不同周转时间,却是表现在这样一点上:一定量商品资本周转一次获得的利润,同实现这个商品资本的周转所需的货币资本的周转次数成反比。利润小周转快,特别对零售商人来说是他原则上遵循的一个原则。

    此外,不言而喻,商人资本周转的这个规律在每个商业部门中,——即使把互相抵销的、较快的周转和较慢的周转交替出现的情况撇开不说,——也只适用于投入该部门的全部商人资本的平均周转。和资本B投在同一个部门内的资本A的周转次数,可能多于或少于平均周转次数。在这种情况下,其他资本的周转次数就会少于或多于平均周转次数。这丝毫也不会改变投在该部门的商◎第489页◎人资本总量的周转。但是,这对单个商人或零售商人来说却有决定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他会像在比平均条件更有利的条件下进行生产的产业资本家那样,赚到超额利润。如果为竞争所迫,他可以卖得比他的伙伴便宜一些,但不会使他的利润降到平均水平以下。如果那些使他能加速资本周转的条件本身是可以买卖的,例如店铺的位置,那么,他为此会付出额外的租金,也就是说,他的一部分超额利润会转化为地租。[351]◎第490页◎

    第五篇 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生息资本 第二十一章 生息资本

    在最初考察一般利润率或平均利润率时(本册第2篇)(注:见《资本论》第3卷第2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59- 234页,或本卷第414-448页)。——491。),这个利润率还不是在它的完成形态上出现在我们面前,因为平均化还只表现为投在不同部门的产业资本之间的平均化。这种情况已经在上一篇得到补充。在那里,我们说明了商业资本如何参加这个平均化,并且说明了商业利润。这样,一般利润率和平均利润就表现在比以前狭窄的范围内了。在阐述的过程中,以后凡是说到一般利润率或平均利润的地方,要注意我们总是就后一种意义而言,即只是就平均利润率的完成形态而言。因为这种利润率现在对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来说是相同的,所以,在只考察这个平均利润的时候,就不再需要区分产业利润和商业利润了。不管资本是作为产业◎第491页◎资本投在生产领域内,还是作为商业资本投在流通领域内,它都会按照它的数量比例,提供相同的年平均利润。

    货币——在这里它被看作一个价值额的独立表现,而不管这个价值额实际上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商品形式存在——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能转化为资本,并通过这种转化由一个一定的价值变为一个自行增殖、自行增加的价值。它会生产利润,也就是说,使资本家能够从工人那里榨出一定量的无酬劳动,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并把它据为己有。这样,货币除了作为货币具有的使用价值以外,又取得了一种追加的使用价值,即作为资本来执行职能的使用价值。在这里,它的使用价值正在于它转化为资本而生产的利润。就它作为可能的资本,作为生产利润的手段的这种属性来说,它变成了商品,不过是一种特别的商品。或者换一种说法,资本作为资本,变成了商品。

    假定年平均利润率是20%。在这种情况下,一台价值100镑的机器,在平均条件以及平均的智力水平和合乎目的的活动下当作资本使用,会提供20镑的利润。因此,一个拥有100镑的人,手中就有使100镑变成120镑,或生产20 镑利润的权力。他手中有100镑可能的资本。如果这个人把这100镑交给另一个人一年,让后者把这100镑实际当作资本来使用,他也就给了后者生产20 镑利润即剩余价值的权力。这个剩余价值对后者来说什么也没有花费,他没有为它支付任何等价物。如果后者在年终把比如说5镑,即把所生产的利润的一部分付给这100镑的所有者,他就是用这5镑来支付这100镑的使用价值,来支付这100 镑的资本职能即生产20镑利润的职能的使用价值。他支付给所有者的那一部分利润,叫作利息。因此,利息不外是一部分利润的特殊名称,特殊项目,执行职能的资本不能把这部分利润装进自己的腰包,而必须把◎第492页◎它支付给资本的所有者。

    很清楚,对100 镑的占有,使其所有者有权把利息,把他的资本生产的利润的一定部分据为己有。如果他不把这100镑交给另一个人,后者就不能生产利润,也就根本不能用这100镑来执行资本家的职能。[377-379]

    我们先来考察生息资本的特别的流通。然后第二步再来研究它作为商品出售的特别的方式,即它是贷放,而不是永远出让。

    起点是A贷给B的货币。A把货币贷给B,可以有担保,也可以没有担保;前一种形式是比较古老的,不过用商品或用像汇票、股票等等的债券做担保的贷款除外。这些特殊形式和我们这里无关。在这里,我们只是考察普通形式上的生息资本。

    货币在B手中实际转化为资本,完成G-W-G'运动,然后作为G',作为G+△G回到A手中,在这里,△G代表利息。为简便起见,我们在这里暂且把资本长期留在B手中并按期支付利息的情况撇开不说。

    这样,运动就是:

    G-G-W-G'-G'。

    在这里,出现两次的是,1.货币作为资本的支出;2.货币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作为G'或G+△G的流回。

    在商业资本的运动G-W-G'中,同一商品转手两次,如果是商人卖给商人,那就要转手多次;但同一商品每次这样的换位,都表示一个形态变化,表示商品的买或卖,而不管这个过程在商品最后进入消费以前要反复进行多少次。

    另一方面在W-G-W中,同一货币换位两次,表示商品的一个完全的形态变化,先是商品转化为货币,然后再由货币转化为另一种商品。◎第493页◎

    相反,在生息资本的场合,G的第一次换位,既不是商品形态变化的要素,也不是资本再生产的要素。它在第二次支出时,在用它来经营商业或把它转化为生产资本的那个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手中,才变成这样的要素。在这里,G 的第一次换位,无非表示它已经由A转移到或转交到B手中;这种转移通常在一定的法律形式和条件下进行。

    与货币作为资本的这种双重支出——其中第一次支出只是由A转移到B——相适应的,是它的双重回流。它作为G'或G+△G,从运动中流回到执行职能的资本家B手中。然后,执行职能的资本家B让它带着一部分利润,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作为G+△G再转给A。在这里,△G不等于全部利润,而只是利润的一部分,即利息。它流回到B手中,只是作为B曾经支出的东西,作为执行职能的资本,但它属于A 所有。因此,要使它的回流完全起来,B就要把它再转给A。但除了资本额,B 还要把他用这个资本额赚得的一部分利润作为利息转交给A,因为A只是把这个货币作为资本,即作为不仅在运动中保存自己,而且为它的所有者创造剩余价值的价值交给B的。它只有在它是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时候,才留在B手中。并且,只要它到期流回,它就不再作为资本执行职能。而作为不再执行职能的资本,它就必须再转移到A手中,因为A一直是它的法律上的所有者。

    在这里,资本是作为商品出现的,或者说,货币作为资本变成了商品。从这个规定中就已经可以得出这种商品即作为商品的资本所特有的、不过在其他交易中代替出售形式也会出现的贷放形式。

    这里我们必须作如下的区别。

    我们已经说过(第2册第1章),并且在这里还可以简单地回顾一下,流通过程中的资本,是作为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执行职能◎第494页◎的。但是,在这两种形式上,资本不是作为资本变成商品的。[380-382]

    在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实际执行职能,在过程中实际发生作用时,商品资本仅仅起商品的作用,货币资本仅仅起货币的作用。在形态变化的无论哪一个要素上,就其本身来看,资本家都不是把商品作为资本出售给买者(虽然这种商品对他来说代表资本),他也不是把货币作为资本让渡给卖者。在这两个场合,他把商品单纯作为商品来让渡,把货币单纯作为货币,作为购买商品的手段来让渡。[383]

    生息资本却不是这样。它的独特性质也正在于此。要把自己的货币作为生息资本来增殖的货币占有者,把货币让渡给第三者,把它投入流通,使它成为一种作为资本的商品;不仅对他自己来说是作为资本,而且对别人来说也是作为资本;它不仅对把它让渡出去的人来说是资本,而且它一开始就是作为资本交给第三者的,这就是说,是作为这样一种价值,这种价值具有创造剩余价值、创造利润的使用价值;它在运动中保存自己,并在执行职能以后,流回到原来的支出者手中,在这里,也就是流回到货币占有者手中;因此,它不过暂时离开他,不过暂时由它的所有者占有变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占有,这就是说,它既不是被付出,也不是被卖出,而只是被贷出;它不过是在这样的条件下被转让:第一,它过一定时期流回到它的起点;第二,它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流回,流回时,已经实现它的能够生产剩余价值的那种使用价值。

    作为资本贷放的商品,按照它的性质,或是作为固定资本贷放,或是作为流动资本贷放。货币可以在这两种形式上贷放。例如,如果它是在终身年金的形式上偿还,让资本一部分一部分地带着利息流回,它就是作为固定资本贷放。有些商品,例如房屋、船舶、◎第495页◎机器等等,按照它们的使用价值的性质,始终只能作为固定资本贷放。不过,一切借贷资本,不管它们的形式如何,也不管它们的偿还会怎样受它们的使用价值性质的影响,都永远只是货币资本的一个特殊形式。因为这里贷放的,总是一定的货币额,并且利息也是按这个金额计算的。如果贷出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流动资本,它就会按照固定资本流回的方式来偿还。贷出者定期得到利息,并得到固定资本自身的一部分已经消耗的价值,即周期损耗的等价物。贷出的固定资本中尚未消耗的部分,到期也以实物形式还回来。如果借贷资本是流动资本,它也就会按照流动资本流回的方式回到贷出者手中。

    因此,流回的方式总是由自身得到再生产的资本及其特殊种类的现实循环运动决定的。但是,借贷资本的回流采取偿还的形式,因为它的预付、它的转让,具有贷放的形式。

    在这一章中,我们只研究本来意义的货币资本,借贷资本的其他形式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384-385]

    资本流回到它的起点,一般地说,是资本在它的总循环中的具有特征的运动。这决不只是生息资本的特征。作为生息资本的特征的,是它的表面的、已经和作为中介的循环相分离的流回形式。借贷资本家把他的资本放出去,把它转给产业资本家时,没有得到任何等价物。放出资本根本不是资本现实循环过程中的行为,而只是为这个要由产业资本家去完成的循环作了准备。在这里,货币的第一次换位,不表示形态变化的任何行为,既不表示买,也不表示卖。所有权没有被出让,因为没有发生交换,也没有得到任何等价物。货币由产业资本家手中流回到借贷资本家手中,不过是对放出资本的第一个行为的补充。这个以货币形式预付的资本,通过循环过程,又以货币形式回到产业资本家手中。但因为资本支出时不是◎第496页◎归他所有,所以流回时也不能归他所有。通过再生产过程这一情况,并不会使这个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家的所有物。因此,产业资本家必须把它归还给贷出者。第一次支出,使资本由贷出者手中转到借入者手中,这是一个法律上的交易,它与资本的现实的再生产过程无关,只是为这个再生产过程作了准备。资本的偿还,使流回的资本再由借入者手中转到贷出者手中,这是第二个法律上的交易,是第一个交易的补充。一个是为现实过程作了准备,另一个则是发生在现实过程之后的补充行为。因此,借贷资本的出发点和复归点,它的放出和收回,都表现为任意的、以法律上的交易为中介的运动,它们发生在资本现实运动的前面和后面,同这个现实运动本身无关。即使资本本来就归产业资本家所有,因而作为他的所有物只流回到他那里,那么,对这个现实运动来说,这也不会有什么不同。

    在第一个作为先导的行为中,贷出者把他的资本交给借入者。在第二个作为补充的结束行为中,借入者把资本还给贷出者。如果我们只考察二者之间的交易,——暂时撇开利息不说,——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只考察贷出的资本本身在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运动,这两种行为(有一个或长或短的时间把它们分开,资本的现实再生产运动就是在这个时间内进行)就已经包括这个运动的全部。这个运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地说就是贷和借的运动,即货币或商品的只是有条件的让渡的这种独特形式的运动。

    一般资本的具有特征的运动,即货币流回到资本家手中,资本流回到它的起点,在生息资本的场合,取得了一个完全表面的、和现实运动相分离的形态,尽管这个形态是现实运动的形式。A把他的货币不是作为货币,而是作为资本放出去。在这里,资本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它不过转手而已。它只是在B 手中才实际转化为◎第497页◎资本。但对A来说,单是把它交给B,它就成了资本。资本从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实际流回的现象,只有对B来说才发生。而对A来说,流回是在和让渡相同的形式上进行的。资本由B手中再回到A手中。把货币放出即贷出一定时期,然后把它连同利息(剩余价值)一起收回,是生息资本本身所具有的运动的全部形式。贷出的货币作为资本所进行的现实运动,是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交易以外的事情。在这些交易本身中,中介过程消失了,看不见了,不直接包含在内了。作为独特的商品,资本也具有它的独特的让渡方式。因此在这里,回流也不是表现为一定系列的经济行为的归宿和结果,而是表现为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特别的法律契约的结果。流回的时间取决于再生产的过程;而就生息资本来说,它作为资本的回流,好像只取决于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协议。因此,就这种交易来说,资本的回流不再表现为由生产过程决定的结果,而是表现为:好像贷出的资本从来就没有丧失货币形式。当然,这些交易实际上是由现实的回流决定的。但这一点不会在交易本身中表现出来。实际的情形也并不总是这样。如果现实的回流没有按时进行,借入者就必须寻求别的办法来履行他对贷出者的义务。资本的单纯形式——货币,它以A额支出,经过一定时间,除了这种时间上的间隔,不借助于任何别的中介,再以A+1/x A额流回——不过是现实资本运动的没有概念的形式。

    在资本的现实运动中,回流是流通过程的一个要素。货币先转化为生产资料;生产过程把它转化为商品;通过商品出售,它再转化为货币,并在这个形式上流回到那个最初以货币形式预付资本的资本家手中。但就生息资本来说,回流和放出一样,只是资本所有者和另一个人之间进行的法律交易的结果。我们看见的只是放出和偿还。中间发生的一切都消失了。[388-391]◎第498页◎

    ——

    以上我们只考察了借贷资本在它的所有者和产业资本家之间的运动。现在我们来研究利息。

    贷出者把他的货币作为资本放出去;他让渡给另一个人的价值额是资本,因此,这个价值额会流回到他那里。但单是流回到他那里,还不是作为资本贷出的价值额的回流,而只是一个贷出的价值额的回流。预付的价值额要作为资本流回,就必须在运动中不仅保存自己,而且增殖自己,增大自己的价值量,也就是必须带着一个剩余价值,作为G+△G流回。在这里,这个△G是利息,即平均利润中不是留在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手中,而是落到货币资本家手中的部分。

    货币资本家把货币作为资本让渡,这就是说,货币必须作为G+△G回到他那里。我们以后还要特别考察一种形式,按照这种形式,在贷出期内,利息按期流回,但资本不流回,它要等到一个较长的时期结束时才偿还。

    货币资本家给予借入者即产业资本家的是什么呢?前者实际上让渡给后者的是什么呢?只是这种让渡的行为,才使货币的贷放成为作为资本的货币的让渡,也就是说,成为作为商品的资本的让渡。

    只是由于这种让渡的行为,资本才由货币贷出者作为商品交给另一个人,或者说,他所支配的商品才作为资本交给另一个人。

    就通常的出售来说,让渡的是什么呢?那不是所出售的商品的价值,因为这个价值只是改变了形式。这个价值在它以货币形式实际地转到卖者手中以前,已经作为价格观念地存在于商品之中。在这里,同一价值,同一价值量,不过改变形式而已。在一个场合,它们以商品形式存在;在另一个场合,它们以货币形式存在。卖者实际让渡的,从而转入买者的个人消费或生产消费的,是商品的使用◎第499页◎价值,是作为使用价值的商品。

    货币资本家在借出期内让渡并出让给生产资本家即债务人的使用价值又是什么呢?是货币由于下面这一点而取得的使用价值:它能够转化为资本,能够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因而在它的运动中,它除了保存自己原有的价值量,还会生产一定的剩余价值,生产平均利润(在这里,高于或低于平均利润都是偶然的现象)。就其余的商品来说,使用价值最终会被消费掉,因而商品的实体和它的价值会一道消失。相反,资本商品有一种特性:由于它的使用价值的消费,它的价值和它的使用价值不仅会保存下来,而且会增加。

    货币资本家在把借贷资本的支配权移交给产业资本家的时间内,就把货币作为资本的这种使用价值——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让渡给产业资本家。

    在这个意义上,这样贷出的货币,同那种与产业资本家发生关系的劳动力,有某种类似的地方。不过,产业资本家对劳动力的价值是支付,而他对借贷资本的价值只是偿还。对产业资本家来说,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于:当劳动力被消费的时候,它会比它本身具有的价值,比它所费的价值,生产更多的价值(利润)。这个价值余额,对产业资本家来说,就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与此相同,借贷货币资本的使用价值,也表现为这种资本生产价值和增加价值的能力。

    货币资本家事实上让渡了一种使用价值,因此,他所让出的东西,是作为商品让出的。从这方面来说,它完全类似商品本身。第一,它是由一个人手中转到另一个人手中的价值。就简单的商品即商品本身来说,在买者和卖者手中保留着的是相同的价值,只是形式不同;双方在交易前和交易后具有和他们让渡的价值相同的价值,不过一个以商品形式存在,一个以货币形式存在。区别在于:在贷放上,只有货币资本家在这种交易中让出价值;但他会由未来的◎第500页◎偿还而保持住这个价值。在贷放上,只有一方得到价值,因为只有一方让出价值。第二,一方让渡现实的使用价值,另一方得到并且消费这个使用价值。但这个使用价值与普通商品不同,它本身就是价值,也就是由于货币作为资本使用而产生的那个价值量超过货币原有的价值量所形成的余额。利润就是这个使用价值。

    贷出的货币的使用价值是:能够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并且作为资本在中等条件下生产平均利润。

    那么,产业资本家支付的是什么呢,从而借贷资本的价格又是什么呢?[ 392-394]

    一个普通商品的买者所购买的,是这个商品的使用价值;他支付的,是这个商品的价值。与此相同,借款人所购买的,是货币作为资本的使用价值;但他支付的是什么呢?那当然不是像在购买别的商品时那样,是它的价格或价值。在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不像在买者和卖者之间那样,会发生价值的形式变化,以致这个价值在一个时候以货币形式存在,在另一个时候以商品形式存在。放出的价值和收回的价值的同一性,在这里是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价值额,货币,在没有任何等价物的情况下付出去,经过一定时间以后交回来。贷出者总是同一价值的所有者,即使在这个价值已经从他手中转到借入者手中,也是这样。在简单商品交换中,货币总是在买者方面;但在贷放中,货币却是在卖者方面。他把货币放出去一定时期,资本的买者则把资本作为商品接受下来。但是,只有当货币能够作为资本执行职能,从而被预付时,这才是可能的。借入者是把货币作为资本,作为会自行增殖的价值借来的。不过,和任何处在起点上,处在预付那一瞬间的资本一样,这个货币还不过是可能的资本。它通过使用才自行增殖,才作为资本来实现。但借入者必须把它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即作为价值加上剩余价值◎第501页◎(利息)来偿还;而利息只能是他所实现的利润的一部分。只是一部分,不是全部,因为对于借入者来说,借贷资本的使用价值就在于它会替他生产利润。不然的话,贷出者就没有让渡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利润也不能全部归借入者。不然的话,他对于这种使用价值的让渡就没有支付什么了,他把贷款还给贷出者时,就只是把它作为单纯的货币,而不是把它作为资本,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来偿还了,因为它只有作为G+△G,才是已经实现的资本。

    贷出者和借入者双方都是把同一货币额作为资本支出的。但它只有在后者手中才执行资本的职能。同一货币额作为资本对两个人来说取得了双重的存在,这并不会使利润增加一倍。它所以能对双方都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只是由于利润的分割。其中归贷出者的部分叫作利息。

    按照假定,这全部交易发生在两类资本家之间,即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或商业资本家之间。

    决不要忘记,在这里,资本作为资本是商品,或者说,我们这里所说的商品是资本。因此,这里出现的一切关系,从简单商品的观点来看,或者从那种在再生产过程中作为商品资本执行职能的资本的观点来看,都是不合理的。贷和借(不是卖和买)的区别,在这里是由商品——资本——的独特性质产生的。同样不要忘记,这里支付的,是利息,而不是商品价格。如果我们把利息叫作货币资本的价格,那就是价格的不合理的形式,与商品价格的概念完全相矛盾。在这里,价格已经归结为它的纯粹抽象的和没有内容的形式,它不过是对某个按某种方式执行使用价值职能的东西所支付的一定货币额;而按照价格的概念,价格是这个使用价值的以货币表现的价值。[395-397]

    资本所以表现为商品,是因为利润如何分割为利息和本来意◎第502页◎义的利润是由供求,从而由竞争来调节的,这完全和商品的市场价格是由它们来调节的一样。但是在这里,不同之处和相似之处一样地明显。如果供求平衡,商品的市场价格就和它的生产价格相一致,也就是说,这时它的价格就表现为由资本主义生产的内部规律来调节,而不是以竞争为转移,因为供求的变动只是说明市场价格同生产价格的偏离。这种偏离会互相抵销,所以从某个较长的时期来看,平均市场价格等于生产价格。一旦供求平衡,这些力量就不再起作用,互相抵销;决定价格的一般规律这时也就会适用于这些个别的场合;市场价格这时在它的直接存在上,就已经和那个由生产方式本身的内在规律调节的生产价格相一致,而不只是作为市场价格的运动的平均才是这样。工资也是这样。如果供求平衡,供求的作用就互相抵销,工资就等于劳动力的价值。但货币资本的利息却不是这样。在这里,竞争并不决定对规律的偏离,而是相反,除了由竞争决定的分割规律之外,没有别的分割规律,因为我们以后会看到,并不存在“自然”利息率。相反,我们把自然利息率理解为由自由竞争决定的比率。利息率没有“自然”界限。[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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