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
作者: F.A.哈耶克
第八章 经济自由主义
有两种社会主义是同自由主义毫不相干的,我称它们为机械社会主义和官僚社会主义。机械社会主义立足于对历史的错误解释,把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现象归于经济因素的单独作用,而合理的社会学的起点是把社会看作一个各部分都在其中相互作用的整体。从单独一点来说,经济因素至少既是科学发明的原因,也是科学发明的结果。如果没有世界范围的相互沟通的需要,就不会有世界范围的电报系统。但是要不是有决定高斯和韦伯①的实验获得成功的科学兴趣,就压根不会有电报。再者,机械社会主义是奠基于一种错误的经济分析,把一切价值归因于劳动,否定、混淆或歪曲企业的独特指导功能、使用资本所不可避免的报偿、大自然的生产能力以及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力量(这些力量由于确定供需动向实际上决定商品交换的价格。)
在政治上,机械社会主义假定一种以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明确的阶级差别为基础的阶级战争。现代社会绝对没有作出明确和简单的划分,而是显示出各种利益愈益复杂地交错混杂在一起。一位现代革命者在为“劳工”的利益攻击“财产”时,不可能不发现他向之呼吁的“劳工”有一半都直接或间接地对“财产”发生兴趣。
①高斯(174—185)
,德国数学家,韦伯(1804—1891)
,德国物理学家,两人从1830年开始密切合作研究地磁,并于1833年发明电磁电报机。——译者
至于对于未来,机械社会主义构想出一种由政府控制工业的顺理成章的制度。关于这点,唯一需要说明的是,建立乌托邦并非是社会学的良好方法,这个乌托邦对自由、运动和发展准备不足,另外还要说明的是,社会主义者要把他的理想引进实际讨论领域,就不应该设计一项制度来整个地代替我们目前的种种安排,而是应该精心制定一个原则,借这个原则来指导政治家从事在工业结构中纠正弊病、发扬优点的实际工作。一个这样应用的原则只要含有好的因素就会发展壮大,集体管理工业只要行之有效就会相应发展。乌托邦观点是空想的,因为它的目标是些虚假的念头而不是活生生的事实。书本上的“制度”作为一个原则在能够明智地讨论之前,必须加以改造,使它能实际应用于铁路、矿山、工厂以及办公室。事实上,社会主义作为政治中一支实际力量就是靠这种改造获得进步的,这种改变的目的就是实现唯物主义的乌托邦。
官僚社会主义是一种不同的信条,它由于把自由和竞争混为一谈而轻视自由理想,进而对整个人类也表示轻视。它认为人类总的来说是软弱无助的,它有责任仁爱地对待他们。
当然,真正的仁爱必须和坚强相结合,必须为了普通人本身的利益而把他的生活组织起来。他不必知道自己在被组织起来。社会主义组织会在幕后活动,机构里还有机构,或不如说幕后操纵背后还有操纵。
表面上,存在着一个精英阶级,一个具有声望和才华的贵族集团,由他们当官,做实际行政工作。在这些人背后,有着许多团结和进步的委员会,由它们来领导工作。
在这些委员会后面,又有一个或更多个决策者,由他们想出各种主意来领导世界。民主统治的把戏可以维持一个时期,但是应该实际承担社会生活组织工作的共同意志想法被认为是最幼稚的幻想。决策者暂时可以通过民主形式更容易地工作,因为民主形式已经具备,要消灭它们会引起动乱。但是统治的实质在于控制的方法。名义上的民主领袖是些无知之徒,只要略施小计,就可以使他们走他们应当走的路,群众会像羊群一样跟在后面。统治的技艺在于使人们做你希望做的事而自己并不知道在做些什么,在于带领他们走而不向他们说明走向哪里,等他们最后察觉了要想返回却为时已晚。这样构思的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同民主或自由毫不相干的。
它是一个自命不凡的超人的一种组织生活的阴谋,这个自命不凡的人为每个人决定应如何工作,如何生活,而且的确还依靠优生学家的帮助,决定他是否应当活或是否有必要生下来。无论如何,如果他根本不应该生下来——就是说,如果他出身于一个其性质未被批准的原种——武士就会设法使他的种族难以繁衍。
一般的自由主义者如果不感到自己仅仅是个极普通的人,可能会对这种生活观表示更大的同情。他确信自己不能为他人管理他们的生活。他觉得要管理自己的生活已经够吃力了。但是不管超人是不是喜欢,他宁可照自己的方式而不是照别人的方式去生活,别人的方式也许聪明得多,但不是他的。他宁可娶他自己看中的女人做妻子,而不要那个肯定能为他生下标准类型孩子的女人。他不愿意被标准化。他不把自己当作主要是人口调查表中的一个项目。他不愿穿标准的衣服,吃标准的食物,他要穿他感到舒服的衣服,吃他喜欢吃的食物。有了这种难移的本性,他内心同样存在着的自由主义恐怕很容易同他达成协议。确实,自由主义嗾使他更胜一筹。它叫他要考虑别人大体上和他十分相似,也用同样方式看待生活。当自由主义在他心中说起社会义务时,劝告他不要妄想有一种优越地位,这种地位能使他为了他的同胞们的本身利益支配他们,而要指望一种同志情谊,本着这种情谊,他会同他们为了共同的目的而肩并肩地战斗。
因此,如果真有自由社会主义这样一种东西——到底有没有还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它必须明确地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它必须是民主的。它必须来自下面,而不是来自上面。或者不如说,它必须来自全社会为争取更大的正义以及更好的互助组织所作的努力。它必须进行这种努力,不是服从一小撮超人的真实愿望,而是服从绝大多数人的真实愿望。第二,为了这个理由,它必须重视人。它必须让普通人在他真正关心的个人生活中自由发挥。
它必须立足于自由,必须支持个性的发展而不是支持对个性的压制。
人们或许会问,这些目的能相容到什么程度呢?在什么程度上能为公共利益组织工业而既不践踏个人的选择自由,也不使主动精神和能力的源泉干涸呢?在什么程度上能免除贫穷,或实现经济平等而不阻碍工业进步呢?提出这个问题,就势必还要提出其他更重要的问题,经济学中的“平等” 的真正涵义是什么?
比方说,它是不是指一切人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报酬,或者同样的劳动应获得同样的报酬,或者同样的成就应获得同样的报酬?经济学中的公正的范畴是什么?公正在何处终止,慈善从何处开始?在这一切后面,财产的基础是什么?它的社会功能和价值是什么?对既得利益和时效权利应作何考虑?要在本书有限的篇幅里详尽阐述这些根本性的问题是不可能的。最好的办法是遵循那些来自业已说明的自由主义原则的发展路线并观察它们在什么程度上使我们获得一个解答。
我们知道,国家的职责是为正常健康的公民创造自食其力的条件。履行这个职责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提供获得生产资料的机会,另一方面是保证个人在共同库存中享有一份。事实上,这两个方面正是自由主义立法在做的。一方面,自由主义立法正在竭力(尽管目前还是胆小和收效甚微的)扭转英国农民脱离土地的趋势。当代的调查研究清楚地表明,这种脱离并非是缓慢地起作用的经济力量的不可避免的结果。
它是从15世纪开始的把公地圈作私有的政策所造成的,圈地运动从16世纪中叶到18世纪部分地停止,在乔治二世和维多利亚女王在位期间完成。由于这项运动是贵族政治促进的,因此有理由指望由民主政治成功地扭转,并重新建立一个独立农民阶级作为劳动人民的支柱。但是,这个试验涉及某种公有制。
工人只有靠国家资助才能获得土地,自由主义者肯定不认为国家既然收回了土地绝对所有权,还会重新放弃。相反,在农业成果的公平分配中,一切从土地本身的特性或位置,或者从被捐税提高了的价格获得的好处,由于它们不是任何人的劳动所生产的,因此不属于任何人所有,或者(这是同一回事)应该属于每个人所有,亦即属于社会所有。此所以自由主义立法力求创建一个不是由小地主而是由佃户组成的阶级,让这个阶级耕种土地,并让他们获得自己的劳动成果作为报答,仅此而已。剩余产品国家将以地租形式据为己有。尽管让国家佃户获得防止侵犯的充分保证是可取的,但是地租必须定期按价格和成本予以调整。
因此,保守党的政策是建立自耕农制度来增强财产的选举力量,自由党的政策则是建立一个国家承租制,全社会将从其兴旺发达获得利益。一种解决办法是个人主义的,另一种办法就其本身而言则近似社会主义理想。
但是,虽然英国的农业可能有一个远大的前程,它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却永远不能恢复统治地位,小块租用的农地也不大可能成为普遍的农业形式。工业的主体将愈益掌握在大企业手中,个体工人无论拥有哪些生产工具,都休想与之对抗。因此,对大部分人民来说,保证他们过像样的生活必然就是保证他们继续以基本生活工资就业,或者,作为替换方法,保证他们获得国家援助。但是,如上面已指出的,经验表明,普通工人由竞争规定的工资除了满足一个普通家庭的正常需要之外,还要应付生活中的风风雨雨,应付患病、意外事件、失业和老年是不够的,而且今后也不大可能会够。
就意外事件来说,国家已使雇主负起提供救济的责任。就老年来说,我认为,国家本着一个更合理的原则,已自己挑起这个担子。精确地理解《养老金法》所包含的新政策的原则意义,这是十分重要的。
《济贫法》总的来说已保证老人和穷人免于饥饿。但是济贫法仅仅在赤贫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它未能帮助那些曾经自食其力的人。确实,对不少没有希望储存一笔钱来使他们过比济贫院里更舒适的生活的人来说,济贫法简直没有劝诱他们自助。
养老金制度取消了赤贫的考察。
它提供一个最低限度,一个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个人只要节约就有希望过温饱的生活。它对于自助,对于朋友的帮助或子女的赡养不是麻醉药而是兴奋剂,在一定限度内一切人都能做到。它恰恰是自立的条件之一,自愿的努力能利用这个条件,但需要自愿的努力使它充分实现。
作为推翻济贫法运动基础的建议正是这项原则的普遍应用。这就是:我们不应当救济穷人,而应当力求使避免贫穷的方法人人都能做到,尽管在这样做的时候,我们应该要求个人方面也要相应地努力。满足这些条件的一个方法,是为个人提供一个可据以脚踏实地去干的基础,就像在老年方面所做的。另一个方法是国家援助的保险,在这方面,自由党立法者正在进行试验,希望能用它来解决病弱伤残以及一部分失业问题。第三个方法可用少数济贫委员解决守寡或被遗弃的幼童母亲的问题的方法来说明,这个问题目前往往充满悲剧色彩。迄今为止,这类妇女一直被看作赈济的对象,需要乐善好施者帮助她保住她的家,同时一直认为她有义务不惜一切劳力出去工作,免得靠领取公费救济金过活。新的权利和义务概念清楚地见诸于委员们的下述论点:如果我们真正相信我们就母亲的义务和责任所说的一切,我们就应当承认,幼童的母亲留在家里照料她的孩子,要比她出去做打杂工,听任孩子在街上无人看管或交给邻居马马虎虎看管,对社会贡献更大,更值得金钱酬报。我们认识这个论点的力量以后,就会改变对这个事例中公家援助性质的看法,我们不再认为强迫母亲出去做打杂工是可取的,也不再认为她拿公家的钱是丢脸。
事实上,我们已不再把公家的钱看作施舍,而是把它当作对一项公民服务的报酬,我们需要的恰恰是她不应该通过挣钱来增加收入,而是应该使她的家值得尊敬,并抚养她的子女,使他们健康和幸福地成长。
在为竞争制度辩护时,有两个论点过去和现在始终很流行。一个论点是以工人阶级的酒瘾为基础的。据说工人把剩余的收入都花在喝酒上,如果他们没有留出点钱来储蓄,那是因为他们把钱都用在酒店里了。这个论点正在迅速受到喝酒恶习的实际改变的冲击。两个世代前革除了英国富有阶级酗酒恶习的戒酒浪潮,目前正迅速席卷所有各个阶级。酒账依然过高,一个普通工人每周工资花在喝酒上的比例依然很大,但是数目正在减少,过去关于增加工资就是增加酒账的担心可能是合理的,但现在已不再能被认为是反对改善工人物质条件的正当理由。在经济繁荣年代,酒赈已不像过去那样大幅度增加。
第二个论点遭到了甚至更为决定性的打击。
直到今天,人们一直振振有词地说:人民大众物质条件的任何改善都将导致人口出生率的增长,出生率的增长扩大了劳动力的供应,将自动地使工资降低到原来的水平。将会有更多的人,他们的生活会像从前一样悲惨。
出生率的实际下降,无论有什么其他后果,已驳斥了这个论点,使它无立足之地。
出生率并不随繁荣增长,反而下降了。不用害怕人口过剩;如果目前存在着危机,这是在别的地方。这两个论点的下场必须被看作我们已经指出的舆论改变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尽管如此,可能还有人会认为我所粗略说明的制度充其量不过是一个大规模的国家慈善组织,作为这种组织,它必然会产生与大规模慈善有关的结果。它必然会使能量的源泉干涸,破坏个人的独立自主精神。关于第一点,我已经提到某种相反观点的有说服力的论据。国家正在做的事情,还有如果设想中的一系列改革全部实现后国家将会做的事情,是绝对满足不了正常人的需要的。
他还得花大气力挣钱谋生。
但是他将会有一个基础,一个根底,在这个根底上可以建立起真正的充足。他将会有更大的安全,更光明的前途,更充分的自信,相信自己能立于不败之地。生活的经验表明:希望是比恐惧更胜一筹的刺激剂,自信是比惶惶不安更胜一筹的心理环境。绝望有时能驱使人们不顾一切,但这种效果是瞬息即逝的,要使它永远存在的话,需要一个更稳定的环境来培养那种造成正常健康生活的自制和干劲。有人会滥用他们的优势,也有人会滥用每一种社会机构。但是总的来说,当个人责任的合法范围适当划定,亦即个人肩上的担子不是沉重得非常人所能忍受时,个人责任就能更明确地规定,并能更有力地予以强调。
但是,可能有人会说,依赖外来援助是会破坏独立自主精神的。谋求私人慈善援助确实会有这种后果,因为它使一个人依靠另一个人的恩惠。但是,一种能被人当作合法权利的援助就不一定会有这种后果。再者,慈善之所以降低独立努力的价值,是因为它的对象是失败者。
它是对不幸的补偿,很容易转化为对怠惰的鼓励。另一方面,权利这样东西是由成功者和失败者同样享受的。它不是在赛跑中让弱者先跑几步,强者慢跑几步,而是在和命运的赛跑中,强弱双方都要跑同样距离。这使我们接触到一个真正的问题:所讨论的这类措施到底应被当作慈善措施还是正义措施,当作集体仁爱的表现还是对一种普遍权利的承认?充分讨论这个问题涉及复杂的、在某些方面崭新的经济概念和社会道德概念,我在本章内无法细谈。但是我将尽力把社会和经济正义概念大致说明一下,因为它们是现代自由主义运动的基础。
在研究这个问题时,不妨指出:无论法律依据是什么,在实践中,现行英国《济贫法》是承认每个人对最低限度的生活必需品的权利的。穷人可以找政府机关,政府机关必须给他食物和住所。单单根据他是人就有需要这一理由,他对公共资财有留置权。但是,这种留置权只有在他赤贫如洗的时候才起作用,他只有符合政府机关规定的某些条件才能行使这种权利,这在济贫院实行审查后意味着丧失自由。
“1834年原则”是贫民的命运必须比独立劳工差。也许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达当代观念的改变,说按照较新的原则,社会的责任是保证使独立劳工的命运比贫民好。本着这个宗旨,对公共财富的留置权扩大和改革了。行使这种权利,并不产生丧失自由的惩罚性后果,除非个人方面证明有侵犯他人权利行为或玩忽行为。基本论点是,在一个像联合王国那样富裕的国家里,每个公民都应该有充分办法以对社会有用的劳动来获得经验证明过一种健康文明生活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支援。如果在工业制度的实际运行中,办法供应不足,他就可以不是以慈善而是以权利的名义要求用国家资财来弥补。
财产权是我们大家都承认的。对财产是不是还有一种普遍的权利?一种经济制度,通过继承法和遗赠法使巨大的不平等永久存在,这种经济制度是不是根本就错了?绝大多数人生下来除了他们能靠劳动挣得的东西外一无所有,而少数人生下来却拥有超过无论哪个有功劳的人的社会价值的东西,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不应该默认?在一种合理的经济道德方案中,我们应不应该允许社会成员有一种真正的财产权,可以对公共资财提出最低限度的要求?也许有人会说,这个主意不错,但是撇开伦理道德不谈,不大幸运的人又能依靠什么资财呢?英国几乎没有集体财产可供这种用途。英国的岁入靠的是税收,到头来只能为了穷人的利益而对富人征税,人们会说这既不是正义,也不是慈善,而是赤裸裸的掠夺。
对此我要回答:公共资财枯竭是严重经济失调的征兆。
我要说,财富既有个人基础,也有社会基础。某些财富,例如城市和城市周围的地租,主要是社会创造的,只因过去时候政府处理不当,才落入私人手中。财富的其他巨大来源是金融和投机活动,往往具有明显的反社会倾向,只因为我们的经济组织有缺陷才成为可能。其他原因是我们的酒法以及允许市政服务由私人操纵的老的做法所造成的部分的垄断。通过继承原则,这样积累起来的财产代代相传,其结果是,一小批人生下来就到手一份文明的物质利益,而为数众多的人可以说“赤条条地来,赤条条地去”。
这个制度必须彻底予以修改。
人们强调说,这种状况下的财产不再是一项每个人都能据以获得自己劳动成果的制度,而是成了一样工具,工具的主人能按照他一般都能自己规定的条件来支配他人的劳动。这个倾向被认为是不可取的,必须通过一系列协同一致的财政、工业和社会措施来加以纠正,这些措施能增加社会所掌握的共同财富,并如此地使用,让所有那些不因懒惰、伤残或犯罪而丧失有利地位的人在经济上获得独立。早期曾有过形形色色的公社,在这些公社中,每个人生下来都各得其所,每个人都获得一份公地。在消除这项制度的最后残余时,经济个人主义为巨大的物质进步奠定了基础,但却以人民大众失去幸福为巨大代价。经济学的主要问题不是消灭财产,而是使社会的财产概念在适合现代需要的条件下恢复其正确地位。
要做到这点,不能用我们在古代史上听见过的那些生硬的重新分配方法,而只能用下述方法:把财富的社会成分同个人成分区别开来,把社会成分的财富上交国库,由社会掌握,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
财产的基础是社会的,这有两种意义。一方面,是社会的有组织力量保护财产所有人,防止偷盗掠夺,从而维护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尽管受到许多批评,不少人似乎还是认为财产权是造物主或上帝赐给某些幸运的人的,仿佛这些人有无限权利把国家当作他们的奴仆来指挥,让他们通过自由运用法律机器来尽情享受他们的财产。他们忘记了,要是没有社会的有组织力量,他们的权利连购买一星期的用品也不值。
他们没有问问自己,要是没有社会所维持的法官、警察和稳定的秩序,他们将会落得个什么下场。
一个春风得意的商人,自以为发财完全靠的自己力量,他没有好好想一想,要不是有安定的社会环境使工商业能够蓬勃发展,要不是有安全的水陆交通,要不是有大批熟练工人,要不是有文明供给他支配的智慧,要不是有总的世界进步所创造的对他生产的东西的需求,要不是有历代科学家和工业组织者集体努力创造出来而被他理所当然地使用的各种发明,那末,他在成功道路上将寸步难行。如果他挖一挖他拥有的财产的根子,他就得承认,既然社会维护并保证他的财富,因此社会也是创造财富的不可或缺的伙伴。
这里就产生了财富是社会的第二种意义。价值有一种社会因素,生产也有一种社会因素。在现代工业中,个人要完全靠自己一人的力量是什么也做不成的。
劳动分工极其精细;劳动既然是分工的,就只能是合作的。
人们生产商品供出售,其交换率亦即价格,是由供求关系确定的,供求率则由各种复杂的社会力量决定。在生产方法中,每个人都尽量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文明手段,利用他人的智慧所创造的机器以及文明所赠与的人类机构。因此,社会提供条件或机会,对于这些条件或机会,有些人利用得远远比其他人好,它们的利用就是生产中的个人因素,它是个人索取报酬的基础。维持并刺激这种个人努力是良好经济组织所必不可少的,这里我们无需问到底有没有一种社会主义概念能满足这种需要,但是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没有一种忽视这一点的社会主义能持久地获得成功。另一方面,一种个人主义如果忽视财富的社会因素,就会耗尽国家的资源,使社会失去它在工业成果中应得的一份,结果就是造成财富的单方面的、不公正的分配。
经济公正是把不仅应该付给每个人而且应该付给每一种履行有用服务的社会功能或个人功能的东西如数付给,而这种应该付给的东西是按照刺激和维持那种有用功能的有效运用所必需的数额来计算的。功能与生活资料之间的平衡是经济平等的真正含义。
要运用这个原则来调整以社会为一方,财富的生产者或继承者为另一方的要求,就必须把各种并非在一切情况下都容易区别的生产因素予以区别。如果就上文提到的城市土地来说,区别是相当明显的。伦敦一块地皮的价值主要应归功于伦敦而不归功于地主。说得更准确点,价值一部分归功于伦敦,一部分归功于英帝国,再有一部分归功于西方文明。
但是,由于这些附属的因素是无法摆脱的,价值的全部增值应归功于这个或那个社会因素是极其明显的,这就说明为什么自由主义观点坚决认为地皮价值按理是社会财产而不是个人财产。特准兼售酒类场所的垄断价值(它是为了控制酒类买卖而制定的法律直接创造的)是另一个适当的例子。社会处理这些事情所遇到的困难是它已经听任这些财富的来源从它手中滑出,这类财产自由地在市场上转手,相信它和任何其他财产一样过去和现在都依靠同样的法律基础。因此,社会不可能坚持它的全部要求。社会要恢复它的全部权利,就只能让个人吃苦头,使工业制度受到震动。社会所能做的是逐步使捐税从应归功于私人进取心的财富转向依靠本身集体发展的财富,从而逐步收回它自己的集体劳动成果的所有权。
原则上困难得多的是贯穿整个生产过程的更笼统的社会价值因素问题。这里我们是在处理一些在运转中如此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因素,只能用间接方法把它们区分开来。
要最好地理解这个方法,我们可以设想工业制度有一个努力贯彻上面已粗略说明的酬报原则的彻底中央化组织。我们设想这个中央组织是如此地英明和公正,能为每个人找到合适的地位,给每个人应有的酬报。如果我们的论点是正确的,这个组织会感到必须给每一个生产者(无论他是用手还是用脑工作、无论是领导一个工业部门还是听人指挥)以这样的酬报,这种酬报能够激励他尽最大的努力,并使他保持终身发挥功能所必需的条件。如果我们认为年复一年所产生的财富有一大部分来源于社会是正确的,那末,在支付这个酬报以后,还会有剩余,这个剩余就应该归社会所有,可用于公共宗旨,用于国防、公共工程、教育、慈善以及促进文明生活。
但是,这仅仅是一个想像的描述,我无需问政府是否能达到这种程度的英明,或这种程度的中央集权会不会产生阻碍其他方面进步的后果。这幅图画仅仅用来说明公平分配的原则,国家应根据这个原则来处理财产。它说明了我们的经济公正概念,从而也说明了我们应据以调整税收和改组工业的方针。我可以举两个例子来说明它的意义。
在现代条件下,私人财富的一个重要来源是投机。这是不是也是社会财富的来源?它为社会生产什么东西吗?它是不是履行一种功能,我们的理想的政府认为必须为它付出代价?
我以每股110镑的价格买进若干铁路股票。一、两年后,我抓住一个好机会,以每股125镑的价格卖出。这笔多出来的钱是劳动所得还是非劳动所得?单就这宗买卖来说,回答是清楚的,但是可以说,我在这宗买卖中的好运气可能被另一宗买卖中的坏运气所抵销。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如果两相抵销的结果,我用这个方法发了一笔财,或赚了一笔钱,这笔财或这笔钱似乎不是靠生产服务获得的。对此可以回答说,股票的买主和卖主是在间接地履行着调整供求从而控制工业的功能。只要他们是老练的商人,对某一个市场有丰富知识,情况可能是这样。如果他们是业余性地涉足市场,希望时来运转捞一把,他们就有点像赌徒。我不敢肯定两种人当中哪一种人居多。我只指出,从表面上看,从这种特殊来源赚来的钱似乎是属于一种精明或幸运的人能够对生产者征收的税的性质,而不是他们本人对生产作出一定贡献而获得的酬报。
对这个观点有两个来自经验的测试方法。
其一是,应该设计一种集体组织来缩小投机市场的重要性。我们的原则将会表明逢到有机会时试图这样做是适当的。其二是,对从这个来源获得的收入征一项特别税,经验将会很快地说明这种税是否真会阻碍任何阶段的生产和分配过程。
如果不会,那么这种税就证明是正当的。它会证明,个人获得的总收益超过了(至少从税的数额来看)维持该项经济功能所必不可少的报酬。
另外一个例子是遗产。这是当代社会和经济结构中的一个决定性因素。从我们的原则可以清楚地看出,遗产与逐日创造的财富的性质完全不同。它只能用两个理由来辩护。一个理由是因法定期限而获得的权利以及经济秩序的基础难以破坏。
如果采取暴力和草率的手段,这个理由是无可辩驳的,但如果实行温和而行动缓慢的经济改革政策,这就根本不成其为理由了。第二个理由是遗产起着好几种间接的作用,抚养子女和建立家庭的愿望是对发奋图强的一个刺激。有闲阶级的存在为独创能力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机会,并供应无私的男女人们为国家效劳。我要再一次指出:唯一能判明这些论据的价值的测试是以经验为根据的测试。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和通过努力获得的财产显然是不一样的,自由主义政策最初将劳动所得和不劳而获加以区别是正确的,唯一失实之处,是从资本或土地获得的收入可能代表个人的储蓄而非他继承的财产。真正的区别是在继承所得与劳动所得之间,虽然对劳动所得的财产征税可能减少工业利润,并消弱工业的原动力,但绝不说明对遗产增税必然会有那个结果,或者必然会严重搅乱任何其他社会功能。再者,它是一个只有经验才能决定的问题,如果经验表明我们能够对遗产征税而不减少资金的有效供应,也不失去任何有价值的服务,那么,其结果将是纯利益。
国家决不能是唯一的生产者,因为在生产中,个人因素是极其重要的,但是国家既扩大对自然资源的控制,又扩大对过去积累的遗产的控制,却是不受限制的。
如果自由主义政策不仅致力于将劳动所得和不劳而获区别开来,而且还致力于对从一切来源获得的大宗收入征收附加税,那末,我认为,其基本原则是这样一种怀疑:任何一个人对社会的价值是否真能像某些人所达到的那样大。
当然,如果世界的巨大财富落入伟大的天才之手,这种怀疑就另作别论了。我们无法决定应该给莎士比亚、勃朗宁、牛顿或科布登付多少钱。这是不可能的,但幸而也是不必要的。因为天才是受他本人渴望给予的心理所驱使的,他向社会索取的唯一报答是不要干扰他,让他呼吸宁静和新鲜的空气。实际上,尽管他的贡献很大,他所能索取的也不过是那么一丁点超过思想和创造生活所必不可少的东西,因为他的创造力是对内心冲动的一种反应,这种冲动促使他不顾任何其他人的愿望而一往直前。大工业组织者的情况有所不同,但是只要他们的工作从社会意义来说是正当的,他们同样也是受内心需要驱使胜于受真正的贪财心理驱使。他们获得巨额利润是因为他们的工作达到这样一个等级,如果差额是合理的,那肯定是个大数目,他们无疑会对金钱感兴趣,把金钱既作为他们成功的象征,又作为社会权力增强的基础。
但是我相信,金钱的贪欲对这种人的直接影响是被无限夸大了的,我愿举出两点作为证明。第一,这类人当中有不少人愿意接受有可能减少他们的物质利益的措施,个别的人甚至积极促进这类措施;第二,不少有高度经商能力的人在政府机关供职,这些人心里一定非常明白,他们的薪俸同他们在商业竞争中赚得的钱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因此,总而言之,我们可以认为,附加税的原则是基于这样一个认识:一年约500英镑的收入已接近个人的工业价值的极限①。对超过那个数目的收入征收累进所得税未必会挫伤任何具有真正社会价值的服务,倒可能会把对无限财富、对社会权力的反社会狂热压下去,把炫耀自己的虚荣心打掉。
这些例证也许足以具体说明作为社会功能支柱的经济公正概念。它们同样也说明国家的真正资源要比一般人所认为的巨大而丰富得多。税的真正功能是为社会争取财富中来源于社会的部分,或者说得更透彻些,一切不来源于个人努力的东西。当基于这些原则的税被用来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健康的生存条件时,可以清楚地看出,这决不是把甲的东西剥
①的确,只要一个有相当能力的人一年仍旧能够挣5万英镑,社会就休想以500英镑获得他的服务。但如果以税和经济改革使情况改观,500英镑实际上成为能获得的最高限额,连能力最强的人也只有花很大力气才能获得,那就没有理由怀疑人们不肯花那么大的力气。能力所需要的刺激物不是报酬的绝对数,而是报酬按工业或商业的生产量的比例增长。
夺来送给乙。甲并没有被剥夺。除了交税以外,倒是甲剥夺国家。一项能使国家获得一份社会价值的税,不是从纳税人有无限权利可称为己有的东西中扣除的某种东西,而是把一样应归社会所有的东西偿还给社会。
但是,征得的税为什么偏偏应该给穷人呢?既然甲没有被剥夺,为什么乙应该受惠呢?既然甲也是社会一分子,为什么不可以把征得的税用在一样对甲和乙都有关系的东西上面呢?毫无疑问,公款唯一的正确处理方法是把它用在有助于促进公益的事情上面,而事实上,公共开支使所有阶级都受益的方方面面确实不少。值得指出的是,甚至有些其直接目的与贫苦阶级有关的重要支出部门,情况也是如此。以公共卫生为例,它不仅对于如果取消公共卫生就首当其冲的贫穷地区有利,即使对于富有地区也同样有利,因为富人虽然能与穷人隔离,却逃避不了传染。在过去时代,法官和陪审员跟囚犯一样,都可能感染监狱里流行的斑疹伤寒而死去。
还有,以教育为例,它不仅对工人有经济价值,就是对工人所服务的雇主同样也有经济价值。但是当所有这一切都考虑周全以后,必须承认,我们是打算把一大部分公共开支用来消灭贫穷。这项开支的主要理由是:防止人们因缺少舒适的生活用品而受苦是公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一切人都必须关心,一切人都有权利来要求和有义务来履行的目标。
任何公共生活如果以参加公共生活的人当中哪怕一个人受可以避免的苦为基础,这种公共生活就不是一种和睦的生活,而是一种不和的生活。
但是还可以更进一步。我们一开始就说明过,社会的功能是为全体正常人提供手段,使他们能借助有益工作获得过健康而有效生活的必需品。现在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属于经济公正原则的一件事,也是最重大、最意义深远的一件事。
经济公正原则规定,每一种社会功能都必须获得足以在每个人的一生中刺激和维持这种功能的酬劳。
这种酬劳应该有多少,也许只有通过专门实验才能确定。但是,如果按照我们一直在遵循的思想,假定一切健全的成年男女都应该过文明人的生活,过勤劳的工人、好的父母、奉公守法的公民的生活,那末,社会的经济组织的功能就在于使他们获得过这样一种生活的物质手段,社会的直接义务就是注意这些手段在哪些方面不足,并予以补充。因此,社会效率状况标志着最低限度的工业酬劳,如果国家没有用有意识行为来保证这种状况,那国家就必须用有意识的行为来保证。如果良好经济组织的任务是使功能和生计相平衡,这个原则的最先和最重大的应用就是满足基本需要。它们确定最低限度的酬劳标准,超过这个标准,就需要进行详尽的实验来了解增加了的服务价值需按何种比率使酬劳相应增加。
也许有人会反对,说这种标准是达不到的。
可以争辩说,有些人不值而且永远也不值一份最高效率的工资。硬要让他们获得这种酬劳仅仅意味着净亏损,从而违反经济公正标准。
它付给一种功能的酬报势必超过这种功能的实际价值,差距可能大到这种地步,以致使社会崩溃。当然,必须承认,全体人民中有一定比例的人是身体有病、精神有缺陷或道德败坏的。大家都得同意,对这几类人必须按照与经济原则不同的原则来处理。对一类人需要执行惩罚性纪律,另一类人需要终身照顾,还有一类人——精神和道德健全,但身体有缺陷——则不幸必须靠公私慈善机构的救济。这不是一个为工作付报酬的问题,而是给受苦者帮助的问题。按照经济理由和其他更广泛的理由来如此地进行帮助,使受帮助者尽可能自给自立,这当然是合乎理想的。但是,一般而论,所有为这几类人做的事情是用而且必须用剩余物资来偿付。批评者可能提出的真正问题是:相当一部分收入不到最低标准的工人到底能不能挣得那个标准。批评者可能会说,这些工人的实际价值是按照他们在竞争市场上获得的工资来衡量的,如果他们的工资达不到标准,社会只要愿意和能够补足差额就可以补足,但决不可闭眼不看这个事实,即社会在这样做的时候,不是在履行经济正义,而是在行善。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这样回答:一个没有财产的工人在同拥有财产的雇主
谈判时所能索取的价格,绝对不是衡量这个工人实际能增加的财富的尺度。
谈判是不平等的,低酬劳本身是低效率的原因,而低效率反过来又对酬劳产生不利影响。相反,生活条件的普遍改善会对劳动生产率产生有利影响。过去半个世纪内,实际工资已有很大提高,但是所得税收入表明商人和专家的财富甚至增加得更快。因此,有一切理由认为工资的普遍提高肯定会增加剩余,无论那种剩余是作为利润归个人所有,还是作为岁入归国家所有。工人阶级物质条件的改善作为社会的一种经济投资,非但不会赔本,还会获得更大的盈利。
如果我们严格地考虑“基本生活工资”原则上应包含哪些消费因素,这个结论就会得到增强。我们认为,一个成年人靠劳动获得的工资应该足够供养一个普通的家庭,并为一切风险预作准备。我们认为,工资不仅应该能够支付妻子和儿女的吃穿费用,而且还应该能够应付疾病、意外事故和失业等风险。
它应该提供教育费,另外还储存一笔钱供养老用。
如果做不到,我们就认为挣工资者不能自给。一个没有任何遗产的非熟练工人实际增加的财富是否比得上这些项目的总费用,这当然是可以怀疑的。但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另一个原则就开始起作用了。他不应该被剥夺任何遗产。作为一个公民,他应该享有社会遗产的一份。这一份遗产当他遭遇无论是经济失调、伤残还是老年造成的灾难、疾病、失业时应该给他支持。他的子女享有的一份遗产则是国家供给的教育。这些份额是由社会的剩余财富负担的。只要财政措施得当,这不会侵害其他人的收入,而一个除了社会遗产中作为公民人人都有的一份以外一无所有的人,能够维持生活费用,是应该被公正地看作自立的。
因此,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要点是社会股务和报酬相等。
这项原则是:每一种具有社会价值的功能都需要有助于刺激和维持有效地履行该功能的酬报;每一个履行这种功能的人,都有权利(按照权利这个词的严格道德意义)获得这种酬报而没有权利获得其他更多酬报;现有财富的剩余应由社会支配,用于各种社会目的。此外,在同样意义上,每一个能够履行某种有益社会功能的人都应当有这样做的机会,他为此而获得的报酬应该是他的财产,也就是说,应该由他自己支配,使他能够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处理自己的事务。这些权利是社会成员幸福的条件,一个秩序井然的国家应千方百计予以实现。
但这并不是说实现这些权利的道路是平坦的,或者能够通过革命性地改变财产权或工业制度而一蹴即就。它确实意味着国家一般说来对财产拥有某种太上皇的权力,对工业拥有监督权,而这种经济主权原则可与经济公正原则并驾齐驱,成为经济自由主义的一个同样重要的概念。因为这里就像在任何其他地方一样,自由意味着控制。但是国家行使控制权的方式应通过经验来学会,在很大程度上甚至要靠小心谨慎的试验。我们力求确定一个原则来指导其行为,也就是它所要达到的目的。系统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在经济领域里;历史的教导似乎是:当人们愿意把问题逐个地予以解决,而不是把它们彻底摧毁以建立一项吸引想像力的全面制度,进步就更持久可靠。
很明显,这些概念体现着许多构成社会主义教导体系的思想,虽然它们也强调似乎往往被社会主义忘记的个人权利和个人独立等因素。我要指出的差别在于经济自由主义对工业中的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一视同仁,而空想的社会主义则强调一个方面,空想的个人主义则把全部压力都施加在另一个方面。我们把和谐概念作为解决问题的线索,始终如一地按照共同利益来确定个人的权利,并按照构成一个社会的全体个人的利益来考虑共同利益。例如,在经济中,我们避免把自由与竞争混淆起来,不认为一个人有权占别人便宜是好事。在这同时,我们不把个人主动精神、才智或能力在生产中的作用减少到最低限度,而是让它们自由自在地去争取适当的承认。一个确信其制度的逻辑连贯性和实际适用性的社会主义者,也许会反对这种使各种不同要求协调一致的做法,认为它是半心半意、不合逻辑的妥协。同样,一个认为社会主义本质上在于消费者的工业合作组织,并确信彻底解决工业问题就在于此的社会主义者,当他考虑生产中的心理因素并研究实现他的理想的方法时,可能会发现自己正沿着小路倒退到这样一个地点,在那里他会遇到一些人正在按照这里提出的原则解决当代一些问题,并会发现自己实际上能够在经济自由主义的前列向前迈进。
如果情况果真是这样,那末,政治自由主义与工党的日益扩大的合作(它在过去几年中已取代了90年代的对立)就绝非仅仅是政治上的权宜之计,而是深深地扎根于民主政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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