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化学武器损伤》 > 第十章 放射卫生防护基础第二节 放射防护标准
为了保障人类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质量,促进核科学技术的顺利发展,必须对各种照射及环境污染加以控制,制订剂量限值为核心放射防护标准。放射防护标准是人类为限制电离辐射危险而制订的科学规范,由各国政府颁布实施,具有法规的职能。
一、放射防护标准的制定
放射防护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新近发展的防护理论和实践经验,人类对辐射生物效应的认识,以及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人类对电离辐射的危害作用有一个认识过程,对于小剂量辐射生物效应需要长期观察和深入研究。因此,随着放射生物学、放射医学与防护、辐射剂量学、放射卫生学等学科的发展和放射防护实践经验的积累,放射防护标准也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和日趋完善之中。
二、我国现行的放射防护标准
我国的原子能事业兴起于1958年,政府十分重视放射防护工作,先后颁布过三个放射防护标准。现行的标准是1984年12月颁布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下面简称《基本标准》)。《基本标准》是采纳了ICRP第26号出版物提出的剂量限制体系,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为了保证《基本标准》的实施,历年来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次级执行标准,各部门、各地方也颁布了相应的具体规定,促使我国放射防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基本标准》包含剂量限值、放射工作条件分类和开放型放射工作的防护要求等。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1.为了防止确定效应的发生:组织和器官的年剂量当量限量为:
眼晶状体 ≤150mSv·a-1
其它单个组织或器官≤500mSv·a-1
2.为了限制随机效应的发生率:年当量剂量限值:
全身均匀照射时≤50mSv·a-1;
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HE)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TWTHT=HE≤ 50mSv·a-1
同时满足对确定效应和随机效应的限值时,各组织或器官受照射的年当量剂量限值,应按下式计算:
即:HT≤50mSv·a-1/WT
例如,性腺的WT为0.25
则:HT≤50mSv·a-1/0.25
≤200mSv·a-1
3.放射工作人员一年中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不应超过《基本标准》附录中所列的年摄入量限值(annual limit of intake,ALI)。
4.在内外复合照射的情况下,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式中:HE—外照射的年有效剂量( mSv·a-1)
50mSv·a-1—放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限值
Ij—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限值(Bq·a-1)
ALIj—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限制(Bq·a-1)
5.在一般情况下,连续三个月内一次或多次接受总当量剂量不得超过年当量剂量限值的一半。
6.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为了便于管理,将放射工作条件分成三种(表10-3)。
表10-3 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
工作条件 | 年有效剂量(mSv) | 工作场所和个人剂量监测 |
甲种 | >15 | 经常监测,建立档案 |
乙种 | 5~15 | 定期监测,建立档案 |
丙种 | <5 | 需要时监测,并作记录 |
7.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仅指内照射而言)及16~18岁的青年,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8.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格按均匀的月剂量率加以控制。
9.未满16岁者,不得参与放射工作。
(二)公众中个人的剂量限值
公众是指非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其个人所接受的年当量剂量,不得超过放射工作人员的1/10。即全身≤5mSv,任何单位组织或器官≤50mSv。
(三)事故和应急照射
1.事故照射:是指在事故情况下,工作人员以及公众非自愿接受的超过剂量限值的照射。其有效剂量超过0.1Sv者,应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须的处理,并根据所受剂量,参照健康情况、年龄以及专门技能,对其今后能否从事放射工作及从事放射工作的水平,提出建议。
2.应急照射:是指核设施或核企业发生事故,为了制止事故扩大或进行抢修、抢救等,工作人员接受超剂量限值的照射。1次应急事故中全身照射不超过0.25Sv。并将当量剂量和医学观察结果记入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四)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
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人员的体表、衣物以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墙壁、地面等表面污染水平;放射工作场所相邻地区的有关车间或房间内设备、地面的污染水平;运输中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表面污染水平。应控制在《基本标准》导出限值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