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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化学武器损伤》 > 第六章 慢性放射病

第二节 慢性放射病诊断

一、诊断论据

慢性放射病目前尚无特异诊断指标,必须根据超当量剂量限值的照射史、受照剂量、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所见,并结合健康档案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它疾病,才能作出诊断。下面介绍我国已颁布实施的《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二、分度诊断标准

(一)Ⅰ度

具备以下各项者可诊断为Ⅰ度:

1.有长期射线接触史和(或)间断超过当量剂量限值的照射史。暂定累积当量剂量在1.5Sv以上。

2.接触射线以前身体健康,接触数年后出现明显的无力型神经衰弱综合征,其症状的消长与脱离及接触射线有关。

3.接触射线以前造血功能正常,接触数年后,血象经多次动态观察证明造血功能异常(外周血象正常值以耳垂为准)。白细胞总数自身对照有进行性降低,并较长时间(6个月以上)持续在4.0×109/L以下,可伴有血小板数长期低于80×109/L、红细胞数减少(男性低于3.5×1012/L;女性低于3.0×1012/L)和血红蛋白量降低(男性低于110g/L;女性低于100g/L)。骨髓增殖活跃或低下,或某一系列细胞生成不良或成熟障碍。

4.可伴有下列系统客观检查一项异常:①肾上腺皮质功能降低;②甲状腺功能降低;③生殖功能降低;④免疫功能降低;⑤物质代谢紊乱。

5.脱离射线和积极治疗后可减轻或恢复。

(二)Ⅱ度

有长期射线接触史和(或)间断超过当量剂量限值照射史,累积剂量在1.5Sv以上,并有下列各项者可诊断为Ⅱ度:

1.有较顽固的自觉症状,可有明显的出血倾向。

2.白细胞数持续在3.0×109/L以下;白细胞的数持续在(3.0~4.0)×109/L兼有血小板数和(或)血红蛋白最持续减少。

3.骨髓增殖能力低下。

4.具有Ⅰ度诊断条件中第4条中一项或一项以上异常。

5.脱离射线后恢复缓慢。

对慢性放射病的诊断除上述外,下列指标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①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显著增加(或)和微核率显著增加;②有明显的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和放射性白内障。

三、鉴别诊断

临床症状与一般的神经衰弱、内耳眩晕症、更年期症候群等相鉴别;造血系统的改变应与慢性苯中毒、血小板减少症、缺铁性贫血和感染(病毒、立克次体等)、某些疾病(病毒性肝炎、脾功能亢进、原发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某些药物和化学物质引起的血液学改变相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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