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幼集成》 > 卷一变蒸辨
幼科谓婴儿生下三十二日为一变,六十四日为一蒸。变者,变生五脏;蒸者,蒸养六腑,长气血而生精神、益智能也,积五百七十六日而毕。凡遇变蒸,必有身热,或有惊惕,而口面唇舌俱不变色,身热或重轻,而精神与常无异,口中气出温和,三四日间自愈;或有热不退,乳母宜服小柴胡则安,此犹为幼科中杰出者之言也。
乃考其变蒸方中,有用褊银丸之巴豆、水银、黑铅、京墨、麝香之类而峻下之者。夫既曰长气血、生精神、益智能,惟宜助其升生可也,顾且用毒劣,灭其化元,不几于非徒无益而又害之耶?据其说,以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应人身三百六十五骨节,内除手足四十五余骨外,止三百二十数,以生下一日主十段,十日百段,三十二日则三百二十段为一变。而以天一生水,地二生火为次序,则一变肾,二变膀胱,三变心,四变小肠,五变肝,六变胆,七变肺,八变大肠,九变脾,十变胃,虽无实据,而理有可取,即令以此为准,变见确然不易之法。
乃又有以木火相生为言者,则似为一肝、二胆、三心、四小肠、五脾、六胃、七肺、八大肠、九肾、十膀胱矣。
复有以木金相克为言者,则又为一肝、二胆、三肺、四大肠、五心、六小肠、七脾、八胃、九肾、十膀胱矣。
夫小儿脏腑骨度,生来已定,毫不可以移易者,则变蒸应有定理。今则各逞己见,各为臆说,然则脏腑竟可以倒置,骨度亦可以更张,是非真伪,从何究诘?谓天一生水者为是,则木火相生,木金相克者非也;谓木火相生,木金相克者为是,则天一生水者非矣。徒滋葛藤,迄无定论,将使来学何所适从?所幸变蒸非病,可任其颠倒错乱,假如变蒸为病,率宜根据经用药者,岂不以脾病而治肾,膀胱病而治胃乎?总之,此等固执之言,不可为训。盖天地阴阳之理数,可限而不可限。如五运六气为一定不易之规,而有应至不至,不应至而至,往来胜复,主客加临,有应不应之殊。天地尚且如斯,而况婴儿之生,风土不侔,赋禀各异,时令有差,膏藜非一,而以此等定局,以限其某时应变,某时应蒸。予临证四十余载,从未见一儿根据期作热而变者,有自生至长,未尝一热者,有生下十朝半月,而常多作热者,岂变蒸之谓乎?凡小儿作热,总无一定,不必拘泥。后贤毋执以为实,而以正病作变蒸,迁延时日,误事不小,但根据证治疗,自可生全。
张景岳曰∶小儿变蒸之说,古所无也,至西晋王叔和始一言之,自隋唐巢氏以来,则日相传演,其说益繁。
然以予观之,则似有未必然者,何也?盖儿胎月足离怀,气质虽未成实,而脏腑已皆完备;及既生之后,凡长养之机,则如月如苗,一息不容有间,百骸齐到,自当时异而日不同,岂复有此先彼后,如一变肾,二变膀胱,及每变必三十二日之理乎?又如小儿之病与不病,余所见者、治者,盖亦不少,凡属违和,则不因外感,必以内伤,初未闻有无因而病者,岂真变蒸之谓耶?又见保护得宜,而自生至长,毫无疾病者不少,抑又何也?
虽有暗变之说,终亦不能信,然余恐临证者,有执迷之误,故道其愚昧若此,明达者以为然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