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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

来源:网摘  2008年12月2日

我国是乙型肝炎(以下简称乙肝)高流行地区,全国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携带率平均约10%(表面抗原携带者约1亿人),全国人群乙型肝炎感染率高达60%(约有6亿多人已被乙肝病毒感染过)。乙肝病毒感染是引起慢性肝炎、肝硬化和原发性肝癌的重要原因)为此,进一步加强乙肝的预防和控制流行是非常迫切的。

乙肝疫苗是预防乙肝的有效制剂。目前我国乙肝疫苗年生产能力可保证全国新生儿兔疫推广使用。经人群的接种证明该疫苗是安全、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摴沂敌杏屑苹脑し澜又种贫取9叶远敌性し澜又种ぶ贫葦的规定,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乙肝疫苗并将其逐步纳入计划兔疫管理的时机已趋于成熟。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乙肝疫苗接种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第四条“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把严重危害我国人民身体健康的乙肝防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乙肝疫苗兔疫接种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三)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对全国乙肝疫苗兔疫接种实施工作的技术指导、效果评价及培训工作。

(四)各级卫生防疫站协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乙肝疫苗兔疫接种计划,并负责具体接种工作的组织动员、协调、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疫苗管理、分发登记、接种工作的检查指导、考核评比等。

(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防疫、妇幼卫生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责任、范围和要求,认真做好新生儿及1994年前城市学龄前儿童乙肝疫苗兔疫接种工作。

(六)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应保证按计划安排生产和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站,统一调拨供应质量合格的乙肝疫苗。

(七)药品和生物制品检定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切实做好疫苗的质量控制。

二、实施步骤

自1992年1月起,在全国推行新生儿和学龄前儿童乙肝疫苗兔疫接种工作,其步骤是先城市后农村,近3年城乡新生儿和学龄前儿童乙肝疫苗兔疫接种应达到:

免疫接种率(%)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地 区

新生儿 市及县级市城区 60 85 85以上

县及镇城区 40 60 85以上

富裕农村   40 60以上

一般农村     40以上

贫困农村     开展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工作

县以上城区学龄前儿童 40 60 85以上

三、免疫方案

(一) 新生儿免疫

1.不做孕妇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筛查的地区所有新生儿使用10微克三针免疫接种。

2.做孕妇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筛查的地区(妊娠6至9月筛查),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的新生儿第一针可使用30微克,第二、三针用10微克。

经济条件许可,对单纯表面抗原阳性或表面抗原及e抗原双阳性母亲的新生儿,可用高效价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加3针10微克或单纯用30微克3针兔疫接种。

表面抗原阴性孕妇的新生儿,仍可用10微克3针兔疫接种。

(二)学龄前儿童用10微克3针免疫接种。

(三)接种程序:0、1、6月3针间隔接种法。“0”指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的第一针,对其他儿童或成人为第一针起始时间。“1”为间隔1个月打第二针。“6”指第一针后的6个月打第三针。如果“0”针时使用高效价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可在1~2周后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以后则按1、6月间隔顺延。第一、二针为基础兔疫,第三针为加强兔疫,故第三针在5一8月接种均可。

表面抗原阳性母亲的新生儿,第一针(O针)必须在出生后24小时内完成。

四、疫苗供应及费用

1.疫苗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部门制定全省乙肝疫苗年度使用计划,统一向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2.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收取疫苗、保藏、检测及劳务费。

五、统计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要求填报乙肝疫苗接种年报表,于次年3月底前报卫生部。对免疫后的人群要定期进行流行病学效果观察,并将观察结果逐级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本方案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87)卫防字第47号文件即行停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

全国乙型肝炎血源疫苗免疫接种试行办法

(1987年9月14日卫生部发布)

乙型肝炎血源疫苗是预防乙型肝炎的有效制剂。我国已研制成功,并具有相当生产能力,可供推广使用。

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有关研究确认,我国使用乙肝疫苗的重点保护人群首先应该是新生儿,特别是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妇的新生儿,其次是儿童和其他危险人群。因此,卫生部决定自1987年度起,在全国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行新生儿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工作,并将其逐步纳入儿童计划免疫轨道。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乙肝疫苗接种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管理工作。各级卫生防疫部门牵头、与医疗、妇幼保健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实施接种工作,并做好疫茵接种的业务培训及免疫效果考核、评价等技术指导工作。

疫苗生产、检定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切实做好疫苗的生产供应质量控制等的有效管理。

二、实施步骤

(一)接种地区,根据全国疫苗生产数量和各地实施免疫接种的条件,原则上采取先城市,后农村;先大、中城市,后小城市的步骤,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二)疫苗计划分配:凡获乙肝血源疫苗批准文号的生产单位,须将疫苗生产计划纳入卫生部统一计划之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部门制定疫苗年度计划,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上报卫生部进行统一分配。

三、疫苗使用要求

(1)疫苗质量:高价疫苗的效价必须保证单用疫苗对HBsAg阳性母亲的新生几的阻断阳转率达到80%以上,一般效价疫苗的抗一HBs阳转率达到90%以上,平均抗体水平≥100miu/ml且兔疫持久期至少三年以上。

(2)免疫剂量:HBsAg阳性孕妇的新生儿,使用高价疫苗(目前暂定为30微克/剂量),免疫3针;HBsAg阴性孕妇的新生儿使用一般效价疫苗(目前暂定为第一针30微克,二、三针10微克/剂量),免疫3针。

(3)检测:为确定疫苗使用剂量,对所有孕妇要进行HBsAg检测(采用RPHA法),诊断试剂要与疫苗配套供应。

(4)兔疫程序:两类接种对象均采用0、1、6、月3针程序,其中第一针须在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

(5)兔疫注射必须实行1人1针1筒1消毒,严禁共用针头、针管。

(6)疫苗的使用管理:全国每年疫苗生产总数的80%保证用于新生儿,由卫生部卫生防疫司统一计划分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掌握接种对象,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疫苗的管理、分发、登记等项工作。

四、统计报告

各地可参照全国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乙肝血源疫苗接种卡、册、簿等登记制度。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做好接种效果的血清流行病学和临床流行病学观察,做好不同兔疫方案效果比较观察,并定期总结经验,将使用情况逐级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填制乙肝血源疫苗接种年报表,于次年2月15日前报卫生部。

五、经 费

乙肝血源疫苗接种采取“认受益,认拿钱”的原则,可收取疫苗、检测及劳务费用。对HBsAg阳性孕妇的新生几的边远贫困地区新生儿的疫苗接种费用可由地方财政酌情给予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订购疫苗经费可由地方财政专款垫付周转。

卫生部关于加强沿海地区乙型肝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1988年5月13日)

沿海地区是国内外旅游者及港澳、台胞旅游观光比较集中的地区,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乙型肝炎的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提出如下防治措施:

一、上述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肝炎的防治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于近期内对本地乙型肝炎防治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

二、各级医疗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特别是手术科室、消毒供应部门更要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对污水、污物要认真进行消毒处理。负责外宾和港澳台胞医疗保健的单位要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严防医源性感染。

三、各级综合医院应建立健全肝炎专科门诊,有关医务人员应相对稳定。发现肝炎病人要及时隔离治疗。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管理的规定》力口强对血液制品和医用血源的使用管理,对献血人员要严格检查,把好献血和输血关。

五、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认真组织新生儿乙型肝炎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以控制母婴传播。

六、各级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病毒性肝炎的疫情监察和及时做好疫情统计报告工作。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肝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1993年8月16日)

根据全国疫情信息统计报告,近年来,我国病毒性肝炎(下称肝炎)发病已占全国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的第一位。肝炎在我国的流行严重地威胁和损害着人民的健康,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肝炎的防治工作,卫生部第二届肝炎防治领导小组于今年7月召开了第五次会议,研究讨论了当前全国肝炎防治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并对当前肝炎防治工作的重点提出了要求。现根据会议精神,就进一步加强全国肝炎防治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清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一、要坚定不移地把推广新生儿乙肝疫苗兔疫接种作为重点,为实现我国控制肝炎战略目标打好坚实基础。

自1992年1月在全国推广新生儿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工作以来,总的形势是好的,进展是顺利的,在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各地卫生防疫部门与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根据今年6月卫生部组织的全国接种评价情况表明,1992年全国大部分城市城区的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率已达80%以上,许多地区在做好城市免疫接种推广工作的同时,在农村甚至边远地区也开展了此项工作,取得了进展和经验。

但是,一些地区还存在没有优先保证新生儿接种的用苗现象,其他人群开的口子多,面铺的大,接种率重点不突出,计划欠严密,缺少监督检查措施,疫苗供应时有脱节,供应渠道还不稳定等问题,为此,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乙肝疫苗兔疫接种领导工作。各级卫生防疫、医疗保健部门要紧紧围绕新生儿乙肝疫茵免疫推广工作这个重点,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把新生儿免疫接种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新生儿的接种率,要有长远打算,决不能怕麻烦,图省事,谁给钱就给谁种,甚至为了一点眼前的利益而犯战略性错误。在今后的推广工作中特别是疫苗的供应安排上,一定要首先考虑新生儿的免疫,不断提高新生儿全程接种率。要进一步强化对疫苗销售的管理监督。对非法经营甚至制造假劣疫苗、牟取暴利者一经发现,要依法及时查处,同时各级卫生部门要不断完善工作规范,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逐步纳入EPI管理。为了进一步推广乙肝疫苗接种工作,卫生部决定,今年底明年初开展对城市新生儿乙肝疫苗兔疫推广先进单位的表彰活动。其目的是进一步推广和巩固城市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工作并促进在农村的推广。表彰活动以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评选出36个先进单位,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负责筹集15万人份乙肝疫苗用于表彰奖励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支持贫困地区农村新生儿乙肝疫茵免疫推广工作。

二、加强对甲肝疫苗的试生产和人群免疫效果考核和管理工作。甲肝减毒活疫苗是经浙江省医科院、昆明医学生物研究所和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上海市卫生防疫站两个协作组多年研究的成果,并于1992年先后被批准发给了撔律镏破分な閿,由昆明所、长春所、浙江省医科院试生产,试产期为2年。为考核此疫苗的安全、有效性和有效期,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继续抽验其样品的同时,组织部分省市15个单位进行了免疫效果考核,上海医科大学牵头组织了较大规模的该疫苗的流行病学调查,浙江省卫生防疫站也做了一些工作,通过以上工作反映出,该疫苗虽然对人群免疫有一定效果,但在分装量、滴度、稳定性甚至免疫效果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同时,当前疫苗销售、使用、价格等相当混乱,直接影响了疫苗的考核工作,疫苗的质量也得不到保障,鉴于以上情况,甲肝疫苗目前尚不具备批准转入正式批量生产条件。为此,卫生部决定,甲肝疫苗试生产单位及承担现场考核的单位要重新按照试生产的规程,严格管理,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疫苗中试工作,同时,卫生部将于近期召集有关司局和单位专题研究解决当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

近几年来,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逐渐普及,一次性医疗用品在控制传染性疾病、预防医源性交叉感染、减轻医护人员部分劳动负担等方面确实起着很大的作用。随着人们对一次性医疗用品的普通接受和使用,随之也带来了一些令人担心的问题:其一,无证生产厂家众多,产品质量合格率低。其二,流通领域混乱,大量的无证、假冒、质量低劣的产品,通过不正常的经济手段,如拿回扣等,进入医疗机构,而医疗采购部门又没有严格的验收管理制度。其三,大量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不能完全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医源性交叉感染隐患难以消除。

因此,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首先从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着手,加强对生产、供应和使用各个环节全面管理。为此,必须重申对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的管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消毒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点把好进入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的卫生质量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撐郎砜蓴的产品,并应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四、加强对血源的管理

目前我国丙型肝炎感染严重。根据调查表明:血站和单采血浆站、血库、医疗是造成丙型肝炎流行的高危单位;供血、输血、静脉吸毒、经常静脉注射的人群等为高危人群,一旦感染和发生病毒性肝炎,极其可能导致慢性肝炎、肝硬化、肝癌等严重后果。目前全国有血站167家,单采浆约400多家,据不完全统计,献血员献血前体检320万人次,实际献血228万人次,采血量68万立升。献浆前体检800万人次,献浆420万人次,采浆量167万升。除了进行乙肝监测外,已有12个省(市)进行了丙肝监测,卫生部已于今年2月17日发出通知,提出对健康人采血的体检标准,其中规定,对所有献血员进行丙肝检测,该文件从7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创造条件,完善各项制度,认真实施对血液及其制品监督和检测,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丙肝试剂的质量控制,保证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血安全。

卫生部关于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的通知

(1994年12月13日)

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如期实现了以省、县为单位儿童兔疫接种率达到85%的目标。为保持高水平免疫接种率,控制、消灭计划兔疫所针对的传染病,有效地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实现国务院颁发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1995年以乡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85%的目标,必须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的报告和监测。

通过近两年来的研究探索和专家反复论证,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比在全国范围内调查可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能够及时掌握接种率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能够较客观和全面地反映免疫接种率,克服抽样调查的局限性;全国脊髓灰质炎专报系统已微机联网,为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工作提供了条件。为此,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建立全国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系统,实行统一的免疫接种率报告表格,并以此作为评价计划兔疫第三个85%目标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工作的开展,定期检查督导。

二、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工作,保证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及监测方法(附件)的正确实施。

三、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接种点,都要妥善保管各种接种登记和上报的有关资料,便于审评工作的开展。

四、接种点在每次冷链运转完成后3日内将“基础免疫接种情况统计表”(表1)报至乡卫生院和县级卫生防疫机构。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在汇总逐级上报“基础免疫接种情况统计表”(表2)的同时,抄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省级卫生防疫机构要在每年2、5、8、11月份将上一季度的“基础免疫接种情况统计表”经微机传至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六、有关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附件:

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及监测方法

为及时监测和评价兔疫接种率,我国从1992年起开始建立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制度,开展了常规接种率报告监测,并将其作为1995年实现以乡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85%目标审评的重要内容之一。

1.供接种点使用的表1

1.1表1(见附表1)

1.2表1的填写说明

1.2.1表1供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接种点,向乡卫生院和县级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当月该辖区内儿童接受基础免役的接种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每次冷链运转期间12月龄以内儿童接种卡介苗(BCG)、口服骨髓灰质疫苗(OPV),百日破混合制剂(DPT)和麻疹疫苗(MV)基础免疫的有关数据。

城镇实行计划免疫门诊的接种点,按月统计报告。为便于汇总,县级卫生防疫机构可规定基层免疫接种点上报统计表的具体报告时间。

1.2.2报表中的各项均按“人次数”计算。

其中口服口服骨髓灰质疫苗、百日破混合制剂栏目下的“人次数”,应是卡介苗和麻疹疫苗栏目下“人次数”的3倍或近似3倍。

1.2.3“本月应接种人次数”包括本次冷链运转期间按儿童免疫程序接受四种疫苗(BCG、OPV、DPT、MV)基础免疫的总人次数,不重复计算上次及以前脱漏的应接种人次数。计算OPV、DPT的人次数(“应接种人次数”和“实际接种人次数”)时,应包括第一、二、三针(次)基础免疫儿童的全部人次数。

1.2.4表1中“上一年所辖区域总人口数:

人,出生 人,出生率: ‰”的填写: (1)“上一年所辖区域总人口数:

人”应填写上一年所辖区的“年中总人口数”。

“年中总人口数”=

(2)“出生

人”指上上一年所辖区域内新生儿总数。

(3)“出生率:

‰”指上上一年所辖区域内新生儿的出生率。

“出生率”=

×100‰

1.2.5“本月实际接种人次数”仅统计本次冷链运转期间各种疫苗实际接种的人次数。

“本月应接种人次数”和“本月实际接种人次数”由预防接种卡(证)或原始接种记录汇总而来。

1.2.6“累计应接种人次数”和“累计实际接种人次数”,是指截止到统计的当月,分别计算本年内以前各月应接种和实际接种人次数的总和。

2.供省、地、县汇总用的表2

2.1表2(见附表2)

2.2表2的填表说明

2.2.1表2供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及时了解、掌握本级以及下属各级进行基础免疫接种的情况。

县级卫生防疫机构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的接种情况;地区级可直接了解和掌握县级以及各县下属乡(镇)接种的情况;省级可直接了解和掌握各地、县的接种情况。

2.2.2表2的数据由表1汇总而来。

2.2.3本表仅统计12月龄儿童基础免疫的接种情况,大于12月龄儿童的接种情况不计在内。

2.2.4“上一年省(地/县)人口总数

人;出生率 ‰”均按国家统计局正式发布的数据为准。

2.2.5县级以上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应用本表估算各种疫苗的报告接种率时,应考虑到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栏目下包括的是三次接种的总人次数。在估算上述两种疫苗的全程免疫人数和接种率时,应除以3。

2.2.6为便于全国计算统一,在把各项接种数据输入计算机网络时,请按上述统一要求,不要做任何技术处理(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应包括三次接种的总人次数)。

3.常规按种率监测方法

乡级卫生院和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可以应用常规接种率报表中的数据,以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口、出生率等数据,估算各种疫苗的报告接种率,并可以进一步监测、评价本级及下属各单位的常规免疫接种报告的质量。摾奂平又秩舜问龜或摾奂平又致蕯监测曲线图,是可用于监测本级接种情况的监测曲线。

3.1图中左侧纵轴表示的是累计接种人次数,其中最大值为估算的年累计接种人次数;右侧纵轴表示的是累计接种率,其中最大值为100%;横轴表示的是每次冷链运转的月份。在实际操作时,可任选“累计接种人次数曲线图”或“累计接种率曲线图”进行监测。

3.2因0PV和DPI的累计接种人次数应为BCG和MV的累计接种人次数的3倍,在做。,累计接种人次数曲线图”或“累计接种率曲线图”时,应予以注意。3.3累计接种率

累计接种率(%)=

×100%

“累汁接种人次数”或“累计接种率”监测曲线

(注):图中所示斜线为理论(期望)接种线

3.4估算的年应接种人次数

估算的年应接种人次数=(上年人口数×出生率)+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数

3.5根据冷链运转的次数,用累计实际接种人次数或用累计接种率描点作图;与“理论(期望)接种曲线”比较,如实际接种率曲线偏离理论(期望)接种线较远,提示可能是某次冷链运转时的接种率偏低,应采取补种等手段以提高接种率。

3.6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在估算接种率时,应以统计部门正式公布的数据为准,或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考虑流动人口等因素,使用高于统计部门正式公布的数据进行计算。

附表1:

月(双月)基础兔疫接种情况统计表(供接种点使用)

疫苗 本月应接种人次数

本月实际接种人次数 累汁应接 种人次数 累汁实际接种人次数

卡介苗

脊髓灰质炎疫苗

百白破混合制剂

麻疹疫苗

注:(1)本月(或双月)应接种人次数包括:

a.按免疫程序要求当月(或双月)应接种的全部适龄儿童数。

B.灰、百白破包括接受第一、二、三次免疫接种的人次数。

(2)累计应接种人次数和实际接种人次数指截止到本月,分别累计当年每个月应接种和实际接种人次数的总和。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印章)

附表2:

月(双月)基础免疫接种情况统计表(省、地、县汇总用)

省地县上一年省(地/县)人口总数

人 出生率 ‰

单位(县或乡) 国际编码(县)

人口数

本月应接种人数 本月实际接种人数 累计应接种人数

累计实际接种人数

DCG

OPV

DPT

MV

注:1.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包括第一、二、三次应免疫接种和实际兔疫接种的总人次数。

2.每年最后一次的汇总表,由省级卫生防疫机构于次年3月日前报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及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流研所计划免疫室。

3.

BCG:卡介苗 OPV:脊髓灰质炎疫苗

DPT:百白破混合制剂

MV:麻疹疫苗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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