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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经营的十大抉择 作者: 李津逵 第三节 城市财政的他山之石 遍翻书店,除李金阳先生的一部《中国小城镇财政》外,找不到一部可资参考的《城市财政学》。洋洋洒洒汗牛充栋各种各样的《财政学》都是就国家财政而言。业内人士说这是多少年来的老问题了:我们的《财政学》是写给国家总理和财政部长看的。 这也就是为什么当朋友推荐《发展中国家城市财政学》时,我眼前一亮的原因。《发展中国家城市财政学》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2月出版。作者是罗伊.巴尔和约翰尼斯.林。前者是一位美国的经济学教授,参与过不少关于中国税收和分税制项目的研究;后者是世界银行的一位副行长,出版过大量关于发展中国家城市财政问题的著作。主译的两位陈开元和杨君昌是上海的财经专家。他们在"译者的话"中说的最后一句话是:"我们要善于比较和分析,总结我国的具体经验,相信今后一定能撰写出一本《中国城市财政学》来。" 我懂得《中国城市财政学》是许许多多财政学者的梦。但直到读这一句话时,书店里还没见到任何版本的《中国城市财政学》,看来还是恩格斯那句话:辩证法常常要等待历史。 对于入世后的中国城市财政来说,《发展中国家城市财政学》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书中所整理的三十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处于全球经济分工体系之中,多数都是加入关贸总协这下的国家。这些国家的城市在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与我国多数城市现状大致平行,因此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一、地方支出主要依赖于地方收入 首先,作者将城市政府收入来源分为地方(产生的)收入和外来收入两部分构成。作者认为区分地方收入和外来收入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说明了城市政府吸收利用产生于城市经济的资源的程度。此外,还有一种假定,即地方当局在安排自己资金来源时,比安排外来收入具有更大的处置权力。 在不同的发展中国家,地方收入占全部城市财政支出的比重幅度差别很大,从卡拉奇的100%到金沙萨极其低下的26.9%。但是一般是在60%到90之间,平均水平约在70%。 然而,这三十多个城市的统计中值说明,地方收入占支出比重从70年代的近80%,到80年代下降到70%。这些数据表明,在按地方收入比重排列城市、和按地方政府支出在全部公共支出中的比重排列城市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这种看法证实了一种假设,即地方政府一般用途的支出责任越广泛,它们依赖自己的收入来源的可能就越小,也就是说,它们必须更多地依靠外来收入。 外来收入包括来自上级政府的转移收入(拨款或共享税)和借款。 二、税费比而例依政府提供的服务而异 地方收入分三类:(l)地方征收的税;(2)使用费和受益费;(3)由地方开征的其他收入,如特许费、罚没收入、印花税等等。 1、地方税: 地方上一般的行政管理,交通控制,街道照明和治安是地方的公共产品,它们的主要受益者是地方全体居民,对于这些服务,定价收费时无法采用排他性原则。这些服务最适合以税收筹集资金,税负由地方上承担,因此全体选民便面对实际机会成本这样一个问题。 在发展中国家一般城市中,税在地方筹措的收入中占一半以上。布卡武、雅加达、卡拉奇、马德拉斯和马尼拉主要依靠地方税收。部分原因是这些城市政府提供了教育、公共医疗服务和其他一般城市服务,而且在这些领域不愿意使用受益收费的筹资方法。也反映出这些城市政府不太重视征收受益费。 孟买、佛朗西斯城和汉城看来好象取得了地方收入结构的平衡,因为地方税和收费大约各占地方收入的一半。在孟加拉和佛朗西斯城,兴旺的地方电力事业生产了大量的收入,而汉城强调受益和使用费财政筹资,虽然适用这种征收系统的范围有限。 最后,对于那些政府只有很少责任的城市,如达卡和瓦伦西亚,收入来源而不是税和使用费显得十分重要。 2、使用费: 哥伦比亚一些大城市如波哥大、卡利和卡塔赫纳就较少依靠地方税。这是因为这些城市政府提供了最重要的公用事业(自来水、排污、电和电话),哥伦比亚比较重视与受益相关的收费,以此为城市基础设施筹集资金。 合理的服务收费制度,有助于城市内部和城市之间资源配置的改善,有助于把对城市服务的需求限制在高效率的水平上,也有助于实际的和潜在的城市居民了解城市化的社会成本。经验已表明,使用费的征收或成本的补偿能为地方政府带来大量的收入,因为使用费的开征与迫切需要的服务的提供和扩展是直接相关的,它们是城市投资政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服务费的开征有助于城市的均衡发展,对受益人收费以补偿公共服务成本是公共服务筹资的一种公平合理的方法,它使得受益人意外收获极小化。在一般情况下,这些意外收获通常被高收入阶层所占有,或者增加其财产价值,或者直接增加了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因此,使用费也有助于增加城市财政体制的纵向公平。 使用费不仅是用来保证效率使用和对公共服务公平筹资的一个手段,而且它也是一个投资导向,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只有在服务的福利能够被确定并能与所提供的服务的成本相比较时,消费者才愿意支付服务费。再加上服务费的运用,或者要求成本补偿,迫使决策者必须事先考虑受益者的支付能力和意愿,从而设计出相应的服务标准。过去对公共服务的大量补贴则应归因于对城市服务的高标准不现实的期望。 对于既定的支出责任来说,可以主要按照有效性原则,选择恰当的收入体制。对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用费最为有效,特别适合于公用事业,如供水、污水、电力和电话,但也适用于公交和公共住房。这些服务可能涉及外来因素,但是大多数为地方性质。因此,通过服务使用者之间的交叉补贴,或来自地方征收的其他收人的补贴,问题可以得到合理的解决。 城市政府财政格局从70年代到80年代有几个颇为引人瞩目的变化: ——使用费收入重要性在上升,而税收正在下降。 ——地方税中,以财产为税基的税看来正在向以消费为税基的税转移。 三、财政转移是必要补充 有些服务如医疗和教育能大量"溢出"到邻近地域,因此应该得到来自州和国家政府的转移款。从一个地区或全国角度来看,纯粹由地方出资会导致这些服务的供给不足。对于管辖区之间收人的不均等,也很可能需要通过政府间的转移来使各地区的服务水平达到某种均等。 平均而言,这些城市大约30%的地方收入来自外部资金,大多数为拨款和共享税。人们观念中总认为发展中国家城市政府相对很少自给自足,这种外来资金低比例与这样的观念全然相异。一般认为,国家政府通过财政政策重点补贴城市而不是农村,这种低比例也使人对此看法产生疑问。 一种看法认为,与工业国地方政府相比,发展中国家城市地方政府应得到较少的上级援助。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内地扩散较少,低收入国家城市不象工业国城市那样能发挥中心地功能。 四、为发展公共事业适度举债 贷款资金是发展中国家城市最少的收入来源,约占整个资金来源的10%。而工业国城市的资本支出很大程度上通过借款筹措,这种操作在工业国更为可行,这是因为那里资本市场高度发达,上级政府从需求出发能灵活控制信贷总量。 发展中国家城市借款较多者是哥伦比亚和印度的一些城市。这种情况可部分归因于地方上经营着重要的公用事业:第一,它们需要大量的贷款资金进行投资;第二,因为它们通常是由地方自主当局经营的,所需资金主要依靠征收使用费,信贷风险相对较小。在哥伦比亚和印度,上级政府在准予州和地方政府举债问题上持相对灵活态度,注意这一点也是很重要的。 五、土地收入是重要的财政来源 1、土地调整费方式 城市土地调整制度,是指公共机构无偿地从所有者手中征用许多小块的位于城市边缘的未开发土地,这些土地用于城市建设,然后根据土地所作贡献的价值按比例返还给原土地所有者。一部分土地被公共机构留用于基础设施(道路、绿化带等),一部分被留用有待在商品交易市场或拍卖市场中出售后用于资助开发事业。虽然这一制度一般是由公共机构(特别是在地方一级)管理的,但在某些经济中,它也被置于私人开发组织的管理之下,受到公共的管制与监督。 土地调整制度在德国已实施了100年,于1899年引进到日本,日本在其占领韩国期间将该制度引进到韩国,到1976年日本已在该制度下实施了6395个项目,占地261785公顷。韩国已将该制度用于49个城镇的所有的大型居民城市开发项目,到1976年止,已包括186个完工项目,占地18102公顷;另有88个在建工程,占地17538公顷。土地调整制度从50年代早期被用于台湾,最早用于农村。在1969-1978年间,49个地区的2000公顷土地以这种方式开发。 有专家发现在韩国,1976年通过土地调整进行的城市土地开发7倍于通过私人市场进行的开发。再者,在1970年,汉城政府所有开支的15%用于土地调整计划,大约1/4的汉城市政府的资本支出用于这些计划。在1963——1970年间,土地调整计划支出的增长占整个地方政府支出增长的16%。因而,调整活动的重要性是相当大的,它不仅促进了汉城的全面发展,而且资助了地方的开支。再有,这些活动大部分都能自筹资金,并不挤占地方财政的其他资金来源。Doebele和Hwang(1979)报告指出某些方案的借款成本并不是由调整计划全额负担的,而是由地方政府承担的。然而这些暗的补贴与整个支出相比不可能是很重要的。他们同时发现调整计划在它们所明显提供与资助的各项目服务中是十分有限的,调整计划有时甚至不能包括如水的供应等必不可少的服务,一般也不能包括开发所需偏僻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成本。因此一些开发的隐性成本需要通过其他税收和各种收费来弥补。 2、开发土地税方式 与主要用于城镇边缘地区新城区开发的土地调整计划相反,开发土地税制度主要用于资助城建成区的基建设施改造。在拉丁美洲国家,通过向周围地带的土地所有者征收一次性总额费,来弥补基础设施的成本特别是道路的建设与改造的成本。因此,这一制度与地价增量税不同,因为它并不就单位土地的价值增值额课税,而是在受益的财产间分摊基础设施的成本。增量税在性质上接近资本利得税,而开发土地税是一种开发费,在原则上直接与提供服务的成本相联系。 一般来说,它包括3个步骤: 首先是基础设施项目设计与成本估算。一般在直接成本上加一定幅度的间接管理成本从而得出整个项目的预算。 第二步,划定项目周围区域为影响区域.在区域内大部分项目的效益被认为是受限制的,所以不局限于该地区分配项目成本。例如。这一区域也许只包括与得到改造的临近道路直接相邻的财产,或者如果以这一道路为干线,则这种区域将超过上述范围而可能包括一个较大范围内的财产。 第三步,将项目成本在影响区域内的各财产之间进行分配:根据房产宅前的长度,影响区域中各小区的位置,土地面积、价值或者估计从项目中可能获得的直接效益进行分配。 如果在财政收人、效率、公平、管理便利四个准则的基础上,对这一制度作一简要的评价的话: 从收入看,开发土地税制度一般未成为城市财政收入的一大来源而受到重视,而哥伦比亚则是一例外。1986年波哥大时开发是土地税支出占城市所有政府部门总支出的16%.1969年开发土地税收人占财产税收人的2/3。所以,原则上说,开发土地税支付能明显地增加财政资源,特别是在城市基础设施迅速扩展时期。 至于效率,开发土地税有这么个优点,它把城市基础设施费用加到最大受益者头上,从而使得公共决策者和受益者更具有成本意识。比起基础设施投资从一般基金中筹资的方法来,个人对地址的选择和政府的投资决策就有可能更有效率。 就公平而言,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一制度的实施以及为城市基础设施筹资的有效的可供选择的方法。如果以价格补贴代替累退性的地方税收来筹资,或者如果引人的价格补贴使得公共投资于比前面的情况更直接地用于较穷的地区,从而使得穷人不用依赖不充分的、不经济的补贴而从公共投资中受益,那么,这就促进了公平。 从管理上看,开发土地税制度可以从十分简单到非常复杂。管理的简便降低了成本但同时却很难使纳税人信服他们受到了公平待遇。反之,管理繁复使这一制度实施成本高,而且如果没存足够受过训练的管理人员的活,它的发展会受到阻碍。因此,在项目类别和可获得的人力资源之间还得折中。 最为突出的是,开发土地税制度为波哥大组织财政资源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看来,土地税收人是其他财政收人的一种补充而不是替代。同时,开发土地税制度使得基础设施的扩展成为可能,它为城市居民在大多数地区(包括贫穷地区)提供了较多的道路交通和排污系统。这一制度因而对一个公平和有效率的基础设施作出了贡献。 然而,70年代比起60年代后期,开发土地税急剧下降。 有4个重要原因: 首先,这个制度并没有能够象曾经设想的那样筹资,不能补偿项目的全部成本,这给负责的机构带来了严重的流动性问题。 第二个原因是在70年代地方当局在不能继续有系统、有计划地对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投资,这种投资会吸引贷款等资并能继续从开发土地税的收费中得到财政资源,结果开发土地税制度衰落了。 第三,这一制度已归属于自治性的地方机构;这对缺乏城市发展的整体计划负有一部分责任. 第四,在70年代,看来这一制度开始失去决策者们开始时曾有过的大力支持。 东亚的土地调整制度以及哥伦比亚的开发土地税制度显示了在开发费上的各种潜力。尽管这些制度对其他国家并非直接适用,但对开发费的认真关注可能是有用的。韩国的土地调整制度和哥伦比亚的开发土地税制度所遇到的限制和困难是不应忽视的。相反,他们为开发费遇到困难时的解决模式提供了有用的线索。对于土地调整,除了需要相对复杂的管理制度外,主要的问题在于如何依靠新城区改良老城区以及怎样使低收入阶层受益。对于开发土地税,主要是财力上是否可能和发展计划上的问题.发展中国家任何城市在设计改良的开发制度方面,韩国和哥伦比亚的经验应当征明是有效的。 六、以支定收的财政原则 所谓财政缺口,是指地方政府支出的需求,与满足这些需求的资源可获得性之间的差额。从原则上讲、财政缺口可采用4种方法加以弥补: 1、减少需要地方政府开支的责任范围; 2、增加地方政府增加收人的权限; 3、增加上级政府转移收人的数量; 4、在增加收人权限不变的条件下,地方政府通过进一步的努力来增加财政收人。 Bahl和Linn(1983)提出了一个简单的框架,用来确定适当的收入来源,以满足特定的地方支出的资金需要。 首先,如果在管辖权范围内,对于易于区分人们所提供的公共货物和服务的效益是可以测定的,则使用费是筹资的最有效率的工具。 第二,地方服务,诸如:行政管理、交通控制、街道照明和安全,这些是一般公益性产品,受益人难以区分,人们的成本和效益难以衡量,这时筹资的最适合的办法是对当地居民课税。 第三,有些服务的效益明显外溢到邻近的管辖权区域,诸如:卫生、教育和福利,则服务的成本应通过大量的州或国家政府之间的转让收入来加以解决。 第四,基础设施服务,特别是公用事业和道路等的资本支出,借款是适当的筹资来源。 实践中,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分配给地方政府的收入权限,与上述框架有很大差异。通常,大量的服务支出可以通过使用费来筹资的,却通过地方税筹集了;应该通过地方税和使用费来筹集的,却通过政府间的转移解决了。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改革,也就是说分权化的努力,借鉴一下这里确定的规范性框架是很有用的。但是,在上级政府的财政资源制约条件下,要通过增加税收权限和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出来弥补地方财政缺口的余地可能很有限。开征使用费和借助资本市场来筹集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资金看来是较为可行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