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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经营的十大抉择 作者: 李津逵 第五节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融资 一、项目融资优势诸多 1、一种新型的综合融资模式 2001年,上海将有8个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全球公开招商,总投资金额高达221亿元人民币。此举将有利于引进政府外的社会财力和外来智力建设上海,也有利于杜绝工程建设转承包中的不正之风。上海下一轮招商的价值170亿元人民币的5个重大项目,投资方除了继续享有市政府颁布的一些优惠政策外,还将推行BOT方式、"建设代理制"和"总承包制"等方式,同时尝试将建设和运营分开招商的BT、OT等灵活招商形式,尽可能减少投资者风险。 BOT,或称特许权经营是在我国运用最多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在我国,为项目建设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大多数是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中、外两方的出资额占总投资的比例较小,项目建设资金的70%以上是贷款,以国际银团贷款为主,与设备供应商所在国提供的出口信贷或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一起构成项目的联合贷款,其中还可包括发行债券和融资租赁,这种将项目与其发起人的其他债务分开,"就项目论融资"的做法,从一个新的角度来吸引外资。只要项目具有稳定的收益,并且能将风险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同时又需要大量的借贷资金,就可以考虑采用这种融资方式。因此,许多能源、交通、通讯、城市公共设施的项目就成为项目融资的首选。 项目融资方式的引入,丰富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手段和方式,同时使得外资不再仅仅流向我国的加工工业,而是逐步转向我国急需发展的基础产业。 项目融资从前期的项日可行性研究开始到项目的谈判,签约,建设施工直至运营,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严格管理,并且对项目主办方和经营者的实力和资信进行全面评估,保证了项日能够达到预期收益。同时,在项目的各种合同中明确加入了承担风险的条款。如通过与承包商签订的建设承包合同将工程建设超预算的风险转移给承包商;将设备和原材料涨价的风险通过供货合同转移给供货商等。项目融资中的各种担保和严格的合同管理,保证了投入资金的有效产出,提高了资金运用效率。 2、推行项目融资的意义 与传统的以公司的资信和资产安排融资的方式不同,项目融资是仅以项目自身的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冯飞认为,在中国推行项目融资方式,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做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有大量的建设项目急需资金投入,尽管近年来中国资金短缺的局面有所缓解,但是资金缺口依然较大。在此情况下,安排对贷款人具有有限追索和风险分担性质的项目融资方式具有特别现实的意义。 第二、将外资和民间资本等社会性投资活动纳入政府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总体规划之中。以特许权经营安排融资,项目的发起人是政府机构,这样一则政府能够将庞大的社会资本和外资纳入基础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从而实现有效的宏观管理。二则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性银行,提供一定数量的从属性贷款,以有限的资金带动较大规模的投资活动,使政府资金的投入产出效益最大化。 第三、特许权经营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公共产品领域。由于民间投资者和外商承担了投融资、建设、采购、运营、市场、维护等方面的风险,因而更加重视成本控制、风险管理、市场开拓和提高服务质量,有助于解决目前国有部门投资预算约束软化、投资效益低下、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 第四、通过项目融资,特别是BOT、TOT模式,不仅能吸引国外资本,还可以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改善和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这是单纯靠借贷难以实现的。 3、项目融资的多种方式 事实上,国际上BOT是私有投资介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通行办法,应用得十分普遍。 除B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外, 还有BT(建设——移交)、 BOO(建设——拥有——经营)、 TOT(移交——经营——移交)、 PPP(私人建设——政府租赁——私人经营)等多种方式。特别是TOT方式,由于其有助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为建成项目引进管理,尤其适合当前的国情。 4、关于项目融资的法律规定 主要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发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7年4月发布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BOT项目融资须符合中国政府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几个法律文件及其涵盖内容基本确立了中国BOT项目融资法律框架。 按照中国政府有关政策的规定,项目融资主要适用于投资规模大、贷款偿还能力强、有长期稳定预期收入的部分基础设施和少数基础产业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发电设施、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城市供水厂及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投资规模大且具有长期稳定预期收人的建设项目。项目的总投资一般应在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融资规模至少在1500万美元以上。特许权项目范围暂定为;建设规模为2X3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25万千瓦以下水利发电厂,30至80公里高等级公路,1000米以上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及城市供水厂项目。 此外,中国政府还规定:利用项目融资方式进行建设和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都需经国家计委审批,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报请国务院审批。境外项目融资条件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或审核。 二、项目融资遭遇挑战 1、项目融资需要完善的市场环境 卢家仪指出,项目融资得以顺利实施靠的是完善的、有效的资本市场。若资本不能按其需要合理流动,银行的业务还要受到行政的干预,则项目融资就不能很好地开展。当前我国项目融资中国内配套资金的获得就比较困难,这有赖于国有银行尽快从原有专业银行的模式中解脱出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实行企业化经营,推出创新的金融产品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采用项目融资的大都是对国计民生有较大影响的国家重点项目。政府理应对这类项目给予较多的关注和一定的政策倾斜。 在税收方面,比照利用外资和中、西部开发的政策,给采用项目融资的建设项目以减免所得税的优惠,继续对进口的主要设备减免进口关税,同时进一步降低进口环节调节税,这样可降低成本、提高项目的投资收益率,使资本回收的风险降低。 在担保方面,目前我国政府不为任何企业贷款担保。在项目融资中,国外贷款人对在我国投资的政治风险十分重视,要求提供担保,目前我国都采用银行担保的方法,这加大了项目融资的成本,而且大大拖延了谈判的进程。若政府能出面为一些重大项目担保或者作出较大的承诺,则对项目融资会有很大的促进。 在法制建设方面,由于我国与项目融资相关的法律,如合同法、担保法、保险法、信托法等与国际上通行的这类法规还有差距,法律条文相对比较原则,许多无实施细则,造成执法上的困难。国外贷款银行,承包商和供应商对在我国投资的法律风险也很担心,因此完善我国项目融资的法治环境,在立法和执法上向国际靠拢,将使项目融资的透明度增加,可增加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 冯飞也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当前开展项目融资的困难: (1).缺乏保证特许权经营规范运作的完备的法律制度 从中国出现首例BOT项目起历时13年,直至1997年4月国家计委才颁布了《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但对特许权经营的融资方式仍缺少专项规章制度。《特许权项目暂行规定》酝酿多年,迄今仍未颁布实施。这样一则造成特许权项目(BOT、TOT)运作仍欠规范,一些项目的遗留问题难以解决;二则使境内外投资者或信心动摇,或附加条件要价过高,从而出现协议多、实施少的局面。 (2).特许权项目的实施范围太小 前面提到的试行范围,或者有些项目的经济强度不够(如水电项目),因而不足以引发投资者的投资冲动;或者将有些适宜特许权经营的领域排除在外。 (3).项目运作与国际管理不相容 有些政府机构仍对一些项目提供固定回报率或变相固定回报率的保证。这样,一则会助长投资者高要价,使其不承担任何风险;二则使经营者不关注经济效益,与政府借非国有部门参与公共领域提高投资效率的初衷相背离。 2、项目融资遇到的新挑战 新的挑战主要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过去曾经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的瓶颈效应已被消除或者部分消除,市场的供求结构发生了根本改变,甚至一些领域或地区出现了相对过剩或者供求平衡。例如,电力工业已告别了短缺实现了供需基本平衡,尽管这一平衡是建立在人均低用电水平基础上的平衡。 二是某些传统的垄断行业正在探讨和试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例如,电力工业体制正在进行以"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为目标的市场化改革,并且已在山东、上海、浙江和辽宁、吉林、黑龙江六省(市)电力公司进行厂网分离、竞价上网的试点,在真正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推广。按照这一市场框架,长期购电协议的签署也就不具备以往的条件,从而为项目融资的实施提出一些现实的挑战。至关重要的是项目是否具备市场竞争力,而市场竞争力最终体现在融资成本和生产经营的竞争力。而这一转变对中国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3、项目融资遇到新机遇 "十五"期间,中国将加速城市化进程。如果在未来10年左右,中国的城市化水平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那么新增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带来的当年经济发展贡献将达到3个百分点左右。 按上述城市化发展目标,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每年需2900亿元左右。如此巨大的投入,完全依靠公共财政不可能,必须要广开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格局。为此,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发展项目融资解决资金和效率问题。在城市轨道交通、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等领域,项目融资应大有可为。 自1999年起,国务院相继批准北京城市地铁、南京地铁一期、重庆轻轨一期、武汉轻轨一号线、长春快速轨道交通一期等5个建设项目,线路总长度达93.23公里,总投资190.14亿元,加上正在建设中的上海轻轨、地铁和广州、深圳地铁,中国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已大规模启动。目前,中国约有20个大城市拟定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北京市提出修建13条地铁和3条支线轻轨设想。 三、架设观念的高速公路 1、为什么好事多磨? 中国贸促会环球商务公司很早就开始了环保方面的宣传、联络工作,并从2000年开始,独家代理美国垃圾处理及环保产业公司在中国的推广业务,这家公司的垃圾综合处理技术,可以利用城市垃圾生产天然气和复合肥、制砖、制油、制塑料颗料、制脱模纸浆等,还可以发电、供暖,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垃圾减容量达到80%以上,资源回收利用率达95%以上,在美国已成功建成了300多个城市垃圾处理厂,并对许多国际项目提供了服务。应该说,该技术在国际同类技术方面的成熟性、领先性是不容怀疑的。然而,据该公司的总经理张国富介绍,该项目在我国运作一年,进展似乎不如预期的那样快。其原因,《中国乡镇企业报》王玉祥撰文说,大致有如下方面: 一是我国缺乏有关立法。城市垃圾处理产业之所以能够成为产业,而不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由政府财政补贴的环卫公益事业,关键一点是垃圾的排放要收费。美国立法规定不处理垃圾要受罚,因此,在美国的城市中经常可以看到百姓自己开车到垃圾处理厂交垃圾处理费,因为上门收费所交费用会更高。而我国的城市特别是中小城市,很难让居民接受交纳垃圾处理费的观念。收不上垃圾处理费,仅靠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废物再生利用是难以收回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巨额投资的。 二是担保问题难以解决。环保项目本身是对外商有着很强的吸引力的,但是引进外资无非是两种方式,投资或借债。借债,因为我国的银行在国外的信用等级不高,必须靠政府担保才能借到款项,但我国已于1997年开始停止了商业合作项目中的政府担保,所以,只能通过少数不需要我国政府担保的外资渠道取得贷款,否则,只有争取外商投资。 三是对外国资本或民间资本介入的顾虑。据调查,我国目前有大约300个城市处于垃圾包围之中,许多城市的领导者承认环保的重要性,但要把这个虽非暴利行业,但却能有长期稳定收益的产业交给外资或民资,从感情上接受不了。 四是有些城市的领导,把地方政府对环保工程的所有权当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或牟私的筹码。环保项目的科技含量高,BOT运作又往往要涉及许多涉外事宜,不一定都是本地企业、本地人才能完全办成的,有些地方领导对本地人办不了,或者对自己不能有直接、间接好处的事,便不同意拍板。这些领导自己不肯下功夫学习BOT项目运作的规则,也不肯把BOT项目公开招标,使本来可以办成的事,一拖再拖,迟迟不能达成协议,妨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2、内蒙:民间资本以BOT方式修路 "九五"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完成投资153亿元,其中包括世界银行、亚洲银行贷款1.5亿美元,实现了内蒙古公路建设利用外资零的突破;而更令人瞩目的是,1998年以来,参照BOT方式引导利用民营企业投资21亿元,修建了高等级公路511公里和5座桥梁,使内蒙古公路建设的投资主体向多元化方向迈出关键一步。 据中国私营经济网消息,作为民间投资"吃螃蟹"者,内蒙古第一家以BOT方式建设国道的民营企业家赵永亮说,投资公路于国、于民、于企业都有利。 1998年,赵永亮投资2400万元与湖北一家公司用股份制形式修建了一条25公里长的乡间公路。从此一发不可收,3年共建成4条路3座桥,总里程达230公里。今天这些路已经开始见到效益。赵永亮说,他的企业已投入4亿多元用于修路,今后参与的力度还要加大。 一向追求高收益、低风险的民间投资为何敢将巨资投向基础设施建设呢?从内蒙古制定的有关政策中不难看出其中原由。 内蒙古绝大部分公路日车流量都较小,收费经营难度可想而知,针对这一情况,主管部门除了给投资方有利可图的经营收费期限外,还给他们适度的财政支持。以301国道扎赉诺尔——满洲里一级公路建设为例,当地政府承诺将工程建设和经营前10年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税全额返还投资方,并从2000年起,每年补贴投资方200万元,共补贴5年。这实际上是把应由国家投资的那部分作为引导性资金补偿给了投资方,用不足总投资10%的资金,为地方建设一条高标准的公路。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收益方面,内蒙古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也给投资者吃了"定心丸",解除了部分投资者的后顾之忧。有了以上种种优惠政策,民间投资热情高涨,形成了民间投资良性循环态势。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西部公路投资中民间资本迟迟不能启动,除了客观原因外,还有重要一条就是观念问题。据了解,许多地区的建设决策者并没有真正重视起民间投资这一重要的资金源,不少人把这笔资金视为可有可无。此外,传统的银行借贷搞建设的习惯心理还在延续,而只有在这些方面有所突破才会迎来民间投资的真正春天。 3、深圳将收城市垃圾处理费 深圳市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达5000吨,垃圾的处理成为一项大的工程。为使垃圾处理向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发展,建立垃圾发电厂是惟一出路。如果将5000吨垃圾全部处理完,需要建十几个垃圾发电厂。总投资将超过50亿元,这还不包括每年的运行费。这些费用如果全部由政府投资,不仅会给市财政造成较大的压力,而且在垃圾电厂的运行、管理等方面也将存在着问题。而将如此庞大的工程交给企业经营后,因垃圾发电投资大、回报低,光靠垃圾发电获得的收益,很难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以盐田垃圾电厂为例,该厂建成投产后,日处理垃圾450吨,年发电量3000万千瓦时,除了20%自用外,尚有2500万千瓦时可以上网销售,以0.75/千瓦时计算,卖电收入只有1875万元。收取一定的垃圾处理费,就是要用政策手段,支持环保企业的发展。这样,企业才能进行良性循环。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收取垃圾处理费既是城市环保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国际惯例。目前,在我国北京、重庆等地及一些国际大都市,都以收取垃圾处理费的方式,减少垃圾产生量,维护城市环保。北京从2000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征收对象为:居住在本市城区、近郊县镇、村居民和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收费标准为:本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外地来京人员每人每月2元。去年,纽约市实行一项付钱丢垃圾的制度,即由政府出售垃圾票,用户买来贴在垃圾袋上,清洁工收垃圾时,只收贴有垃圾票的垃圾袋,谁丢的垃圾多,谁就要多付钱。美国西雅图市规定,每月为每户居民运走4桶垃圾的费用为13.75美元,每增加一桶垃圾加收9美元。 2001年9月6日《深圳商报》程连红、王小葵报道,深圳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办法将在盐田、南山等几个大型垃圾发电厂建成之前出台,有关方案市计划局正在调研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不光是老百姓的事,也涉及机关、学校、医院、酒楼等,考虑到逐家逐户收取垃圾处理费,不仅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执行起来本身也有一定难度。初步设想从电费里走,按现行电价,每千瓦时电,加收5厘钱左右,这样,老百姓在经济上完全能承受,又能切实解决环保企业的实际问题。 |